1. 银行客户管理中对于只存定期不买理财产品客户应该如何更好的应对对于超出范围无法到店的客户如何应对
只相信存款的客户可以介绍大额定单.吸收存款.
不买理财的客户很多,一是客户时间问题,二是资金周转问题.
无法到店的客户建议开通电子银行或上门服务.
2. 银行面对客户群体单一、经济、思想落后的地区,应该推行什么理财产品呢
主推银行自己推出的理财产品,最好是保本加固定收益的,客户就会很容易被打动。其实有很多的银保产品也很好,不过那样的客户群可能很难接受保险!所以就推银行自己的保本保息的
3. 银行的理财产品为什么都是5万起步
一、5万执行的是最低标准
在中国,银行的理财业务相比于国外起步晚、发展慢,理财产品品种也是寥寥无几。2011年时,银监会发布了第5号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其内容是对理财产品销售的一些约束条款。
《办法》中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是对自身的客户、理财产品进行分级,从低到高至少要有五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 一步细分。《办法》规定的分级标准之下,限定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具体办法如下: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为了加强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薄弱环节的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媒体如电视、电台等公共渠道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同时银行也不得夸大某理财产品、更不得随意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具体办法如下:
第十三条(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以此来看,为了按《办法》执行,又不丢掉客户,5万是最低的标准,这不是银行决定的,而是监管曾决定的,《办法中》把客户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承担分级。为了保证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和权利便给出了最低标准: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二、5万遵循了风险匹配原则
同时,关于对客户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也提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该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即投资客户只能购买与自己风险评级相符合低于评级的理财产品,即购买的理财产品要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根据第三十八条内容:
1.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方面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来进行评级,应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的分级。另外,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应至少依据:财务状况、客户年龄、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等内容。
2.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方面
银行应以客户风险评级结果来体现理财产品,也应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在理财产品销售、推广中应明确提示产品适合相应分级的客户,并应当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
另外,在确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基础上,银行还将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按照办法中的明确规定:风险最低为评级一级和二级理财产品,其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这也意味着,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将至少为5万元
4. 我是一名理财产品销售,那里可以弄到当地比较好的客户名单呢
去你们当地的高档小区,找那些业主的名单
一般物业会卖给你的,1000人几百块
另外就是高档车的销售人员会有客户的信息,也可以打那些人的电话。
基本就是到富人圈里找吧。
5. 银行提供了理财投资,到底要不要跟着做
5万10万起投基本可断定为银行理财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看到是5万、10万或20万起投的,基本可以确定为银行理财产品,而非代销理财产品。
定期理财产品一般由金融三剑客,或者说金融三胖提供,即银行、保险和证券。然而,银行理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保险和证券理财产品较为松弛,比如提供的理财产品可多平台代销(包括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也通常为一千起投。
而银行理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一般只能通过自有渠道销售,不能在其他平台代销,而且2018年9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募产品最低1万起投,私募产品最低30万起投。
那么为什么银行理财非要5万、10万,甚至20万起投呢?而不像保险和证券提供一千起投的理财产品?毕竟降低起投门槛就意味着意向客户更多,如支付宝的蚂蚁财富和微信的理财通都提供由保险和证券提供的定期理财产品,也多为一千起投,且可以支持很多代销平台代销,也就意味着有广泛的用户群。
可是银行理财也是没办法的啊!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在自我渠道销售,不能允许其他平台代销,我们也将其称之为“自产自销”的银行理财。而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里有严格规定:
银行理财与代销理财收益和风险有什么不同?收益与风险是挂钩的,即风险越高收益越大。同等风险类型,不管是银行理财还是代销理财,风险和收益基本保持一致。比如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跟代销理财收益基本一致,这也就导致很多投资者选择支付宝或者微信的定期理财。
当然,相对而言,同等风险银行理财的收益会稍高于代销理财的收益,毕竟人家的门槛高嘛!否则人们为什么要选择银行理财呢?特别是在2020年底所有的资本类理财产品不再保本。
但是这种收益高并没有明显的表现,对于一般投资者基本可以忽略。而选择代销理财可以进行分散式投资(门槛低,通常一千起投),比如投资期限较长或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从而提高相应的理财收益。
6. 想一些做高端理财的客户,都是100万起步的理财产品,这类客户怎么找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了解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找合适的理财产品为他们服务,高端人群一般比较注重个性化、专业化同时兼具收益性的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的VIP卡群,红酒会,基金路演等场合结识和推介。
7. 对一户通终端的适当性控制,如果客户选择的理财产品与其适当性管理不匹配,后续流程如何设计
我也来学习学习,不清楚网络一下
8. 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多少
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如下图:
9.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10. 银行理财产品各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优势之一:资金链优势;与保险公司或券商比较,银行的资金链优势非常明显,因为客户总是要把钱放在银行才安心。一般客户都有这样的想法:“我不想告诉别人我有多少钱。”只有银行才更容易了解客户的资金状况,从而扮演“金管家”的角色来为客户打理资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节节增长已经突破10万亿,而同期股市步步下行,没有资金推动,券商只能仰天长叹,回天乏术。
优势之二:信誉好、安全性高。任何客户在求助理财顾问的时候,最关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资金的安全性。据广州卓越市场调查公司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一般民众认为:“由于国家对银行的审批非常严格,成立一家银行是很不容易的事,所以银行的信誉较其他金融机构更高,更有安全感”。比如“银证通”就比“银证转账”更受欢迎,因为客户一般认为银行不可能破产倒闭,但证券公司却有可能,大连证券破产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优势之三:网点众多,快捷便利;银行的网点数量众多,分理处、储蓄所、各级支行遍地开花,因而客户也认为银行服务非常方便,而且通存通兑的便利性给银行客户的印象就是及其便利。从银行角度看,网点众多确实也是开展理财业务的优势之一。
优势之四:银行理财更专业、客观;从专业性方面分析,市场调查显示,由于银行就是管钱,所以人们认为银行理财比自己理财更为专业,回报也可能更高。从理财态度的客观性方面分析,银行理财专家也更加客观。为什么呢?将证券、保险和银行理财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就可以看出:证券公司的理财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低成本的融资,理财计划根本没有分析客户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资金的未来用途等诸多因素,因而不是最适合客户的计划;保险公司的理财主要围绕保险计划来进行,目的还是在于销售本公司产品;而银行同时代理了多家公司的不同产品,有条件跳出自己本身产品的局限,能从不同公司的产品中挑选一款最合适的推荐给客户。总之,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更能够以专业、客观和中立的角色来开展服务,更切合客户的实际需要。
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关系,没有绝对意义上无风险的理财产品,那么,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都将面临哪些风险呢?想必这些也都是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特别想了解的问题。
实际上,理财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客户需承担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购买一只理财产品,便意味着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
(一)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由商业银行投入相关金融市场中去,金融市场波动将会影响理财产品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造成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很复杂,价格波动大,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大。比如,在遭遇2008年金融危机时,由于全球资本市场均大幅下挫,当时大多数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理财产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二)信用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果与某个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投资企业信托贷款等,理财产品就需要承担企业相应的信用风险,如果这个企业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理财产品投资会蒙受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某些理财产品期限较长或投资于难于及时变现的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急用资金时可能面临无法提前赎回理财资金的风险或面临按照不利的市场价格变现所致的亏损风险。为了能够减小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可以进行资产配置,将一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随时可以赎回的高流动性产品,以免用钱时不能够及时赎回。此外,需要关注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巨额赎回的条款限制,一旦客户集中赎回达到一定比例,银行有权利拒绝或延期处理。
(四)通货膨胀风险:由于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下降,这将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损失的大小与投资期内通货膨胀的程度有关。
(五)政策风险:受金融监管政策以及理财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偿还等可能不能正常进行,这将导致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降低甚至理财产品本金损失。
(六)操作管理风险: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其管理、处分理财产品资金的水平,以及其是否勤勉尽职,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投资的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的实现。
(七)信息传递风险:商业银行将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如估值、产品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等。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的实现。
(八)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