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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发布时间:2021-03-18 10:29:52

① 理财新规来了 和你到底有什么关系

银保抄监会在12月2日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袭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利好:

投资门槛进一步降低:“理财新规”的出台将5万元的销售起点降到了1万元,让更多的工薪阶层涌入到理财大军中来。

购买渠道更为丰富,代销机构增多。购买银行理财可以不用再单单关注营业网点、网银、掌银等银行渠道,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都可以代销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购买渠道更为丰富。

省去首次购买面签、双录的繁琐流程。相对于银行而言,《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对客户首次购买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要求,只要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即可。面签环节可以省去了,不用再跑到银行营业厅去“双录”,大大方便了客户。

② 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银行推出1元理财

因为理财子公司的出现,降低了银行理财的门槛。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理财子公司不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分析理财子公司已发行的产品可以发现,投资起点为1元的个人产品占比超过四成,机构产品近六成,积极顺应了银行理财“1元时代”趋势,抓住了“长尾”客户群。
但想要留住客户也非易事。
一边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越来越低,一边是各机构竞争客户,再加上部分客户不太接受净值型产品,总之挺难的。
在业内专家看来,“难接受、慢接受”也是源于思维惯性,毕竟预期收益型产品已推行多年,且两类产品的差别很大。
比如,在产品收益判断上,净值型产品没有预期的投资收益,仅有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投资能力、策略配置等因素设定的一个比较基准。
但预期收益型产品通常在发行时设定一个预期收益,到期按照预期收益兑付本金利息。
与预期收益型产品相比,净值型产品不存在刚性兑付,投资收益除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和超额业绩提成外,盈亏都归投资者。
对比来看,净值型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相似,没有预期收益,银行也不承诺固定收益,实际用户获得的收益仅与产品净值有关。
理财转型后,如何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
在业内看来,一方面要保证产品收益,另一方面则要推出更多创新服务,包括推出更多“1元产品”以满足普通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引导资金量较少的群体进入理财市场。收益率固然重要,但并非理财业务的全部。
理财业务未来的关键在于以客户为中心,提供资产管理综合服务。
如果想避免银行理财的投资风险,可以到辨险识财查看涵盖493家银行,而且每日更新理财产品的理财评价报告。这样可以让你全面了解到想投的银行理财产品可能的风险。

③ 银行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将降至1万元吗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总规模达百万亿元的资管市场迎来重大变革。

7月20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发布实施。那么,《办法》的发布将为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带来哪些变化呢?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低都是5万元起售。而《办法》规定,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发布的《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同时,《办法》还为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根据《办法》,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投资哪些领域也有了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 为什么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将起点购买金额设置在5万甚至更高,设置低点岂不是更利于销售

设置门槛后,就可以筛选高端客户了

⑤ 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和现在的理财部门相区别,相当于把银行负责理财业务的内设部门拿出来,单独作为一个子公司,原银行是母公司。理财子公司在经济上受银行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银行母公司、理财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也就是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可能会接触的业务主要有三大部分:
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
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因《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还未出台,理财子公司和银行理财的区别无法具体了解。
但可以明确的是银行理财业务和理财子公司参考文件不同:银行理财业务,即“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而理财子公司参考的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对于银行类的理财产品,可以到辨险识财去查看各个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价报告。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风险。

⑥ 在先前银行理财产品为何销售起点都比较高呢

一般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都比较高,多为5万。因为理财是有风险的!

⑦ 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多少

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如下图:


⑧ 理财产品为什么要设认购起点

举个简单的例子:
1万块钱,可能是一个下岗家庭或者是一个经济能力比较差的退休老人的账户储蓄余额,如果都没了,可能会令家庭陷入困境.
实际上理财产品大多都会有购买之前的一些指引,注意强调风险和资金比例的匹配.减少客户的风险.

⑨ 理财产品销售!!求解答

1.当然有冲突.银行现在也有一些信托类或其他类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6%-7%的样子,所以他们肯定是希望客户去买他们的产品喽.
2.网络你可以利用公司的网站啊,围脖啊.其他方式比如熟人介绍啊.其实你们证券公司不是每天都有那么多新客户去开户吗,开户的时候就宣传一下你们的这些产品不行吗?包括以前的老客户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啊等方式通知
3.有意向了以后主要就是要让客户信任你,该出示的证件啊凭证啊什么都要出示,要让客户觉得这是正规的,不是骗子.毕竟数额比较大,客户最先考虑的肯定是资金的安全

⑩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规范出炉,你对理财产品了解多少

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针对此前市场广泛讨论的“互联网机构能否代销理财子公司产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暂时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据《财新》报道,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理财子公司现阶段只允许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司品牌宣传,相关广告视频、图片中不得展示某只产品的详细情况,例如名称、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等。

而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app内理财推荐主页对青银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期限、起投金额等要素均予以了详细展示。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撰文指出,暂时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比如券商,蚂蚁集团,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平台,以导流的形式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都可能面临合规问题,具体代销仍然需要银行。

孙海波认为,《征求意见稿》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由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尚未能够与公募基金站在同一起跑线,或在一定程度对短期内理财子公司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形成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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