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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保护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3-07 17:15:04

❶ 圆明园是否需要重建

夏宫,是爱新觉罗家族的避暑圣地,也是统治全国的政治中心,自清军入关,来自东北漠地的少数民族入主紫禁城,然而习惯了天高地阔的生活就不是那么能接受雄伟沉闷的紫禁城,于是,北京城郊一座举世闻名的建筑拔地而起。

它三面环山,南面平坦开阔,福海湖水域面积8万平方米。圆明新园集中再现当年北京圆明园皇家园林的宏伟气势,所有建筑景观均按原尺寸仿建。它在哪里?浙江横店,相信不久的未来,清宫剧中就会出现圆明园了。

❷ 故宫未开放地区的图片,介绍,要详细

故宫未开放区一角。“故宫的文华殿、武英殿、建福宫花园将要在2005年的10月左右向世人揭开面纱,将向游人开放。”这条消息引起了研究故宫的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国家文物局专家组组长罗哲文老人告诉记者,故宫总面积72万平方米,目前的非开放区将近40万平方米。故宫可以简单分成东、中、西三线。目前已经开放的是中线,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都聚集在此;西路则只开放了北部;而东路完全没有开放。博物院的副院长晋洪魁曾提到,“故宫登记在册的馆藏文物有100万件;游人看到的馆藏文物据统计大概不到1万件。”

文华殿西路最重要的宫殿

罗哲文老人介绍说:“西路最重要的宫殿是文华殿,在建筑布局上,它是故宫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三大殿的右翼,在功能上,则是三大殿的补充。”文华殿初建时是太子们的正殿,房顶上覆盖绿瓦。后来由于几位太子年纪很小,不能处理政事,所以在嘉靖十五年正式改做皇帝便殿,换成黄瓦。

皇帝在此发表御论

著名的经筵典礼在文华殿举行。“经筵”是为皇帝研读经史而开设的御前讲席。皇帝要撰写御论,阐发自己学习“四书五经”的心得。文臣们跪在御前,聆听皇帝御论。罗老说:“清朝诸帝文化素养都非常高深,皇帝讲得兴高采烈,来了情绪,还会指名文臣辩论。然后,皇帝赐给大家清茶一杯,稍事休息。最后,皇帝率大家打开文华殿后门,来到殿后文渊阁,赏赐文臣们翻阅阁中藏书,作为对有幸参加典礼的文臣们的特殊奖励。”

武英殿曾举办李自成即位仪式

“武英殿始建于明初,与文华殿相对应。”罗哲文老人说,“明初帝王斋居、召见大臣都在武英殿,后移至文华殿。”崇祯年间,皇后庆祝生日的仪式在此殿举行。明末农民起义军领袖李自成1644年春攻入北京,成立大顺政权。但很快就因军心懈怠,无力抵抗入关的清兵,4月29日于武英殿草草举行了即位仪式,翌日便撤离北京。

建福宫花园珍宝收藏地毁于大火

在谈到建福宫花园时,罗哲文老人告诉记者:“建福宫花园俗称西花园,始建于乾隆五年。规模仅次于中轴线上的御花园。但是整个建福宫花园在1923年却被一场无名大火焚烧殆尽。防火措施向来完备的故宫怎么会发生这么大规模的火灾?现在分析认为是宫里的太监盗窃珍宝,怕被发现所以放火烧宫。”据史料记载,乾隆皇帝对建福宫花园非常满意,并将其所珍爱的奇珍异宝收藏于此。花园一带一直作为皇家珍宝的收藏地,直到1923年那场大火。

主体建筑号称“迷楼”

故宫文物专家郑连章说:“故宫里其他花园如乾隆花园、慈宁宫花园皇家色彩太浓,布局对称,稍显呆板。相比之下建福宫花园就要活泼得多,它融汇了南北园林风格,生活气息更加浓厚。”郑连章特别提到,“建福宫主体建筑延春阁更是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室内装修极具匠心。整个延春阁分为三层,中间是暗层,层与层之间的隔断与连接虚虚实实,繁复万端,因此号称‘迷楼’。”

复建图纸颇费心思

怎么才能保证复建的就是原来那个建福宫花园呢?捐助此次复建工程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曾向媒体介绍说:“为了此次重建,我们制作了非常详尽的重建图纸。这个图纸的根据是:一、溥仪的英文老师庄士敦的著作《紫禁城的黄昏》里的一张黑白照片,刚好是在那场大火的第二天拍的。二、一个欧洲人Siren拍了很多故宫照片,有一张是他在1900年拍的建福宫花园9个建筑中的一个。三、台湾故宫藏的一幅很大的画,是画这个花园的。四、乾隆后来在故宫的东面建了乾隆花园,由于他很喜欢建福宫,就仿照原样在这个花园又建了那9个建筑,与建福宫基本相同。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传统的古建筑是非常规矩的,在雍正时代有一本很详细讲解这些规矩和做法的书、图。”
图片有,不能公开,抱歉!

❸ 我们自鸦片战争后的百余年间被掠夺到国外的国宝为什么不能收回啊

这都是一些历史问题,也可以说是政治问题,如果你坚持要要回来的话会影响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因为这些宝物很多都转手了好多次,好多人花了很多钱才买到,他们已经把他视为自己的财产,你坚持要走那是不可能的,你总不能在去他家里抢回来吧?就象鸦片战争时俄国割占我们的领土比河南省还要大的多,中国现在为什么连提都不敢提呢?总的来说还是国家实力不够强大!!!想想当年我们被小日本欺负成什么 样子!!!!TMD想起就来气,现在日本的右翼还很猖狂,根本不承认错误,教科书上把侵略中国说是改造!?他娘的,现在好多日本小孩根本不知道侵略过中国,更不要说他们在中国做的那些猪狗不如的事了。所以我现在根本不买日货,希望看到这个帖子的人也不要在买日货了
下边是我找到的资料你看下。记得给我弄成标准答案啊

2003年1月十余名中国著名文物专家齐集京城,对大英博物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上月9日联合发表的一项声明表示强烈谴责和抗议。在那项《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中,这些收藏了大量被劫掠来的他国、他民族文物的欧美博物馆声称,反对将艺术品、包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中依靠掠夺等非正当手段获取的文物艺术品归还给原属国。

中国是几千年的文明古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在海外47个国家的200多个博物馆中,就有精品中国文物不下上百万件。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横遭侵略凌辱的近代以来被巧取豪夺走的。

欧美博物馆发声明反对归还

中国专家集会抗议驳斥

2002年12月9日,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欧美19家博物馆、研究所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中虽然也表示“国际博物馆联盟确信应该坚决不鼓励文物、艺术品和少数民族作品的非法交易。”但同时却声称:“对以前获得的这些物品,应该按照不同的价值和敏感来对待,应该反映出先前的时代特点。这些有纪念意义的作品在几十年前甚至几个世纪以前就被存放于欧美的博物馆里,是在与现在不同的条件下获得的。长期以来,这些获得的物品———不管是通过购买还是礼品交换等方式,已经成为保管这些物品的博物馆的一部分,并且延伸为收藏这些物品的国家的一部分。”《声明》最后说:“归还早已属于博物馆藏品的这些作品的呼声一直是这些年来博物馆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尽管需要一事一议,区别对待,但我们应该承认,博物馆不仅是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服务的,而是为各国人民服务的。……限制博物馆对不同和多元作品的收藏,就是对所有参观者的不尊重。”

虽然用词委婉,但《声明》中拒绝将文物艺术品归还原属国的态度还是十分鲜明的。而且《声明》故意模糊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它们收藏的大量文物艺术品是在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中依靠掠夺等非正当手段获取的。

今年1月21日,王世襄、李学勤、罗哲文等十余位中国著名文物专家、学者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的组织下,齐聚北京保利大厦,对欧美博物馆的上述声明进行了抗议和驳斥。

中国文物学会会长罗哲文表示,是谁的东西还是要还给谁。自鸦片战争以来,大量中国珍贵文物通过不正当方式流散海外,这是历史事实。如果通过这个声明,就此关闭文物回归的大门,于情于理,都很难让人接受。

著名文物专家王世襄先生说,中国传世珍贵文物,是全世界人民共有的精神财富,但决不因此而允许暗偷明抢,巧取豪夺。像云冈、龙门石窟的佛教造像、敦煌壁画、圆明园国宝等,都属于从我国掠夺走的文物,应该要求无偿归还。

著名学者李学勤先生认为,大量文物流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文明古国收回文物的要求不是从现在才开始。30年以来希腊一直在要求返还文物。流失文物是老问题,第三世界国家反应尤为强烈。我们中国作为文物流失大国,也一定要有自己的声音。一个国家势单力薄,第三世界国家可以通过民间搞联合。

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数量巨大,情况千差万别。专家们认为,对流失文物,要区别对待。有的流失出去,是历史上赠送给人家的。但被抢掠去的文物,必须索要回来,身首异处的要完整起来。

谢辰生先生认为,文物流失分两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前的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任人宰割,大量文物流失,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历史问题。另一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很多文物因盗墓、走私而流失,主要是经济问题。

谢辰生认为,在抢救的前提下,应划清合法的与非法的界限。非法流失的文物,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索回,如用经济手段,反而会刺激流失,好事办成坏事。

参加聚会的专家们还纷纷表示,抢救国宝、保护文物,是顺民意、得民心的义举,要有坚定的信念,一代人做不完,要世世代代做下去。这是关乎民族精神、振兴中华的长期的事业。

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还专门就此发表了公开信,表示:“《声明》首次表示反对将艺术品,包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中依靠掠夺等非正当手段获取的文物艺术品归还给原属国。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相抵触,与正义公理相违背,是对曾遭受侵害国家和民族正义权利的践踏。……艺术品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我们不反对中国的文物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但只能共享,不能共有。中国有许多艺术品通过正当贸易、礼尚往来等方式流传到国外。它们摆在世界许多博物馆中供人们观赏、研究,这令中国人深感欣慰和自豪。但这与战争中通过不道德、非正义乃至非法途径而流失的文物,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博物馆展出的是靠非法掠夺而来的、甚至残缺不全的艺术品,则是艺术的不幸,是对人类文明的亵渎。”

海外中国文物知多少

中华文明历五千年经久不衰,构成世界文明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段华彩乐章。以书画典籍、工艺珍品等文物为代表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是中国留给世界的宝贵艺术财富和文化遗产。而今,它们宛若一粒粒珍珠,撒落在世界各地的各类博物馆、艺术馆以及私人收藏中。据不完全统计,仅在47个国家的200多个博物馆中,就有精品中国文物不下百万件。

据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的祖世龙先生介绍,中国文物大致是通过五种渠道流落海外的:

一、正常的贸易或馈赠,例如瓷器是中国古代大宗出口产品,自唐、五代开始便与丝、茶等商品一起源源不断地输往世界各地。

二、由移居海外的华侨带出。

三、在战争中被劫掠的。近代以来,中国饱受帝国主义侵略,每一次都被掠走大量文物。

四、被非法发掘、偷盗。

五、被以低价骗取。

祖世龙说,对于以上情况,应作具体分析,凡在正常往来中留存国外的中国文物,当不在追究之列,而对被劫掠、偷盗、骗取之文物,应该诉诸国际法律追索讨还。同在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的赵宏先生介绍说,中国国宝主要流向了英、法、俄、美、日等近代帝国主义国家。在大英博物馆,提供展出的中国文物虽然只是他们所占有中国文物总数的九牛之一毛,但已摆满整整一个大厅,敦煌壁画赫然在目。在法国国立图书馆和集美博物馆,所藏中国敦煌文物举世无匹。曾经在中国历史上辉煌一时的西夏王朝文物资料,几乎全被俄罗斯掠走。美国凭借枪炮和大笔的美元,也占有了大量中国古代精品文物,近年来在拍卖市场上经常将中国文物天价拍出。日本为了获取目前所知形制最大、号称“宝鼎第一”的西周重器大盂鼎,曾杀人放火、破墙毁门、掘地三尺却终未得逞。1945年抗战结束时,据中国政府粗略统计,日本抢夺的中国文物逾360万件又1870箱。

近代中国被劫掠文物为何难以归还?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与国际接轨,加入多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并依据这些国际公约,坚持追索历史上被盗及非法出口的中国文物的严正立场,采取外交与法律手段,成功追索回多批流失文物。

然而我们也看到,目前追索回国的文物主要是近年来因非法走私而流失的。而对于战乱时期的近代中国流失的大批国宝,仍然难以依据国际公约加以追索。

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的祖世龙先生介绍说,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规定,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而且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这里所说的“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一是不论战争何时发生,二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归还要求。不过,这一原则虽然得到了国际间的基本认同,但目前还没有“条文化”。虽然国际公约规定被掠夺的文物应归还原属国,但一些西方国家———同时也是收藏中国流失文物最多的几个国家,至今未在这些公约上签字。实际上,公约对这些国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出于某些原因,这些国家博物馆主观上并不希望归还其收藏的中国流失文物,甚至对参观、拍照都严格限制,使得政府出面交涉异常困难。

原属国要求归还文物呼声不断高涨

事实上,文物被掠夺并不是中国一个国家遭受的厄运,自17世纪以后的殖民时期,被殖民化国家的文物几乎是无一例外地遭到掠夺。比如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是由法国考古队在伊朗的苏萨发现并运走的,现存放于卢浮宫博物馆。在北非和西亚,拿破仑东征的结果使大量的埃及古物被盗往法国。1800年,英国驻土耳其公使甚至策划了把帕台农神庙和希腊神话的雕塑品运往伦敦的大英博物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一些新兴独立国家开始意识到,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有助于增强民族意识,启发自豪感,产生感召力,因此,要求“归还”或“偿还”被掠走的民族文物呼声日益高涨,一些与此有关的国际条约陆续签订。1981年,联合国曾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各国博物馆和公私收藏全部或部分地把收藏在库中的非法文物归还给原属国。由此可见,通过归还被无礼剥夺的文物来重建破损的文化遗产,已经是主要国际组织承认和接受的道义原则。

然而,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实现这一原则在现实中还有重重的困难。比如,埃尔金大理石雕塑原来置于希腊的帕台农神庙中,是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艺术品。19世纪早期,英国人埃尔金通过贿赂有关官员,将其带回英国并出售给英国政府,现藏于大英博物馆。1983年,希腊政府正式要求归还石雕,却遭到英国政府拒绝,至今未获解决。

然而,历史在前进,文明在不断进步。近30年来,也出现了许多归还原属国文物的事例。比如,1977年比利时把几千件文物归还给扎伊尔;同年荷兰把包括佛教和印度教雕像在内的大批文物归还给印尼;1997年,失窃20余年的一批迈锡尼珍贵文物被从美国运回雅典;2000年,英国将一尊距今约3000多年的埃及王后头像归还给埃及等等。

中国文物流失几次重大事件

中国近代是一段屈辱的历史,自鸦片战争后的百余年间,中华民族饱受西方列强的欺凌和掠夺,大批国宝级文物惨遭明抢暗夺,长期流落异国他乡。其中几个历史事件更是中国文物流失的高峰。

圆明园罹难

1860年,英法联军抢掠、焚烧了有“万园之园”之称的圆明园,大火三日不绝。圆明园自康熙以来历代帝王所藏的纯金、镀银、玉雕、铜铸佛像达10万尊以上,自此悉失;圆明园文源阁所藏《四库全书》收典籍3503种,计79337卷,自此悉失;圆明园所藏商周青铜器、历代瓷器精品、古籍孤本、名人书画等等逾千逾万,无以胜计,自此悉失。法国拿破仑三世皇帝在枫丹白露宫专门建造中国文物馆,用以收藏圆明园国宝;大英博物馆收藏了东晋顾恺之的《女史箴图》(唐人摹本),还有一件乾隆年间从权臣和家抄出的长3尺、高2尺的白玉马……

八国联军入京

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包括《永乐大典》在内无数宫廷所藏的珍贵文物和古籍遭列强洗劫。经此浩劫,北京“自元明以来之积蓄,上至典章文物,下至国宝奇珍,扫地遂尽”。

敦煌遭劫

1900年6月22日,敦煌莫高窟甬道北壁后沉睡了几百年的藏经洞被莫高窟主持王道士雇来清理沙土的杨姓伙计无意中发现。消息辗转流传,最早前来掠走敦煌遗书的是俄国人奥勃鲁切夫,1905年10月,他仅以6包劣质石蜡为饵,就从王道士手中换得藏经洞珍贵写本五大包。1907年3月,英国人斯坦因来到敦煌,打着要把“圣僧玄奘”从印度带来的佛经送回原处的鬼话,以约200两银子盗走精美的佛经和绢画上千件,共29箱。此后,斯坦因又第二次来到敦煌,以500两银子从王道士手中换取了570多个名贵手卷。后来的法国人伯希和更凭借其卓越的汉学知识,在敦煌翻阅了整整三个星期,以500两银子的代价,将藏经洞中的精华悉数盗走,计约6000余卷,10大木箱。直到此时的1909年,中国学术界、清朝政府才知道了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的重大发现。而后直到1923年秋,美国人华尔纳还将莫高窟12幅精美壁画剥去,同时抢走一尊最为优美的唐代彩塑。

甲骨流失

1899年,清代金石学者王懿荣因患病从菜市口达仁堂中药铺买来龙骨,发现骨背上依稀刻有文字,古涩难辨,大惊之下,甲骨文因此发现。 殷墟甲骨为中国殷商后期的王室档案,内容几乎涉及了3000年前殷商时代的方方面面。但自出土之日起,殷墟甲骨即惨遭流失,被以各种名目搜购、席卷。目前所知殷墟甲骨约20万片,流失海外的近3万片,遍及日、美、英等12个国家。

溥仪“监守自盗”

1922年,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将六大箱共1200余件书画精品盗运出宫。这批文物珍品随他辗转北京、天津、长春等地,时间长达22年,途中被不时变卖。其间,唐代大画家阎立本的《历代帝王像图卷》从天津流出,转手日本人,二战后为美国波士顿博物馆收藏。北宋大画家李公麟的《五马图》,与唐朝名家韩

❹ 文物保护基金怎样申请

向你的当地政府提供,这个祠堂的不可再生性和文化艺术价值,最好有照片和文字并茂回。再一个在当地的独特代答表性,还有经济开发和旅游项目的创造力,可以给当地政府带来什么?对当地的经济有哪些促进?最好,把祠堂文化说的更深远,要把祠堂的名人

❺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首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安顺明回史探究”研讨会答主题活动
第二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中国酒文化遗产保护评选活动
首届中国千年古县文化遗产精品图片展
文物保护,我们携手—圆明园文物修复大型公益活动
第三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第四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❻ 剑川沙溪寺登街的建筑遗产

寺登街位大理州剑川县南部沙溪镇,为茶马古道要冲,世界建筑文物保护基金会(WMF)在2002年世界濒危建筑遗产名录中指出:“中国沙溪(寺登街)区域是茶马古道上唯一幸存的集市,有完整无缺的戏院、旅馆、寺庙、大门,使这个连接西藏和南亚的集市相当完备”。2001年10月底,与中国长城、陕西大秦宝塔和修道院、上海欧黑尔、雪切尔犹太教堂并列“2002年世界纪念性建筑遗产保护名录”。 从遥远的新石器时代到明清时期,由于洱海泽国的水阻,澜沧江、怒江高山峡谷的险恶,这里一度成为北进川藏、南入中原以及与东南亚、南亚、西亚各国友好往来的贸易集散地。赶马的汉子从西藏运来皮毛和药材,在这里交换成藏区紧缺物品食盐和茶叶,有的还到大理等地做生意。寺登街当时就是热闹的集市。南来北往的藏、汉、纳西族商人的马帮都在这里歇脚,有的则交换各自带来的货物。 踏上寺登街,映入眼帘的是清代的民居和木板铺子,脚下摩挲的是明朝留下来的石板和马蹄印迹,吸进肺腑的是千年古槐和玉兰的香气,街角一位拉二胡的老者不经意间拨弄的竟是《浪淘沙》的曲调……恍惚间觉得仿佛又回到了历史的长河,若不是街道不见了当年的繁华,简直让人怀疑时间是否停滞了。 如今的寺登街,那保存完好的白族民居商铺、旅馆和石头铺就的青石路面,依然会让人联想起叮叮当当的马铃声和各地客商的吵闹声。
2001年10月11日,剑川寺登街这个茶马古道上的最后一个集市与北京的长城、陕西的大秦宝塔和修道院、上海欧黑尔·雪切尔犹太教堂同列入选世界纪念性建筑遗产保护名录,历史的慧眼终于发现了古老的大理沉积千年的文明。

❼ 明清佛像的捐赠规定

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工作的管理,鼓励国外及港澳台各界人士弘扬保护中华文物的热情,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系指国外及港澳台有关部门、友好人士、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基金会等自愿捐助、捐建赠予中国内地文物、博物馆单位用于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的款物和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受赠单位,系指接受捐赠的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及所属的各级文物、博物馆单位和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第四条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的款物及捐建项目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益于文物的保护。

第五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应当遵循捐赠者自愿和受赠者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第六条国外及港澳台同胞对各级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捐赠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盗窃、侵占、挪用、损坏捐赠的款物。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及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捐赠人的权利

第九条捐赠人有权决定其捐赠款物的方式、品种、数量、金额、用途和受赠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性质、用途。

第十条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捐赠款物、捐赠项目有权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审计。

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提出质询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受赠单位的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文物保护规定的条件下,捐赠人对其捐赠的项目可以留名纪念,但捐赠人要求为其捐赠项目冠名,应当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设置纪念性标志的,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二条捐赠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受赠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落实。

第三章受赠管理

第十三条捐赠人向受赠单位表示捐赠意愿后,受赠单位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受赠单位在办理受赠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申请接受捐赠项目的报告和清单。

申请接受捐赠款物及申请接受捐赠项目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捐赠人背景材料;

(二) 捐赠人的捐赠文书;

(三) 捐赠人的捐赠方式;

(四) 捐赠人其他要求等;

(五) 受赠项目情况;

(六) 受赠单位的意见。

清单应当包括捐赠的品种、数量、金额、用途等。

第十四条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十五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受赠单位。

捐赠人临时捐赠的,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按前款规定及时(五日内)补办受赠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受赠单位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对捐赠的款物造册登记入帐。

受赠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赠款物,并按照捐赠人意愿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受赠单位应建立捐赠款物使用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和捐建的项目。

第十七条经批准进口并经海关验放的捐赠物资,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部分,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实行监管。

第十八条受赠单位不得将捐赠的进口物资转让、出售。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出售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和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经海关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捐赠属于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该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应事先依法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并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建设监理。

第二十条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捐赠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审计。核查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捐赠人通报。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做出贡献的捐赠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对贡献突出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可以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行政领导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强行劝募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受赠单位未办理申报手续接受捐赠的。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捐赠项目的性质、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售捐赠物资的。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受赠单位未按规定对捐赠款物和捐赠项目进行核查、审计的。

(五)违反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受赠单位未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贪污、盗窃、挪用、侵占捐赠款物的,除追缴款物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1998年6月3日起执行。

❽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主要业绩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历史文明未曾中断的唯一国回家。在祖国广袤答的大地上,我们的先民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作为历史化载体的文物。据统计,全国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等等数达四十万处,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就有六万余处,其中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一千两百多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有一百零一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有三十一处。收藏展示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达二千座,馆藏文物一千二百五十万件。丰富多彩的文物是一种特殊的重要资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学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资源,已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❾ [财务与税务问题]怎检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数

1\财务计入营业外支出 2\税务规定:一、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税法所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又是指什么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所得税税法上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全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等。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则不属于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财企字[2003]95号文即《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则细化上述的界定,指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救济性捐赠是指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与比例。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3%的扣除比例相对来说过小,不足以鼓励纳税人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因而1994年之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以文件出台的时间先后为序): 1、2000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0]30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0]21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并明确:“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这一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3、2000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0]97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并明确:“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2000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发[2000)41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国税函[2002]890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 5、2001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1]9号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6、2001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1]103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同时明确:“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7、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3]106号文即《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8、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财税[2003]55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9、2003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一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10、200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财税[2003]10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1、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39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2004年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172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5]137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 综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至少有三种: 第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该方法,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仅以一般企业为例,下同),而应纳税所得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即应纳税所得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1+3%),所以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1+3%)×3% 第二种是国税发[1994]229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该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这种方法,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包含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3%。 第三种是国税发[1998]190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所规定的方法。国税发[1998]190号文在《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部分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那么纳税人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方法进行计算呢? 第一种方法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所规定,因而是一种法定的方法,在三种方法中也最具权威,当然其计算也比较复杂。从严格意义上讲,或者说从依法治税的角度讲,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应当按照这一方法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 第二种方法是对第一种方法的简化,对此,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得很明确,即仅仅是为了计算的简便。而且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也未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必须按这一规定执行,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纳税人认为计算不复杂仍然可以按第一种方法计算。也就说第二种方法并没有取代第一种方法,即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并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解释与修改。进行比较后我们还可以发现,按第二种方法计算的扣除限额比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限额略大。也说是说第二种方法所牺牲的只是国家的利益,没有牺牲纳税人的利益,更未侵犯纳税人的权益。最终的计算结果与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只是计算方法选择上的差异,属于技术性误差,而按照公认的税收原则,这种误差也是允许的。因而从依法治税的角度讲,这一方法并不违法,也不违反现有的税收征管原则。 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一样,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第三种方法适用之后,第二种方法即行废止,即第三种方法取代了第二种方法。鉴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数据间的勾稽关系,纳税人在选择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就不能再按法律规定的方法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即第三种方法的出台也意味着第一种方法的废止。进一步讲,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在事实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订。但是根据现行的规定,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修订的机关只能是国务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解释的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修改、修订权,也没有解释权。因而我们可以肯定,国税发[1998]190号是一种无效的修改与解释。 事实上国税发[1998]190号文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无效。从常理上讲,第三种方法能够取代第一、第二种方法有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即第三种方法应当比第一、第二种方法更合理、更科学、更严密。可实际上第三种方法却是已有的三种方法中最不合理的一种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在内容是按照税收法律规定收入扣除税收法律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没有考虑纳税调整项目中计税所得的调增额,因而在金额上,“纳税调整前所得”远远小于法律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按此方法计算得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将远远小于法律允许扣除的限额。进一步讲此方法额外地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使纳税人承担了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也就在相当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这一方法严重违反了纳税义务法定原则,是对税收法制原则的一种破坏,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公然侵犯。 鉴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尽快纠正那些与现行法律和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必须尽快纠正那些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不正确做法,换言之,我们必须取消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作出的无效修改与无效解释,即严格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重新设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使得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不过在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未被宣布作废之前,纳税人也只能按照这一文件的规定计算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限额。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如何计算已经进行了修订,请参照最新的执行.

❿ 大家好 明建文帝朱允炆去向一直以来就是中国古代四大千古之谜 最广为接受的是出家说

建文帝南逃入黔有可能是真的。千古之谜有可能破解。
2008年,贵州安顺发现一枚被怀疑与建文帝有关的九叠文篆书体大印。一时间,建文帝客死安顺说风传。日前,安顺相关部门带领大印持有人一行,专程赶到北京。相关文博专家将汇集一堂,一辨大印的真伪。

图为大印外形
两个家族的“君臣情结”

朱永斌今年64岁,家住安顺西秀区岩腊乡。据朱永斌称,他家里传承一枚大印,父辈们告诉他,他们祖上有一个人当过皇帝,这枚印就是当时流传下来的。而他
们这一支家族中,不知从何时传下一条祖训:不与谢姓人开亲,不与谢姓人结仇。这些奇怪的事一直是朱永斌心中难以破解的谜。
而生活在数十
公里外的幺铺镇的谢伟臣,受父亲临终前的托付,曾几次来到岩腊乡,寻找入黔始姐谢秀二的二儿子谢锐的坟墓。谢伟臣称,谢秀二600多年前是随傅友德征南大
军的先锋顾成来到安顺的。他说,家族里一直口口相传着一个有关建文帝的秘密:即当年朱棣大破金川门,建文帝成功出逃后,带走了他7岁的大儿子朱文奎。在任
锦衣卫的谢锐的护送下,约八年后,这支逃亡队伍最终来到安顺西秀区、镇宁、紫云三县交界处,躲藏在苗族聚居的深山老林中。后来,朱文奎在当地与苗族姑娘结
了婚。谢秀二在一次平叛战斗中牺牲后,谢家人再也没有与建文帝有往来。后来,建文帝和谢锐也先后死在了苗区。
直到2006年4月份的一天,在别人的引荐下,朱永斌与谢伟臣相见,也找到了一座一直被当地人称为“谢将军坟”的坟墓,谢、朱两家重新续起了这段跨越了数百年的“君臣情结”。
大印为建文帝所铸?
2008年上半年,朱永斌与谢伟臣带着这枚大印,找到贵州民族考古学者林明璋先生,希望林先生能破解这枚大印之谜。
这枚印的质地有些像黄铜,分印纽、印台、印面三部分,中空外实,是造型制模后分铸铆焊而成,重1.2市斤,印高2.25寸,上铸辟邪神兽,卧镇印台之上。印台厚0.65寸,印面为长方形,长2.7寸,宽2.1寸。

经过研究,林明璋先生认为,这枚大印用辟邪为纽,按春秋秦汉以来的惯例,当属王侯国君专用以猒胜之印。该印印文为九叠文篆书体,大印上的9个字为:大仃
国王都行省之印。何为“大仃国”?林先生说,查古史,中国历来并无此邦属。“仃”字,《辞海》、《现代汉语词典》均指伶仃、孤独,没有依靠;孤苦零丁。因
此林先生认为,究其意,印文中“大仃国”三字于此并非指国名,而是说国家发生了大难,孤苦零丁的君王流离失所,不得已而用“王都行省”为随王护驾的外从官
员冠之的署事名位了。
在明代,国家出现大难时期,一为朱棣兴兵,建文帝出逃流亡;二是清兵入关,南明小王朝流亡。林先生说,护驾从行皆可用“大仃国王都行省”字号,这是事逢非常之时,以非常之语入印,也是情顺理通的事。
联系起朱、谢两个家族长达600多年的“君臣情结”后,林明璋先生认为,这枚印章应该是建文帝流亡期间所铸。
大印进京接受专家鉴定
不久前,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致函安顺市委宣传部,称相关专家根据图片初步认定大印上的字体系元明时期的“九叠文篆字”,印章的材质带有些“老气”。基金会建议对印章实物及《谢氏家谱》原件进行鉴定,希望能以此破解明朝第一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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