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文化基金都做了哪些公益项目
中华文化基金是欧美同学基金会下属的一个项目,主要有几项公益项目,其中包括:中华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天使行动、希望厨房、暖心行动、佛教文化、重大疾病救治、因果公益等。
中华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文化。
重大疾病救治:糖尿病已不再是城市富贵病,很多低收入的农村人群与家庭深受糖尿病之困扰。对经济困难的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针对中华文化内容立项:所有关于中华文化各个领域及相关产业等方面的公益项目。
② 欧美同学基金会-中华文化基金到底是做什么的
欧美同学基金会-中华文化基金是一个建立在具有自我维持的资金上,以服务慈善和慈善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独立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存在是为了支持种种问题和原因。企业会从其利润中出资建立私有的非营利性组织来推广它们的品牌并影响其周围的社区。企业及其同名基金会往往有密切的关系。企业基金会给其资助者提供大量的资助计划。
是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经常有其自己的捐赠,并且与其他私人基金会一样受相同规则和法规支配。
独立基金会有着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使命,通过建立这种类型的企业、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者是与无社会责任的企业做斗争。
③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如何募款
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版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
3.文化扶贫工作;
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
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
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
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
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
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
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
④ 欧美同学基金会中华文化基金发起人是谁呀
欧美同学基金会中华文化基金发起人是董立三,1991年参加工作,商海沉浮数十载,略有斩获。热衷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公益事业,在国内外曾多次组织中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和爱心捐助。涉足于文化、体育、爱国教育多个领域的公益事业。董立三先生现全身心投入到传承中华文化的事业中,为了弘扬民族精神,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于2015年11月16日与欧美同学基金会共同发起中华文化基金。
⑤ 国外有哪些文化基金会,最好能提供名单及联系方式。谢谢。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⑥ 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的历史沿革
1924年,在亨利‧卡波特‧洛奇(Henry Cabot Lodge)、孟禄(Paul Monroe)、韦棣华(Mary Elizabeth Wood)等人推动下,时任美国总统卡版尔文·柯立芝权决定第二次退还总计约1250万美元的庚子赔款,并成立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以管理此款项。成立之初董事会由十名中华民国籍董事与五名美国籍董事组成。
1924年至1949年间,中基会共计补助了中国大专院校233次、研究机构139次、教育文化事业团体147次,其中包括帮助国立北京大学解决财务问题、建立国立北平图书馆等。
1950中基会迁往台湾,此后至1970年为止共投入100余万美元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1971年后,中基会改变补助方针,开始将补助资金用于政府预算较少的计划之中,其中包括补助了国家科学委员会各计划共500万美元。中基会还在国立台湾大学与中央研究院设有“胡适纪念讲座”。
⑦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靠谱吗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经专中国人属民银行1992年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3年登记(公募 基证字第0017号),创始人为著名戏剧大师曹禺先生,名誉会长为著名教育家许嘉璐先生。
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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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
3.文化扶贫工作;
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
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
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
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
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
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
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
(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
(六)无违法记录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募集工作;
(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
(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仇德树的参与展览
仇德树举办的个展、参加的联展约有50多个,其中很大一部分在美国、德国、中国台湾等地举办。
部分个展
1985年 “裂变”,美国波士顿塔苻茨大学画廊、美国哈佛大学画廊
1986年 “裂变”美国波斯顿中国文化学院
1988年 “仇德树回顾展(1981-1988)”纽约SOHO苏荷艺波画廊;“裂变”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
1992年 澳大利亚昆士兰默鲁基议会厅画廊、努萨·雷琴画廊巡回展;德国Lommel画廊
1993年 上海美国文化中心主办“裂变-仇德树”上海波特曼商城4楼中庭
1994年 “裂变-仇德树”,上海美术馆;“裂变”台湾蟠龙艺术中心
1996年 “本原-演化-升华” 香港及新加坡万玉堂画廊
1999年 “裂变-仇德树”,德国驻沪总领事馆主办
2000年 “裂变-仇德树”,韩国首尔亚洲美术馆;北京四合苑画廊
2003年 “裂变-仇德树”纽约Goedhuis画廊
2004年 “裂变—仇德树新作展”暨《仇德树作品陈列馆》落成,海上山艺术中心
2004年 “裂变仇德树—现代中国艺术展”,瑞士日内瓦福莱特尔画廊
2005年 “裂变—仇德树新作展” 台湾长流美术馆
2006年 “来自中国的当代绘画—仇德树个展”,德国法兰克福
2007 年 “裂变—山水画”仇德树近作展 上海莫干山路 Leda画廊
2007 年 “裂变—山水画”仇德树近作展 瑞士 日内瓦 福莱特尔画廊
2007年 “仇德树—草草社之后的十年” 上海多伦现代美术馆底楼
2008年 “裂变—仇德树” 上海美术馆“上海现代水墨”系列展
2008年 “裂变—仇德树” 香港“一画廊”;裂变—仇德树 北京水墨雍和艺术空间
2010年 “裂变—广厦·庭园 仇德树近作展” 上海吴昌硕纪念馆、上海浦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
2011年 “象外山—仇德树的裂变艺术”上海大剧院画廊
2012年 “2012双城记中国新绘画系列个展 仇德树—裂变” 杭州.天仁合艺艺术中心
2012年 “仇德树”英国伦敦MICHAEL GOEDHUIS 画廊
2013年 “仇德树的裂变世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
部分重要联展
1980 上海卢湾区文化馆,“草草画社”第一次展览。
1982 “心迹”画展在美国东部巡回展览 由美国艺术史家柯珠恩策划组织
1984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艺术博物馆《当代中国艺术前瞻——伊德树、孔柏基双人展》
1990 “新一代的中国美术”联展 美国马萨诸塞州史密斯学校艺术博物馆
1990 亚洲艺术家联展 香港演艺中心
1990 香港亚洲慈善基金会举办和谐视像活动 作品拍卖所得捐给香港亚洲慈善基金会
1992 德国,由卡塞尔大学教授策划组织的“K18群星会”展。
1993 上海—横滨友好都市提携二十周年纪念:上海现代艺术展
1993 仇德树、李厚水墨画展 兰馨珠宝文物商行
1994 中国台湾台中省立美术馆《中国现代水墨画大展》
1994 东西相遇:20世纪后期中国艺术的转变 康涅狄格州/布立奇港
1994 中国、日本、韩国及香港地区美术交流邀请展 香港
1995 韩国,由光州国际艺术节基金会主办的“韩国第一届光州国际艺术双年展。”
1995 中国画25年 1970—1995 Michael Goedhuis 画廊 英国伦敦
1996 美国康涅狄格州布里彼特发现博物馆《东西相遇》展
1996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美术馆上海水墨联展
1996 英国Michael Goedhuis 画廊中国当代绘画和雕塑联展 英国伦敦
1996 台北国际艺术博览会
1997 7/1 创意荟萃 –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1997 庆祝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 中国艺术大展 出版中国艺术大展中国画卷
1997 上海艺术家作品展 圣彼得堡
1997 上海《中国艺术大展——当代中国画展》
1997 当代和古代亚洲艺术
Michael Goedhuis 画廊 英国伦敦
1998 1998双年展 上海美术馆
1998 第一届国际水墨画双年展 关山月美术馆 深圳
1998 台湾彩墨新貌展
1998 至 1999 第三届国际彩墨画展 台湾·法国·深圳·萨尔瓦多巡回展
1998 至1999 “幻想2000年---中国彩墨媒体绘画和雕塑”展 德国,由波昂大学艺术史教授冯陶文淑博士组织策划组织的“幻想2000年---中国彩墨媒体绘画和雕塑”展 德国 卢卑克/斯图加特/多特蒙德
1999 “仇德树、王劲松艺术—当代中国的对比概念” 美国丹佛亚洲协会
1999 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名人名作艺术展” 上海展览中心
1999 当代中国画家作品展 深圳画院
2000 “新中国画大展”巡回展 上海·江苏
2000 深圳 第二届国际水墨画双年展 关山月美术馆
2000 上海艺术博览会
2000 上海—台湾 新世纪水墨对话 上海大学美术学院画廊
2001 纽约Goedhuis画廊举办“无际中华”新中国画展
2001 上海美术馆形而上抽象画展
2001 西安国际水墨画邀请展
2001 成都双年展
2001 “石头和艺术” 美国纽约前波画廊
2001 “探索与个性”—上海林风眠艺术研究协会会员作品展 由上海中国画院和上海林风眠艺术研究协会联合主办 上海中国画院
2001 上海—台湾 新世纪水墨对话 台湾国立国父纪念馆
2001 世纪’01 海上画坛十人展 刘海粟美术馆
2002 东+西 中国当代艺术展 上海美术馆 奥地利
2002 千年边际:新中国艺术 纽约Goedhuis画廊 伦敦Goedhuis画廊
2002 形而上抽象画展 上海美术馆
2002 第一届广州三年展 广州美术馆
2002 海上山水墨艺术邀请展 海上山艺术中心
2002 “探索与个性”—上海林风眠艺术研究协会会员作品展 上海中国画院
2002 庆祝香港回归5周年 国际华人艺术展 上海黄浦区图书馆
2003 “探索与个性”—上海林风眠艺术研究协会会员作品展 上海中国画院
2003 作品入选今日中国美术大展 中国世纪坛艺术馆
2004 “突显图式”,上海美术馆馆藏现代水墨画陈列展,上海美术馆
2004 上海抽象艺术大展 上海明圆文化艺术中心
2004 2004武汉首届美术文献提名展 并获“文献奖”
2004 2004’ 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
2004 04’ 上海艺术博览会
2004 “探索与个性”—上海林风眠艺术研究协会会员作品展 上海中国画院
2004 至 2006 “国际水墨大展”全台与中国大陆巡回展 出版画册与评论文专辑
2004 龙族之梦 中国当代艺术展 爱尔兰
2004 半岛艺术中心 半岛美术馆 半岛艺术中心首展
2004 超写意艺术现象展 安德雷斯国际艺术中心
2004 纪念邓小平百年诞辰画展 出版《白猫图》画册
2005 “天地人和――刘国松、陈家泠、仇德树画展” 上海多伦现代美术馆
2005 庆祝朱屺瞻艺术馆建馆10周年中国书画名家画梅展
2005 上海·香港艺术交流展 香港大会堂 香港现代水墨画协会 上海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主办
2005 上海艺术博览会 上海中青年艺术家推荐展 特邀画家
2005 2005’ 水墨艺术交流展 上海·香港 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香港现代水墨画协会
2005 “草草画社”25周年纪念展,上海海上山艺术中心
2005 台北国际艺术博览会
2005 05’ 上海艺术博览会
2005 “探索与个性”—上海林风眠艺术研究协会会员作品展 上海中国画院
2005 幻想—现实 安德雷斯国际艺术中心
2006 上海·香港艺术交流展 上海中国画院 上海中国画院 由上海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香港现代水墨画协会主办
2006 水墨再生 上海新水墨艺术大展 由上海朱屺瞻艺术馆与上海多伦现代美术馆联合主办
2006 上海国际科学与艺术展 上海明珠大厅 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与上海市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 出版《2006上海国际科学与艺术展精粹》
2006 国际现代水墨画大展 美国纽约曼哈顿亚洲文化中心艺廊 由美国协和文化基金会主办
2006 第21届亚洲国际艺术展 新加坡国家美术馆 由新加坡艺术博物馆与南洋美术学院共同举办
2006 中国水墨文献展 1976—2006 江苏省美术馆 由南视觉美术馆主办 江苏省博物馆
2006 第一届台北当代水墨双年展 台湾国立国父纪念馆
2006 06’ 上海艺术博览会
2006 “探索与个性”—上海林风眠艺术研究协会会员作品展 上海中国画院
2006 “情系华夏”艺术家邀请展
2006 上海东外滩艺术中心
2006 当代·笔墨
2006上海水墨艺术大展 明圆文化艺术中心
2006 宝岛印象 上海美术馆
2006 状态与回归 06现代绘画作品邀请展 明圆文化艺术中心
2006 纪念鲁迅“甘为孺子牛”画展
2007 当代呈现 上海“五角场800号” 艺术空间 上海敦煌艺术中心
2007 ‘07文脉当代 中国版本 大型综合艺术展 北京今日美术馆
2007 上海新水墨艺术大展
⑩ 谁知道中华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的联系方式
各位领导:
我是重庆市的一个退休干部,有幸为孙子参加钢琴比赛,认识了“星星火炬”比赛。我孙子已连续两年参加此赛(也同时参加了“快乐阳光”、“葵花杯”、“中国好少年”比赛),和其他大赛一样,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今年的“星星火炬”比赛,让人大失所望,在评选中出现了惊人的、明目张胆的作弊现象(虽然我孙子还是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去拜访过重庆组委会,将问题向他们反映,但该会工作人员强词夺理,拒不认错。本来,我一怒之下,准备将问题曝光媒体。但想到你们是他们的上司,由你们去处理这件事更妥当。这里就将问题披露如下:
“星星火炬”大赛钢琴类小学A组:一赛场40人,至今只查到1个特等奖选手(最低分9.78),2个一等奖选手(最低9.72分),12个二等奖选手(最低9.69分);五赛场54人,至今查到2个特等奖选手(最低分9.71分),23个一等奖选手(最低分9.65分),17个二等奖选手(最低分9.63分)。同类赛事的两个赛场,在一赛场只能获三等奖的选手,落到五赛场竟可以获一等奖;在一赛场获二等奖的选手,落到五赛场竟可以获特等奖。合理吗?从名单成绩上看来,体现出一赛场多是些“高分低手”,五赛场普遍是“低分高手”。两个赛场的选手水平差异有如此之大吗?评分老师水准高下有如此明显吗?抑或是所谓分数线本来就是组织者为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而随手指定的。
根据赛事组委会预先规定“各项目根据参赛组别评选,特等奖2%、一等奖18%、二等奖25%、三等奖35%、优秀奖20%”,组织者的同组别分赛场评选的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是违背组委会规定的的肆意妄为。即使为某些原因,组织者要想擅自破一下规矩,又想避免社会指责,也应将评奖名额按赛场人数分配到各赛场。如果那样,组织者的胡作非为所引起的社会舆论也会小一些。本来组委会的评选规定是与社会上大多数考试考核一致的(包括高考),是很公平公正的。“钢琴小学A组”就是一种参赛组别,本就应该把各赛场成绩汇集拢来按组委会规定进行评选。试想一下,如果重庆市考试院将高考各分数线(一本、二本、三本和专科)按考场设定,会是什么结果!即使因为“不同考场老师判分标准不同”,不好统一标准进行评定,也只能说重庆这场赛事组织者无能,或别有企图。这个问题本来就可以从选评分老师和事前统一评定标准来解决。我这里反映的还仅限于钢琴小学A组的乱象,钢琴其它组别和另外的那些比赛类,有无此现象,有待查实。重庆“星星火炬”比赛评定等级的问题,后果是严重的(可以说是一起严重的舞弊事件),在重庆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坏的(今后还有谁会相信“星星火炬”赛事)。
希望组委会各位领导,以反腐的坚定决心,以对重庆人民负责的态度,过问一下重庆“星星火炬”赛事。“亡羊补牢”,善莫大焉!
重庆一退休干部 李北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