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回项目申请答
http://wenku..com/link?url=jrpjmg84wC4qy2LAW-K-fjfNPUbTco8OCNSJK
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的学术研究
获奖情况
1、2013年表演学院徐健老师参与主演的小品《背影》(卢湾文化馆)和《门当户对》(徐汇文化馆)获得了2013年上海市新人新作小品大赛金奖。其中《门当户对》获得了第十节中国艺术节全国小品大赛的最高奖群星奖。
2、2012年10月20日至21日,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就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共青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联合主办的“2012年全国商业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陈列展览设计员竞赛”总决赛及颁奖典礼在北京隆重举行。学校设计学院会展专业负责人苗岭老师荣获大赛一等奖并被授予“全国会展业十佳设计师”称号。
3、在2012年德国red dot(红点)设计奖设计竞赛中,张卫伟老师的作品从全球56个国家的3672件作品中脱颖而出,一举获得2012“red dot(红点)设计概念奖”。红点设计大奖(Red dot design award)是国际公认的全球工业设计领域顶级奖项之一,与德国“IF奖”、美国“IDEA奖”并称为世界三大设计奖。
4、2012年学校表演学院徐健老师排演的小品《电梯人生》(黄埔区文化馆)和《海派农民工》(桃浦文化馆)或得了上海市新人新作小品大赛一等奖。其中《海派农民工》获得了华东六省一市小品比赛的银奖。《电梯人生》获得参加全国小品大赛群星奖的名额资格。
5、2014年广编微电影《屋顶情缘》在东方网微电影大赛中荣获一等奖
6、2014年广编学生微电影《画痣》荣获亚洲国际青少年影像大赛 “最佳影像作品”金奖
7、2014年原创音乐剧《妈妈再爱我一次》(学生版)获中国戏剧奖·校园戏剧奖专业组榜首
8、2014年我校承办的《艺术世界》 杂志荣膺“2014 中国最美期刊”
9、2015年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入选全球最顶尖《QS全球学科排名榜前400名》,艺术与设计类排名进入全球前100位,也是唯一入选的中国纯艺术类高校。
科研项目
1、蒋艺等六位教师获得2014青年教师培养资助项目。
2、设计学院朱曦教师获得上海市民办高教处重大内涵建设项目。
3、汪天云等三位老师获得上海市民办高教处重点科研项目。
4、音乐剧《上海梦》获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音乐舞蹈类科研项目。
5、《第五、六届大学生电视节》获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博类科研项目。
6、刘众等三位教师获得2013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项目。
7、沈忱等六位教师获得2012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项目。
8、夏寸草等五位老师获得2012年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个人)项目。
9、张同等44位老师获得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
10、《中国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讨活动》获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博类科研项目。
11、《松江大学城》系列油画获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博类科研项目。
12、张一老师荣获2012年上海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学者”荣誉称号。
13、我校牛玉芝等二位老师获得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青年课题项目。
14、《中国历史画展与历史画理论研讨会》获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博类科研项目。
15、艾婧等四位教师获得2011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项目。
16、设计学院张卫伟教师获得2011年上海高校教师出国访学(进修)项目。
17、包为跃等十二位老师获得2011年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个人)项目。
18、《百集京剧水墨动画》项目是一部由长安法制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公司出资,上海艺术学院制作的京剧水墨动画项目,该项目主要结合中国传统绘画艺术手段,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水墨效果,创作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艺术精品。其主要合作内容:联合组建上海视觉学院“水墨动画研发基地”;水墨动画创作及核心制作技术研发; 图书馆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图书馆位于学院标志性建筑----图文信息中心内北侧,分上下两层,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截止2015年,藏书近20万册,其中建筑、绘画、雕塑、平面设计、服装设计、摄影、电影、表演等艺术类专业图书占到近1/3。原版艺术类专业外文图书2000多册,原版外文期刊18余种。另藏有各类电子图书5万册。并藏有一定数量的多媒体资料和光盘资料。馆藏的多媒体资料包括馆藏的多媒体资料包括以数字化视频节目为主要内容的视听点播系统、数字化电影资料库、超星名师讲坛和全国文化工程共享资源。数据库则包括万方论文库和万方期刊库等。图书馆开设的服务区域包括专业阅览室、综合阅览室、外文资料阅览室、信息共享区、多媒体电子阅览室、多媒体影视观摩室,座位计有500余个。其中信息共享区为国内图书馆第一家拥有全新概念,通过一个共享的平台,由各学科专家现场或在线为用户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的空间。
实训管理中心
实训管理中心是为SIVA乃至大学城各兄弟院校服务的教学机构,属于当代视觉艺术教育的造型技术公共基础平台。 它的建立主要体现当代视觉艺术教学的理念。工作室平台位于校区东北角的实训大楼,总面积二万四千平方米,拥有雕塑、陶瓷、玻璃、版画、雕塑、金属、综合材料、演艺、数码艺术等三十二个工作室以及多功能教室。 将成为上海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试验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具有一定水准的产、学、研结合的实践平台和全面开放的共享平台,填补国内大型综合型艺术实验工作项目的空白。 学校建立了与国际高等艺术教育界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的国际平台。成员包括英国圣马丁艺术与设计学院、美国罗德岛设计学院、法国国立美术学院、丹麦设计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维多利亚艺术学院、德国艺术学院、芬兰赫尔辛基美术设计学院、香港演艺学院、香港理工大学、日本武藏野艺术设计学院等国际知名艺术院校的校长。
㈢ 湖南大学外国留学生如何申请奖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为体现党和Government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申请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处分;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4)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5)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资助金额: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
二、新疆少数民族品学兼优贫困学生专项补助金
新疆教育厅资助经费大部分用于学生的直接补贴。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资助。
1、资助对象:
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在校本科生
2、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资助金额:一等2000元/人,二等1500元/人,三等1000/人。
三、美国晨光基金会助学金
由美国晨光基金会在我校捐资设立湖南大学“美国晨光基金会助学金”。用以支持湖南爱心事业,激励湖南大学在校优秀贫困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成为推动未来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1、资助对象:
湖南大学非毕业班在校本科学生。
2、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的贫困生数据库内;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比学年无重修科目;
(4)申报者须在学校、学院、各班级组织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且有一定实绩.
(5)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资助名额:每年50名,约2000元/人。
四、白芳礼励志助学金
为帮助湖南大学身患重大疾病、身体残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积极克服困难、勇敢挑战自我,并在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形成榜样力量。湖南大学北美校友个人捐赠湖南大学第一期“白芳礼励志助学金”。
1、资助对象:
湖南大学在籍或申请报考并被湖南大学录取的身患重大疾病、身体残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2、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特别想读书;
(3)能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自强不息,勇敢面对挫折困难;
(4)家庭特别困难。
3、资助额度: 2000-8000元不等。
五、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湖南大学助学金
香港新鸿基集团是香港最大的地产公司之一,主要经营地产,物业等。集团下属的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是一个非盈利的民间组织,旨在“育人树人科教兴国” 。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与我校在2005年6月达成协议,基金会将在2005年至2012年资助我校143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标准为5500元/人/年。资助金总金额为786.5万元。
1、申报条件:
(1)我校每年度全日制本科生新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社会公德,遵守法纪,行为文明,作风严谨;
(3)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大学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且必须在贫困生库内,来自西部、国家重点扶贫县的同学优先;
(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且专业加权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
(5)个人品德优秀,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资助金额:5500元/人/年
六、汇丰银行奖学金:
1、资助对象
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的在校本科生。对于经济与贸易学院与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适度优先考虑,以进一步表示汇丰银行对商业教育及环境保护的支持。
2、申报条件:
(1)上一学年度专业排名处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
(2)综合素质排名处于班级前10%,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课外文体活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在满足前两个条件下,家庭状况贫困的学生可以获得优先考虑;
(4)在满足前两个条件下,农村生源可以获得优先考虑。
3、资助额度: 8000元/人/年
七、新长城助学金
由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根据社会各界捐助金额,资助签约高校的相关特困学生。
1、资助对象:
经济特困的在校本科生。
2、资助金额:
每人每年2000元或1840元生活费用。
八、EMBA助学金:
由湖南大学EMBA同学会捐资设立“EMBA助学基金”,帮助湖南大学来自汶川地震灾区的受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资助对象:
在汶川地震中来自灾区的家庭经济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全日制在校贫困本科生。
2、申报条件:
(1)家庭因地震受灾比较严重的重灾区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并有当年的贫困证明;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社会责任感;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3、资助额度:每人4000元/年。
九、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
1、扶助对象:
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申请人于大三学年期末直接通过华民慈善基金会网站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主要扶助对象为亟待提高就业能力的贫困学生。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湖南大学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大三学生,不包括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2)在所有大学课程中,不可超过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不合格者;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3、资助额度:每人5000元/年(其中4000元用于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1000元用于受助学生就业能力培训)。
㈣ 关于巴金的全部资料
巴金(1904.11.25 - 2005.10.17)原名李尧棠,祖籍浙江嘉兴,生于四川成都一个官宦家庭。自幼在家延师读书。五四运动中接受民主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1920年至1923年在成都外语专门学校攻读英语,参加进步刊物《半月》的工作,参与组织“均社”,进行反封建的宣传活动。1922年在《时事新报·文学旬刊》发表《被虐者的哭声》等新诗。
1923年赴上海,不久到南京东南大学附中读书,1925年夏毕业后,经常发表论文和译文,宣传无政府主义。1927年赴法国,翌年在巴黎完成第一部中篇小说《灭亡》,1929年在《小说月报》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1928年冬回国,居上海,数年之间,著作颇多。主要作品有《死去的太阳》、《新生》、《砂丁》、《萌芽》和著名的“爱情三部曲”《雾》、《雨》、《电》。1931年在《时报》上连载著名的长篇小说“激流三部曲”之一《家》,是作者的代表作,也是我国现代文学史上最卓越的作品之一。
1934年在北京任《文学季刊》编委。同年秋天东渡日本。次年回国,在上海任文化生活出版社总编辑,出版“文学丛
刊”、“文化生活丛刊”、“文学小丛刊”。1936年与靳以创办《文季月刊》,同年与鲁迅等人先后联名发表《中国文艺工作者宣言》和《文艺界同人为团结御侮与言论自由宣言》。
抗日战争期间辗转于上海、广州、桂林、重庆,曾任《呐喊》周刊(后改名《烽火》)发行人、主编,担任历届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的理事。1938年和1940年分别出版了长篇小说《春》和《秋》,完成了“激流三部曲”。1940年至1945年写作了“抗战三部曲”《火》。抗战后期创作了中篇小说《憩园》和《第四病室》。1946年完成长篇小说《寒夜》。短篇小说以《神》、《鬼》为著名。抗战胜利后主要从事翻译、编辑和出版工作。
1949年出席第一次全国文代会,当选文联常委。1950年担任上海市文联副主席。曾两次赴朝鲜前线访问,辑有《生活在英雄们中间》、《保卫和平的人们》两本散文通讯集。1960年当选中国文联副主席和中国作协副主席。“文革”中,遭到了残酷的迫害。1978年起,在香港《大公报》连载散文《随想录》。由他倡议,1985年建立了中国现代文学馆。他的著作被译为多种文字。1982年至1985年相继获得意大利但丁国际荣誉奖、法国荣誉勋章和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文学博士、美国文学艺术研究院誉院士称号。任中国作家协会主席、全国文联副主席。
㈤ 江西师范大学有哪些奖学金
政府、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国家奖学金、其他奖学金。
慈善机构在我校设立以下学生奖学金: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学金、熊智明奖学金等。
奖学金是为资助世界各国学生、学者到中国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和友谊,中国政府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
国家最高奖学金额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内容如下: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
本科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可向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4月。
㈥ 新生怎么申请湖南大学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为体现党和Government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申请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处分;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4)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5)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资助金额: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
二、新疆少数民族品学兼优贫困学生专项补助金
新疆教育厅资助经费大部分用于学生的直接补贴。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资助。
1、资助对象:
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在校本科生
2、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资助金额:一等2000元/人,二等1500元/人,三等1000/人。
三、美国晨光基金会助学金
由美国晨光基金会在我校捐资设立湖南大学“美国晨光基金会助学金”。用以支持湖南爱心事业,激励湖南大学在校优秀贫困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成为推动未来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1、资助对象:
湖南大学非毕业班在校本科学生。
2、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的贫困生数据库内;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比学年无重修科目;
(4)申报者须在学校、学院、各班级组织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且有一定实绩.
(5)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资助名额:每年50名,约2000元/人。
四、白芳礼励志助学金
为帮助湖南大学身患重大疾病、身体残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积极克服困难、勇敢挑战自我,并在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形成榜样力量。湖南大学北美校友个人捐赠湖南大学第一期“白芳礼励志助学金”。
1、资助对象:
湖南大学在籍或申请报考并被湖南大学录取的身患重大疾病、身体残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2、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特别想读书;
(3)能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自强不息,勇敢面对挫折困难;
(4)家庭特别困难。
3、资助额度: 2000-8000元不等。
五、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湖南大学助学金
香港新鸿基集团是香港最大的地产公司之一,主要经营地产,物业等。集团下属的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是一个非盈利的民间组织,旨在“育人树人科教兴国” 。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与我校在2005年6月达成协议,基金会将在2005年至2012年资助我校143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标准为5500元/人/年。资助金总金额为786.5万元。
1、申报条件:
(1)我校每年度全日制本科生新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社会公德,遵守法纪,行为文明,作风严谨;
(3)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大学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且必须在贫困生库内,来自西部、国家重点扶贫县的同学优先;
(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且专业加权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
(5)个人品德优秀,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资助金额:5500元/人/年
六、汇丰银行奖学金:
1、资助对象
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的在校本科生。对于经济与贸易学院与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适度优先考虑,以进一步表示汇丰银行对商业教育及环境保护的支持。
2、申报条件:
(1)上一学年度专业排名处于本年级本专业前10%;
(2)综合素质排名处于班级前10%,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课外文体活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在满足前两个条件下,家庭状况贫困的学生可以获得优先考虑;
(4)在满足前两个条件下,农村生源可以获得优先考虑。
3、资助额度: 8000元/人/年
七、新长城助学金
由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根据社会各界捐助金额,资助签约高校的相关特困学生。
1、资助对象:
经济特困的在校本科生。
2、资助金额:
每人每年2000元或1840元生活费用。
八、EMBA助学金:
由湖南大学EMBA同学会捐资设立“EMBA助学基金”,帮助湖南大学来自汶川地震灾区的受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资助对象:
在汶川地震中来自灾区的家庭经济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全日制在校贫困本科生。
2、申报条件:
(1)家庭因地震受灾比较严重的重灾区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并有当年的贫困证明;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社会责任感;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3、资助额度:每人4000元/年。
九、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
1、扶助对象:
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申请人于大三学年期末直接通过华民慈善基金会网站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主要扶助对象为亟待提高就业能力的贫困学生。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湖南大学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大三学生,不包括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2)在所有大学课程中,不可超过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不合格者;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3、资助额度:每人5000元/年(其中4000元用于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1000元用于受助学生就业能力培训)。
㈦ 晨光学习用品基金会联系方式
1.进入联系人模块后,您可以导入以前保存在Excel中的联系人信息。在导入前,请将Excel文档另存为逗号分隔文件(CSV)。然后单击 工具 -> 导入。(提示:请确保待导入的逗号分隔文件的第一行为列标题行。)
2.单击“新联系人” ,即可添加联系人信息。您还可以为联系人添加附件、照片、备注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联系人的生日提醒,进行分组管理等。
3.联系人可以按表格或者卡片方式来显示。单击菜单 视图 -> 表格/卡片 即可切换。
4.如果您想查找联系人,除了通过联系人名字的首字母筛选或定位之外,还可以单击“搜索”按钮。只要在文本框中输入相应文字,软件将会为您呈现与之相关的联系人。
效能通讯录可以记录同学的生日,当天来个惊喜祝福,让TA感动让TA知道原来你还记得TA。
㈧ 晨光彩虹基金会是干什么的
晨光彩虹基金是晨光文具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支持下成立的公益慈善基金会,该版基金会权专注于资助包括贫困儿童、乡村教师、孤寡老人等在内的群体。截至目前,晨光彩虹基金开展了诸如聚焦留守青少年的“金种子计划”项目,唤起公众关注自闭症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蓝天至爱计划”项目,内部员工关爱项目“晨光心”,以及与各类NGO组织共同传播公益慈善理念的“彩虹在行动”等具有晨光特色的公益品牌项目。
㈨ 脸部受伤,留下一个疤,能要求多少精神损害赔偿
一、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的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人格就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权就是指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而人格权的保护有精神利益型(如赔礼道歉等),也有经济利益型(如赔偿财物等),通常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都以《民法通则》中第120条中所规定的人格权为依据,在《解释》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了较大的完善,从人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象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表现为人格的社会属性,而物质性人格权是它们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它一旦受到损害往往是难以补救的。例如生命的死亡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残疾等。虽然这方面的损害在以往的法规中也有所保护,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一些行政上的法规等,都作了有关补偿的规定,但这是比较特别的,都不带有普遍性,况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现有的判例中也没有对此明文写出“赔偿精神损害多少……”等,这确是一个令人感到比较尴尬的现象,而现实办案中,人民群众也反映较为强烈,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也特别的尖锐,为达到“双满意”或避免当事人无谓的投诉,法官往往为此费尽口舌的作双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但是死者的家属都是忿忿不平的,这不知是司法界的悲哀还是作为法官的悲哀?另外在《解释》中对人格权作了扩张,其将身体权作为一独立的人格权利,从以往的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权中单独提取出来,使得一些在健康权中难以确定的侵害行为得以制裁,如强行纹身、偷剪法辫、强制抽血等等。这些均侵害他人身体权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这一点是基于《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公民的隐私应视作为公民的一项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以往是作为名誉权的一个内容来给予保护,但是隐私权对比名誉权而言确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一面,如婚姻法以及民诉法、刑诉法中也列出了涉及有关个人隐私、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这就很明白的看出来,在法律上公民的隐私始终是在无形中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这些保护是不周延的,只有明确地将隐私权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使它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才能使其得以充分的保护,隐私权和名誉权应该是并列的。那么何为隐私权?如何才能确定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呢?“隐私权”的概念至今在国内外的理论界仍有不少争论,其中最早是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它是“不受旁人干涉、搞扰的权利”、“独自一人享有的权利”…,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学者将其说是“个人情报保密权”,其内涵是“保持作为人的尊严与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格来自由地形成自己的人生观所必不可缺乏的东西”……。而我认为,要确定隐私权的概念,首先要了解何谓“隐私”,所谓“隐私”就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所以,我们可以将“隐私权”定义为: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为他人得知的并客观存在的个人信息情报的秘密人格权。若需确定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要从侵害方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并对他人进行里侵害,造成他人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等方面给予考虑。通常我们可以从侵害人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公序良俗这方面给予衡量,如挖别人的祖坟、在他人婚宴进行中播放哀乐、在公共浴室私设微型录像机进行偷拍(这在台湾省也曾出现这类案件)……等等有违公共道德的行为皆可认作其侵害他人权益,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中, 身份权利其包含有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一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通常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而对这一种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同样是一种精神伤害,其监护人有权对这种非法侵害提起诉讼,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向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的延伸。
(四)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民法通则》中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就随之消亡,所以他的人格权也就无载体了,但由于此人有其近亲属存于世上,对死者的人格要素对于在世的近亲属仍有一定的影响。这体现在其近亲属对死者的崇敬、怀念及敬仰等一系列的精神寄托,而对死者的声誉、名声等人格的诋毁,都对其在生的近亲属造成一定的痛苦,对这类特定的人造成侵害。例如在《荷花女》小说连载的侵权案中,作者对女主人公“荷花女”的某些描写是对“荷花女”生前的名声造成一定的毁坏,导致其在生的母亲精神受到打击,一病不起而住院治疗。为此事,其母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侵权者魏锡林及《今晚报》败诉。这就是典型的侵犯他人的人格利益并且对人格利益保护的一种延伸。因此,对死者的人格侵害实际上是对其仍生活着的近亲属的一种人格尊严及精神利益的侵害。这类案件判侵权方败诉,实质上也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表现,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五)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通常,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在某些特定的物品,对于持有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是持有者的一种精神寄托并赋予它人格的象征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此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这侵权人的行为也是对物品持有者在精神上的一种损害,例如:照像馆不慎遗失顾客仅有的一张已逝世先人的遗照,令此人深受打击,极为悲痛。这不能以财产的有形损害而论,倘若以照片的物质价值而赔偿受害方一元几角的话,这绝对是有悖公理的,所以当持有者对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法院应予受理,并对为此而在精神上受到伤害者给以适当的补偿和抚慰,同时也给有过错者予适当的惩戒。但我们在对其认定要从严掌握,慎重对待。
二、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财产损失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来实现,但精神损害却难以量化,它是一种无形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仅是作为对被侵害方的一种抚慰性质,这就给这种赔偿数额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我国民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金钱赔偿两种方式进行救济。针对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此我们应分别具体对待。我国现行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通常是根据以下因素加以确定:
第一,根椐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我们要考虑其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所造成的。行为人侵害他人主观心态为故意的,一般会绞尽脑汁、不计后果地去追求,其手法上会十分恶劣,在这一种心态下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一般比过失心态所造成的侵害后果要严重。
第二,根椐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同。在公共场合传播和在私下场合传播损害他人的人格权以及通过电台、报纸或以贴大字报等形式传播损害他人的人格权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也不一样。在这里我们要适当的考虑到时间、空间、领域等范围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加以确定。
第三,根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侵害所造成被侵害人的损害程度也是赔偿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的后果,不一定非要使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才算是一种后果,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对于精神损害,是明确地表明侵害行为使被侵害人的精神受到伤害,感受到痛苦,被侵害者理应受到法律的救济。通常,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素质的人对于同一种侵害其反应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当然,我们不提倡把精神受损害方是否为社会名人作为损害后果的一个因素,尽管这是客观的,但这提法把人分作贵贱两等级是不对的。我们可认为社会名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其影响空间、范围大大超过一般群众名誉受侵害所造成的影响,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无形)也比一般群众要大,高素质的人的耻辱感通常也比一般低素质的人更为强烈。我们对此给以相应的惩罚也可以尽可能地发挥其社会效果,净化社会环境,警醒世人自觉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
第四,根椐侵权人获利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侵害方的一种补偿、抚慰,也是对侵害方的一种经济惩罚。如没有这种惩罚性,那么对于侵害方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侵权方以某一社会“名人”为目标,以其名义写一影响较大的传记,在社会上造成轰动并十分畅销,可以想象其获利是十分丰厚的,这传记无论对此“名人”是褒是贬,都是对他的一种侵权。在这类诉讼中,倘若以一般的精神损害纠纷来处理,责令侵害方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而没有针对侵害方获利巨大这一情节判令其赔偿巨额金钱的话,这一判决就失去其惩戒违法行为这一社会意义,而侵权方得不到应有的惩戒,那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相信社会中此类人将会蜂起而仿效之,其后果将是十分恶劣的,而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其立法本意。
第五,根椐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既是支被侵害方的一种抚慰,也是对侵害方的一种惩罚和教育,我们应掌握好这一惩戒的尺度,才能达到以上的效果。我认为,对一些相对弱势的公民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予以适当的惩戒,即可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但对一些强势群体,则可以加大惩戒力度。道理很简单,你作为强势群体,你享有了比他人多的社会资源,也享有了崇高的社会声望与地位,你就必须或有义务更好地遵守社会规范,为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起到表率作用;你一旦侵害他人,你将受到的惩罚必须使你感受到的痛苦和对方的痛苦是一样的,通俗的说就是罚得侵害方“肉疼”。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都是采用此方式,他们称之为“惩罚性赔偿”,美国的学者指出,为侵权行为而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的47%均为包含有惩罚性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就是削弱侵权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重新作恶。从这里我们可以想象在西方国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这也是一种“以人为本”,强调“人格权”的一种体现。所以在他们的国家中的社会上层人物是比较注意自己的言行的。而在我国,这方面的判例是十分罕见的,但我以为,对此也不妨给予借鉴。试想,一个身家千万或更多的大款,他肆意的对他人的人格权进行践踏、侵犯,给他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我们难道仅仅判令他向受害方赔礼道歉、或者赔偿几十元、几百元、或几千元就过去了?我相信这种隔靴搔痒式的惩戒对于侵害方是起不到丝毫的惩戒、教育的作用的,反而让他更加肆无忌惮的践踏、藐视法律,实际上也是纵容他去作恶、继续侵害他人。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他既然有如此的社会地位,享有如此多的社会资源,如此高的社会威望;他就有义务去为这社会担负起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从某方面来说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强势群体在社会上本来就是一强者,倘若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这方面仍一律平等,那么,弱势群体的人格权就会极易受到强势群体的侵害,因为法律对他们的惩戒是如此的苍白无力,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人格在社会中是平等的,决不允许某人有权有势则可肆意践踏他人的人格权,法律也有必要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力度,这也是现代社会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有人会说,同一人受到不同的“群体”的侵害会有不同的金钱赔偿,这就要看“运气”了。持这种观点的人他是走向了纯粹的“获利”心态而忽视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质,其本质是惩罚和教育侵权方而让受侵害方得到精神和物质的抚慰、补偿。从宏观上说,国家立法的本质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各阶层更加和谐。倘若我们不考虑实际情况而作出不符合当事人赔偿能力的判决,这将会使这一判决无法实施,这既不能对被侵害人作出补偿,或者即使实施了判决也失去了对侵害方的惩罚和教育意义,从而使法院的判决丧失了其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意义。
第六,根椐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这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因素,我国地域宽广,民族众多,历史悠久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被害方的精神创伤,也对侵害方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所以我们要针对不同的地区作一综合的考虑,以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法学界有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仅是程序不同,在实体上不应有什么差别。刑法作为一个公法,它是针对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不以个人的意愿而变更的;民法作为一个私法,它在这方面所体现的是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是使被害从经济上得到经济赔偿并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其中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给予被侵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抚慰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刑事犯罪分子一经判定罪名成立就必须受到刑法的制裁,这是不由被侵害方表示是否放弃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是否实施的;但倘若涉及到人格权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由被侵害人的提起诉讼为前提的,是否放弃全由被侵害方决定,国家不应剥夺他的这项权利。另外,刑法刑法第36条及刑诉法第77条中所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中的赔偿也无明确规定已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而依照《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人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同时《解释》第12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份子进行判刑令其坐牢,惩罚了犯罪份子,这就已经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这种抚慰与民法中的抚慰性质也是一样的,而刑法第36条及刑诉法第77条中所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中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所以就无须另行在精神损害上给予赔偿,倘若对所有被侵害人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以后的操作和执行也是比较困难的,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另外,最高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针对以上争论,在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请示也给予了批复,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是不予受理的。并通过法释「2002」17号公告予以公布。因此,这些争论可暂告一段落。
(二)关于国家侵权赔偿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对于以上的规定,多存在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关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倘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他人精神受到侵害,只要符合有关的法定侵权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椐《解释》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植物人和精神病人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问题。
精神损害是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从精神上、肉体上感到痛苦。但是,倘若一个人受伤害而成为植物人或精神病人,从医学角度上讲,他是不可能在精神上或肉体上受到什么的精神损害。但是,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因受到侵害而失去了这一种感知能力,不能体验人生中的喜、怒、哀、乐,其虽生存,但却丧失了这一人生的意义;虽然他无法感知,直观上是不存在积极精神上的损害,但是这一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精神损害。这一种损害是值得全社会的深切同情和道义上的扶助,也理应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虽然法律及《解释》中无明文对此加以规定,但他作为一个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只不过其需要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在我国是一项比较新的课题,但也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而我国对此项的立法起步较晚。客观的说,我们还不能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只能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立法,这需要从我国民的综合素质和具体情况来进行研究,切不可盲目的照搬,对此,我们应秉承一种“扬弃”的态度。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我国大力提倡法制的情况下,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将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先进的体系之一。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1)7号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张忻如:《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诉山西晨光实业公司等发布虚假广告侵犯名誉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199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