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间非营利组慈善总会会计科目
慈善机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分录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应付票据
26 2202 应付账款
27 2203 预收账款
28 2204 应付工资
29 2206 应交税金
30 2209 其他应付款
31 2301 预提费用
32 2401 预计负债
33 2501 长期借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38 4101 捐赠收入
39 4201 会费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3 4601 投资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6 5201 管理费用
47 5301 筹资费用
48 5401 其他费用
② 慈善捐款会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慈善捐款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的内容:
⑴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⑶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低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③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我查了一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科目中,没有“一般基金”科目。该组织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只有“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其具体用法列示如下,供参考: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④ 基金会捐赠支出会计怎么做账
借:营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源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在汇算清缴时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 慈善机构的会计分录
慈善机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分录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应付票据
26 2202 应付账款
27 2203 预收账款
28 2204 应付工资
29 2206 应交税金
30 2209 其他应付款
31 2301 预提费用
32 2401 预计负债
33 2501 长期借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38 4101 捐赠收入
39 4201 会费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3 4601 投资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6 5201 管理费用
47 5301 筹资费用
48 5401 其他费用
⑥ 慈善捐款计入什么科目
如果你捐出去是营业外支出,接受捐赠是营业外收入。
⑦ 慈善机构支出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慈善基金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里有会计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