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水利部政研会是什么
简介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水利政研会,涉外交往中称中国水文化研究会,英文简称CWCS。
协会宗旨: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水利方针,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当好水利部党组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对策和应用的研究与成果的交流、咨询、宣传及运用,为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和人水和谐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4)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5)在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6)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长做好服务;
(7)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文化与学术交流;
(8)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9)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
(10)承担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八届理事会人员组成如下:
会长 张印忠
名誉会长 敬正书
副会长 刘学钊、王星、郭孟卓、杨德瑞
曾大林、袁建军、成京生、
张渝生(常务)、张秀荣
秘书长 李晓华
副秘书长 赵爱国、傅新平
分支机构:设第一学组、第二学组、第三学组(流域)、第四学组(企业)、第五学组、第六学组(勘测设计)、第七学组(水文)共7个学组。
会员组成: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吸收水利部部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政研会和水利系统企(含水利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为会员单位。
新增职能:为有效整合协会资源,提高协会整体实力,加快推进协会规范化发展,经水利部人事司批准同意(水事机[2010]1号),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中国水利体育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组建办公室,同时履行三个协会(研究会)秘书处职责。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发展联络处、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长兼任。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水利政研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for Water Sector,缩写为CIPWS。在对外交往中称中国水文化研究会,英文全称是China Water Culture Society,缩写CWCS。
第二条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国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思想变化,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和谐的研究环境,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求真务实,认真切磋,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讲求实效,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督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二条。邮编100053。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水利方针,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当好水利部党组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对策和应用的研究与成果的交流、咨询、宣传及运用,为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和人水和谐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在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六)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长做好服务;
(七)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文化与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
(十)承担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吸收水利部部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政研会和水利系统企(含水利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为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部属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订阅本会会刊,为本会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四)审议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按地域或专业分设学组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1人在内)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担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自行解除。理事、常务理事由原所在单位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会长的人选,还须依干部管理权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❷ 什么是政研会
政研会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比如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政研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国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中国政研会秘书处由7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办公室、调研一部、调研二部、联络部、培训部、网络部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社。
(2)中国政研基金会扩展阅读:
中央政研室、中央改革办要迅速抓好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的贯彻落实。
一要牢牢把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的要求,继续办好党的十九大文件学习班,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坚持全面准确,做到学深悟透,推动学习贯彻工作往实里走、往深里走。
二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切实提高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推动改革发展,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党员干部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支部建设结合起来。各党支部结合各自业务工作领域,组织若干专题,进行深入研究,增强学习贯彻的理论深度、实践力度、情感温度。机关党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❸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资助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研究项目;举办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内面的各种会议;从容事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开展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咨询、培训工作;进行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中外学术交流活动。
❹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项目开展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China Development Forum,简称)于2000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立,并由其主办,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承办,迄今为止已连续举办了15届,它已成为中国政府高层与国际商界、学术界相互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每年3月两会闭幕后的一周,论坛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年会。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年会将于3月21-23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主题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
中美金融研讨会
从2004年开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每年与哈佛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主题为“构建21世纪金融体系”中美金融研讨会。
发展热点午餐会
为及时跟踪国内外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了解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最新趋势、介绍发展研究领域的前沿学术动态,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携手,自2007年11月起定期举办“发展热点午餐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发展报告》(China Development Report)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组织研究和定期发布的大型研究报告,选择的主题都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中国发展报告2007:在发展中消除贫困》《中国发展报告2008:构建全民共享的发展型社会福利体系》《中国发展报告2010:促进人的发展的中国新型城市化战略》《中国发展报告2011/12: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中国发展报告2013/14:中国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路》贫困地区儿童
经过实地调研和专家论证,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于2009年9月在青海省乐都县启动“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项目试点。项目包括营养干预和学前教育两部分,旨在实现新生儿出生健康,婴幼儿营养正常,学前教育基本覆盖。
“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包括-9~24个月营养干预和3~5岁学前教育两部分。
营养干预部分包括:
(1)对孕妇免费提供孕期多种微量营养素补充(“营养片”),直至分娩;
(2)对满6月龄以上的婴儿免费提供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营养包”),直至婴儿满24个月;
(3)设立“妈妈学校”,为孕妇和6个月以下婴儿家长定期提供营养保健知识培训。
学前教育部分包括:
(1)利用村小的富余校舍,设立村级“早教点”;
(2)从当地招募受过专门训练或有相关经验的幼教志愿者;
(3)采取“走教”方式,由志愿者在各“早教点”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幼儿园计划
2012年1月,“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学前教育部分独立为“山村幼儿园”计划。 山村幼儿园计划(Village Early Ecation Center)的目标是在中西部省区选择贫困或偏远的县,招募幼教志愿者,采用“走教”的方式,把早期教育送到山区孩子身边。 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
为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具体承办。
企业管理高级研修班
中国企业管理高级研修班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和剑桥大学中国发展信托基金具体组织承办。学员由中组部委派,均来自国有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者。
❺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和宣传,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党校。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理论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的著述、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资助和奖励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的课题研究;
(三)资助和奖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开展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学术研究、培训、宣传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本基金会的事业;
(二)具有按照本基金会的宗旨开展活动的专业能力或为此作出了贡献;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以及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决策和工作发表意见;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五)对投票负责,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六)关心和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事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决定开展全国性资助或奖励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撤销;
(六)理事长认为应由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召集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组织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理事,指导和帮助基金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的著述、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资助和奖励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有关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实际问题的课题研究;
(三)资助和奖励有关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资助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活动;
(五)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其他活动经费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公众的大型专项募捐;
(二)基金除通过金融机构增值以外、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奖励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科研成果;
(二)资助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课题研究;
(三)捐赠给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单位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 日理事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内设机构
目前中国政研会秘书处由7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办公室、调研一部、调研二部、联络部、培训部、网络部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社。
❼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是什么级别
高级,具体需要去官网查询
❽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
(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
(二)委托资产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
(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❾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于1997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专中心发起成立的属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它的成立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薛暮桥先生和马洪先生任名誉会长。
成立时间:199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