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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4-12 22:46:20

1. 韩学臣为什么被判无期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韩学臣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资超18亿元,用于实体投资仅1亿多。此外,韩学臣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韩学臣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韩学臣以其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公司)、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集团公司)等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178849.53万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59.25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75.26万元,涉及集资群众9935人次。另查明,韩学臣以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

综上,韩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180772.93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12.58万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378万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明知韩学臣非法集资,而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金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34.21万元、王惠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80万元、王桂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42.96万元、韩瑞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2.279万元、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2.50万元。宋艳霞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剩余57万元未返还,宋艳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000元,并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此外,韩学臣还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1、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并处不等罚金。

该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韩学臣被判无期是因为什么罪

河南濮阳一老板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募资18亿元,仅1亿多用于实体投资。

该老板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实控人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行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对韩学臣进行量刑,但他本人认为自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中被维持原判。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因非法集资等罪名被判无期的案件不在少数,就在7月份,因在IPO期间创立空壳公司虚构销售交易,非法集资粉饰业绩以达上市目的,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红阳被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原判。

时间倒回2011年至2015年间,彼时,新三板被视作资本市场的新兴风口,广受追逐。河南濮阳一企业老板韩学臣,开始“以身涉险”。

韩学臣是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实业”)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实业、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姚金英、王慧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等人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对于一审判决,韩学臣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其他人则认为自己原判刑过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诉。

3. 中安民生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民政局主管吗

中安民生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民政局主管。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北京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扩展阅读:

据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消息,澎湃新闻记者4月9日了解到,针对有投资人举报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对相关公司立案侦查。

4月3日,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男,37岁,黑龙江人)在内的犯罪嫌疑人88人。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开展工作,后续将依据调查情况及时公布案件进展。

警方提示:涉及中安民生“资产养老”项目的投资人尽快至抵押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其他项目投资人至本市就近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警方呼吁相关投资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不信谣、不传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同时,警方敦促其他涉案人员尽快至海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4. 中安民生是国家的吗

不是国家的,私人企业

5. 韩学臣的儿子

韩学臣,1965年生,中共党员,河南省濮阳市清丰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理事长,河南省濮阳市宏丰集团董事长。韩学臣,中共党员,1965年生,河南省濮阳市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

6.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1.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2.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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