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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募基金会理论

发布时间:2021-04-09 19:01:58

A.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有神区别

(1)募捐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
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3)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
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4)登记管理机关: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
(5)名称:
①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③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6)关于近亲属关系人员在理事会任职的问题: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法定代表人问题: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8)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9)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B.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和宣传,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党校。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理论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的著述、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资助和奖励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的课题研究;
(三)资助和奖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开展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学术研究、培训、宣传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本基金会的事业;
(二)具有按照本基金会的宗旨开展活动的专业能力或为此作出了贡献;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以及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决策和工作发表意见;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五)对投票负责,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六)关心和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事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决定开展全国性资助或奖励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撤销;
(六)理事长认为应由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召集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组织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理事,指导和帮助基金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的著述、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资助和奖励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有关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实际问题的课题研究;
(三)资助和奖励有关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资助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活动;
(五)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其他活动经费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公众的大型专项募捐;
(二)基金除通过金融机构增值以外、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奖励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科研成果;
(二)资助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的课题研究;
(三)捐赠给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学、科研单位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 日理事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 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有哪些

(1)募捐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 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3)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 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4)登记管理机关: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  (5)名称: 
①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③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6)关于近亲属关系人员在理事会任职的问题: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法定代表人问题: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8)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9)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公开募捐活动,因此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 
(10)支出比例不同: 
公募依法将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第二年的支出,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超过支出的10%;非公募则是第二年的支出不少于上年结余的8%,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超过支出的10%。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  
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基金会倾向于资助公益事业。

D. 公募基金的分析方法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1)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是以传统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企业价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决定企业内在价值和影响股票价格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详尽分析,以大概测算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并与当前的股票价格进行比较,形成相应的投资建议。基本分析认为股价波动不可能被准确预测,而只能在有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买入股票并长期持有。主要教材:《证券分析》等。
(2)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法是以传统证券学理论为基础,以股票价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预测股价波动趋势为主要目的,从股价变化的历史图表入手,对股票市场波动规律进行分析的方法总和。技术分析认为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股价波动可以定量分析和预测,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等。主要教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等。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法是以演化证券学理论为基础,将股市波动的生命运动特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股市的代谢性、趋利性、适应性、可塑性、应激性、变异性和节律性等方面入手,对市场波动方向与空间进行动态跟踪研究,为股票交易决策提供机会和风险评估的方法总和。演化分析认为股价波动无法准确预测,因此它属于模糊分析范畴,并不试图为股价波动轨迹提供定量描述和预测,而是着重为投资人建立一种科学观察和理解股市波动逻辑的全新的分析框架。主要教材:《股市真面目》等。

E. 公募基金会与公益组织合作时面临哪些风险拜托各位大神

公募基金会与公益组织合作面临的风险很多,主要的风险如下:
其一,公益组织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可能的财务纠纷或者财务不清晰;
其二,公益组织专业能力不足,导致项目执行能力达不到预期目的;
其三,公益组织人员变动大,导致项目管理难度大,预期目的难以实现;
其四,公益组织故意找茬,当出现项目变动的时候,有些组织故意找茬,推卸责任,让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出现不良影响。
如此等等吧,因为国内公益组织发展很不成熟,很不专业化,风险是比较多的。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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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是什么级别

高级,具体需要去官网查询

G. 如何成立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H. 公募基金会的定义

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

I.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是什么

一、募捐对象不同:

1、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二、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不同

1、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2、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三、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不同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

2、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四、登记管理机关不同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

(9)研究公募基金会理论扩展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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