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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政部社区基金会试点

发布时间:2021-04-09 08:59:37

A. 如何办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在国家民政部或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2、基金会成立的文件准备
①设立申请书
②基金会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验资证明、基金会住所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
⑤拟任正副理事长简历
⑥拟任秘书长简历
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文件
3、基金会成立需要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批准。
4、细节的问题会出现很多,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继续交流。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明显的好处。 目录 [隐藏]
1 基本简介
2 优势
3 特点
4 类型
5 设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资渠道
8 参考资料
公益基金信托-基本简介 公益基金信托制约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信托是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人(如基金理事会)出于某种目的(信托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或产权(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或管理,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把信托财产或收益分配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托方式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会与信托公司签定基金管理信托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来实施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资。如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某个项目进行事前的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向某个指定的对象发放基金;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限期收回向某个对象发放的基金(可能的话,还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使用情况作跟踪、调查,提交必要的调查报告。在基金闲置时,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选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尽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托-优势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以下明显的好处:

一是专业化管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托公司将忠实地遵守设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实地执行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是信托公司可以承担基金管理中的许多琐碎的管理、服务工作,减轻目前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负担,或避免“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托公司可以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托公司执行对基金的发放有事前调查报告、事中审查报告、事后检查报告的严密程序。对于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托公司还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单位提供抵押或担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对于出现回收问题的基金,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包括法律诉讼来追收。对于闲置的基金,信托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手段,使这些基金不断增值。如果每年为各类基金提高5%的收益,设定深圳市有20个亿的基金,那么,深圳市每年可以额外增加1亿元的基金收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五是减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基金谋取私利,产生腐败行为的情况。

公益基金信托-特点
1、 信托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 信托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 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5、 公益信托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益基金信托-类型 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1、公积金信托是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产物。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按每个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积金,然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集中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代为经营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由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出资统一交存银行,由银行集中经营管理。

公益基金信托-设立方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委托人将捐赠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另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基于某种公益目的,通过募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以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募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益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是开放式的,即在信托期限内开放捐赠。对于特定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公益信托,开放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原委托人本人,在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捐赠;对于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应该自始至终向社会公众开放捐赠。

特定委托人发起的公益信托的设立,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特别注意,不论委托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一定不能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桎梏;信托公司募捐的公益信托的设立,在遵守上述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益信托的要素特征,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募捐代理机构的选定;募捐宣传推介材料的编写和发布;《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制作;开放募捐的登记等。

公益基金信托-做法 公益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其业务做法是:
1、办理公益基金信托时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机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开户。公益基金信托的开户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代理收付帐户和公益基金信托帐户,并将金融信托机构的帐号向捐赠、赞助和资助者公布,由他们直接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汇款,金融信托机构将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帐户;当款项积聚到商定的额度时,转入其公益基金帐户,并开始计付收益。

这种做法适用于资助、赞助或捐赠者都是单位,时间比较集中,而且是有组织地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做法是,委托方将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营运,其做法与单位资金信托相同。这种作法适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较零散的资助、赞助和捐赠款项的筹集。

3、营运资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仅是营运收益,基金本身长期不用、则受托金融信托机构选定资金用途时,主要要求经济效益高、承担能力强、安全稳妥即可,期限可相对长一些。假如除收益外,还要支付基金本身,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则可相对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时,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先从公益基金帐户划到代收付帐户。然后付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银行帐户,由委托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托-投资渠道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运用公益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自主投资也应该被允许委托投资。

(1)自主投资
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2)委托投资
《通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中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基金会管理条例》经过多年反复的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终于在3月18日公布。该条例的出台不仅透视出政府更加开放、自信与成熟,同时也预示着中国基金会、乃至整个民间社会和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旧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1988年颁布的。由于当时人们对基金会这类民间组织及其运行、管理规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经验,旧的管理办法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根据旧《办法》,基金会几乎只能由政府发起成立,而且这类基金会实际上都是劝募机构(即一手从民间募集资金,一手从事资助活动),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基金会(即利用自己的基金从事资助活动);又比如,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基金会大量进入中国,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境外基金会无法在中国登记注册为民间组织,不仅不利于境外基金会在国内开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动,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境外基金会的规范管理。而由于原有制度设计不完善,基金会违规、黑箱操作、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闻不绝于耳,极大影响了公众的信心和基金会的整体形象。
与旧的《办法》相比,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许多突破,其中有两点特别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办法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基本上与过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相似,而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就是允许民间成立私立基金会,而这类基金会与国际上的基金会更为相似。这预示着中国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个人基金会成立,同时也为今后实施遗产税制度奠定了基础;二是允许境外基金会登记注册,给予境外基金会合法身份。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无偿援助资金在中国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另外,新的《办法》强调基金会的公开透明和接受捐赠者、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也有助于帮助基金会树立社会公信度。
当然,与预期的相比,新《办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办法》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双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这会限制民间私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的成立。而基金会注册资金门槛的提高也会直接影响到新的基金会的成立。另外,新《办法》实际上限制了民间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劝募,甚至接受捐赠的资格,也就是说劝募市场在较长时期内仍然将被官办基金会所垄断,这可能也会影响到整个基金会和劝募市场的发展。而新《办法》对基金会资金运营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可能也会使一些基金会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而这些问题还有待于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或者随着政府规制能力提高和基金会公信度的提高,再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B. 国务院批准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21个全国性社团

中华全国总工会

简称“全总”,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地区)的400多个全国性工会组织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694.9万人。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曾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22年5月。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团员的年龄为14周岁至28周岁。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有团员7107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全国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它成立于新中国诞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起单位之一。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23日。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新中国档案:中国科协成立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成立于1956年10月12日。中国侨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立于1949年6月。组织网络已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全国性民间外交团体,简称“全国友协”和“中国对外友协”,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1966年改为现称。该会以发展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中国记协前身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1954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谊会。1957年3月14日,联谊会召开中国新闻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开展国际交流,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中国贸促会)成立于1952年。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1950年8月改组。1952年恢复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合法席位。中国红十总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我国已有基层红十字组织7万多个,会员2000多万。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于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为研究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进行国际交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主要任务是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知名人士、国际问题的机构和学者进行交往和联系,同时组织和参加双边或多边的学术讨论会等活动,就国际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换意见,以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简称“宋庆龄基金会”。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黄埔军校同学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是1984年6月16日在纪念黄埔军校建校六十周年时,由黄埔军校校友组织成立的爱国团体。黄埔军校同学会的宗旨是: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黄埔同学的范围:1924年后在黄埔成立的陆军军官学校、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分校的学生;在大陆办的1至23期的中央军校学生;在台湾办的24期以后各期中央军校学生;冠以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各种训练班的学生,均为黄埔同学。同学会的综合刊物是《黄埔》杂志。

欧美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成立于1913年10月。该会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的传统,团结留学欧美等国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外同学、亲友,修学敦谊,相互切磋,共同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大业做出贡献。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3年1月。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的全国性的人民教育团体,总部设在北京,由黄炎培联合教育界、实业界的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位知名人士于1917年在上海创立。该教育社是以倡导、研究和实施职业教育为职志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曾先后在上海、昆明等地开办职业补习学校、职业指导所等。1941年,职教社参加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称中国民主同盟)。1945年,又联合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发起成立了民主建国会。新中国成立后,总会由上海迁驻北京。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简称“全国青联”,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C. 基金会的注册难问题怎么解决

梁枫:《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分官方基金会和民办基金会,它只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发起成立公募基金会,也可以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但是现在的格局是,国家原有的基金会基本是公募基金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成立的基金会都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社会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会更高,很难批准(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民政部门还尚没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间资本作为原始基金发起成立的公募基金会)。这个事情涉及到太多社会问题,公众的钱捐过来能不能达到相应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你没有任何官方信誉认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很难成立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是鼓励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比如公募基金会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注册要求400万到位资金,全国注册要求800万——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低得多,200万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过,如果你资金超过2000万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册,当然你也可以不去。 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难其实是一个体制问题,你必须找两个婆家:一个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注册单位,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会要找教育部门,艾滋病方面的基金会要找卫生部门。政府部门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吗?这取决于政府部门。以后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这取决于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体制改革方向。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同时既是注册登记部门,又是业务主管部门。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长期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对于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登记而言,或许会逐渐放低严格审查的标准,而可以对某些机构实行程序上的备案制。就目前来说,似乎已经有信号表示有这方面的发展趋势,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以后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归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管,随着它的升格和独立,是否表明国家有意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视。此外,目前已经在有些地方的社区进行试点,就是一些社区公益组织,正在尝试实行备案制。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基于民间公益机构对构建和谐社会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中国越来越法治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民间公益机构的监管环境方面,也将会更科学、宽松。 中国企业家:对于企业来说,在地方注册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册更聪明? 梁枫:企业做基金会干什么?无非为了提升你的社会责任,提升你的社会形象,做更大价值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你在什么平台上做?如果企业想做全国范围的,那么在民政部注册高度就不一样,享有的资源不一样,你这个基金会做的事情会有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在外地也许会比在北京好注册一点,毕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么高。北京作为极具政治意义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须有其独特的要求。不过从实质意义上讲,除了公募基金会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并没有行政地域上的级别划分。只是如果选择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一方面对原始基金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有相对应的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或许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高的平台,当然也许还可以因此积聚更多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选择在哪注册,完全取决于发起人自己的选择和考虑。 梁枫:有利有弊。利是简便。弊在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话它就算一个境外机构。当然,这不防碍它对外捐赠。从法律上讲,大陆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来自境外合法的捐赠。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陆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除非它在国内登记注册。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大陆开展工作,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在民政部登记。在民政部登记就意味着找一个与民政部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它的业务主管单位。通常,这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中国企业家:如果实在注册不下来怎么办?有别的办法吗? 梁枫:目前比较多的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可以叫做“项目”或者“计划”,你有办公室,有职员,有工资,有项目运作,但不是机构。——仅从名称上讲,这样的名称就很难说它是一个机构。因此,这种做法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出资,在某一个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官办的基金会的管理下,按照该机构的“项目”、“计划”的名义进行运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不少。 另外一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个企业,有个体工商户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来运营。虽然从法律上说,它和普通的商业企业没什么不同,但至少可以解决一个“合法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带来一个免税问题:即它作为一个“企业”,捐款给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不过,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相比,只要你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非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照章纳税,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过多干涉。从这一点上讲,工商部门与和企业的关系比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关系似乎更为宽松和松散。 所以,民办的基金会或许可以这么做(信托),公办的基金会就很难这么做。因为民办的还是自己的钱,公办的拿的别人的钱。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压力更大,后者自己的钱,做的没那么好也不会有人管它。 第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时候是把你当作一个业务的,他要收费的。对于基金会、慈善机构来说,愿不愿意拿出这笔钱?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个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么向捐赠人交待?这一点,公募基金会很难对公众解释。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出资人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家的还好说,有的基金会如果有上百个企业家参与捐赠的话,就很难统一意见。 摘自《中国企业家》——中国公益的操作路径

D. 国家取消民政部了

没有。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 可以以一家公司为发起人成立一家基金会吗

梁枫:《基金会管理条例》不分官方基金会和民基金会,它只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理论上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发起成立公募基金会,也可以发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但是现在的格局是,国家原有的基金会基本是公募基金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成立的基金会都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社会对于公募基金会的要求会更高,很难批准(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民政部门还尚没有批准一家完全以民间资本作为原始基金发起成立的公募基金会)。这个事情涉及到太多社会问题,公众的钱捐过来能不能达到相应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你没有任何官方信誉认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很难成立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上是鼓励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比如公募基金会分为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注册要求400万到位资金,全国注册要求800万——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门槛低得多,200万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过,如果你资金超过2000万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册,当然你也可以不去。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难其实是一个体制问题,你必须找两个婆家:一个民政部门作为登记注册单位,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会要找教育部门,艾滋病方面的基金会要找卫生部门。政府部门愿意做你的主管单位吗?这取决于政府部门。以后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门做主管单位?这取决于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体制改革方向。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同时既是注册登记部门,又是业务主管部门。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长期的方式。从长远来看,对于民间公益机构的注册登记而言,或许会逐渐放低严格审查的标准,而可以对某些机构实行程序上的备案制。就目前来说,似乎已经有信号表示有这方面的发展趋势,比如,前不久,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以后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归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管,随着它的升格和独立,是否表明国家有意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视。此外,目前已经在有些地方的社区进行试点,就是一些社区公益组织,正在尝试实行备案制。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基于民间公益机构对构建和谐社会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中国越来越法治化以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在民间公益机构的监管环境方面,也将会更科学、宽松。中国企业家:对于企业来说,在地方注册是不是比在民政部注册更聪明?梁枫:企业做基金会干什么?无非为了提升你的社会责任,提升你的社会形象,做更大价值的社会公益事业。那么你在什么平台上做?如果企业想做全国范围的,那么在民政部注册高度就不一样,享有的资源不一样,你这个基金会做的事情会有全国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在外地也许会比在北京好注册一点,毕竟政治上要求不是那么高。北京作为极具政治意义的首都城市,在很多方面都必须有其独特的要求。不过从实质意义上讲,除了公募基金会具有行政地域的要求,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并没有行政地域上的级别划分。只是如果选择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一方面对原始基金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有相对应的国务院直属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另一方面,或许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高的平台,当然也许还可以因此积聚的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因此,选择在哪注册,完全取决于发起人自己的选择和考虑。梁枫:有利有弊。利是简便。弊在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话它就算一个境外机构。当然,这不防碍它对外捐赠。从法律上讲,大陆的任何受助者可以接受来自境外合法的捐赠。但是它不可以在大陆作为一个机构存在——除非它在国内登记注册。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大陆开展工作,从事业务活动,就必须在民政部登记。在民政部登记就意味着找一个与民政部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它的业务主管单位。通常,这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中国企业家:如果实在注册不下来怎么?有别的法吗?梁枫:目前比较多的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可以叫做“项目”或者“计划”,你有公室,有职员,有工资,有项目运作,但不是机构。——仅从名称上讲,这样的名称就很难说它是一个机构。因此,这种做法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严格来说,它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有一些企业出资,在某一个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或者官的基金会的管理下,按照该机构的“项目”、“计划”的名义进行运作。相比之下,它比前一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可能就降低了不少。另外一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个企业,有个体工商户形式、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它按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企业”来运营。虽然从法律上说,它和普通的商业企业没什么不同,但至少可以解决一个“合法化”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带来一个免税问题:即它作为一个“企业”,捐款给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不能开具免税的发票。不过,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相比,只要你所从事的业务内容非法律所禁止的,并且照章纳税,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过多干涉。从这一点上讲,工商部门与和企业的关系比民政部门和民间组织的关系似乎更为宽松和松散。所以,民的基金会或许可以这么做(信托),公的基金会就很难这么做。因为民的还是自己的钱,公的拿的别人的钱。公募和非公募,前者压力更大,后者自己的钱,做的没那么好也不会有人管它。第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信托公司在做公益信托的时候是把你当作一个业务的,他要收费的。对于基金会、慈善机构来说,愿不愿意拿出这笔钱?这不是自己的行政支出,而是一个管理支出,要增加支出,怎么向捐赠人交待?这一点,公募基金会很难对公众解释。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出资人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家的还好说,有的基金会如果有上百个企业家参与捐赠的话,就很难统一意见。摘自《中国企业家》——中国公益的操作路径

F. 民政部2015年033号文件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5-02-25 16:29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G.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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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手续及流程
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农保养老金计发
我参加了新农保,想问一下,我缴费够15年,达到60周岁后后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
你得到的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
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办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沙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养老保险转移
根据201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但近几年来、许多地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惠农政策,保障农民工的权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促进农民工积极参保的规定。例如,《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我村一些村民曾参加了老农保,新农保政策实行后,他们又参加了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之日起均按本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的,按现行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保险
我35岁,25岁前到我们县城打工,单位为我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县也实行了新农保政策,家人打电话问我是否参加新农保,我该怎么办?
农民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你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转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待遇。
新农保的筹资模式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相对老农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尝试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实际上施行的是自我储蓄模式,社会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2009332号)发布,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建立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一)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如何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缴费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为原则。其交费方式犬体面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定期交费。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例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第二种是不定期交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第三种是一次性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此外,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个人实在没有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保险费。当经济情况好转时,应当恢复交费。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齐。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有些城市已经推出被征地农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个人统筹与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机制上采取个人、村集体、街道、区市共同负担;在参保资金来源上,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交费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巾列支;街道补助从土地收益或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
城镇居民
如何养老是人们生活中永恒不变的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的品质要求也高了起来,人们希望在年轻时就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保障,好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毫无后顾之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推出新的政策,关于城镇居民的养老新政策也相继出台。那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到底有哪些新政策呢?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折叠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H. 一个公司出资成立一个基金会能获利吗

基金能否获利是要看公司的投资运营、是一种间接
的证券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是通过汇版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权交给银行
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
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封闭式基金,又称为固定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规定的时间(也称“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债权性和监督性等重要特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开放式基金,又称为变动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证券数量从而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存款性和灵活性等重要特点。

所以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运作过程、既能从中获利也会一败涂地……

I. 关于环保的资料

http://image..com/i?tn=image&ct=201326592&lm=-1&cl=2&word=%BB%B7%B1%A3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http://www.ykdz.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15
回答者:高楼居士 - 大学士 十六级 10-22 18:20

http://..com/question/2402819.html?si=1

http://www.greenhome.net.cn/index_zlk.htm 环保资料库

http://env.people.com.cn/GB/41909/42115/index.html 环境知识

http://theglobe.ep.net.cn/index04.htm环保资料库

http://..com/question/6655957.html 室内环保

环保是现代生活中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基础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传,提高人们的觉悟与认识,加强环保意识.
其次,要进行废物回收利用,减少对森林树木的砍伐.还要加强对白色污染的处理,少使用塑料制品.
最后,要对清洁方面作改进.使市容更整洁.
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努力,要好好地保护环境.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
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
用笔尽量用可换芯的,减少圆珠笔外壳的浪费与垃圾量.
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
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 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

参考资料:http://www.nbepb.cnnb.net/stuweb/056/

图片http://image..com/i?tn=image&ct=201326592&lm=-1&cl=2&word=%BB%B7%B1%A3

与环保有关的节日

12月29日 生物多样化国际日
11月11—18日 国际科学与和平周
11月16日 国际宽容日
10月24—30日 裁军周
10月17日 根除贫困国际日
10月16日 世界粮食日
10月14日 国际减灾日
10月4日 国际动物日
9月27日 世界旅游日
9月16日 保护臭氧层国际日
8月9日 世界土著居民国际日
7月11日 世界人口日
6月26日 国际禁毒日
6月25日 中国土地日
6月17日 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
6月5日 世界环境日
6月4日 受侵略戕害无辜儿童国际日
5月31日 世界无烟日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
4月的某一周 全国各地的爱鸟周
3月23日 世界气象日
3月22日 世界水日
3月21日 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
3月12日 中国植树节
2月2日 世界湿地日

阅读全文

与国家民政部社区基金会试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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