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申请成立基金会
一、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1)西方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的特征
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
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
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政府性
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
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
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4、基金信托性
基金会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有两层含义:
一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
二是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
2. 欧盟教育基金会是什么组织
欧盟教育基金会是中西方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组织,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荷兰鹿特丹。
3. 洛克菲勒基金会的中国合作
对中国来说,最早接触到的基金会是洛克菲勒,对洛克菲勒来说,中国也是其最早和最重要的海外工作对象。它1913年组建会议刚一开过,第一批行动之一就是派医疗小组来华考察。
基金会在中国的工作可分为两部份。20 世纪前半期的一大创举就是建立协和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自1916年至1947年的32年间,该基金会用于创建、维持和发展协和的拨款总额为4465万美元。其他方面的资助包括:帮助创建自然科学的诸学科,如生物、化学、物理、地质、考古、遗传学、农业科学和植物学;推动乡村建设,开展平民教育运动;帮助创建社会学(包括人类学),帮助中国学者与西方的交流,其持续资助的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是1949年前中国最重要的研究实际经济问题的研究所。
在中国局势动荡的很多时间里,基金会对中国的帮助依然锲而不舍,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时期,它根据当时的条件和需要,以最可行的方式,对迁往内地的学术机构进行帮助。如由基金会拨款给有关大学,由大学出面邀请一批中国著名学者到美国讲学一年,在此项目下应邀的学者包括罗常培、冯友兰、梁思成、费孝通等十几位教授。
改革开放后,洛克菲勒是最早恢复与中国合作的基金会。它的工作不是以国别分,而是按领域分,而它所一贯关注的重点——农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无一不是中国急需的领域,现在,它在中国的合作单位相当广泛:农科院、中科院的农业政策研究所、在杭州的中国全国水稻研究所、中国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中国科技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及一些地方研究所和机构等等。
4. 实习生王越:我眼中的盖茨基金会,盖茨基金会是怎么做
一:
如果比尔-盖茨把全部个人资产捐出后,捐出的资产,就与他“一刀两断”,没有任何关联,那就是真的;如果盖茨资产捐出后,是把钱捐到《盖茨基金会》,而《盖茨基金会》的会长,又是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担任的。这样的换个牌子的资产转移法,就叫搞慈善,那就是个骗局。为什么呢?
比尔-盖茨通过这样的资产转移,从比尔-盖茨的私人的金库,转到《盖茨基金会》的金库,但金库大门的钥匙,仍然掌握在盖茨家族手中,比尔-盖茨仍然可以动用《盖茨基金会》的资金,进行投资到一些企业,甚至去买美国国债、股票和外国政府的债券等去赚钱活动。不同的是,通过《盖茨基金会》去搞投资活动,可以免去政府高额的税收。
比方说:《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去搞投资,就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而这些报酬,都属于比尔-盖茨自己所有。
一句话,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后,可以得到三个好处:1.可以得到“公德无量”的口碑;2.可以逃避50%,甚至60%的“遗产税”;3.在《盖茨基金会》的名义下,仍然可以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可以得到政府免税的优惠待遇。
中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跟美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是两个概念。中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是把钱捐出去后,就像拨出去的水,就覆水难收了。而美国比尔-盖茨理解的“捐献慈善”,是把钱捐出去后,就像嫁出去的女儿,还可以再回娘家的。
沃伦-巴菲特与比尔-盖茨,说要到中国来,游说中国的富豪们也要向他们学习,都把钱捐出来,这就像黄牛要劝说老虎要吃草不要吃荤一样,这简直是在开玩笑。
要中国的富豪们都把钱捐出来给慈善,不是不可能,只要中国政府愿意把美国的慈善基金会的一套玩意儿原封不动的搬到中国来,中国的富豪同样也会愿意都把钱捐出来的。
比尔-盖茨是个企业家,是个商人,全世界的商人都是一样的,都想赚钱,都想赚得越多越好,赚钱多多益善是商人的本质,不想赚钱的商人,是变不了富豪的。
比尔-盖茨要捐出个人全部资产的消息被披露后,许多中国人,就迫不及待的对美国富人的个人高尚品德,大捧特捧,而自己又不愿意去认真的思索一下,为什么美国的富人,对把自己的资产都捐献出来的热情,会这么高。他们辛辛苦苦一辈子,难道最后的目的,就是为了把钱送给人家吗?比尔-盖茨,既然要做好事,把钱捐出来就捐出来呗,把钱交给美国政府不就了事吗?为什么还要成立《盖茨基金会》,再把钱交给《盖茨基金会》,然后,再任命自己的父亲当《盖茨基金会》会长。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吗?
如果沃伦-巴菲特与比尔-盖茨,要来中国游说中国的富豪的话,是否先把《盖茨基金会》的钱,先发给几亿的中国穷人,这样游说起来,才有说服力。
二:
6月27日,在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的微软公司总部,美国微软公司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右)在员工送别自己的活动中讲话。旁边是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鲍尔默。当天,比尔·盖茨度过了他在微软最后一个全职工作日。
这些天,盖茨辞去微软董事长,将主要管理盖茨基金会一事,在我国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我国的不少媒体或个人,就盖茨基金会一事做为证据,大谈“仁慈”、“人道”。有人还把盖茨主要管理盖茨基金会,说成是“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大谈的盖茨用资金成立基金会就是“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 ,是“大公无私”,基金会就是从事“慈善”等说法。
许多网站曾刊登一篇名为《投资利益抵触基金宗旨盖茨基金会拟调投资策略》的文章。文章实际指出盖茨基金会在“慈善”名义下大肆赚钱赢利。文章引用美国《洛杉矶时报》的话说,盖茨基金会投入大量资金“持有一些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这些公司与盖茨基金会所宣称的促进健康、安居和社会福利问题等目标相抵触”。
《洛杉矶时报》还说,“慈善”的盖茨基金会每年从其盈利投资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这些投资实际与其冠冕堂皇宣称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冲突”。根据《洛杉矶时报》资料,被某些人宣扬为主要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盖茨基金会,其“总资产的41%以上(约87亿美元)被投资到了一些企业,这还不包括该基金会持有大量的美国国债和外国政府债券。”
根据文章引用的《福布斯》报道,据说主要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的盖茨基金会,“ 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实际上,通过投资经营扩大慈善事业已经成为美国许多慈善基金会的基本运作模式。像多数慈善机构一样,盖茨基金会每年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税收,另外95%的资产用于投资。2005年,盖茨基金会捐献了大约14亿美元。”因此,被某些人宣扬为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其利润率高达15%左右,比许多公开宣布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利润率还要高。而右派们大肆宣扬盖茨基金会的 “慈善”,却避而不谈盖茨基金会在“慈善”下赚钱的真实。
实际上,“慈善事业”幌子下通过投资经营来赚钱并增加自己的财富,已经成为美国许多资本家赚钱并增加自己的财富的经营模式之一。而右派却硬要把将资本从其他经营模式转为基金会这种资本经营模式,美化为“将资产全部捐献出去了”。实际上,基金会这种资本经营模式披上仁慈的外装,还能带来减免税收的巨大经济利益。像美国多数号称从事慈善事业的基金会一样,盖茨基金会每年只要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就可以使整个基金会获得减免税收好处。2005年,盖茨基金会捐献了大约14亿美元,而这使盖茨基金会另外95%的用于投资赢利资产获得减免税收好处。这个好处超过了它的14亿美元捐赠。
而且据有关资料,2003年盖茨基金会有268亿美元的资产,2005年底盖茨基金会共拥有350亿美元资产。因此,2005年,被某些人宣扬成极其“仁慈”的盖茨基金会,其捐献14亿美元,极可能还未达到其要求捐赠5%的百分比。
盖茨将几百亿资产转为自己名下的基金会去赚钱赢利,并且一年赚得几十亿美元。却硬要把盖茨将钱从左口袋放入右口袋的行为,说成是“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盖茨“裸捐”。似乎盖茨已捐得赤身裸体、一丝不挂。盖茨将“财产全数捐给名下慈善基金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实际上,盖茨是将原来在A处赚钱的资产,转到B处----盖茨基金会赚钱。这种左手转右手,从左口袋取出放在右口袋,或者说资本经营模式的变化,怎能说是盖茨将“财产全数捐”?有将自己的财产捐给自己的说法吗?盖茨“完成了从企业家到慈善家的转身”。美国基金会(包括盖茨基金会)从事“慈善、公益”,而基金会(包括盖茨基金会)精于赚钱,大肆赢利。
2006年6月16日,香港的星岛环球网一文章写道,“美国的大型慈善基金会素以投资精明著称。以盖茨基金会为例,其在美国以投资的‘多样性’和‘保守性’而闻名。其惯用的手法就是简单的‘低吸高抛’,借机获利。除了股票之外,盖茨基金会还大量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包括美国政府债券、高等级商业票据及短期贴现债券,还有国内国际共同基金投资、高收益企业证券和国际企业和政府证券等。
据《福布斯》报道,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回报,而2001年其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8%左右,……其高效的投资水平令人称奇。因此有人认为,盖茨大笔捐钱是为了逃避政府的高额财产税。也有一些人认为,盖茨这样做是为了改善近年来因打官司而被损毁的公司形象”。
另一篇文章也根据《福布斯》数据,分析了盖茨基金会到底是热衷于慈善还是赚钱。“据《福布斯》报道,据其年报,该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这个总数是其财产转让所得的12亿美元的3倍多。2001年盖茨基金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8%左右。……甚至当标准普尔 500股指的股息下降12% 的时候,盖茨基金年收益率还能达到7.8%。这些数字表明,这家慈善机构的工作重点似乎不是放在慈善事业而是其投资报酬上。”
2007年1月,我国的许多网站都刊登一篇名为《盖茨基金会违背投资宗旨破坏世界环境?》的文章,文章说,“有国外媒体报道,比尔和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的部分投资行为与其初衷相违背。据《洛杉矶时报》报道,盖茨基金会将大笔资金投入到石油公司,这将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带来巨大的灾难。这与基金会与贫穷和艾滋病作斗争的宗旨相违背。
同时,盖茨基金会所投资的一些医药公司还曾被指控阻止向贫穷国家提供低价药品。另外,盖茨基金会每年从其投资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这些投资可能与其宣称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冲突。”
盖茨基金会为了赚钱不讲道德,不择手段的唯利是图行为,不仅发生在国外,也发生在中国。被吹捧为“大公无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体现的盖茨基金会早就在我国投资赚钱赢利,并使我国一些跟风投资的民众损失惨重。这些事情也是大肆称赞盖茨基金会“慈善”、 “ 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哈美人士避而不谈的。他们只谈盖茨基金会要来我国从事慈善活动。
2004年8月6日新浪刊登了名为《减持海域化工盖茨基金获利就跑追涨股民遭套牢》的报道。报道说:“近日盖茨基金在香港炒中国股票激起人们的无限激情,盖茨概念股北人股份(资讯 行情论坛)(600860)昨天再度涨停,然而,正当股民还在狂欢之时,一瓢冷水就当头泼来:盖茨基金开始出货了!
香港联交所昨日公布的交易资料显示,盖茨基金在8月3日减持了278.8万股海域化工股份,每股均价1.35元,持股量由5.38%降至4.8%。该基金当初买入的均价是0.94港元/股,此次卖出每股获利0.41元,一个月的收益率达到43%。盖茨基金初玩中国股票,就尝到了甜头。
盖茨基金是在7月5前买海域化工,8月2日公布消息,公布当天海域化工股价飙升36.7%,收于1.34港元,由于是跳空高开,大部分香港股民追涨的成本都在1.25港元以上。
盖茨基金8月3日出货,当天海域化工下跌11.85%,昨天在香港股市大涨的情况下该股再跌3.36%,报收1.15港元,8月3日追涨的股民普遍账面亏损10%以上,惨被套牢。”
在中国股票市场上,盖茨基金会一贯利用股票市场中它操纵炒作起来的“盖茨概念”,诱使广大股民跟风抬高盖茨基金会购买的股票价格,然后盖茨基金会抛出其股票获利,同时“大公无私”、“ 高尚道德情操”地将使盖茨基金会获利的中国股民抛向亏损、套牢境地。“大公无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盖茨基金会这种靠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利的真实面目,高歌盖茨基金会慈悲的哈美人士是不会谈及。
《金融界》的这篇文章,讲述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在捐助医疗科研的幌子下,参与卫生决策,而决策“考虑的对象永远只是自己”,并且专制地要求医疗科研必须与盖茨、洛克菲勒等捐助方的“意愿相一致”,“ 利益相一致”。如科研课题负责人不按捐助方的意愿行事,“仁慈”的基金会就会专制地要求受捐助方将科研课题负责人隔离、下岗。文章说:“近日,世界卫生组织负责疟疾的官员抱怨,由于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疟疾研究越来越广,已处于支配该领域的程度。世界卫生组织表示,盖茨基金会的一家独大将可能阻碍科学家们在该领域提出不同意见,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共同制定卫生决策的功能逐渐丧失。
在一份谅解备忘录中,世界卫生组织的疟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向世界卫生组织的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提出了自己的忧虑:盖茨基金会捐给世界卫生组织的钱是‘关键的,但同时有着深远的、意想不到的后果。’
‘ 由于研究经费的限制,世界上许多在疟疾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科学家,在研究导向上都必须与支持自己研究的机构意愿相一致。’科崎博士说:‘如果每个在这个领域做研究的人都要与自己的集团利益相一致,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独立性将会越来越难以保证。’
此外,科崎认为,基金会资助的研究方向往往都偏重自己的喜好,如果盖茨基金会的决策足以对世界范围内的机构有着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这将对世界范围政策的制定过程有着不良的影响,政策将不会估计到所有人的利益。
……科崎博士在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位性格刚直的官员,曾因为抗击世界肺结核扩散而受到行内的尊敬。然而此次在抗击疟疾项目上,科崎被‘隔离’,其原因是他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会、盖茨基金会这样的捐赠方。科崎认为这些基金会在参与世界性卫生决策时,如同一个封闭的内部工作程序,其考虑的对象永远只是自己。他补充,基金会总是把其既得利益者所看到的数据融入到政策的制定中。”
世界卫生组织的疟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这个案例,只是无数个资本家基金会用“慈善捐赠”来专制、霸道地控制受捐助方的案例之一。科崎博士这个案例之所以暴露出来,是因为“科崎博士在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位性格刚直的官员”,他不屈从资本压力,他以为西方真的是“科研自由”,他以为西方真得“尊重”民主自由,“尊重人材”,而他是“受到行内的尊敬”的人材,所以认为他能按自己的科研方向行事。他没明白垄断资本基金会的“仁慈”只是骗人幌子,垄断资本是社会的统治者,垄断资本要求社会的一切人都服从自己的权力,即使在所谓“慈善捐赠”时也不例外。因此科崎博士“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会、盖茨基金会这样的捐赠方”而被隔离。
5. 请问从那里可以得到《美国基金会研究》这本书
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
王 名 贾西津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讨论“非营利组织”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这一词汇的定义及相关的分类问题。这两个方面又都容易引起歧义,故这里首先分别作较详细的阐释。
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1]。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2]。这些词汇的含义大同小异,这里不作深入探讨,本文所称“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和上述词汇是相通的,可互换使用。
那么,如何理解非营利组织呢?国际社会对这种社会组织的关注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关注中国的类似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 · 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征,有人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提出了修正。
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可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6个条件:(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3]。他强调亚洲的多数国家属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和社会上救助弱势群体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特殊背景,因而应将利他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以区别那些以相互扶助为目的的社区非营利组织;进一步来看,具有利他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其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不能来自受益者,而应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体,换言之,是否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其资金是否来自向受益者收费之外的其他来源,即慈善性。重富真一的标准比流行的非营利组织定义严格,突出了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扶助救济的重要属性。
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的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4]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类似的属性,即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非政府组织被称之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在观察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时需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不完全对等。在中国,与萨拉蒙的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为《民法通则》所承认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所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但它们并不代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部,也称不上是典型。这主要与中国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登记困境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公益不足相关。如一些从事非营利公益活动的组织不得不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非营利组织。同时,社会团体大多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许多未经注册的组织却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依据税收情况确定,如美国非营利机构在国税局申请,大量基层组织并未经过国税局登记而存在,虽不享有免税待遇但具有合法地位;日本除正式登记为NPO法人之外,存在大量的任意团体;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许多合法的“非法人”非营利组织。
第二,处于转型中的事业单位可以被纳入观察视野。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企合一、政社合一,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不仅缺乏独立于政府运作的民间组织,甚至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也不存在,有的只是国家概念下的“单位”。[6]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这些“单位”逐渐分化成为市场体系中不同运作机制的部门。事业单位正处在转型的时期,一部分已经相对独立出来,成为具有一定自治性的实体,更多的还在转化的过程中。而从发展的角度看,事业单位今后必将趋于分化,除少量重要者由国家财政支持成为国立的非营利机构,大量的事业单位或者转化为市场经济中独立运作的经济实体,即企业,或者成为社会中自治性的非政府组织。如目前医院的非营利、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已经实施,体现了卫生事业单位转型的思路。
第三,政治性自治组织属于广义的非政府组织概念。萨拉蒙在其早期研究中,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还有“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的限制,但后来特意去掉了这两个条件,扩大了非政府组织的范围。有人认为在中国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以及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也应被包括在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中[7]。我们认为,在广义上,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也合乎非政府组织的属性,但其产生背景较特殊,且是一个数量众多的同质群体,因此在研究时需要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
概而言之,我们认为,定义中国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当然,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管理,应当细致分类,以便针对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按其特性区别对待。真正较严格地满足上述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组织,可理解为狭义的或典型的非营利组织。
2.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体系
目前,中国尚没有一个明确的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现行法规体系中只将其划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对于完善税收与管理体系显然不利。从长远看,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只为会员服务的互益型组织虽可享受免税待遇,但接受捐赠时要计算所得税;只有那些为公民服务的公益型组织不仅享受免税待遇,且其接受捐赠时会得到优惠的扣税待遇。参照这一思路,可将中国现阶段的非营利组织大体上分为会员制互益型组织、会员制公益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各种类型下还可以再作细分。另外,人民团体、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团体),都可依照其组成分别划入这些组织形式中。值得一提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它们是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中包括各种国有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等,这类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上属中央编制办。许多事业单位目前正处在一个转型过程,部分也将逐渐分化成不同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图1概括了中国现有的各种主要的非政府组织。
图1 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分类
与现有法规框架下的分类标准相比,上述分类体系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公益性和互益性作为基本区分标准。“公益”是指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全体的利益),“互益”是指某一特定群体内的互助性利益。将单纯互助性的社团与公益性社团区别开来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制定。这里侧重说明一下互益型组织,它们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最主要有两个方面,即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存在于经济领域里的互益型组织,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其共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们的活动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类组织通常被称之为“经济团体”、“产业团体”、“劳工组织”等,而区别于通常所说的社团。我们称之为经济性团体,由于其与市场经济结合最紧密,在运作机制、管理方法上都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团体。互益型组织的另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如各种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较为集中地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第二,将基金会单独列出。目前我国的法规体系中将基金会同其他会员制社团统一归为社会团体,而实际上基金会与会员制社会团体的组织性质与运作模式均有很大不同,将会员制组织与运作型基金会区分是当今世界常见的做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分别用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来规范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基金会又按照资金运营方式分为自行运营资金的“运作型基金会(Operating foundation)”和专门用于资助的“资助型基金会(Grant-making foundation)”。
第三,将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细分。由于学校和医院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特殊性和专业属性,一般均被单独列出,并通过特别立法加以规范,如日本的“特殊法人”(学校法人和医疗法人)等。这类组织因其实体性和服务性的特点,通常不列入所谓狭义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只有1998年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能够对这类组织加以规范,但即使按照上述条例等级确认以后,也因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而在税收上难以定性。因此,我们主张:将非营利医院和非营利学校单独列出实行特殊政策。
第四,给各种非营利组织以更大的法律生存空间。如“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大量的是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去民政部注册登记,它们采取多种变通的方式以便生存和活动,包括注册为工商企业等。对于这类组织,不应一概视为“非法”而加以取缔,应依照法律允许它们生存和开展必要的活动。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特征
1.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机遇
截至2001年底,民政部登记的全国各类社会团体12.9万个,重新登记确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2万家。[8]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种状况体现了非营利组织面临的许多有利的发展机遇,主要包括如下6个方面:
第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经济体制改革释放了蕴涵在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大的能量和多样化的需求,原有的政治化、行政化、一体化的社会走向了开放化、市场化和多元化。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形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为整个社会走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多元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逐步走向深入的政府改革将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政府改革在90年代通过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社会需求和相应的部分资源,政府改革的深化将会进一步触动原有单位体制的核心,政府将从更多的直接控制的领域退出来,将更多更具体的职能转移给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地方政府创新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加速整个社会的民主化和多元化进程,这一切都将大力推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第三,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改善,一个法制化的外部环境正在逐步形成。对非营利组织来说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十多年来中国政府正在探索一条走向分类管理和逐步实现法制化的道路,1988年和 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又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在对原有条例作了大幅度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9年8月,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目前,重新修订的有关基金会登记管理和海外驻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也有望在近期内出台。同时,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定位民间组织的修改民法或制定基本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创新之举[9]则推动着整个法律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
第四,随着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社会转型和多元化的趋势愈渐明朗。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趋向多元化,政府不再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唯一主宰,单位制度在逐渐瓦解;以基层政权选举为代表的政治民主化正在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尽管起步较晚,但它们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社会服务等诸多领域,已经积极介入并在其中发挥有效的作用。随着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展开,自上而下的改革探索和自下而上的参与冲动推动着中国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各种社会事务及其决策过程中,并在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五,加入世贸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加入世贸对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对非营利组织来说,主要的机遇是拓宽了国际视野并打开了争取更多外部资源的可能性,同时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加快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走向联合与合作的过程;中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来自海外的竞争者出现了,对专业化能力的要求提高,必须适应国际惯例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转型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走向彼此联合与互律等等。
第六,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进程中,公民参与的热情越来越高,公民自由、自主、自治和志愿服务的意识逐步培养和觉醒起来。中国自古有着社会自组织和自愿结社的传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改革,随着政府逐步退出许多社会控制领域,自上而下的人为的行政限制越来越少,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过程的机会越来越多、热情越来越高,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自由权力得到认同,自主精神得到倡扬,自治机制得到培育,志愿服务的社会风尚逐渐形成,推动着整个社会资本的建设,从而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文化基础。
总之,在转型时期,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对的经济、社会、制度、文化、国际等各方面的环境都是富有挑战性的,也充满了机遇;反过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又将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助推器。
2.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征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所走过的道路,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非营利组织越来越成为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时必不可少的组织机制,无论政府也好,公众也好,乃至企业等市场力量,都在推进以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的形成。
但是,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中国非营利组织中,有两种来源不同的类型,一种是被称为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它们与政府改革相关联,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因此他们的主要的社会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相关机构等受权力控制的垄断领域;另一种是被称为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他们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是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经济过程、社会过程乃至政治过程的产物,所以他们主要的社会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市场、社会、海外等开放的竞争世界。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资源来源及其所形成的非营利组织,体现了转型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的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
第一条道路可称之为“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其基础在于政府改革和由此带来的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表现为:在政府周延出现一大批不以党政面目出现的机构,它们通常登记为独立的法人,往往行使着原由党政机构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补充形式,即在外交、农业、环保等一些政策领域,主要作为相关公共政策的补充形式发挥作用;二是协调形式,即在如冶金、纺织等一些行业管理领域,主要作为政府对相关行业进行管理的协调形式发挥作用;三是执行形式,即在如妇女、劳工、残疾人等一些社会政策和福利领域,主要作为政府特定方针和政策的执行形式发挥作用。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是:具有转型时期典型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模拟政府的行政性或自上而下的官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逐步增强的自治性,以及基于不同利益形成的面向市场和社会的不断增长的自我意识、自我利益维护、自我主张、自主决策的冲动。这样双重属性形成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回归政府的行政化倾向和走向民间的自治化倾向。前者表现为这类组织对于自上而下的各种资源,包括编制、预算、职能、地位等,有着依然强烈的执念,会在各种适当的场合努力靠近党政机关并积极谋求来自上面的庇护和特权;后者则表现为随着这类组织的成长,他们越来越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过多及其严重的束缚,会积极谋求在资源配置上的自主权,并努力争取来自政府之外的各种有利的资源。
第二条道路可称之为“自下而上的自主化道路”,其基础在于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民主化和广泛的公民参与,表现为:在党政权力不及、政策失灵或者默许的边缘地带,往往依靠精英人物发起成立一定的组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他们动员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利用来自民间的各种资源,瞄准一定的社会问题开展积极的活动。具体形式体现为8个方面:(1)出现一批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精英组织,如地球村、自然之友等;(2)出现如天则研究所、天恒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等独立的思想库;(3)出现一批依托城市社区的志愿者组织;(4)出现一批依托大学、开展公益咨询的专家组织;(5)出现一批主要面向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福利组织;(6)出现以大学为背景、面向社会的大学生组织;(7)出现市场经济孕育的自发性行业组织;(8)出现深入农村基层的民众组织。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是:具有转型时期典型的多样性、自发性和随意性,具体表现为:活动领域及方式的多样性,组织管理及运作的自发性,制度设计及约束的随意性。这些特征制约着这类组织的发展,使其在组织的规模、绩效、影响、社会公信度等许多方面受到限制。
上述两种类型的组织和相应的两条道路,其实衬托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艰难处境及其还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的过渡性或转型期的特征:一方面,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还很难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组织,尤其进入法律登记体系的非营利组织,许多还保留着政府或事业单位的色彩;而一些具有独立性的社会自发组织,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生存空间受限。另一方面,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很不健全,存在较严重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
三、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困境的分析
尽管总的来看,非营利组织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和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显得明显的先天弱质、后天困难。它们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优势。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挤压下艰难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难以展现像我们在国外非营利组织身上看到的勃勃生机。调查显示,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其他相关的重要问题依次是:缺乏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 (11.7%),缺乏人才(9.9%),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8.5%),组织内部管理问题(7.5%)等。
具体来说,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资源不足。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在人力资源方面,绝大多数受到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中,基本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来自政府机构,其中有许多是从第一线退下来的离退休人员;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家长制等问题。
第二,能力不足。资金、人才等资源不足之所以制约组织的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这里所说的能力是综合来看的,包括一个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筹措能力比较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就比较弱,加上组织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民主,又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使得它们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社会公信,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能力不足的背后是缺少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人。国内外无数成功的经验表明,优秀的领导人是非营利组织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条件,但我国现行组织人事制度限制了优秀人才进入非营利组织,使得其中难以产生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优秀的领导人。
第三,缺乏自治。从前述非营利组织的五个特征属性看,无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还是自治性、志愿性或组织性,在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身上都表现得不鲜明。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缺乏自治。中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于要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上,也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这种状态随着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束缚了自身的手脚,也严重束缚了政府的手脚。解决这种政社不分的问题,需要实现体制的转变和观念上的革命,充分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使其成为真正具有自主性的自治组织。
第四,发展不平衡。这表现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呈现巨大的差距。就区域不平衡来说,不仅东西相比西部发展严重不足,沿海和内地相比内地发展严重不足,而且同为东部和沿海,区域之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有很大差距;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非营利组织发展得较快,开展的活动较为集中,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和公信度也较高,但是在中小城镇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除了扶贫开发的少数外来的非营利组织之外,真正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很少,社会对这些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也很少;就不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来说,非营利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营利组织进入。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整体部门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以上简要概括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的,不完全是由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和能力建设不足所造成的。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处在转型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可以说,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
第一,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相比社会经济的迅速变迁,制度和文化建设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空缺。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言,首先面对的是来自现行法规和政策上的严格的制度限制。当前我国在民间组织管理上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10]、分级管理原则[11]和非竞争性原则[12],都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关,它们设置了一个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高得难以逾越的门槛,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通过登记注册来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另一方面,一个组织一旦登记成立,除了象征性地接受财务管理方面的“年检”之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约束,同时也难以落实有关公益事业的减免税待遇。其结果,使得整个第三部门内部良莠皆存,实际上损害了真正的公益组织。近来频频出现的公益腐败现象,包括挪用巨额善款进行非正常投资等问题,其根本原因也在于非营利组织管理上长期存在的制度缺陷。国外一般按照宗旨、收入分配及其开展的活动严格划分营利和非营利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并对不同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给以不同的税制待遇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国内则没有这样的区分和明确规定,比如把本来就包括营利和非营利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全部规定为非营利,对
6. 如何申请成立基金会
办理基金会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万入资
2. 需要实际地址经营。核查地址
3. 提供理事长,秘书长,专专职人属员等共计11名
4.基金会名称
5.
基金会办理流程:
1.现场约谈
2.核名,北京必须放前面,名字不能超过4个字。
3.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体现:即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架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办理基金会的缘由和目的、基金会经营范围和宗旨、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两个以上的公益慈善项目)
5.网上提交初审材料
6.网上通过后,取得民政局红头文件和临时账户入资单
7.开临时账户、入资、取得***报告(名字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入资)
8.现场提交成立材料并等待民政审核
9.公示信息
7. 国外富翁把钱都捐给基金会是啥意思为啥有些基金会还给这些富翁的子女定期发钱,是咋个回事
楼下说对了,就是为了逃避遗产税,当然也不乏确实有心捐赠出来的。
一般来说为了逃税的话主要是设立自己的基金,或者捐给自己已经设立的基金的,如果是真心捐赠出来的,那就是捐给诸如红十字基金之类的。
8. 为什么美国的大富豪都喜欢往基金会里面捐钱
因为这是典型的名利双收啊。当初中国的富豪们听说比尔盖茨等捐出专99%的个人财富时,要么属就瞠目结舌,要么就自惭形秽,国内还掀起了一波对西方资本家崇高人品与道德的崇拜。在美国捐赠给基金会的钱,都是税前财产,跑掉一次税,好处还不止于此,按美国税务法规,这些被捐赠的钱可以让捐赠者享受到最高个人20%的抵扣额度,五年内持续有效。
9. 如何成立基金会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9)西方基金会扩展阅读: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10. 为什么要设立境外基金有什麽好处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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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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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表现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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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