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员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B. 简述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人员有哪些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都可能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给予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的法律援助需要通过下列人员或组织来具体实现。
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省市及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能是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师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实施主体
律师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程序,在诉讼方面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相关立法不断强化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在2003年9月12日《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要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律师应当依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由(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律师都普遍履行义务。”在各地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的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立法中,大都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律师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时,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给予其一定量的办案补贴,这种补贴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办案成本支出。
3、高校学生志愿者是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军
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有效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不足,我国约有四分之三应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其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法律援助工作洋溢着浓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就能直接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了解群众疾苦并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高校积极组织大学生参与,利用学生所学服务社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4、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除了国家法律援助之外,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中也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由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或热心公民组成,如在法学研究部门、民主党派中设立的此类团体。这类团体在业务上受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享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资助。它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采用鼓励、声援等手段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当事人予以“精神法律援助”的上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理所当然地属于法律援助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此类法律主体通常表现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消协、街道办等团体和单位。
5、基层法律工作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一员
基层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只队伍立足基层,方便及时地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规定其负有法律援助职责。
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补充
在实践中,这部分人员最主要是妇联、残联、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有许多考取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务资格的人员并没有从事律师职业,而是仍然从事自己原来的工作,这些人员是利用自身资源为前提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一种补充。
总之,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为需要者提供法律援助。
C. 被指派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吗
1、法律援助的钱是由政府出的。
2、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补贴。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人员扩展阅读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D. 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好不好
现在这个年代有工作就是好的了,就不要挑剔了。
E. 法律援助中心科员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的科员,有法律资格证的,可以办法律援助律师证(属于公职律师),主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参与诉讼,权利和程序与社会律师一样),当然许多地方的法援律师也代理社会案件收取费用,前提是单位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是默许的,补贴下收入)。
F. 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特征区别是什么
我是做法律援助的,按我自己的理解,主要区别就是服务对象的不一样,法律援助管理人员主要面对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其它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而法律援助服人员主要是面对群众,法律援助申请人员和受援人。工作职责也不一样,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并对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案件质量、人员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负责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人员建设,是工作规则的制定者。法律服务人员主要职责是服务群众,是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具体实施者,受法律援助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G. 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人员有哪些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
H.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的区别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下属的一个部门,是政府机构,是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是律师。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
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其工作人员相对律师事务所而言,是法律工作者,没有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I. 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是如何构成的 这种构成有哪些现实的考虑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都可能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给予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的法律援助需要通过下列人员或组织来具体实现。
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省市及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能是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师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实施主体
律师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程序,在诉讼方面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相关立法不断强化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在2003年9月12日《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要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律师应当依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由(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律师都普遍履行义务。”在各地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的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立法中,大都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律师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时,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给予其一定量的办案补贴,这种补贴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办案成本支出。
3、高校学生志愿者是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军
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有效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不足,我国约有四分之三应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其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法律援助工作洋溢着浓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就能直接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了解群众疾苦并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高校积极组织大学生参与,利用学生所学服务社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4、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除了国家法律援助之外,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中也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由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或热心公民组成,如在法学研究部门、民主党派中设立的此类团体。这类团体在业务上受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享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资助。它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采用鼓励、声援等手段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当事人予以“精神法律援助”的上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理所当然地属于法律援助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此类法律主体通常表现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消协、街道办等团体和单位。
5、基层法律工作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一员
基层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只队伍立足基层,方便及时地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规定其负有法律援助职责。
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补充
在实践中,这部分人员最主要是妇联、残联、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有许多考取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务资格的人员并没有从事律师职业,而是仍然从事自己原来的工作,这些人员是利用自身资源为前提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一种补充。
总之,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J.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属于什么级别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募基金回会,是目前我国答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宗旨是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任务是募集法律援助资金,为实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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