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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发布时间:2021-04-07 18:45:49

❶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团队成员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理事长(法人代表)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理事专长(法人代表):赵炳属礼
秘书长:张晖
副秘书长:俞华
副秘书长:葛振江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办公室(人事部)、财务资产部、国内项目部、国际合作部、社会联络部、宣传推广部等六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人事部)
主任:赵本志(秘书长助理)
人事部副部长:祝美琳 财务资产部部长:牛艳平
财务总监:彭斌
国内项目部
部长:刘丽容
国际合作部
部 长:李晓琳
社会联络部
部长:宋宏云副部长:吴小兵 宣传推广部刘琳
李士强

❷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分管事项

1、执行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理事会及残联日常工作,负责理事会党委工作。
2、其他副理事长具体负责:
中国残联机关内设11个部门:
(一)办公厅(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会级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和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承担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室
调查研究残疾人问题及与残疾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起草党组和理事会重要文件;承担中国残联评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维权部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有关方面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协助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四)组织联络部
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领导班子;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康复部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服务;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在康复领域的应用;开展残疾预防辅导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协会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康复人才培训。
(六)教育就业部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促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负责盲文、手语的研究与推广。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负责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七)宣传文化部
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宣传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负责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协调工作;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指导中国残联主办、主管的报刊、出版、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体育部
研究拟定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并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协助配合有关部和单位承办重大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指导中国残联主办、主管的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国际联络部
组织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开发和管理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对外宣传;办理日常涉外事务。组织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残疾人工作的合作与交流。指导地方残联外事工作。
(十)计划财务部
编制资金计划,管理事业经费、基建投资、物资配置和机关行政经费;负责残疾人事业的科技工作;开发、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承担残联系统内部审计,指导地方残联经费预算、基本建设和基金工作。
(十一)人事部
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负责对中国残联直接管理的全国性残疾人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开展职工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

❸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介绍

吴文彦
理事长,负责执行理事会全面工作。
马大军
党组书记、副理事长,负责党组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部、机关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编志办。
郭克利
党组副书记、副理事长,分管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市残联政策研究室)、市残联社会工作办公室筹备组(原市残联福利生产办公室)。
吕争鸣
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分管宣传文体部、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挚友》杂志编辑部。
吴学文
副理事长,分管计划财务部、教育就业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残联财务结算中心,协助理事长分管计划财务工作。
唐海蛟
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分管康复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梁田
党组成员、巡视员、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分管市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管理中心、市残联信息中心、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第86职业技能鉴定所)。
李树华
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分管组织联络部、市残疾人维权中心。

❹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庆国助残基金哪里成立

2017年9月19日上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庆国助残基金”启动仪式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举行。中国残联副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王乃坤,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许小宁,北京远诚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庆国及部分新闻媒体出席启动仪式。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将不辜负爱心企业的期望,继续加大骨关节康复手术治疗项目的力度,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更多的骨科专家参与公益项目,让残疾人与全国人民一起共奔小康。

坚持下去才能奔小康。

❺ 中国残联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均有什么人组成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5)中国残联福利基金会理事长扩展阅读:

第十八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残联中心工作做好协助和配合,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展工作、提供服务;要通过中国残联对省级专门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开展相关活动,尤其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残疾人节日以及其他重要传统节日期间,在积极配合中国残联的同时,也可各自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

与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作举办大型活动时,应聘请法律顾问予以指导,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二十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探索社团法人运行的有益模式。对内要加强自身建设,内部治理规范,班子团结并充分履职,人员、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对外要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信息和财务公开透明,工作绩效上水平,社会评价高,社团年检确保合格,评估等级争取公益类社团组织的高级别;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国残联相关要求,严于律己,厉行节约,树立并提升公益组织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一条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动接受中国残联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的第三方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加强在法人社团治理模式下的项目评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强化民主监督,提升社会公信力。

❻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朱朝英是哪的人

朱朝英,女1951年出生于武胜关镇冷棚村。

❼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缪力 什么级别

二名

❽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CFDP”。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不设限定地域范围。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621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八)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九)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二)接受捐赠;(三)公益服务收入;(四)政府资助;(五)投资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二)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募捐资金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或海外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3 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❾ 我想知道现在的残联副主席是谁

中残联副主席 汤小泉
历任北京市鲁迅中学党支部副书记,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局团委书记,北京市西城区团委书记,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党委书记。北京市西城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法制办主任。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副主席。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2008年11月当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届主席团副主席。

❿ 中残联理事长鲁勇级别

副部级干部,因为残联主席才是正部级干部,鲁勇的级别只是残联副主席,当然作为全国残联理事长他的资历如果够的话,在这个职位上也是可以直接升任正部级干部,但他只是刚从正厅级干部身份身份现职,所以他的级别只是副部级干部。
国家残联为正部级,省级残联为厅级,副主席为副厅级。所以中国残联副主席是副厅级另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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