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七、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为“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问: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九、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银行将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答: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问: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储金的利息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储金到期返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问: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十三、问: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业务,对此项收费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电话台,其业务属于所说的“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问:对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活动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十五、问:文化培训适用哪个税目?
答:根据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十九、问: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十、问: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计征营业税时可否从营业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答: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B. 盐城市盐都区中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社在哪啊
00年月日,云南玉溪红塔区小石桥乡的一幢小楼外,鞭炮震耳,人声鼎沸。一块系着大红花的,写有“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悬上墙。此后不少农民频繁进出那小楼。原来,合作社做开了资金借贷买卖,生意异常红火。但这也让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左右为难。四个多月后,00年1月,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讥构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出台,该政策允许在农村设立三类新讥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就连名字都一样。我们的合作社正是对这个政策的呼应。”一合作社人士欣喜地解释他们的“前瞻性”。尽管如此,银监会的六个试点省份中并不包括云南。而真正令玉溪银监分局担心的是,这一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脱胎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又异于银监会允许试点的资金互助组织,管理上有颇多不足。“民办、民管、民受益”“向社员提供小额资金贷款服务。”合作社的这一主要功能已在当地广为人知。乡里人只要自愿认购几百上千的互助保证金就可入社,签个字就能获得信用贷款,建房的、看病的、买大棚、买农机的,都能借上,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贷款做上个体户。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创立时来自于红塔区农经站111.万元的扶贫金资助,二是少数农民“股东”出资,并公开挂牌继续吸纳股金,每股100元。截至00年月,在对外挂牌营业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该合作社便入股社员近00人,吸纳股金逾百万元,并因“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规矩而声名鹊起。事实上,该资金互助社公开挂牌本身就颇为轰动。整个玉溪农村都暗自沸腾起来。一个多月后,00年10月1日,在0多户农民的强烈呼吁下,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五垴山村“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开业,省市农经站以及县镇村政府的多位人士冒雨与民同庆。五垴山村是远近闻名的特色药膳臭参的原产地,最近又成为本县蔬菜种植基地。该村10人,耕地亩,人均1.亩,粮经用地比例为∶,年种植蔬菜00多亩。但农民苦于没有形成组织化的生产、销售,仅靠单打独斗,市场风险大,介效益无保障。而新成立的合作社为社员和蔬菜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销,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系列化服务。不过,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还有一个独特职能在于,可以针对社员生产中资金阶段性短缺突出,在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其实质与上述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无异。据记者了解,该合作社成立时,有1户农户入股.万元。后来“发展”的成员分两种形式:交纳00元会员即成为一般会员,享受正常的农业生产流程服务;另有资金互助入股社员,需购买合作社股份,每股100元,可享受比当地信用社利率更低的小额借贷服务,入股社员年底时可按月息.‰进行保息分红,而一般会员则享受不了。记者发现在合作社的《章程》里,清楚地写有“民办、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则。还规定,如果合作社年终结余时有收益,则收益的0%将分给1户交纳风险股金的社员,若有亏损则用这1户社员交纳的.万元风险股金抵补。截至00年月1日,合作社会员总额.万元,吸收股金.万元。目前据称效益不错。示范效应“这两个资金互助组织的公开‘亮相’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有可能使尚处在半隐蔽状态中的资金互助组织走向前台。”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位负责人介绍,半隐蔽的资金互助组织多存在于各种民办经济联合体、农民专业协会和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中。一种类似于“财务公司”雏形,在经济联合体内吸纳股金、资金借贷。一种由农民专业协会中的若干“股东”出资,发起并组建“资金互助协会”,对区域内种植和加工同种农产品的农户和加工企业吸纳股金、办理短期资金借贷,如上述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另一种则由农经站注入“扶贫济困基金”和农民中的少数“股东”出资,共同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公开吸纳股金、办理短期资金借贷业务,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便是其中一个典型。不过,这是一些难以判定性质的组织,虽类似于银监会定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但二者仍有重大区别。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讥构。但目前在玉溪存在的资金互助组织并未向社员吸收存款。”另外一位官员说,虽然有省、市、区农经站的支持,但一些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实质仍是民间借贷组织。“只不过,合作社确实解了当地很多农民的资金难题。”更让一些人担心的是,目前的资金互助组织多脱胎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此类组织多始于1年,后因承担了乡村部分财政职能和风险渐高,甚至发生挤兑,1年国务院决定对其全面清理整顿,一些质量好的基金会被当地农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员被划转至乡村农经站。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金融的组织形式已不存在。“我们调查发现,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经办资金互助业务的人员均为农经站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原人马,而红塔区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创立时就获得了红塔区农经站扶贫基金的资助。可以说,两家合作社的公开挂牌营业均是当地农经站的主导行为。”玉溪银监分局负责人对记者说。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在检查两家合作社规章时发现,合作社基本照搬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操作方式,虽有“章程”却多从网上下载套用,还没有自身成熟的管理体系;虽设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多流于形式,且责、权、利不清晰。两家资金互助组织的成立均早于银监会允许设立资金互助社政策的出台,其借贷行为也走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范围”的规定。特别是以“资金互助社”名称对外公开挂牌营业,既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可,也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更没有取得基本的法人主体资。这一切的调查结果都使得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开始担心,由于入社条件低,社员范围有急剧扩大的可能,盲目扩充极有可能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借贷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易产生纠纷,有可能造成地方经济社会不稳定。然而,监管部门也证实,这类资金互助组织的融资模式非常适合农村、农户及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需求。不仅贷款规模小、频率高、灵活,而且具有时效强、多元化和差异化等特点,办理手续也简便快捷。通过它们融资的人群往往是被农村合作金融讥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群体。“一定程度上讲,资金互助组织是伴随多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因应农户对资金余缺调剂需求变化的一种自发的新型融资模式,是在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转换为农村的微小资金互助性联合。这种联合不仅调剂了入股社员自身发展的资金余缺,对农村金融长期积蕴的信贷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分散补偿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农村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势头。”银监分局人士对记者表示。而对广大农民来说,资金互助社、合作社的成立可以使“单干”的农户有条件“抱团”闯市场。如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引进美国甜脆玉米、改良“铁头”芥蓝,使得本村轮种蔬菜面积多达000―000亩,仅此一项即实现销售收入00多万元。此外,合作社还统一供应农户化肥、种籽、农药。“我们都是为了农民考虑,为了产业化考虑。资金互助的工作也正是为此服务的。”合作社人士这样认为。“斟酌再三,我们仍然从法律角度认定这两个组织属于民间非法组织。但是,它们毕竟属于自发状态的新生事物,既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也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法律上能对其性质加以定义,地方政府能合理引导,这些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发挥其好的一面。”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正规军”暂时缺位可以肯定的是,民间资金互助组织的出现,与“金融正规军”的暂时缺位不无关系。自000年至00年,玉溪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幅分别为.0%、.%、.1%、1.%和10.1%。00年以后,虽然农民收入增长加快,生产资料和消品介上涨也十分明显。总的说来,农民增收仍然困难。另一方面,玉溪农民对农信社小额贷款的需求正在下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他们需要的是更高额度的贷款。00年底,农民人均收入达到00元,最高的乡镇达到00元,远远高于云南农民人均00元的收入水平。“小额贷款000、1万的限额,对玉溪的农民来说仍然太少。他们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产业性贷款,而农信社恰恰在这方面无能为力。”当地人对记者表示,农信社之外,农发行只涉及粮油企业,一些国有银行早些年已从县域退出,邮政储蓄则只存不贷。可以说,目前立足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信社,而农信社改革为统一法人社后,乡镇信用社降为分社,贷款权限上收,在信贷需求旺盛期,受放贷限额、程序环节和资金实力限制,难以兼顾农户产业化的资金需求。而农村地区缺乏担保讥构,贷款条件差的现状,也使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更为谨慎。与农户个体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很难从银行讥构得到贷款。据云南省银监局统计,该省00年末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其中专业经济组织个,直接带动农户10万户。但只有少数合作社得到农行或农信社直接的贷款支持,且资金需求满足率不高。比如文山州农信社00、00两年间扶持了个合作社,发放贷款0笔,金额1万元,平均每个合作社每年得到贷款.万元。而上述小石桥乡资金互助社挂牌仅半年便能吸收农户自有资金近百万元。“还有部分合作社以间接方式获得少量贷款。”云南省银监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合作社有三种方式间接取得资金支持。一是合作社理事个人贷款用于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县某花卉专业合作社,其建盖保鲜冷库、购买运花车的资金都是几名理事以个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二是合作社注册成为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在红河州,由11位农民投资入股组成的某合作社注册为公司,获得信用社贷款万元。三是合作社为社员贷款提供一定便利。曲靖市采取“协会+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模式,合作社社员从信用社贷款能够优先且额度较大,有效解决了农户的生产垫本资金问题。不过,更多的合作社及其成员均未与金融讥构发生借贷关系。“个中原因比较复杂。”玉溪银监分局负责人对记者分析,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登记困难重重,是否具备贷款资仍不明确;其次,合作社自身通常无稳定持续的营业收入,无还款来源,经济实力差,抗风险能力弱;而且运行机制不健全,产权制度混乱,故不具备贷款条件。加之,银行讥构涉农金融服务的弱化;历史上乡镇企业和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以致农信社利率定介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0%以上,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这都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银行讥构的资金支持。对于一地经济而言,农户个人得不到足够的贷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无力取得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却在不断壮大。“效益的增长对融资产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最终催生了资金互助组织。”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对记者说。
C. 宜宾县新农合在宜宾市哪些医院可以报销
12月20日,全省参合农民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将能报销医疗费用的一半,这在全国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
同时也迎来了很多严重的疾病在儿童的希望,在全省11个试点县大病救助政策的孩子,明年1月中旬,将在推动省。参与项目的农民主动
排放将在所有省级定点医院能报销
过去,在很多人眼里,省的活完家大医院,报销的医疗费用,特别是麻烦,有时缺乏手续,两地之间来回跑。
为了方便参与项目的农民,去年以来,一些指定的省级医院和个别地区签署了一份合同,提供新农合即时总结报告参合农民对这些地方的覆盖面是有限的。
12月11日,2011年,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2月20日,全省农业人口的157个县(市,区),参合农民,不管到哪个省级定点医院,可以享受的待遇将能报销一半的医疗费用由排放,排放只使用专用窗口,医院新农合补偿支付自付部分的线路,开了先例,在我们的国家。
省卫生厅农卫报主任王蒋耀平表示,在20取消谁认证失败,全省40个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必须启动此工作。在新型农村合作机构的责任,全省将予以通报批评。
市级跨区域即时总结报告预计明年6月将是能够实现的,这意味着,如南阳农民工在许昌,许昌住院治疗出院报销将能享受。
这些政策,将极大地促进全省76514800参合农民。现在住院治疗,等到20天出院后,可以享受政策说:“:汪要乒。”
优势
有效杜绝了新型农村合作非法套现 / a>
据统计,全省40个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接诊的新的养殖约30万患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告的结果开始,患者人数可能更多。
为了确保顺利发展的即时总结报告,省卫生厅已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例如,医院必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每150张病床的标准,至少有两个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经理即时总结报告具体业务。卸料沉降,建立了新农合补偿窗口。
/>昨天,新华社发出文件,指出,在一些省份和城市,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基金会是非法的现金。
省卫生厅副厅长秦刚说,开展真正的时间的总结报告,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假票据,假医疗文书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发生。
另一方面,在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提前支付补偿金,可以有效地促进药物合理使用的定点医院,合理检查,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
呈阳性的儿童大病救助在全省推广...... / a>
九月,河南商报正式启动新农合儿童大病补贴工作“,本月20日,全省11个试点县(市),从0至14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和白血病农村儿童在省级定点医院可以享受70%的新农合报销20%的医疗补助个人只需负担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一。
消息,不少家长致电商报热线听到这个政策是不会在试点范围,不能帮助,但失望的电话,抽泣着。
在新闻发布会上,汪要乒透露,明年1月中旬,全省应促进这方面的工作,对全省县(市),届时,全省参合资格儿童可享受报销90%的治疗的六种疾病。
据了解,根据该政策,大病救助,目前参与在两类疾病六种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D.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还款问题
如果你们没有特别的约定,需按银监会推出的国家《金融利率管理条例》的限额征收利率专至基金会倒属闭为止,超额征收部分的法律不于支持。因为你到期未还本息,违约在前,建议和基金会协商解决。俗话说:欠债还钱,还是主动还清债务,也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 开高端干洗店需要多少资金
纵观目前的投资加盟市场,干洗店加盟成了炙手可热的投资项目,获得了很多人的青睐,但仍有一部分人犹犹豫豫,想开干洗店,却又止步不前,这部分人都是担心投资成本过高。对干洗店成本的片面认识,让他们失去了极佳的投资时机。那到底,开家干洗店要多少钱呢?总的来说,投资干洗店的成本大小受开店方式、干洗品牌、设备配置、店面规模、店铺选址等因素的制约,下面我们以UCC国际洗衣小型干洗店加盟为例,来阐述开家干洗店要多少钱。 UCC国际洗衣小型干洗店加盟,对店面大小的要求只有20㎡左右,小型店配备的设备有全自动石油干洗机、全自动烘干机、电热发生器、熨烫台和熨斗五件必备设备,这五件设备足够让一家小型干洗店正常营运,设备是投资干洗店最大的一部分,当然我们还要算上店面租金、装修费用、员工工资、耗材费用等等,总的投资只要几万元左右。
干洗市场上的干洗店加盟品牌很多,选择不同的品牌,干洗店经营效果有着千差万别,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开店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选择有实力,影响大,对加盟商扶持力度大的品牌,在品牌后续服务的支持下,开干洗店能轻松很多,也能节约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加盟UCC国际洗衣,不仅可以借助总部强大的市场影响力,更可以享受到总部后续带来的一系列加盟服务,一站式服务能极大地帮助加盟商开店、经营、盈利!
F. 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社
2006年8月18日,云南玉溪红塔区小石桥乡的一幢小楼外,鞭炮震耳,人声鼎沸。一块系着大红花的,写有“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悬上墙。此后不少农民频繁进出那小楼。原来,合作社做开了资金借贷买卖,生意异常红火。
但这也让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左右为难。
四个多月后,2006年12月,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政策出台,该政策允许在农村设立三类新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就连名字都一样。我们的合作社正是对这个政策的呼应。”一合作社人士欣喜地解释他们的“前瞻性”。
尽管如此,银监会的六个试点省份中并不包括云南。而真正令玉溪银监分局担心的是,这一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脱胎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又异于银监会允许试点的资金互助组织,管理上有颇多不足。
“民办、民管、民受益”
“向社员提供小额资金贷款服务。”合作社的这一主要功能已在当地广为人知。乡里人只要自愿认购几百上千的互助保证金就可入社,签个字就能获得信用贷款,建房的、看病的、买大棚、买农机的,都能借上钱,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贷款做上个体户。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创立时来自于红塔区农经站111.8万元的扶贫金资助,二是少数农民“股东”出资,并公开挂牌继续吸纳股金,每股100元。
截至2007年5月,在对外挂牌营业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该合作社便入股社员近500人,吸纳股金逾百万元,并因“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规矩而声名鹊起。事实上,该资金互助社公开挂牌本身就颇为轰动。整个玉溪农村都暗自沸腾起来。
一个多月后,2006年10月12日,在70多户农民的强烈呼吁下,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五垴山村“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开业,省市农经站以及县镇村政府的多位人士冒雨与民同庆。
五垴山村是远近闻名的特色药膳臭参的原产地,最近又成为本县蔬菜种植基地。该村2190人,耕地2944亩,人均1.3亩,粮经用地比例为35∶65,年种植蔬菜3600多亩。但农民苦于没有形成组织化的生产、销售,仅靠单打独斗,市场风险大,价格效益无保障。而新成立的合作社为社员和蔬菜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销,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系列化服务。
不过,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还有一个独特职能在于,可以针对社员生产中资金阶段性短缺突出,在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其实质与上述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无异。
据记者了解,该合作社成立时,有21户农户入股9.9万元。后来“发展”的成员分两种形式:交纳200元会员费即成为一般会员,享受正常的农业生产流程服务;另有资金互助入股社员,需购买合作社股份,每股100元,可享受比当地信用社利率更低的小额借贷服务,入股社员年底时可按月息2.4‰进行保息分红,而一般会员则享受不了。
记者发现在合作社的《章程》里,清楚地写有“民办、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则。还规定,如果合作社年终结余时有收益,则收益的80%将分给21户交纳风险股金的社员,若有亏损则用这21户社员交纳的9.9万元风险股金抵补。截至2007年6月13日,合作社会员费总额2.64万元,吸收股金47.6万元。目前据称效益不错。
示范效应
“这两个资金互助组织的公开‘亮相’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有可能使尚处在半隐蔽状态中的资金互助组织走向前台。”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这位负责人介绍,半隐蔽的资金互助组织多存在于各种民办经济联合体、农民专业协会和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中。
一种类似于“财务公司”雏形,在经济联合体内吸纳股金、资金借贷。
一种由农民专业协会中的若干“股东”出资,发起并组建“资金互助协会”,对区域内种植和加工同种农产品的农户和加工企业吸纳股金、办理短期资金借贷,如上述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另一种则由农经站注入“扶贫济困基金”和农民中的少数“股东”出资,共同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公开吸纳股金、办理短期资金借贷业务,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便是其中一个典型。
不过,这是一些难以判定性质的组织,虽类似于银监会定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但二者仍有重大区别。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但目前在玉溪存在的资金互助组织并未向社员吸收存款。”另外一位官员说,虽然有省、市、区农经站的支持,但一些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实质仍是民间借贷组织。“只不过,合作社确实解了当地很多农民的资金难题。”
更让一些人担心的是,目前的资金互助组织多脱胎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此类组织多始于1984年,后因承担了乡村部分财政职能和风险渐高,甚至发生挤兑,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其全面清理整顿,一些质量好的基金会被当地农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员被划转至乡村农经站。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金融的组织形式已不存在。
“我们调查发现,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经办资金互助业务的人员均为农经站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原班人马,而红塔区小石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创立时就获得了红塔区农经站扶贫基金的资助。可以说,两家合作社的公开挂牌营业均是当地农经站的主导行为。”玉溪银监分局负责人对记者说。
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在检查两家合作社规章时发现,合作社基本照搬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操作方式,虽有“章程”却多从网上下载套用,还没有自身成熟的管理体系;虽设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多流于形式,且责、权、利不清晰。
两家资金互助组织的成立均早于银监会允许设立资金互助社政策的出台,其借贷行为也走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范围”的规定。特别是以“资金互助社”名称对外公开挂牌营业,既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可,也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更没有取得基本的法人主体资格。
这一切的调查结果都使得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开始担心,由于入社条件低,社员范围有急剧扩大的可能,盲目扩充极有可能演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借贷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易产生矛盾纠纷,有可能造成地方经济社会不稳定。
然而,监管部门也证实,这类资金互助组织的融资模式非常适合农村、农户及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需求。不仅贷款规模小、频率高、灵活,而且具有时效强、多元化和差异化等特点,办理手续也简便快捷。通过它们融资的人群往往是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群体。
“一定程度上讲,资金互助组织是伴随多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因应农户对资金余缺调剂需求变化的一种自发的新型融资模式,是在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转换为农村的微小资金互助性联合。这种联合不仅调剂了入股社员自身发展的资金余缺,对农村金融长期积蕴的信贷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分散补偿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农村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势头。”银监分局人士对记者表示。
而对广大农民来说,资金互助社、合作社的成立可以使“单干”的农户有条件“抱团”闯市场。如通海县五垴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引进美国甜脆玉米、改良“铁头”芥蓝,使得本村轮种蔬菜面积多达5000―8000亩,仅此一项即实现销售收入500多万元。此外,合作社还统一供应农户化肥、种籽、农药。
“我们都是为了农民考虑,为了产业化考虑。资金互助的工作也正是为此服务的。”合作社人士这样认为。
“斟酌再三,我们仍然从法律角度认定这两个组织属于民间非法组织。但是,它们毕竟属于自发状态的新生事物,既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也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法律上能对其性质加以定义,地方政府能合理引导,这些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发挥其好的一面。”玉溪银监分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正规军”暂时缺位
可以肯定的是,民间资金互助组织的出现,与“金融正规军”的暂时缺位不无关系。
自2000年至2005年,玉溪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幅分别为3.04%、3.53%、3.81%、16.27%和10.14%。2004年以后,虽然农民收入增长加快,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价格上涨也十分明显。总的说来,农民增收仍然困难。
另一方面,玉溪农民对农信社小额贷款的需求正在下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他们需要的是更高额度的贷款。2006年底,农民人均收入达到3700元,最高的乡镇达到4700元,远远高于云南农民人均2900元的收入水平。
“小额贷款5000、1万的限额,对玉溪的农民来说仍然太少。他们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产业性贷款,而农信社恰恰在这方面无能为力。”当地人对记者表示,农信社之外,农发行只涉及粮油企业,一些国有银行早些年已从县域退出,邮政储蓄则只存不贷。可以说,目前立足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信社,而农信社改革为统一法人社后,乡镇信用社降格为分社,贷款权限上收,在信贷需求旺盛期,受放贷限额、程序环节和资金实力限制,难以兼顾农户产业化的资金需求。而农村地区缺乏担保机构,贷款条件差的现状,也使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更为谨慎。
与农户个体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很难从银行机构得到贷款。据云南省银监局统计,该省2005年末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837个,其中专业经济组织2576个,直接带动农户106万户。但只有少数合作社得到农行或农信社直接的贷款支持,且资金需求满足率不高。比如文山州农信社2004、2005两年间扶持了6个合作社,发放贷款40笔,金额271万元,平均每个合作社每年得到贷款22.5万元。而上述小石桥乡资金互助社挂牌仅半年便能吸收农户自有资金近百万元。
“还有部分合作社以间接方式获得少量贷款。”云南省银监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合作社有三种方式间接取得资金支持。
一是合作社理事个人贷款用于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县某花卉专业合作社,其建盖保鲜冷库、购买运花车的资金都是几名理事以个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
二是合作社注册成为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在红河州,由11位农民投资入股组成的某合作社注册为公司,获得信用社贷款426万元。
三是合作社为社员贷款提供一定便利。曲靖市采取“协会+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模式,合作社社员从信用社贷款能够优先且额度较大,有效解决了农户的生产垫本资金问题。
不过,更多的合作社及其成员均未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个中原因比较复杂。”玉溪银监分局负责人对记者分析,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登记困难重重,是否具备贷款资格仍不明确;其次,合作社自身通常无稳定持续的营业收入,无还款来源,经济实力差,抗风险能力弱;而且运行机制不健全,产权制度混乱,故不具备贷款条件。加之,银行机构涉农金融服务的弱化;历史上乡镇企业和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以致农信社利率定价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以上,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这都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银行机构的资金支持。
对于一地经济而言,农户个人得不到足够的贷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无力取得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却在不断壮大。“效益的增长对融资产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最终催生了资金互助组织。”玉溪银监分局人士对记者说。
G. 房地产制度的困境
农村金融的困境与发展对策(找来的作为参考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城乡差距和二元经济体系却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一道“藩篱”。毋庸置疑,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从某种程度上说,什么样的农村金融就会有什么样的农村经济,两者唇齿相依。当前,农村经济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走出农村金融困境。
农村金融现状
1979年,我国农业银行恢复,在近30年的金融改革里,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最为普遍。但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却悄然萌发,形成了一套在法律约束之外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并存。非正规金融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具有一些灰色性质,其发展规模与领域有很大的局限性。近年来,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受到商业利润最大化原则的约束,并且中国在加入WTO后金融安全意识加强,以及新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机构坏账率的约束,使得他们越发不倾向于在农村地区提供小额贷款和开展业务。
正规金融
在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其主要特点就是除邮政储蓄受到国家邮政局的监管外,其他的金融组织都受到国家金融当局的监管。但是,我国农业资金运作具有高风险、回报低、周期长、单笔业务额度小等特点,而这与商业银行所追求的资产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相悖。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逐步撤出,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和放款权,截止到2003年撤消了 31000多个县级以下营业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重建于1979年,其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既经营商业性业务,又经营政策性业务。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农业银行原来经营的一部分政策性业务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中国农业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剥离出去的情况下,也日益以追求利润为核心,同样急剧地撤销分支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出现“储蓄所”化倾向。与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收缩相对应的是其农业贷款余额的急剧下降,从1999年最高时的9127.28亿元降到2005年的4508.78亿元,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余额却从1999年的15550.6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7405.8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经营业务已基本商业化和非农化(中国金融年鉴,2000-20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它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而设立的。农发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并不直接涉及农户。而现行的实际情况是,农发行的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的流通,而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并不能得到充分支持。截止到200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为8844亿元,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而言不仅总量太过有限,而且增长缓慢。
农村信用社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力量,在农村拥有最多的分支机构,并且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其在农村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逐渐形成了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同国有商业银行相同,在追求利润和加强风险控制的强烈要求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存在向城市及大型乡镇企业流动的趋势。截止到2005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262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008亿元,存贷差额达到 10618亿元。在22008亿元的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为10071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46%,其中农户贷款7983亿元,占农业贷款的79% (中国金融年鉴,2006)。作为主要面向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的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业务“非农化”倾向相当明显。
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而成,对农村经济发展基本没有影响。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原来只吸收储蓄,只到今年才正式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存贷业务。
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的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经济滞后和金融抑制相互交织的双重困境,部分地区甚至陷入了“经济发展落后――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金融机构撤离――信贷资金外流――经济发展更加落后”的恶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这有限的正规金融资源大多被富裕和拥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农户所运用。农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达到20%-25%的农户,因此更多的农户不得不依赖于非正规金融。
非正规金融活动
当前,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称呼不一,从所有权、金融监管、资金融通、生命力和危害性等不同角度,分别被称为农村民营金融组织、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非银行金融、草根金融及地下金融等名称。其主要内涵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台会、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及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以及20世纪90年代大量存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现已被清理关闭)。在农村金融改革初期,管理当局默许甚至支持各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但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受亚洲金融危机以及WTO和新巴塞尔协议客观要求的影响,政府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力度,正规金融机构实行全面的商业化改革,而非正规金融机构成为了被严格限制或取缔的对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准信用合作组织基本被取消。但这并没有压制住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反而逐渐成为农户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
从1986年开始,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金融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 ,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60%。有专家估算2002年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为2001亿元―2750亿元。据新华社报道,一项由中国专家首次采用定量方法对地下金融现象进行的调查课题结果显示,中国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贷是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从非正规金融机构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 。
上述诸多的统计数据充分说明,尽管农户有着较强的融资需求,但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贷款远远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非正规金融融资已经取代正规金融成为农村的最主要融资方式。
农村金融困境的症结
宏观症结:货币创造职能的缺失
虽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意义,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在现代信用货币的金融体系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货币创造职能的缺失。因为非正规金融没有现代意义上银行结算的性质,银行的货币创造职能便无从谈起。没有了银行的货币创造,货币供给的效率就大为降低,农村中的金融压抑现象就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就会受到影响。
根据货币银行学理论,在现代银行的部分准备金制度下,银行系统能够通过货币乘数放大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应量。而非正规金融通常直接利用基础货币进行资金融通,货币创造过程并不存在。举例来说,如果银行的准备金率为10%,则货币乘数为10,因而通过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能使货币供应量放大为基础货币的10倍。相比之下,货币供给效率的高下一目了然。
另一方面,即使农民的存款进入了正规金融领域,如农业银行或信用社等部门,也会随着这些正规金融机构将贷款向城市转移而与农村经济无缘。事实上,大量的农村资金正是通过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流入城市。这些资金在货币乘数的作用下,本是可以留在农村地区支持三农建设的巨额资金。
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外流和货币创造效率的低下,表现为宏观上的资金供给不足和农村资金的短缺。没有足够的基础货币以及有效率的货币供给体系,农村金融压抑的状况就不会得到根本的改善。
微观症结:市场竞争环境的缺失
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体现在尊重市场供求双方的意愿,供求双方有缔结交易契约的自由,不应有非市场性因素对交易的干预。无论是价格管制抑或市场垄断,都无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和改善。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政府对抵押担保的限制、利率限制和垄断这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我国农村缺乏抵押物品和信用担保体系,而无法与正规金融相对接。由于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对于个人或者企业的贷款需求,一般要求相应的抵押物或者担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押担保机制是贷款等金融交易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无可抵押担保之物。例如,农村住房被视为居民住房,没有房产证,不能作为抵押物。同样,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住房和宅基地作为农村地区潜在的合适的抵押对象,却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不能扮演农村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桥梁,使正规金融的主要贷款方式――抵押贷款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其次,金融管理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政策。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40%,下浮10%。这种长期的利率管制政策,甚至导致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物价上涨的影响下的实际负利率状态。农村金融市场在缺乏抵押担保机制或者抵押担保品不足的条件下,必然导致相对城市的贷款风险增加。为了有效地克服风险,银行必然要付出相应的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这便要求更高的贷款利率以弥补银行成本的付出,同时也与银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相适应。但是严格的利率管制使得银行贷款利率远低于市场均衡利率,造成农村信贷萎缩和资金外流。
第三,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具有垄断地位。由于市场环境的缺失和农信社的政策优势,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市场退出,逐渐形成了农信社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以广东为例,2004年末农信社在县域贷款市场所占的份额为51.2%。68个县市中,有51个县市农信社贷款市场份额超过50%,22个县市农信社市场份额超过70%。可见县域市场的金融集中度高,呈现寡头垄断的格局。
政府对于抵押担保以及利率的限制,使农村金融市场难以真正发育和壮大。而在政策扶持下的农信社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垄断,也导致了竞争的缺乏和农村金融市场的无效率。
农村金融困境的解决之策
综合以上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在宏观上,货币创造职能的缺失要求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而微观市场环境的缺失则需要政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完善金融法规,创造市场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一,以正规金融为主导,发挥货币创造功能,提高货币供给效率
正规金融是解决农村金融压抑,实现货币供给效率的必然要求。因此要通过政府相应的引导作用,推进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以及当前农村中大量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都可以被视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部分。具有现代银行货币创造职能的正规金融,应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导力量。
同时要积极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主要是引导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回流农村。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社区再投资法,强制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必须吸收本县内的一定比例的存款,用于在当地发放贷款,这包括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县支行和农信社。
第二,放宽抵押担保限制,对接正规金融
改革现行法规,允许农村的房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担保物,以便和正规金融顺利对接。一要改革农村现行住房管理制度, 对农户住宅发放房产证, 允许农民以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二要完善土地金融制度, 允许农民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获得贷款, 并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许多国家,上述方案已经付诸实践,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经济学家休·T·帕特里克曾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策略有过深入地研究,提出了“需求追随型”和“供给领先型”金融服务模式。他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应该实行“供给领先型”金融模式,即金融发展领先于经济发展,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需求追随型”模式则更合理。目前,中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处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遵循“供给领先型”理论,就是要首先发展金融,以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等经济条件成熟了,才发展金融。而优先发展金融的必然要求是废除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允许农户住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抵押物,为抵押担保贷款等金融交易创造必要前提条件。
第三,借鉴非正规金融经验,放宽利率约束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曾提出了“金融抑制”论。他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政策。尤其是政府对利率的管制,造成利率机制的扭曲,导致了金融市场配置的效率低下和经济福利的损失。其后果是金融发展停滞不前, 最终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增长。事实证明,农村非正规金融由于受到较少的政府管制,其利率水平反而更接近市场均衡利率水平,与正规金融相比更具活力和竞争优势。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相对成功的经验,进一步放开农信社和商业银行的农村的利率限制。资金供求双方根据法定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由于每笔借款的主体、用途、缓急程度和时间长度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差别不同,因此可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保证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取消农信社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相对优越的利率政策,对所有金融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构建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平等的竞争环境。
第四,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管制,完善市场竞争环境
在放宽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农村获得贷款的利率由于其更高的风险和交易费用必然高于城市。这难免会产生高利贷的担忧,而市场竞争是减少高利贷的最佳途径。这种市场竞争不但包括多种不同形式的正规金融及同一形式内不同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包括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小银行、农信社、互助会、民间借贷等多种融资形式并存,能有效地增加金融供给,从而降低利率。这要求将一些现有法律不允许、地下的借贷行为合法化,同时鼓励民间的金融创新行为。这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帕累托改进的渐进演化逻辑,是农村金融市场传统体制之外的“增量改革”。
在这个方面,政府正在进行多方面的努力。从2004年起连续几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要求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制度创新,促进竞争环境的建立。尤其是在小额信贷市场领域,鼓励民营资本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进入,以完善金融市场的供给。
此外,还可以建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资金的联结。发挥正规金融资金充裕、规模经营的成本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建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联结。通过正规金融将低价的信贷资金提供给非正规金融,即贷款给非正规金融组织,增加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可以改善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面临的贷款条件,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
H. 谁知道四川省富顺县板桥镇白房村电话
白房村那么大,你要找个哪个电话?,我是李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