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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肝病预防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4-03 23:50:29

A. 今年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周年。 A. 20 B. 25 C. 30 D. 35

今年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A、20)周年。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内病基金会是由我国医学容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支持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科研、宣教和关怀病人。

1991年拍摄了中国第一部反映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普教育录像专题片《艾滋病追踪》,在全国发行,获卫生部“特别奖”。

1991年设立“小西防治艾滋病奖励基金”,与卫生部一起数次奖励卫生部等有关部委下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出来的积极从事开展艾滋病科研、教育、宣传、防治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1)中国肝病预防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发挥社会团体便于以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的优势做了大量工作。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支持、扶植我们大力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以及给予艾滋病病人关怀与治疗的各项工作。

基金会将对给与我们热心支持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做好这一造福于人类的伟大事业。

B. 中国肝病防治基金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要去正规的医院才能让人相信,切忌盲目的听从他人的承诺和保证。

C. 中国乙肝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有没有这个部门

一般是在各省或市的疾病控制中心中有这么一个部门。

D.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基金来会的首任名誉会长是原国家副源主席荣毅仁、国务院副总理姬鹏飞和副委员长朱学范、费孝通。现任名誉会长是原国家卫生部部长、基金会创始人钱信忠博士。
基金会的首任会长是钱信忠博士,继任会长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院长、卫生部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科学家曾毅教授。现任会长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原副会长、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副会长李超林教授。

E. 我在网上找到一个说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机构,他说对于我的肝病大三阳只要一个疗程就能治好,这是真

您好吗!大三阳的治疗,要根据具体病情,进行科学的治疗能够达到临床康复的目的。不要轻信保证治疗没效果的话。你现在的病情怎样,最近做相关检查了吗?

F. 2015年国家有肝病救助基金吗

你好,国家可能没有,但是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有,定点救助单位是我们医院,河北中医肝病医院,是国家重点肝病专科,二甲医院,省市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单位,你可以详细咨询一下。

G.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百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捐赠及基金投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开展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五)介绍和推广有关的先进肝炎防治药物、诊疗技术、器械设备等;
(六)奖励肝炎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赞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并自愿为肝炎防治事业作贡献;
(三)有能力推动肝炎防治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 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所有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基金会活动;
(三)维护基金会宗旨,并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尽力;
(四)理事单位参与并支持基金会的公益活动。
理事会所有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拟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本基金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大型演出、短信、扶贫项目募捐;
(二)肝炎防治国际合作募集资金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入股50万人民币以上。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中国肝炎防治的公益事业;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H. 肝炎健康促进与防治项目启动有何意义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主办的《扶贫攻坚 健康同行―肝炎健康促进与防治项目》启动会29日在北京举办,并于同期在西藏新疆地区设立分会场。

据介绍,该项目计划通过3年的时间,在新疆,云南,广西,内蒙,西藏,甘肃,陕西,重庆,青海,四川,宁夏,贵州12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不低于30场次肝炎防治专家组下基层活动,通过权威专家深入西部基层开展健康促进与技术支持,提高西部地区的肝炎防治技术水平和公众健康意识。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肝炎防治技术骨干培训基地,为西部地区培训300名技术骨干,这些技术骨干通过系统的进修学习,能够带动当地的肝炎防治技术水平提升,切实提高中国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乙肝疫苗接种率,做好母婴阻断,规范化乙肝患者的治疗,最终实现2030年消除病毒性肝炎危害的目标。

I.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哪年成立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于年(原名为环球性病艾滋病基金会,1994年改为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会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9)中国肝病预防基金会扩展阅读:

基金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方针政策,联合社会各界力量,推广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方法手段,关怀救助受性病艾滋病影响的弱势群体,为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做贡献。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教活动;

(二)关怀救助受性病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等弱势群体;

(三)支持高危人群干预项目和性病艾滋病专项研究;

(四)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五)组织国内外性病艾滋病防治学术交流、合作与培训;

(六)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J. 现在有没有乙肝类的慈善机构或基金会啊

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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