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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1 21:16:22

『壹』 如何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或公益基金会,需要那些相关的手续的法律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1)基金会法律规制研究扩展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贰』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国家法律吗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法律,但这是广义的法律,具体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叁』 法律上对成立同学互助基金会有何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拟筹备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回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答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基金会名称必须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号)的相关规定。

『肆』 基金会到底需不需要做法律合规

首先抄肯定的跟您讲,袭需要,项目合规运营才是基础。
有一些国家目前还没有颁布具体的金融牌照。但是他也有自己认可的文件,像新加坡,认可的就是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就是指我们平时所说的TOKEN非证券化证明以及白皮书合规等等这些合规文件!
新加坡的律师机构会首先出具TOKEN非证券化证明,证明项目符合新加坡监管条例,其次是针对白皮书的修改,由律师修改并且说明这个白皮书是合规合法的,那么我们的项目发行就没有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提是,你的有一个新加坡基金会。
注册新加坡基金会需要的资料
1.提供名称查名:名称以FOUNDATIONLTD.结尾,查询无重名即可注册;
2.提供至少2位成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无国籍限制,年满18周岁,在新加坡无犯。,潘潘可为您提供。
3.新加坡基金会经营范围没有限制,大部分项目会选择:软件开发(咨询)、信息技术服务、IT研究等类别进行勾选。
办理时间:新加坡注册局(CARA)对非盈利公众基金会给出的注册时间为10-25个工作日,一般注册时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提供:
1 白皮书英文版
2 公司注册纸,章程,注册证书。

以上是潘潘整理,谢谢关注~

『伍』 基金会项目受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如果走合法程序的基金会,基金会项目会受法律保护的,这是没问题的,谢谢

『陆』 学校成立基金会是否合法求!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柒』 非营利的新加坡基金会如何做法律合规呢

(一)首先注册新加坡基金会作为项目主体:

新加坡以其高度开放的态度和宽松的政策,鼓励着区块链行业在新加坡蓬勃发展,相比国内及亚洲明令禁止做ico,新加坡以其优势的地理位置和中国语言文化的相通,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是你做ICO的不二之选。

以下简单说一下,新加坡对虚拟货币开放的政策:选择新加坡基金会做ico的优势如何?

1.首先,新加坡对于区块链项目一直都处于一个友好的态度;

2.其次,就目前新加坡市场来看,全球知名的区块链项目基本都坐落在新加坡,这已经是已经相对成熟且知名度较高的市场,莱特币、比原链、唯链等比较知名的区块链平台都已经在新加坡成立基金会用于发行ico项目。

3.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后期可以让新加坡当地持牌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合规意见书。

如何注册新加坡基金会?

注册新加坡基金会的资料:

1.公司名称:以有限公司LIMITED/LTD结尾,中间可以加FOUNDATION;

2.董事资料: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至少2名董事,其中一人为新加坡籍人或长期居住新加坡,另一位国籍没有限制,提供注册人身份证或护照拍照(扫描件);

3.注册资本:默认1新币;

4.注册地址:新加坡本地地址。

5.经营范围:软件开发(咨询)、信息技术服务、IT研究等类别。

注册时间:新加坡注册局(ACRA)对非盈利公众基金会给出的官方注册时间为10-25个工作日,一般注册时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

基于国内明令禁止的区块链、ico项目政策,选择在新加坡投资区块链,除了可以合规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公司以外,新加坡律师还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利于区块链从业者合法合规的上交易所发币,所以投资区块链选择新加坡成了行业共识,所以在新加坡成立基金会做ICO是不二之选。

『捌』 基金会怎么做法律合规

什么是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就是律师针对交易所和项目TOKEN给出的意见书。版

先说一下这权个法律意见书的用途;

1.区块链ICO项目上交易所需要。

2.证明项目合法合规的运营向新加坡MAS报备,以后不怕被查。

3.增加项目公信力说服投咨者,项目合法合规,增加投咨者的信心。

法律合规意见书包含的内容有那些呢?

1、1.白皮书修改(律师根据新加坡相关规定对白皮书进行修改,不触及新加坡法律)

2、项目TOKEN非证券化性质证明(证明您项目是非证券化性质的)

3、私幕协议

4、公幕协议

这些必须要新加坡专业的持牌律师做的。 办理时间1-2周左右。

办理法律意见书需要的资料:

1.项目白皮书英文版。

2.董事资料

3.主体公司的注册证书,注册纸,章程

注意事项;主体公司必须是新加坡非盈利基金会,新加坡普通公司是出具不了法律意见书的。

『玖』 如何构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

方法步骤一、

民间金融是游离于金融监管机构之外的所有金融行为及金融主体的总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间金融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主体全民化、取息暴利化、规模扩张化等特征。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资金总额高达数万亿,却没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且规范我国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禁止性规范居多,难以发挥理想的规范作用。规制措施的捉襟见肘和立法的乏善可陈,给民间金融留下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灰色地带,不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亟须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规制,从准入标准、利率管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监测等方面提供操作性强的行为标准,降低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

方法步骤二、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思路

对吸收存款类与非吸收存款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交易主体、交易半径分别构建其监管框架,是促使监管机构有效监管民间金融活动的手段。

非吸收存款类。私人借贷通常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人缘关系,最容易发生重复博弈的情形,信息对称性强,欺骗者容易被识别。企业间借贷的交易双方往往聚集在特定的区域内,交易当事人很容易能通过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识别对方是否诚实履约。因此,局限在小范围内的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自身存在一套约束与惩罚机制,市场竞争秩序完全可以保障其正常运行,只需在法律上对其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保护,并通过引导、鼓励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放贷机构,其交易半径更为广阔、交易双方接触机会不多或人员流动频繁,导致信息网络、社会规范和惩罚的有效性逐渐减弱,因此需要在原有交易中增加专门从事收集、保存及公开违约信息的参与人即第三方市场主体,由其采取可靠的惩罚措施规避现在及未来可能存在的欺骗活动,评定交易者的信用等级。

方法步骤三、

吸收存款类。民间金融演变成私人钱庄、标会、合作基金会等吸收存款类机构后,其运作机制变得错综复杂,交易规模和半径进一步扩大,极易演变为变相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引发社会风险。而诉讼救济存在双方力量悬殊、诉讼成本高昂等弊端。对此,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并辅之以政府监管。即可设计一定的组织形式如投资中介组织,将企业筹资者与分散的投资者连接起来,再由第三方组织通过对投资中介的监管,将不诚信的交易者驱逐出市场;也可由第三方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屏障,最大限度消解二者之间的直接对抗。在政府监管层面,应采取更灵活有效的监管措施,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鼓励其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自律性监管。

方法步骤四、

构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具体路径

完善民间金融相关法律规范,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将民间金融纳入规范化轨道是促使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民间金融规制体系的构建亦应顺势而为,通过立法确认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建议修改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承认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赋予其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新界定合法与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组织之间的界限,修改贷款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放宽对企业间借贷活动的限制,将企业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信贷合约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放贷人条例、合会管理办法等,明确合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的产权构造,承认各类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的合法地位。对利率水平给予较大的容忍,按照借贷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控制机制。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贷款可由监管机构在科学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设定利率上限;对限额以内的借贷交易,允许民间金融的投资人与借款人根据市场需求协商拟定利率,向监管机构登记备案即可生效。

方法步骤五、

强化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形成以银监会为主导,央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机构职能与分工,形成构架清晰、权责明确、信息共享的有效监管网络。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金融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限制,必要时可要求民间金融组织交纳保证金或准备金,防止市场风险的扩散。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根据民间金融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特点,设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和资本维持规则,增强其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将民间金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出现严重风险的民间金融组织实施快速有效处置措施,将其因破产倒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

方法步骤六、

规范民间金融融资活动,保护民间金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定放贷人信息披露义务,对放贷协议、放贷人资格、放贷产品构成及风险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推行标准合同,由监管机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作标准合同,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统一的契约文书范本,促进民间金融交易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规范营销与收债行为,确立民间金融放贷人的营销行为准则,要求放贷人在广告宣传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禁止采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催账还钱。

方法步骤七、

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其虽能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也易引发欺诈及犯罪行为,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安全风险。我们只有把握民间金融的特点,遵循区别监管、分类规范、疏堵并举的原则,将其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整体框架,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相关法律规范建设,才能真正实现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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