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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基金会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1-04-01 15:35:35

『壹』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章程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经南京大学第三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名称为: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大学知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四化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出版《南大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南京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京大学校友:
1、凡曾在南京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2、曾在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南京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南京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凡虽非南京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京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南大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不受此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条 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贰』 校友会捐赠是否需要成立基金会

有规划么,有编制么?财务谁管?钱能使在正地方么?
这些你都弄明白了么?谁能确保基金会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你先设想一些问题,首先你自己的力量肯定不想
你想拉着别人一块,我想上面的问题别人都会问你一遍

『叁』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性补贴方案

第四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一)单位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补贴及奖励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4%计算;非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补贴及奖励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5%计算。补贴及奖励用于本单位的业务拓展费、事业发展基金、相关人员的补贴及奖励(原则上金额不超过70%)等支出。

(二)个人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1.指定用途捐赠的个人补贴及奖励根据实际到账金额,按以下方案分段计算奖励金额:

(1)实际到账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算;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2.非指定用途捐赠的个人补贴及奖励根据实际到账金额,按以下方案分段计算奖励金额:

(1)实际到账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核定;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5%计算;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计算;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三)非现金类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

非现金类捐赠根据物品的实际情况,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折算补贴及奖励标准。

(四)其他情况的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

其他情况的补贴及奖励,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界定

(一)补贴及奖励适用对象:筹资成功的校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不含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校友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相关人员)。

学校根据情况对基金会、校友会、职务相关人员另行给予工作补贴及奖励,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补贴及奖励方案,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现金类捐赠金额的界定以自然年度为补贴及奖励的年度单位,按当年度到基金会帐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三)非现金类捐赠物的界定以自然年度为补贴及奖励的年度单位,按当年度经学校资产处登记入库为准。

(四)单个合同分期到账的捐赠,按该阶段实际到账总经费统一计算补贴及奖励。

(五)单位与个人补贴及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执行

补贴及奖励按年度发放,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牵头拟定年度补贴及奖励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和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

『肆』 有关校友基金的问题。在线等!!!

我来回答科大的一些经验吧。
问: 校友基金会的使命是什么?
答:1.促进科大学生,教师,及世界各地的校友在各自事业上作出杰出成就;
2.促进科大和世界各地研究人员之间的学术文化交流。
问:校友基金会的当前目标是什么?

答:校友基金会目前正为以下项目募集捐款:

1一年一度颁发给科大二十名左右最佳优新生的"中国科技大学海外校友基金会优秀新生奖 (USTCAF Outstanding New Student Award)",每份奖金金额$300至$900;
2一年一度颁发给科大最有潜力青年科学家的"中国科技大学海外校友基金会优秀青年教师奖 (USTCAF Young Faculty Career Award)",每份奖金金额为$1000;
3一年一度颁发给来自特定中学的优秀新生的中学奖学金 (USTCAF High School Scholarship)",每份奖金金额为$300-$600;
4一年一度颁发给科大十名左右爱心奖(USTCAF Goodwill Scholarship),每奖金额$300左右,以帮助科大贫困学生。随着基金会的扩大,我们将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增加新的项目。
5客座学者(Visiting Fellowships)计划,支持一至二位海外有成学者到科大从事短期工作和讲学,每位费用在$2000左右。
问:校友基金会的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校友基金会的宗旨是“帮助科大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让每一位科大人,无论贫富贵贱,都终身享有成功和进取的机会。”

校友基金会将为提升科大声望和促进科大英才辈出而尽力。我们要帮助科大成为一所世界闻名的高等学府。我们的母校将会培养出诺贝尔奖的科学家,亿万资产的企业家,和超级强国中国的高级领导人物。我们也要帮助科大校友建立起一个全世界相连的网络。在这里,科大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会受到珍视,并有可能得到发展毕生非凡事业的宝贵机会。

问:校友基金会做过哪些事情,有什么影响和作用?

答:

校友基金会成立至今,我们专注于以下项目:
1.优秀新生奖学金项目:

校友基金会向十一位1996级科大新生颁发了优秀新生奖。1996年科大新生的平均高考成绩回升到全国前三名,基金会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1997年,校友基金会向十二位新生颁发了优秀新生奖。这一级新生中,科大招到了一位省第一名,两位省第二名,四位省第三名,扭转了新生的各省排名连年下降的趋势。由于这是海外校友新生奖颁发的第二年,基金会在这里起到了更大的作用,并受到了母校的特别感谢。
在1998年,校友基金会向十五位新生颁发了优秀新生奖。这一级新生中,科大招到了一位省第一名,一位省第二名,四位省第四名。头等奖金额一万元在中国首屈一指。
截止到2002年底,校友基金会已经在科大发放超过120份优秀新生奖学金,有力的帮助科大捍卫其一流生源的位置。目前中国科大的本科生源仍然位居全国前三的位置, 校友基金会为校友付出的热情和贡献感到欣慰。
2.爱心奖学金项目:

2000年开始,校友基金会创立爱心奖学金,“一个都不能少”成为爱心奖学金嘹亮的口号。短短数月,爱心基金筹款超过7万。
99年4月中国科大81级校友张宏博士代表基金会和中国田径代表团一起参加了世界最富盛名的波士顿马拉松比赛,他以顽强的毅力跑完全程。张宏的壮举为爱心基金筹集了超过2万美元的捐款。
目前校友基金会爱心基金超过十万美元,在科大发放了超过200份爱心奖学金,资助了众多寒家子弟完成学业。2001年,四川考生冯越宇接受爱心奖学金特别资助顺利到科大求学,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 国内各大媒体重点报道科大校友争相资助学弟学妹的爱心。
3.青年教师奖

从2001年开始,校友基金会设立奖金高达5000美元的青年教师奖,为科大最有潜力的青年科学家事业助跑,至今已有3人获奖。2001年首位获奖者杜江峰博士 2002年因在解决量子博弈理论的囚徒困境问题的出色成果,这一激动人心的研究成果得到了《自然》的高度评价。杜江峰为此致信感谢基金会对他事业的支持。
2003年开始,根据科大人事师资处的建议,校友基金会在科大教工中展开调研,决定将青年教师奖金额调整为1000美元,同时增加获奖人数。
4.中学奖学金

2001年,蒋华/陈雪生校友夫妇设立中学奖学金,在中学母校四川威远中学/安徽蚌埠三中颁发。鼓励最优秀的中学生报考中国科大,两年来,两所中学高考成绩最好的学生都考入科大
2002年,中学奖学金在四川威远中学、安徽蚌埠三中、安徽庐江中学等四所中学发放,赢得开门红。
2003年,校友基金会已设立13个中学奖学金,遍及10个省市。
5.校友基金会还创立了多个特别基金,例如

校友基金会为科大四十周年校庆共筹集捐款$11491,用于邀请各名校校长与两院院士参加校庆典礼。
6.校友基金会除为科大募集超过37万美元的捐款之外,还致力于

建立科大全球校友网络,先后推出整合的校友网站包括GAN.ustc.e和www.ustcers.com,基金会已经初步为校友之间 沟通与交流架设桥梁。
推动校友和科大以及中国的学术和创业交流,基金会先后在2000-2001年度组织两次大型校友代表团回访科大与中国,在科大进行了几十场学术报告, 基金会还组织校友访问北京、上海和深圳,帮助校友寻找创业良机。
推出《校友风采》访谈,遍访科大海内外三十位杰出校友,包括了科大校友中的学术精英、商场领袖乃至时尚骄子、青年诗人,他们的创业经历极大的振奋了科大校友的士气,推动了科大人之间的思想交流。
问:校友基金会的会员资格,权利,福利是什么?

答:捐款超过会费并遵守基金会章程的科大校友和朋友自动成为基金会会员。会员权利平等,有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金会为会员提供一定的服务,如基金会的JobBank。另外,在1999年每一个捐献$125以上的新会员赠送USTCAF正式T恤一件。
问:校友基金会目前的组织形式是什么样的?

答:校友基金会由会员选举出的基金会管理委员会(USTCAF Governing Board)管理。1999年管理委员会有十七位委员,汤晓鸥(859)是1999年管理委员会主席. 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是义务位基金会工作,基金会不支付任何报酬.管理委员会欢迎任何意见和建议
问:我的捐款中,有多大部分会被用于基金会的目的上?

答:校友基金会保证您的捐款的至少85%会用在奖学金(scholarship)和资助(fellowship等)上。基金会的任何成员都不能从基金会收取报酬。基金会的活动经费,如邮递,宣传,筹集捐款活动的费用,都将被控制在最低限,并不得超过捐款的15%。
问:校友基金会会费是多少?

答:在一年内捐献$15以上者可成为基金会的会员。一次捐赠$125以上,或三年内累计捐赠$175以上者自动成为基金会的终身会员。
问:我的捐款是否可以免税?

答:可以。校友基金会已得到联邦税务501(c)(3)免税许可(IRS DLN 17053119010018)。同时,如果您的捐款在$250以下,您不需收据。
参考资料http://fund.ustc.e/1999/faq.html

『伍』 北京大学校友会的组织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陆』 爱心社工作计划

爱心社工作计划

爱心助学基金会以“奉献爱心,服务学生”为宗旨,新的学期里,努力实践,以好的姿态、积极的工作,为发扬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回报学校,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本学期工作计划如下:、
1、爱心助学基金会成立大会;
2、组织学生进行爱心捐款助学活动;
3、开展将学校垃圾变成爱心的活动。
2、办爱心书展活动及爱心献书活动;
3、招新之后,举办增进社员间感情和进行交流的活动(比如,野炊、文娱活动、社员座谈会等);
5、去敬老院活动,与孤寡老人结对子,给他们带去一片“孝心”;
6、组织人员担任定海贫困生的义务家教;
10、举办增强社员社会实践能力的活动;(如:爱心卖报、社区服务等);
1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其学校的团委联系,去那里举行献爱心活动;
16、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社员下乡献爱心。
总之,在本学期中,我爱心社积极开展各项适合本社性质的活动,积极服务广大学生,积极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并且让本社社员能在活动中增长自己的才干,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

『柒』 复旦大学校友会的组织章程

复旦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复旦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UAA。
第二条本会为复旦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复旦人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复旦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 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 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 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复旦大学(包括原上海医科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及在其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工作过的人员,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复旦校友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对复旦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在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19日复旦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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