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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介绍

发布时间:2021-04-01 11:59:20

基金会管理办法的基金会管理办法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❷ 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于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于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条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❸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管理办法及说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按照章程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由专兼职人员 5 ~ 6 人组成,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 办公室负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基金的募集和运作以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基金会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有关问题,并对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凡须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均须有到会理事的 2/3 同意方可有效。

第四条 监事会监事参加理事会,因工作需要可独立召开会议,并做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授权不得外传。

第六条 基金运作是保证基金会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减少风险,确保投资受益最大化,使基金不断增值,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精神,基金会采取 “多元化”投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投资计划。投资计划须经理事长和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办公室基金运作情况汇报,并进行对策研究,逐步做到科学理财,以求基金运作的最佳效果。

第九条 为激励相关人员积极努力做好基金运作与投资工作,基金会每年可从市场运作资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奖励相关人员,但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章程规定,作好预算,由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形成的各项文件、资料均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后实施。

说 明

在基金会成立第一次全会上,办公室提供了一个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管理办法 ( 讨论稿) 》,共 12 条,明确了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基金管理原则、运作方法和途径,基金安全、增值、合理使用等。会议进行了热烈讨论修改,为使该办法更切合实际并要求各理事在会后对 “办法”进行认真修改补充,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办公室,同时办公室将会议上的意见进行梳理并进行必要的调研。连同反馈意见再一次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会后办公室先后向同类奖励单位,如詹天佑科学技术奖、陈嘉庚奖等进行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主要有: 第一,基金会对基金的运作必须掌握主动权,投向哪儿? 怎么投? 由基金会决定,不能简单地委托他人运作; 第二,任何一项投资,都有风险,为少担风险,可请一个理财有经验的同志当顾问,为理财出谋献策; 第三,投资多元化较为理想,即买国债、银行理财、购买基金三三制最为合适,也可拿出少量资金投资于企业。办法发出后,各理事未提出不同意见,只在文字上做了一些斟酌现发给大家,请理事会审议。

❹ 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号

《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9月27日

❺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❻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介绍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 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 基金会、捐赠人和回受益人的答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在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4年3月8日由国务院令 第400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条。《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18号)。《条例》在总结过去16年来中国基金会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立法的经验,第一次系统地对基金会登记、组织机构、财产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这个被称为“虽然不是最好,但显然就是答案“的条例,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中占据了自己独特的地位。

❼ 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介绍

《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中国民内间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法容规(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 通过,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 第18号发布,共14条。《办法》主要规定了基金会的定义、设立条件、审批体制、资金筹集规则、资金使用保值规则、资助协议和行政费用的规范以及监管 规范等,尽管这个办法内容简单,对基金会的定义也不准确,但这个办法对促进中国基金会的成立、发展,尤其是促进中国“官办”基金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故该《办法》被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 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所取代,于2004年6月1日起废止施行。

❽ 《基金会管理条例》如何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类的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版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权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非公募基金会由个人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立,资金由设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会募集。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为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了渠道。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在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金会的规定。

❾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国家法律吗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法律,但这是广义的法律,具体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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