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发起并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B. 红十字会
2009年5月15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爱心接力中国行”启动仪式在北京鑫海锦江大酒店举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王海京、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王汝鹏、副秘书长刘选国, “天使阳光基金”爱心天使、著名演员陈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政委何建武,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李真,深圳星银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张柬华等出席仪式。中国红基会秘书长王汝鹏在活动仪式上致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王海京宣布“天使阳光——爱心接力中国行”启动。
“天使阳光——爱心接力中国行”活动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发起的一次面向全国开展的一次巡回筛查、救治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专项行动。在这一行动中,天使阳光基金将联合爱心企业和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募集专项资金,到贫困地区对适龄儿童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儿进行资助。目前该活动已经确定在河南、安徽、陕西三个省先期开展,并将于近期次递实施。
为保证爱心接力活动顺利实施,天使阳光基金每确定一个救助省区,都需要首先定向募集善款,同时确定实施救助行动的定点医院。到目前为止,已经为河南站募集善款60万元,用于资助不低于50名先心病患儿的手术治疗,由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提供医疗保障。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为第二站安徽站捐助善款50万元并提供技术支持,后续善款正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筹集。
爱心接力活动还得到了演艺界明星的大力支持。据悉,接力活动每到一站,都将有一位该省籍演艺明星出席宣传推广活动。曾主演过《无极》、《大明宫词》、《和你在一起》的著名演员陈红则出席了本次接力行的启动仪式,并接受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王海京亲手授发的“爱心天使”聘书及纪念牌。她表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爱心活动,她本人将尽力支持、宣传这个爱心接力活动,并号召更多爱心人士关注和支持对贫困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救助行动。
仪式最后,现场嘉宾共同按下“天使阳光——爱心接力中国行”活动启动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王汝鹏将“爱心接力中国行”队旗亲手交到首站定点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李真手中,李院长代表定点医院表示将全力支持配合救助行动,提供最有力的医疗保障。
据统计,我国有400多万先心病患者,其中一半为儿童,每年还有约14万名先心病患儿出生。就我国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99%的患儿是完全可以通过手术治疗得到康复的。但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能够得到及时治疗的只有6万人左右,许多贫困的家庭往往只能放弃治疗。2006年5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启动了“天使阳光基金——贫困先心病儿童救治行动”,面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专门为贫困家庭的先心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截至 2009年4月,“天使阳光基金”已经筹集732万元,直接为465名贫困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实施手术提供资助;九家定点医院为541名孩子减免医疗费用386万,该项目累计救助患儿已达到1006名。
C. 中国红十字协会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区别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下属单位。。。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专和国统一属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D.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提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
(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这两个组织是什么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分支。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3年创立于日内瓦,红十字国内际委容员会是一个独立、中立的组织,其人道职责主要源自1949年《日内瓦公约》。该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全球80多个国家共有大约1.3万名员工;资金主要来自于各国政府以及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自愿捐赠。宗旨是为战争和武装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护和援助。
F.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书记是什么级别
中国红十来字基金会是源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说白了,这是个官办的民间组织。其应该是没有级别的。
不过可以推测,王志上一个职位是丽江市副市长(副厅级)
这个职位是升职,也不可能直接从副厅到副部
所以合理的推测应该是正厅级。
G. 谁是红十字基金会的创办人
亨利.杜南
H.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第三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司马义·艾买提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蒋正华 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佩云(女)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原中国红十字会会长
名誉副会长
江亦曼(女) 原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名誉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葆宁四海国际集团公司董事局副主席、珠海怡华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霞(女) 人民日报新闻战线《艺树》杂志主编、西部女性阳光基金管委会副主任
张帆 北京金中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旭东索贝国际机构首席品牌执行官、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执行主任
赵勇 香港富华集团总裁
袁莉(女) 青年演员
徐中远 原中共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局长
唐堂 北京丰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奔跑天使基金管委会主任
陶虹(女) 青年演员
鲁健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众基金管委会副主任
潘明才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原司长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秀慧(女) 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部长
王志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已离职)
王世涛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宣传部部长
刘小青 《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社长
刘明胜 京华时报社执行副总编辑
刘忠义 家庭期刊集团公司驻京办主任、和谐家庭公益基金管委会委员
刘忠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刘选国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
齐中祥 沃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丹(女)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理事长
汤敏 经济学家、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
李亚鹏 青年演员、中国红基会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吴苾雯(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
沈阳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
金锦萍(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查慧勤(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筹资与财务部部长
郭长江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党组副书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
唐春霞(女) 长江商学院校友事务发展部副主任、长江商学院校友会副会长、长江公益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
龚怡怡(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董规熔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富春江国际老年公寓副理事长、建设总指挥
黑德昆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秘书长
监事
徐猛 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主任
I. 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下设机构,基金会办公和筹资相对独回立,但需要向中国红十字会汇报相答关工作。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募捐基金会性质,行使公共公益募捐和救助工作,而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机关,有政治权利
J.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孙士彬、寇德松
名誉副会长:常辉
理事长:张淑琴
副理事长:杨金凌、沈洪瑞、陈智、高玉、施国连、王心丽
秘书长:张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