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规范市场秩序采取哪些措施
规范市场秩序必须综合采取各项措施:
一是,必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二是,必须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并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
三是,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认识到市场秩序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市场法治建设,从严执法,从严监管。通过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㈡ 金融市场秩序需要如何规范发展
借贷网讯 民间借贷需要全面的给予提高,更加需要解决诸多借贷问题,作为参考,开展民间金融市场的监测、管理、分析,给予更多的统一规范性活动,建立了监测体系,该项监测也是资金的价格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然后给予相关的法律约束,同时也减少了一些风险,民间借贷也是简单的法律概念,同时还要给予规范才可以,自然也不会不健全,为此也避免了社会矛盾、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㈢ 如何规范市场秩序要事例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健康运行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努力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为促进公平竞争、净化消费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一是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二是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三是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初见成效。四是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比如狠抓安全生产、加强金融监管、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逃汇套汇、反洗钱、反假币等等。五是长效机制建设有新的进展。修订了《公司法》,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同时也要看到,有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仍时有发生,盗版侵权、传销和各种类型的商业欺诈仍屡禁不止。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
第一,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监管。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坚决把假冒伪劣商品逐出农村市场。同时,正确引导农民消费,增强广大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能力。
第二,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一是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
第三,规范直销,查禁传销。要坚决取缔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务求摧毁传销网络。
第四,加大打击商业欺诈力度。商业欺诈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构成了很大威胁,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坚持打防结合,把诚信兴商活动作为重要抓手,倡导和弘扬诚实经营的良好风尚,褒奖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曝光商业欺诈的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从中学到辨别真伪的本领。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还要针对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搞好其他专项整治。比如,要打击制售假劣建材、汽车配件、烟酒和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走私贩私和套汇、网络炒汇、洗钱;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开展化肥价格、电力价格、医药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㈣ 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行为和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列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七大主要任务之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的有序性不仅是判定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志,更是决定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中国经济在建立平等、公正、开放的竞争性市场环境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
要从根本上消除当前存在我国经济生活之中的各种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甚至行政性限制竞争,必须在塑造竞争主体、完善竞争规律体系、健全产业进入退出机制、促进企业兼并及联合、打破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规范制度,健全机制
要规范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效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就应当拥有相应的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此,要继续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所有权与资产控制权的分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调整、改革这些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财产责任形式。
在转制过程中,要重点解决好针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企业在经营运作中的所有非理性行动甚至重大失误,都与主要领导人自身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要进一步在经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奖惩和监督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鼓励推行更能促进企业理性经营、遏制短期行为的薪酬计划。
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不仅要有规范的企业制度,还应当有一套能够有效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经营机制,包括内部管理、决策形成系统、动力刺激方式、经营战略选择、组织与技术创新等。
二、尽快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
要逐步摒弃以所有制、地域和部门归属划分企业形态的做法,代之以按照财产关系的归属、责任承担和组织形式,将市场竞争主体划分为公司、合伙和独资三种企业形态,分别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来对不同主体予以法律确认和执法监管。
在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方面,应对已有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些专门性法规加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加紧修订已过时的《企业破产法》,加快对在整个市场竞争中具有基本法地位的《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并配套制定一些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使它们尽快颁布实行。
在调整市场主体与国家、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方面,尽管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已有几项法规,但目前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障面过窄、统筹层次较低、各地做法不同等问题,还是应当尽快制定实施一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
完善法律体系还意味着健全、充实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执法监管机构。要强化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一般性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保险、文化、卫生等特定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此外,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行,组建反垄断部门,并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组建一些针对特定市场的专门性监管机构。
三、健全产业的进入退出机制
厂商进出自由是形成有效竞争市场秩序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大多数竞争性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存在的市场集中度偏低、过度竞争严重等问题,与进入壁垒不完善、退出壁垒过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为避免厂商过多进入导致过度和低效竞争,进入管制应主要针对那些规模经济显著、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需要巨额的初始投资,而且规模经济在产业发展中起着举足重要的作用,通过行政手段提高进入壁垒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除上述产业外,其他产业对厂商进出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降低进入和退出壁垒,逐步恢复产业所既有的基于技术经济特点的自然壁垒。拆除行政性进入壁垒(包括依靠行政力量建立的限制限价、外埠货物禁入等壁垒),除了通过经济立法和政策调整解除对一些行业的进入限制(主要是非国有企业)外,还需要通过完善企业制度、改革现有的财税体制以消除行政部门来自行政干预的利益激励等措施配套。
在降低退出壁垒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完善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体系和机能,减少由于市场组织的相对落后给企业退出带来的市场成本。对于已经发生过度竞争且出现持续性生产能力过剩的衰退型产业,政府应通过对企业技术上、经营上的指导,帮助筹集转产资金的融资,以及对转行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及其他援助措施等产业援助,促使该领域的劳动力和资本等向工资率、利润率更高的其他产业顺利转移。
四、鼓励基于有效竞争之上的企业兼并和联合,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在我国,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与行业盈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主要是由不同集中度的产业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差异造成的,而不是大企业共谋的结果。因此,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使分散的生产能力向优势企业集中,改善企业的规模结构,是遏止过度竞争、推动市场秩序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要继续鼓励企业间包括横向兼并在内的兼并和联合,尤其是在规模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产业,更应大力整合产业组织,将原先缺乏最低有效规模的企业联合起来;不仅鼓励优势企业去兼并劣势企业,也要鼓励企业实行“强强联合”,通过大企业间的联合和重组,在较短时期内适当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大规模企业。
政府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不应是简单依靠行政手段,搞违背市场规律的“拉郎配”,而要将着眼点放在优化资产重组环境、降低兼并成本,为大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上来。要采取较为宽松的市场结构政策,促进企业兼并和企业集中;通过对某些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形成一定的行政性壁垒,增大兼并和联合的潜在收益;就一些重大问题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规则,降低兼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
五、逐步将竞争机制引入行政性垄断行业,构建平等、开放的竞争格局
国家依靠行政力量实施垄断的行业应只限于涉及国家安全、自然资源、少数公共产品生产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领域。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处于行政性垄断状态的行业与部门都要打破垄断,进行彻底的改革和重组,创造开放、平等的竞争格局。
对于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要引入并强化竞争机制,创新企业制度,实现规模经营,重点要放在同一业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非国有资本包括外国资本进入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改造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等上面。
打破垄断体制要与转换政府职能同步进行,应在准确界定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政府监管组织结构,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所有投资者的公平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打破行业垄断应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此,要尽快清理不利于打破垄断、实行竞争的法规,修改和完善《电力法》、《航空法》等有关法律,并加快《电信法》、《石油天然气法》等的立法进程。
六、规范政府行为
市场发生功能性障碍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控,并不能证明政府就不会出现缺陷。实际上,政府行为的错位将会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地方政府影响竞争秩序、制造市场壁垒的实质还是财政问题。从长期看,必须有步骤、有计划地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地方财政尤其是市县级财政的支出负担,以缓解财政增收的压力;在当前,要适当加大中央财政对不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放弃各种保护主义措施的积极性。但在根本上,还是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上下级政府间的财税关系,削弱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动因。
要消除政府部门对市场竞争的不正当介入,必须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前提。总体上看,机构改革应加强职能性机构,逐步以至完全撤消原来的行业性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适时组建和扩充新的市场监管机构。另外,还要通过建立一套规范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体系,将政府机构的职能、权限以及对市场运行的管制和干预明确置于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不仅是彻底清除目前存在于一些政府部门的自我膨胀机制的“治本之策”,也是改善政府机构执法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有效途径。
㈤ 如何规范市场秩序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答: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应该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2题没讲,我也不清楚。
㈥ 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是什么
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是
加强职业道德。加强诚信建设。
参与市场活动的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一般由 政,府或行业协会制定。
它包括市场进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
㈦ 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什么来规范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规范.
1.市场规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规则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市场道德规范等形式,对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2.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3.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应该树立诚信观念,遵守市场道德,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4.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这就是书上的
和我们老师讲的
也就是我记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8.
㈧ 规范市场秩序最直接的措施是什么
市场秩序是指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个体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状态。市场秩序惫味着每个市场参与者拟通过市场获得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的同时,每个市场参与者又是市场秩序的供应者,即市场秩序产生于市场主体的行为之中。这些行为包括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
(1)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维护,所以要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市场秩序。(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此,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㈨ 以下属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有(多项选择)
市场规制法里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广告法。
所以你这题选 B . C . D . E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是属于宏观调控法的
附:
猛然发现网络里有。。。
五、市场规制法体系构成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由于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交叉,在设计市场规制法体系的结构时,学界存在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