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官网是
中国绿色发展基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共建绿色经济,为实现美丽中国贡献力量,国际绿色经济协会与中国绿化基金会决定共建成立“中国绿色发展基金”。
中国绿色发展基金,是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设置的由国际绿色经济协会负责运营管理的专项基金,属于针对绿色发展的公益性基金,享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的优惠政策。
中文名
中国绿色发展基金
外文名
China Green Foundation
成立时间
1985年9月
快速
导航
宗旨任务主要来源筹集方式基金使用方向愿景呼吁
成立背景
国际背景
2012年6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召开,130多个国家元首围绕“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两大主题,最终达成了“我们憧憬的未来”的成果文件。确立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方向,开启了全球绿色发展的后里约时代。
国内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开启了从源头上系统治理环境危机的新模式,为绿色发展导入了内生的市场机制,催生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广阔前景。
B. 中国绿色基金会是哪里怎么在网上查不到
你在仔细看一下,是你自己主动捐的,还是通过活动捐的。目前中国的各种行会可多了,骗子也不少。包括所谓的基金会,多数也是筹钱在赚钱。真正做好事的没几个。
C. 2010年中国成立了什么基金会 关于绿色,低碳,环保的
连续几天,新能源和环保类的股票都成为资本市场“两会行情”最强劲的“拉升者”,这主要是拜“低碳经济”的概念所赐。
就在两会召开之际,国家发改委气候司正在起草 《关于低碳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国描摹一个发展低碳经济的路线图。
而与此同时,全国已经有超过20个省市准备启动低碳经济。他们纷纷委托国家级能源研究机构,制定低碳经济发展规划。
3月10日,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的官员说:“《关于低碳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实际上是一个旨在为低碳热潮降温的文件。这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不会对具体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这个文件不会马上出台,还需要时间。”
另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等相关司局还没有接到上述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D.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的概况
对于环境,全球绿色资助基金的第一个认识是:我们不能只保护半个地球,而必须为拯救整个地球而努力。保护半个地球犹如只扑灭了火焰的一半。我们必须首先扑灭分布在周围的火点以阻止火势向外无蔓延。所以只着眼于美国的环境问题将无益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的第二个认识是:大多数环境问题最终应在地区基层解决。环境问题正在不断全球化,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正日趋地方化。在发展中国家里,基层团体有效组织起来,以小额资金和众多志愿者的能量,可以事半功倍地解决环境问题。
在世界的许多地方,都存在一些活跃的环境群体对社会的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他们帮助人们提高环境意识,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参与推动各种环境工作并作为当地环境监督者。同时,他们在当地,地区间和整个国家的范围内帮助保护自然环境和公众健康所作的努力,促进了民众参与民主化进程,从而帮助新兴民主国家丰富其市民社会。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认为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所带来的问题,以及把污染转驾到其他国家的现象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解决途径之一就是大力援助那些在各自国家里探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团体。
过去几十年中,北美和欧洲的环境得到改善。然而,却在无形中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环境的压力。那些开采资源的公司和污染企业为逃避自己国家严格的环境污染的制裁而来到法规相对不完善的贫穷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运动者需要在他们各自国家的环境和经济领域赢得声势,而为此提供所需的财政支援应是发达国家环境赞助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促进民间基金会和个人捐助者更好地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环保运动,1993年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旧金山市建立,之后总部设于科罗拉多州。全球绿色资助基金资助那些以社区为基础,可以最有效赞助小额资助的环境活动团体。资助额从200美元至5000美元不等。
这些资助是用来帮助几乎没有任何外部支持的各类小型志愿者团体。在世界各地,有许多受助的环境组织收到的第一笔捐助都来自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对于这些团体来说,这些可供组织运作的基本费用,如经费,电话费,印制费及其他办公费用,可以帮助他们建立起自己的组织能力。同时这些资助也给了他们自信心,提高他们的信用,使其更有效地推动当地的环境保护事业。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顾问委员会。它由那些在当地了解如何最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环境领袖们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推选可以获助的组织。这种参与式的,以群体为基础的工作方式有利于环境领域内建立民主机制。同时,顾问委员会对本地环境群体及其需求的掌握同样让捐助者们受益匪浅。
E. 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秉承什么宗旨
集团公益基金会秉承什么宗旨,并称的宗旨就是服务员。
F.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G. 谁能介绍下能源基金会是怎么回事儿
能源基金会(抄The Energy Foundation,EF)为一家非政府、非营利性机构,是几个对可持续能源感兴趣的主要基金会的合伙同盟组织。能源基金会于1991年由约翰与凯瑟琳·麦克阿瑟基金会(The John D.and Catherine T.MacArthur Foudation)、皮氏慈善基金会(The Pew Charitable Trusts)和洛克菲勒基金会(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共同创建。乔伊斯·默兹吉尔墨基金会(The Joyce Mertz—Gilmore Foundation)和麦克耐特基金会(The McKnight Foundation)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作为基金合伙人加入。
1999年3月,由美国大卫与露茜西·派克德基金会资助,能源基金会管理运作的能源基金会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启动。2002年,威廉与佛洛拉·休利特基金会加入。
H. 什么是全球绿色资助基金
为促进民间基金会和个人捐助者更好地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环保运动,1993年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旧金山市建立,之后总部设于科罗拉多州的博德市。其创始人和执行董事Tchozewski是国际小额资助的倡导者,他首次投入社会运动是在1978年参与创办洛矶平原“真理之力”。1980~1983年,他在美国公谊委员会洛矶平原项目工作,参与反核和裁军运动,并在1983年参与创立了洛矶山和平正义中心。1989~1992年他在旧金山担任绿色和平组织太平洋西南区的主管。2004年他荣获美国基金会理事会的“罗伯特·斯瑞尼尔创造奖”。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的宗旨是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基层环境运动进行小额资助,以期帮助保护全球环境。通过小额拨款给维护环境可持续性的机构,加强发展中地区的草根环境运动。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认识到人们不能只保护半个地球,而必须为拯救整个地球而努力,只着眼于美国的环境问题将无益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问题正在不断全球化,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正日趋地方化,大多数环境问题最终应在基层地区解决,而在发展中国家,基层团体有效组织起来,以小额资金和众多志愿者的能量,可以事半功倍地解决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所带来的问题,以及把污染转嫁到其他国家的现象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解决途径之一就是大力援助那些在各自国家里探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团体。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最未受关注而又面临诸多环境威胁的地区广泛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活动。全球绿色资助基金资助那些以社区为基础,可以最有效赞助小额资助的环境活动团体。资助额从500美元至5000美元不等。美国有很多基金会资助经过注册的组织和需要大量资金的项目,而全球绿色资助基金认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组织需要的经费资助并不很多,而且这些国家中的很多组织注册比较困难,所以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主要是帮助这些正在起步的环保社团,给予一些小额资金的支持,以帮助人们保护自然环境,推行可持续生活方式,保持生物多样性,并促进公众参与决策。资助的金额较小是它的一大特点。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作为大的拨款机构(常常觉得很难找到值得支持的小的草根机构)和新成立的或者小的机构之间的一座桥梁,有效地让小额的拨款发挥效果。
在世界各地,有许多受助的环境组织收到的第一笔捐助都来自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对于这些团体来说,这些可供组织运作的基本费用,如经费、电话费、印制费及其他办公费用,可以帮助他们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同时这些资助也给了他们自信心,提高了他们的信用,使其更有效地推动当地的环境保护事业。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顾问委员会。它由那些在当地了解如何最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环境领袖们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推选可以获助的组织。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依赖于全球100多位志愿顾问,他们都在当地,可能是记者、教师或者从事其他职业,但是他们都是积极行动的领导者,非常熟悉所在国家的环境运动和当地社区。这个顾问网络还帮助建立了简单的拨款程序,使管理成本最小化,顾问委员会负责推选可以获助的组织。这种参与式的、以群体为基础的工作方式有利于在环境领域内建立民主机制。同时,顾问委员会对本地环境群体及其需求的掌握同样让捐助者们受益匪浅。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中国大陆的工作开始于1998年,在中国,该基金通过一个当地的顾问委员会开展工作,支持了广泛的项目,涉及可持续发展、教育、栖息地保护、环境新闻、研究、联络和学生社团的活动。
I. 中美低碳能源基金会是国家的部门吗
不是,这是中美能源合作项目机构。
J.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的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中国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抄认袭识到,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环境问题和领域中最重要的国家。近年来,中国也不断涌现为改善环境而建立起来的基层组织。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于1998年开始直接资助中国的民间组织。在过去的几年中,先后有自然之友、绿家园志愿者、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Green SOS等几十家团体获得资助。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中国顾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温波 中国项目协调人
David Gordon 太平洋环境组织`
李皓 地球纵观
吕植 保护国际
李冰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
胡勘平 中国绿色时报
项目监察组:吴昊亮、常城
中国顾问委员会成员将具体负责推荐民间组织申请资助的工作,最终决定获资助组织名单将由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