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原太宗商品交易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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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怎么样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汉族,临川(今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
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政绩显著。熙宁二年(1069年),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因守旧派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罢相。一年后,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罢相,退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新法皆废,郁然病逝于钟山(今江苏南京),赠太傅。绍圣元年(1094年),获谥“文”,故世称王文公。
王安石潜心研究经学,著书立说,被誉为“通儒”,创“荆公新学”,促进宋代疑经变古学风的形成。哲学上,用“五行说”阐述宇宙生成,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其哲学命题“新故相除”,把中国古代辩证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王安石在文学中具有突出成就。其散文论点鲜明、逻辑严密,有很强的说服力,充分发挥了古文的实际功用;短文简洁峻切、短小精悍,名列“唐宋八大家”。其诗“学杜得其瘦硬”,擅长于说理与修辞,晚年诗风含蓄深沉、深婉不迫,以丰神远韵的风格在北宋诗坛自成一家,世称 “王荆公体”。有《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等存世。
人物评价
韩琦:安石为翰林学士则有余,处辅弼之地则不可。
曾公亮:上与介甫如一人,此乃天也。
唐介:安石好学而泥古,故论议迂阔,若使为政,必多所变更。安石果用,天下必困扰。
曾巩:巩之友有王安石者,文甚古,行称其文。
司马光:人言安石奸邪,则毁之太过;但不晓事,又执拗耳。
黄庭坚:余尝熟观其(王安石)风度,真视富贵如浮云,不溺于财利酒色,一世之伟人也。
张芸叟:王介甫如空中之音,相中之色,欲有寻绎,不可得矣。
杨时:今日之祸(金人围京城,勤王之兵四集),实安石有以启之。
朱熹: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然)卒之群奸嗣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宁、宣和之际,而祸乱极矣。
陆九渊:公畴昔之学问,熙甯之事业,举不遁乎使还之书。而排公者,或谓容悦,或谓迎合,或谓变其所守,或谓乖其所学,是尚得为知公者乎?英迈特往,不屑于流俗声色利达之习,介然无毫毛得以入于其心,洁白之操,寒于冰霜,公之质也。扫俗学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道术必为孔孟,勋绩必为伊周,公之志也。不期人之知,而声光烨奕,一时钜公名贤,为之左次,公之得此,岂偶然哉。
朱光庭:昔王安石当国,惟以破坏祖宗法度为事,每于言路,多置私人,持宠养交,寖成大弊。严有禧:惟王莽、王安石、贾似道三人力任为必可行,而皆以扰民致乱。
崔鶠:除异己之人,著《三经》之说以取士,天下靡然雷同,陵夷至于大乱。
敖器之:荆公如邓艾缒兵入蜀,要以险绝为功。
罗大经:国家一统之业,其合而遂裂者,王安石之罪也。
颜习斋:①荆公廉洁高尚,浩然有古人正己以正天下之意。及既出也,慨然欲尧舜三代其君。②且公之施为,亦彰彰有效矣。用薛向、张商英等治国用,用王韶、熊本等治兵,西灭吐蕃,南平洞蛮,夺夏人五十二砦,高丽来朝,宋几振矣。
蔡上翔:荆公之时,国家全盛,熙河之捷,扩地数千里,开国百年以来所未有者。
蔡东藩:上有急功近名之主,斯下有矫情立异之臣。如神宗之于王安石是已。神宗第欲为唐太宗,而安石进之以尧、舜,神宗目安石为诸葛、魏徵,而安石竟以皋、夔、稷、契自况。试思急功近名之主,其有不为所惑乎?当时除吴奎、张方平、苏洵外,如李师中者,尝谓其必乱天下。新法非必不可行,安石非必不能行新法,误在未审国情,独执己见,但知理财之末迹,而未知理财之本原耳。当安石知鄞时,略行新法,邑人称便,即哓哓然曰:“我宰天下有余。”不知四海非一邑之小,执政非长吏之任也。天下方交相诟病,而安石愈觉自是,黜陟予夺,任所欲为。至若登州妇人一案,较诸斗鹑少年,尤关风化,同僚谓不宜减罪,而彼必欲减免之,盖无非一矫情立异之见耳。夫朝廷举措,关系天下安危,而顾可以矫情立异行之乎?我姑勿论安石之法,已先当诛安石之心
梁启超:①若乃于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悠悠千年,间生伟人,此国史之光,而国民所当买丝以绣,铸金以祀也。距公之后,垂千年矣,此千年中,国民之视公何如,吾每读宋史,未尝不废书而恸也。②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诟,易世而未之湔者,在泰西则有克林威尔,而在吾国则荆公。
列宁: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实行土地国有未成。
毛泽东:(王安石)可谓有专门之学者矣,而卒以败者,无通识,并不周知社会之故,而行不适之策也。
黄仁宇: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学者的兴趣,端在他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要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他与司马光争论时,提出“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理论,其方针乃是先用官僚资本刺激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如果经济的额量扩大,则税率不变,国库的总收入仍可以增加。这也是现代国家理财者所共信的原则,只是执行于11世纪的北宋,则不合实际。
余英时:神宗与王安石共定国是以后,皇帝事实上已与以宰相为首的执政派联成一党,不复具有超越的地位。
『叁』 唐太宗如何促使政世局面的形成
唐太宗时期繁荣昌盛的局面叫“贞观之治”
政治措施,唐初政治主要延隋旧制,唐太宗主要政治贡献集中在纳谏和用人上,兼听是指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不偏听偏信;纳谏是指君主接受正确的意见和批评,改正缺点、错误,防止政治上和个人的失误。兼听纳谏是封建帝王重要的个人政治修养和品质、作风。要兼听纳谏,也是封建君主都知道的,但要做到却是十分不容易的。
唐太宗力求成为明君,魏徽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他希望唐太宗能够“兼听纳下”,成为一个有道明君。君主兼听纳谏,则“贵臣不得壅蔽”,“下情必得上通”。国家便能治理好。唐太宗很重视魏徵的意见,并在自己的行动中,尽可能兼听纳谏。 唐太宗与直言进谏的魏徵的关系,以及对魏徵进谏的态度,证明了他确实是个善于纳谏的君主。魏徵有“耻君不及尧、舜”的忠诚,在贞观年间,无论是国家政事,还是唐太宗的个人行为,只要他认为不妥的,便直言进谏,即使要冒犯唐太宗,也不退却。唐太宗也认为,魏徵“每犯颜切谏,不许我为非,我所以重之也”。魏徵进谏,唐太宗纳谏,成为封建社会君明臣贤的美谈,唐太宗被誉为“从谏如流”的明君,是与魏徵不断直谏密切有关的。唐太宗也从兼听纳谏中获得政治上极大的好处。唐太宗深深体会到“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护短而永愚”。他要求臣下“务尽忠谠,匡救朕恶”。他也以“终不以直言忤意,辄相责怒”相许。而且每次都和颜悦色听取批评意见。事实上,唐太宗对能直言进谏的官员,不仅不加责备,而且给以奖励。如给事中张玄素谏修洛阳宫殿,赏绢200匹;孙伏伽谏刑赏不当,赏以价值百万钱的兰陵公主园;魏徵谏用人不当,赏绢500匹。这不仅表彰了进谏的臣下;而且也起到了引导进谏的作用。
贞观年间,在唐太宗的倡导下,进谏蔚然成风,不仅大臣进谏,连宫中的长孙皇后、徐贤妃也能进谏。当以直谏著名的魏徵去世时,唐太宗十分难受,他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徵殂逝,遂亡一镜矣”。为此而悲泣久之。像唐太宗这样以身作则兼听纳谏的皇帝,在封建时代,确实是不多见的。 为了让子孙也能兼听纳谏,巩固唐朝的统治,唐太宗还对进谏、纳谏作了具体规定。他规定,三品以上官员人阁议事,要有谏官随同,有失便谏。贞观元年,唐太宗下诏“自是宰相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人,预闻政事,有所开说,必虚己纳之”。唐太宗还规定,五品以上京官,要轮流到宫中直宿,以便皇帝召见,询问外间事务,了解民间疾苦,以及政事得失,使下情多少得以上达。
从唐代户籍上的田籍出发,比较深入地论述了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翁俊雄《隋代均田制研究》(1984)不同意有些论著关于隋代只是承认一下北齐均田制、并末认真推行的观点。认为隋颁布过新均田令,内容比丰富,并根据钩稽考订的零散史料论述了《隋书·食货志》所载《田令》之遗漏、实行情况及其过于简略的原因。胡如雷《也谈‘自田’兼论与唐代田制有关的一些问题》(1986)认为不论相符与否,“自田”均是均田制外私田。不能简单地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已受田”判断阶级成份。户税便宜地主,损害贫苦农民。“自田”在每户田籍上出现的至数,虽不能准确反映该户私田多少,但各个不同时期“自田”至数增减,可大体反映其私田数量变化。宋家钰的专著《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1988)及相关的论文通过对户籍法的研究发现均田令实际上是国家关于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就是来自祖业的私田,它们被划分为口分田和永业田,是为了按照均田令审查民户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的合法性,性质上是私田。王永兴《论唐代均田制》(1987)一文也认为均田制是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翁雄《唐代职分田制度研究》(1990)认为职分田不是均田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从均田制中脱颖而出的,唐代官员政府取得收入中,职分田地租占重要地位,与官永业田比较,前者比较落后,后者有名无实。杨际平《均田制新探》(1991)肯定均田制的土地国有性质,但他通过对四至和自田的考察,认为永业田、口分田之外仍存在私田。武建国《均田制研究》(1992)对均田制进行了整体、系统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均田制下的永业田和口分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认为封建国家对民户土地的登记即所谓簿籍授受也体现了国家对土地的某种所有制关系。赵云旗《隋代均田令补遗与分期》和《论隋代均田令的诸问题》(1993)对内容穿插交织、条理不清的田令予以考订补遗,并讨论了关于中男受田和职分田的问题。
赋税与徭役。张泽咸的《五代赋役史草》(1986)比较详细地论述了赋税和徭役问题,赋税包括租庸调、地税户税、资课勾剥、两税法、工商税杂税等;徭役包括力役、杂徭、色役、和庸和兵役。周殿杰《肃代之际的江淮和大历财政改革》(1986)认为大历改革中心课题是经济低落出现的财政枯竭。特点是财政政策调整。它在唐代生活许多方面打下了烙印,深刻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后半期经济发展途程。张泽咸《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1986)认为新田亩税始征于肃宗时。夏秋税之名始于代宗时田亩税。户税敛以夏秋,晚于田亩税。田亩税在两税法中占重要地位,但全国无统一税额。附加税不少随田亩税增派。朱睿根《唐代两税法前的户税》(1986)指出,户税是从解决官吏俸料钱发展演变而来。大历时,户税包括庸调而成主税。隋开皇三年已订户等。唐继行隋三等户制。武德九年立九等户,迄肃宗末基本按九等定户。定户的资产包括庐舍、菜园等。赵和平《唐代两税法实行后两个突出问题》(1986)认为钱重物轻和估法带给劳动人民的灾难,是两税法实行后的两个突出问题,而其产生的原因则是政治上的腐败、法令规定不完善,超越客观条件。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的意图》(1988)不同意两税法是唐政府迫于当时农民起义威力而被迫改革的产物的看法。认为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在于从财政税收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两税法在建中元年以后实施的认真与否,既和中央、地方势力的消长有紧密关系,更证实实施这一税法确实是一项向地方争夺财权的重大措施。陈明光《唐朝两税三分制的财政内涵试析》(1988)认为通过实施两税三分制,中央财政完成了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的程序,理顺了自安史之乱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混乱不堪的预算收支关系,建立起国家预算新体系,收到巩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割据倾向的政治效果,同时也展开了中央与地方争夺两税收入的新斗争。郑学檬《唐代德两朝党争和两税法》(1992)认为杨炎和刘晏的矛盾发展引起了理财政策的变化,其中两税法的颁布最为重要。杨炎改变理财政策的目的是剥夺刘晏的权力,带有明显的朋党性质。杨际平在《中国赋役制度史》(1994)中对隋唐五代的赋役制度进行了探讨。对于两税法长期以来分歧较大,对两税法与户税、地税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不过大多数学者赞成鞠清远在《唐代经济史》中提出的两税即是地税和户税的观点。对于两税法是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认为两税法没有减轻农民负担,它不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不能反映商品货币关系发展水平。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赋税制度史和阶级关系史一个重要界标。
资课是唐代赋役制度中较复杂的问题。鞠清远、陶希圣《唐代经济史》指出资课是官民皆纳的代役钱。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1983)和《略论唐代的资课》(1983)首次提出纳资与纳课的区别在于身份性,开元前的纳资是有官资的人纳钱代替色役,纳课是课口纳钱代役。对唐代资课的本意和特点作了较明确的论述。
教育方面,为了提供优良教育的环境,太宗建立了以国子监为首的京师学。包括在高祖时建立了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太宗时建立的律学和书学,增建校舍,足以容纳二千名学生学习。又设弘文馆,专门供皇族及高级官员子弟入读,一时文教之风大盛,四夷君长都遣子弟来长安学习。
同时,太宗又注重编修书籍和历史。他命令搜求民间死去学者的遗书。隋末,在洛阳的隋代藏书在运住长安途中都于黄河,势余的只有一万四千部,约九万卷,但到太宗成立弘文馆,其中就藏书二十多万卷;太宗又认为南北朝时期经学分为南北两学,经学纷云,于是孔颖达加以整理,颁为《五经定本》,是为《五经正义》的稿本,成为科举考试提供了基本。史学方面,太宗立国史馆,编选南北朝及隋朝历史,一方面以示唐室正统,另一方面从中汲取历史教训。
『肆』 草市是宋朝出现还是唐朝出现,你觉得哪个更合理,为什么
草市的出现比唐朝还早。
东晋时期的建康也就是南京,城外就有草市。六朝时开始设立“草版市尉”对草市进行管权理。
草市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集市。可能集市在最初形成时市场房舍是用草盖成的,又有说因初系买卖草料集市,所以叫“草市”。
在《诗经》的名篇《氓》中有这样一句话“氓之蚩蚩,抱布贸丝”,意思是说一个叫氓的男人,嬉皮笑脸地抱着丝去集市交易。可见集市在春秋时代甚至很早就有了后来“草市”的雏形。
草市经过长期发展,一部分发展成居民点,个别成为县城、商业市区。
所以,草市既不是出现在宋朝也不是出现在唐朝。确切的说,草市是在唐宋时期繁盛起来的。
自由集市
『伍』 唐太宗开创了怎样的社会局面为此他在政治、 经济方面分别采取了什么主要措施
贞观之治。
在政治上,进一步完善三省六部制,加强中央集权。
重视州回县长官人选,提答高地方官素质。
经济上,继续推行均田制,奖励垦荒,轻徭薄赋,让农民生活安定。
在民族关系上,坚决抵抗外族骚扰,加强国内名族间的友好联系和经济文化交流。
『陆』 宋太宗"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出自哪本书宋神宗“‘尤先理财’及令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出自哪里
“尤先理财”在《宋史》中有记载。
宋史第十九卷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货下版一(会计)权
原文:“神宗嗣位,尤先理财。熙宁初,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制度,仍取庆历二年数,比今支费不同者,开析以闻。”
其余两句不知。
『柒』 股票太宗交易什么时候可以卖
交易时间可以卖
『捌』 如何评价重农抑商
在研究中国封建时代的商业政策时,大多数论者总以“重农抑商”或“崇本抑末”概而论之,并认为这是封建统治者们奉行不逾的“固定国策”。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我们认真考察中国古代各封建王朝推行的商业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得出的结论就会与此大不相同。一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和依赖无疑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因为它既是封建小农经济的基础,也是农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如甲骨卜辞中关于殷商统治者为祈求农业丰收而进行的种种活动;西周统治者每年举行的隆重“藉礼”,以及封建统治者及其思想家关于“农者,天下之本”[①]的告诫等等,无不充分说明了人们对农业的重视和依赖。但是,抑商则未必,抑与不抑,或抑的程度如何,与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变化,以及统治阶级和商人阶层力量的对比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重农抑商”作为一种政策思想,首倡于战国中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②]。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推行变法。商鞅变法前的秦国,一方面农业人口十分缺乏,已到了免征十年赋税招徕三晋之民“使之事本”[③]的地步;另一方面,城市商业活动却很兴盛。针对这种情况,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具体措施包括:(一)“使商无得粜,农无得籴”[④],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买卖,杜绝商人利用年岁丰歉进行粮食投机,牟取暴利;(二)“重关市之赋”[⑤],加重商人的赋税负担;(三)令商人及其奴仆均负担徭役,使“农逸而商劳”[⑥];(四)“食贵,籴食不利”[⑦],使商人以高价向农民购买食粮而受损;(五)“壹山泽”[⑧],由国家对盐铁等重要商品实行专卖。在上述诸措施中,又以重税和盐铁专卖为其主要内容。这些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资本的发展,巩固了秦国地主阶级政权,收到了“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⑨]的效果。但是,我们从商鞅的抑商政策来看,虽然在经济上对商业资本的发展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可是在政治上却并未对商人提出什么限制或约束。而且,商鞅抑商政策的实质,一方面,在于通过国家对山泽之利的垄断和对私营商业的干预,达到发展官营商业的目的;另一方面则在于禁止影响正常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奢侈品生产,以调整农商人口比例失调的矛盾。他说:“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⑩]这里的“末事”,当指那些奢侈品生产。因为商鞅明确指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①①]既然把禁末列为富国强兵的条件之一,那么,他所指的“末事”,就不可能是正常的商业和一般的手工业,而只能是奢侈品生产。对于商业的职能,商鞅还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如他说:“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食字衍,官犹职)。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①②]他显然看到了商业在流通方面的作用,认为它与农业、官吏一样,是国家不可或缺的社会职能。 真正从政治上提出抑商,并在理论上作了发挥的是战国末年的韩非。他在《五蠹》篇中,称“工商之民”是无益于耕战而有害于社会的“五蠹”之一。明确提出要“使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趣(趋)本务而外末作”[①③]。这里,减少商工游食人数,是对商鞅抑商政策的继承,而使其“名卑”,亦即降低其社会政治地位,则是韩非的首创。韩非的理论提出后,确实曾得到秦王嬴政的赞许,并将其付诸实施。秦王明令将“贾人”与“治狱吏不直者,诸尝捕亡人、赘婿”[①④]等身份低贱者列为同类,后又将他们充征或戍边,故迁魏之孔氏于南阳,徙赵之卓氏于临邛等等。但仔细考察,秦王的抑商政策则既不严格,也缺少实际行动,而且主要矛头是针对六国旧工商业贵族集团。对这些人实行强制迁徙,旨在摧毁他们在经济、政治上的基础;而同为巨商大贾的乌氏倮(姓乌氏,名倮,氏读支)和寡妇清,就因为他们不是在六国境内成长起来的工商贵族,故非但不受限制,反而恩宠备至。由此可见,秦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的政治目的是十分明确的。说它既不严格,又缺乏持续的行动,是因为被迁徙的工商业者并没有受到具体的限制,他们到达迁徙地后很快又发达起来,如迁到南阳的孔氏照旧“大鼓铸”,“家富数千金”;迁到临邛的赵之卓氏也依然冶铁煮盐发家[①⑤]。 与秦王朝相比,西汉时期倒是在“抑商”方面有了更实质性的内容,持续时间也较长。汉高祖刘邦即位伊始,即下贱商令,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本人及子孙 “不得仕宦为吏”[①⑥],而且还颁布了“轻田税”令,使“重农抑商”在实践层面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中经惠、文、景诸朝,直到武帝时,还任用桑弘羊等人理财,在商业政策上推行盐铁专卖、均输、平准等,打击富商大贾对经济的垄断和市场的操纵。这与西汉初年的政治、经济形势有关。在政治上,由于秦王朝对六国旧工商业贵族打击不力,使他们在西汉初年仍“连车骑,交守相”[①⑦],对新兴的地主阶级政权构成威胁。在经济上,西汉建立之初,万象凋敝,农业劳动力十分缺乏,农业“户口不得而数者十二三”[①⑧],经济衰败到“民无藏盖”,“天子不能具钧驷”[①⑨]的地步。可是,一些富商大贾和豪强地主却仍在疯狂地兼并土地,掠夺人口,“商人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②⑩]的现象普遍存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汉初年的统治者才采取了上述抑商措施。 随着西汉社会经济日渐恢复,抑商政策也逐步松弛。到惠帝、高后时,商人“乘坚策马,履丝曳缟”[②①]已成合法。到武帝时期,抑商内容就只剩下打击富商大贾兼并土地和垄断经济了,这从桑弘羊理财所采取的措施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如盐铁专卖、均输、平准等无一不是针对富商大贾的,而对中小商人则不仅不抑,还提出了一些有利于他们发展的政策和主张。如桑弘羊一上台就提出“农商交易,以利本末”的口号,主张“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使农商工师各得所欲 ”[②②],实际是农商并重。桑弘羊等人以商人之后裔上台执政,本身已使汉初的贱商令化为乌有。所以,元代史学家马端临评论说:桑弘羊等人上台,使“市井子孙不能为吏之法尽废矣”[②③]。西汉末年,有人曾奏请哀帝重申“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之令,也只落得个被搁置不问的结果[②④]。 东汉政权,本身就是在豪强富商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光武帝刘秀本人就是地主兼商人出身。因此,通观东汉时期的历史,除了桓谭曾提出“禁民二业”的主张之外,几乎再找不出一点抑商的影子。即使这一点,到汉明帝时,因地方官禁民二业而影响农民因地制宜,在屯骑校尉刘般的建议下也被明令取消了。这样,原本就徒有其表的“抑商”政策最后连“表”也没有了。所以,东汉时期,商业资本的发展,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这可以从东汉末年仲长统的一段描述中窥其端倪:“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从其心之所虑”,“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有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②⑤]仲长统的记载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例子还很多,限于篇幅不多赘述。 魏晋南北朝时期,情况比较特殊。在此三百六十余年间,除西晋短暂的统一外,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处在割据分裂状况。大体上在三国两晋时盐铁实行专卖。南北朝时,专卖时兴时废。西晋时颁布过一些贱商令,如规定商人的衣着服饰等[②⑥]。其他时期则基本上没有什么贱商或抑商法令颁布。相反,在三国时期,大商人与武装力量结合,在政治上取得了很高的地位。如西蜀时期的大商人张世耳、苏双以及货殖世家糜竺,前者以巨资资助刘备起兵,后者则以妹嫁与刘备,以致出现“货殖之家,俟服玉食,婚姻葬送,倾家竭产”[②⑦]的局面。对于这一时期的专卖,也要进行具体分析。因为长期处于战乱之中,社会经济濒临崩溃边缘,各武装力量和军事政权若不对一些重要商品进行专营,就无法保证重要的生产、生活和军事必需品的供应。所以,此时实行专卖,并不具有抑商的意图。 隋和唐初,统治者又曾重提汉初贱商之令,禁止工商业者入仕为官。如唐太宗初定官品时曾说:“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俦类,正为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②⑧]高宗时还仿刘邦之法,对工商业者的车骑、服饰等作了规定,“禁工商不得乘马”,只准穿白衣,不准著黄[②⑨]等等。但是,由于隋唐时期社会经济恢复很快,国势强盛,百姓安居乐业,中国封建王朝处于最强盛的时期。因此,此时对商业和商人的限制并不严厉。唐初的贱商令,从根本上讲仍是徒有其名,并无其实。它不仅对富商大贾不起丝毫作用,而且本身又与唐初实行的经济开放政策相矛盾。唐政府实行减轻商税政策,使那些名不列市籍,身不在市肆的富商大贾们,不仅不受贱商令的限制,而且利用唐初有利的经济形势,大展宏图。因此,唐建立不久,私营商业就得到了蓬勃发展,商业资本迅速膨胀,以致出现了许多像邹凤炽那样“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③⑩]的富商大贾。到中宗时期,贱商令已开始被卖官令所代替,其时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敕除官,斜封为中书”[③①],“遂使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③②]。穆宗长庆二年(公元822年),又诏许藩镇保荐人物替升属下武将缺额,于是,“富贾、胥吏,争赂藩镇,牒补列将而荐之,即升朝籍。”[③③]这样,工商杂流不能入仕的限制便被彻底冲破了。
『玖』 唐太宗开创了怎样的政治局面为此他在政治 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分别采取了什么主要
唐太宗时期繁荣昌盛的局面叫“贞观之治”
政治措施,唐初政治主要延隋旧制,唐太宗主要政治贡献集中在纳谏和用人上,兼听是指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不偏听偏信;纳谏是指君主接受正确的意见和批评,改正缺点、错误,防止政治上和个人的失误。兼听纳谏是封建帝王重要的个人政治修养和品质、作风。要兼听纳谏,也是封建君主都知道的,但要做到却是十分不容易的。
唐太宗力求成为明君,魏徽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他希望唐太宗能够“兼听纳下”,成为一个有道明君。君主兼听纳谏,则“贵臣不得壅蔽”,“下情必得上通”。国家便能治理好。唐太宗很重视魏徵的意见,并在自己的行动中,尽可能兼听纳谏。 唐太宗与直言进谏的魏徵的关系,以及对魏徵进谏的态度,证明了他确实是个善于纳谏的君主。魏徵有“耻君不及尧、舜”的忠诚,在贞观年间,无论是国家政事,还是唐太宗的个人行为,只要他认为不妥的,便直言进谏,即使要冒犯唐太宗,也不退却。唐太宗也认为,魏徵“每犯颜切谏,不许我为非,我所以重之也”。魏徵进谏,唐太宗纳谏,成为封建社会君明臣贤的美谈,唐太宗被誉为“从谏如流”的明君,是与魏徵不断直谏密切有关的。唐太宗也从兼听纳谏中获得政治上极大的好处。唐太宗深深体会到“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护短而永愚”。他要求臣下“务尽忠谠,匡救朕恶”。他也以“终不以直言忤意,辄相责怒”相许。而且每次都和颜悦色听取批评意见。事实上,唐太宗对能直言进谏的官员,不仅不加责备,而且给以奖励。如给事中张玄素谏修洛阳宫殿,赏绢200匹;孙伏伽谏刑赏不当,赏以价值百万钱的兰陵公主园;魏徵谏用人不当,赏绢500匹。这不仅表彰了进谏的臣下;而且也起到了引导进谏的作用。
贞观年间,在唐太宗的倡导下,进谏蔚然成风,不仅大臣进谏,连宫中的长孙皇后、徐贤妃也能进谏。当以直谏著名的魏徵去世时,唐太宗十分难受,他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徵殂逝,遂亡一镜矣”。为此而悲泣久之。像唐太宗这样以身作则兼听纳谏的皇帝,在封建时代,确实是不多见的。 为了让子孙也能兼听纳谏,巩固唐朝的统治,唐太宗还对进谏、纳谏作了具体规定。他规定,三品以上官员人阁议事,要有谏官随同,有失便谏。贞观元年,唐太宗下诏“自是宰相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人,预闻政事,有所开说,必虚己纳之”。唐太宗还规定,五品以上京官,要轮流到宫中直宿,以便皇帝召见,询问外间事务,了解民间疾苦,以及政事得失,使下情多少得以上达。
从唐代户籍上的田籍出发,比较深入地论述了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翁俊雄《隋代均田制研究》(1984)不同意有些论著关于隋代只是承认一下北齐均田制、并末认真推行的观点。认为隋颁布过新均田令,内容比丰富,并根据钩稽考订的零散史料论述了《隋书·食货志》所载《田令》之遗漏、实行情况及其过于简略的原因。胡如雷《也谈‘自田’兼论与唐代田制有关的一些问题》(1986)认为不论相符与否,“自田”均是均田制外私田。不能简单地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已受田”判断阶级成份。户税便宜地主,损害贫苦农民。“自田”在每户田籍上出现的至数,虽不能准确反映该户私田多少,但各个不同时期“自田”至数增减,可大体反映其私田数量变化。宋家钰的专著《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1988)及相关的论文通过对户籍法的研究发现均田令实际上是国家关于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就是来自祖业的私田,它们被划分为口分田和永业田,是为了按照均田令审查民户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的合法性,性质上是私田。王永兴《论唐代均田制》(1987)一文也认为均田制是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翁雄《唐代职分田制度研究》(1990)认为职分田不是均田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从均田制中脱颖而出的,唐代官员政府取得收入中,职分田地租占重要地位,与官永业田比较,前者比较落后,后者有名无实。杨际平《均田制新探》(1991)肯定均田制的土地国有性质,但他通过对四至和自田的考察,认为永业田、口分田之外仍存在私田。武建国《均田制研究》(1992)对均田制进行了整体、系统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均田制下的永业田和口分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认为封建国家对民户土地的登记即所谓簿籍授受也体现了国家对土地的某种所有制关系。赵云旗《隋代均田令补遗与分期》和《论隋代均田令的诸问题》(1993)对内容穿插交织、条理不清的田令予以考订补遗,并讨论了关于中男受田和职分田的问题。
赋税与徭役。张泽咸的《五代赋役史草》(1986)比较详细地论述了赋税和徭役问题,赋税包括租庸调、地税户税、资课勾剥、两税法、工商税杂税等;徭役包括力役、杂徭、色役、和庸和兵役。周殿杰《肃代之际的江淮和大历财政改革》(1986)认为大历改革中心课题是经济低落出现的财政枯竭。特点是财政政策调整。它在唐代生活许多方面打下了烙印,深刻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后半期经济发展途程。张泽咸《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1986)认为新田亩税始征于肃宗时。夏秋税之名始于代宗时田亩税。户税敛以夏秋,晚于田亩税。田亩税在两税法中占重要地位,但全国无统一税额。附加税不少随田亩税增派。朱睿根《唐代两税法前的户税》(1986)指出,户税是从解决官吏俸料钱发展演变而来。大历时,户税包括庸调而成主税。隋开皇三年已订户等。唐继行隋三等户制。武德九年立九等户,迄肃宗末基本按九等定户。定户的资产包括庐舍、菜园等。赵和平《唐代两税法实行后两个突出问题》(1986)认为钱重物轻和估法带给劳动人民的灾难,是两税法实行后的两个突出问题,而其产生的原因则是政治上的腐败、法令规定不完善,超越客观条件。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的意图》(1988)不同意两税法是唐政府迫于当时农民起义威力而被迫改革的产物的看法。认为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在于从财政税收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两税法在建中元年以后实施的认真与否,既和中央、地方势力的消长有紧密关系,更证实实施这一税法确实是一项向地方争夺财权的重大措施。陈明光《唐朝两税三分制的财政内涵试析》(1988)认为通过实施两税三分制,中央财政完成了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的程序,理顺了自安史之乱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混乱不堪的预算收支关系,建立起国家预算新体系,收到巩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割据倾向的政治效果,同时也展开了中央与地方争夺两税收入的新斗争。郑学檬《唐代德两朝党争和两税法》(1992)认为杨炎和刘晏的矛盾发展引起了理财政策的变化,其中两税法的颁布最为重要。杨炎改变理财政策的目的是剥夺刘晏的权力,带有明显的朋党性质。杨际平在《中国赋役制度史》(1994)中对隋唐五代的赋役制度进行了探讨。对于两税法长期以来分歧较大,对两税法与户税、地税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不过大多数学者赞成鞠清远在《唐代经济史》中提出的两税即是地税和户税的观点。对于两税法是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认为两税法没有减轻农民负担,它不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不能反映商品货币关系发展水平。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赋税制度史和阶级关系史一个重要界标。
资课是唐代赋役制度中较复杂的问题。鞠清远、陶希圣《唐代经济史》指出资课是官民皆纳的代役钱。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1983)和《略论唐代的资课》(1983)首次提出纳资与纳课的区别在于身份性,开元前的纳资是有官资的人纳钱代替色役,纳课是课口纳钱代役。对唐代资课的本意和特点作了较明确的论述。
教育方面,为了提供优良教育的环境,太宗建立了以国子监为首的京师学。包括在高祖时建立了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太宗时建立的律学和书学,增建校舍,足以容纳二千名学生学习。又设弘文馆,专门供皇族及高级官员子弟入读,一时文教之风大盛,四夷君长都遣子弟来长安学习。
同时,太宗又注重编修书籍和历史。他命令搜求民间死去学者的遗书。隋末,在洛阳的隋代藏书在运住长安途中都于黄河,势余的只有一万四千部,约九万卷,但到太宗成立弘文馆,其中就藏书二十多万卷;太宗又认为南北朝时期经学分为南北两学,经学纷云,于是孔颖达加以整理,颁为《五经定本》,是为《五经正义》的稿本,成为科举考试提供了基本。史学方面,太宗立国史馆,编选南北朝及隋朝历史,一方面以示唐室正统,另一方面从中汲取历史教训。
其实关于唐太宗时期的综述,完全可以买范文澜先生的《中国通史》来看,里面有很详细的记述,不用这么费劲
『拾』 唐太宗怎样“高薪养廉”
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代雄主,他当然也很看不起商人。有一回,他曾对重臣房玄龄嘱咐说:“朝廷的各种官位,都是为贤人们准备的,那些工商杂流,即便人才出众,也只可以让他们多多发财,一定不能授以官职,使得他们能够与贤人君子并肩而立,同席而食。”这段话在后世非常出名,被历代治国者奉为圭臬。此外,唐太宗还在服饰上对各种身份的国民进行特别的标识,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穿紫袍,六品以下的穿绯绿的官服,胥吏的衣服是青色的,一般百姓是白色的,军士是黄色的,而商贾则必须是黑色的。
尽管如此,唐太宗还是有用得着商人的地方。
任何统治者要名垂青史,都得干好两件事,一是轻赋薄徭,二是官员清廉,李世民明白这个理。唐代的税赋很轻,公元626年,李世民即位当月就颁布诏令,下令把潼关以东的关卡全部停废,以让货物自由交易。同时,唐朝严禁官员经商。
轻赋薄徭和官员清廉当然可以起到休养民间的作用,但是也引发了另外的一个问题:税赋收得少了,行政性费用也就捉襟见肘了,政府哪里有钱来养活这些官吏,以保证他们不贪污、不受贿、不以权谋私?于是,唐太宗就想出了一个十分古怪的主意—“公廨钱”制度,就是对富豪家庭定向征收一笔“特别财产税”,以此来养活政府的官员。
早在高祖时期,朝廷就对天下的富商进行了一次资产清查,并规定“每岁一造册,三年一造籍”。在把人数基本摸清楚的前提下,到了公元637年(贞观十一年),唐太宗下达诏书,容许长安70多所衙门,每所可选“身能估贩、家足资财”的商人九名,号称“捉钱令史”,每人贷予“公廨钱”5万钱,用于商业活动,每月纳利息4000钱,一年4.8万钱,以单利计算,年利率约为100%。这一政策很快在全国各州普遍实行。
当时被征收特别税的商人家庭约为7000户。唐朝初期,官员人数非常之少,贞观年间,中央政权机构中的文武官员最少时只有643人,也就是长安城的700来位“捉钱令史”,每人养活一个官员。
公廨钱制度在唐代执行了很久,玄宗初年,年利率降低为70%,继而再降到50%,每笔强迫贷款金额也有降低。被选中的商人所获权益,早期是当官吏,后来则改为免除徭役。唐太宗发明的这个制度,在后世的学术界引起过很大的争议。褒之者认为,这一制度虽然“粗糙”却很直接,政府养活了官员又巧妙地避免了广征税赋。贬之者则认为,这是对富有家庭的一次强制性的制度盘剥,它虽然比汉武帝的算缗令温和一些,不过本质却是一致的。另外,100%的高利率亦是对全国金融市场的破坏,富户很可能以类似利率放贷给一般平民,从而导致全社会资金流通成本的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