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7年社保基金共投资多少家上市公司
2017年社保基金共投资多少家上市公司?
这是商业秘密、只有在公司公开年报后才可能知道、这种消息一旦公布、已经失去意义、参与的基金早就离开了。散户永远是过后方知。
B. 如何查询全国社保基金持股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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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什么机构在用社保基金炒股
当然是国家批准的。社保是通过招标方式请专业机构理财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好的机构会给更大的额度,差的机构会减少额度,甚至不给额度。
这个和挪用差别太大了,挪用是违法的,这个是合法的。而且是以社保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只不过请这些机构代为管理。投资的收益都归社保,这些机构仅仅是收一个很低的管理费。(比基金要低得多)。
基金公司为主,还有产业基金,海外的投资什么的。赔了也是社保承担,不过由于是分散的投资,一家机构赔了,别的机构赚了,拉平很可能还是赚的。比如,前年投资黑石赔了,可别的投资赚的更多,年终结算还是赚钱的。就算是系统性风险,投资股市的都赔了,占的比例也很小,大量的资金还是在国债上。再说,国家给政策,所有现在发行的新股,国资股东按照发行量的10%无偿划给社保,大的国有股上市前,社保都能拿到原始股,总体上社保投资股市赚得太多了。
D.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是
投资与以下领域:
(1)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就是社会保障基金专管部门把社会保障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存人国家或地方银行,以取得一定利息的投资形式。这种投资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安全可靠,投资无风险,基金收益率等于银行存款利息率,收益稳定而且有保证。同时,操作简便,没有复杂的运作过程。其缺点主要是当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就会面临贬值的风险。同时,即使银行存款利率高于物价上涨指数,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其收益率也是偏低的。因而,这是一种保守型的投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也规定了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已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3]
(2)投资于国债。国债可分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因而安全性极高。在发达国家,养老基金购买国债非常普遍,而且在资产配置中也占有相当比例,可见在合理的资产配置中存在一部分安全性很高的国债是很有必要的。
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中的养老、伤残、遗属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全部都必须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发展中国家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债的做法也很普遍。例如,智利政府于1985年后放宽资产配置的限制,允许基金投资于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但政府债券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始终高达约40%,而股票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已从最初的5%上升到2005年的23.25%,这表明智利养老基金对股票的加大投资并非以减少政府债券为前提,国债仍然是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从我国的情况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国债曾经是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工具(相对银行存款),但随着利率体系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债利率与银行定期利率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小,投资收益率也呈下降趋势;此外,国债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因此,如果社会保障基金持有的国债比重过高,也将面临较高的替代率风险,对于正处于成长阶段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国债比重控制在40%以下较为合适。
(3)投资于不动产。投资于不动产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盈利率,安全性也有保证。但由于不动产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这方面投资的比重都比较低。只有个别拉丁美洲国家为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才将社会保障投资基金的一半以上用于不动产投资,而且主要用于修建医院、公寓等。
(4)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股票。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股票是指社社会保障:理论制度实践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的投资行为。公司债券和股票一般盈利率较高,也比较稳定。股票价格虽然变动性较大,常常难以预测,但在金融市场健全的条件下,股票的变现能力强,可以抵消一定的风险j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股票,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情况下,比投资于其他方面获利更大。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允许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风险投资;新加坡政府不仅允许中央公积金局购买公司债券、公共汽车公司股票,而且还允许社会保障基金向海外投资;菲律宾政府也允许用社会保障基金向私人企业投资,向投保人贷款。我国从2002年10月开始,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按批准的比例交给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再进入证券市场。实行的结果现在反映投资收益还是比较好的,2002--2004年平均回报率达到10.52%。
(5)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直接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工商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参与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投资行为。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是把基金作为资本直接投入生产流通领域,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由于这种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项目评估,以保障其投资的安全性。有些国家为规避风险,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这种投资的最高限额,如英国规定只能把社会保障基金的5%,最多不超过10%投资于某种实业。
(6)发放贷款。发放贷款也称为间接投资,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获取盈利的投资行为。发放的贷款用于受保人中的低收入者和中等收人者购买和建造房屋使用,也为受保人及其家属提供其他消费性服务。
E. 哪些家投资公司在经营社保基金
重要“国家队”社保基金自2003年入市以来,成功地规避了市场数次较大级别的调整,成为一支最先知先觉的力量,这只无形的手很大程度上影响着A股市场走向。
相对于基金,社保在2008年的熊市中不但从容,还小胜一把,令众多机构仰止。
增减仓恰逢其时
与汇金公司并列,社保基金2003年入市至今,数次成功地规避了市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去年年底,社保领先市场其他类别机构大幅减仓。
数据显示,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上证指数累计大涨256.1%,期间社保基金重仓股数量由当时的172只减至2007年三季度末的136只;2007年底,重仓股数量仅有99只;直至2008年3月份,社保基金持仓量更低,保留了93只股票。可见,面对A股历史高位之后的一路下跌,社保显然是成功“逃顶”。
在这轮牛熊转换的形势里,基金却显得木讷得多:2007年三季末持有843家股票的480.32亿股,去年年底继续加仓至945家股票的816.14亿股,2008年一季度仍然持有898家股票的499.48亿股。
第四季度账面浮盈
据Wind统计,社保基金在2008年一季末持有A股市值124.7亿元,且第一季度持股市值蒸发23.51亿元,市值缩水13.03%;第二季度末持股市值93.78亿元,且第二季度持股市值蒸发18.68亿元,市值缩水14.98%;时至2008年三季末,社保持股市值87.52亿元,且第三季度持股市值蒸发14.4亿元,市值缩水15.36%;按三季末的持股量及12月16日收盘价计算,社保持股市值为89.32亿元,四季度以来社保持股市值浮盈1.8亿元。在即将结束的2008年里,社保在第四季度有望实现盈利,整年账面浮亏54.79亿元,整体缩水幅度在13%左右。
基金则没有这么幸运,不但没有实现盈利的季度,且浮亏额均很大。其中,第一季度基金持股市值蒸发4532.13亿元,与2007年底24006.73亿元的持股市值相比大亏18.88%;第二季度持股市值蒸发2259.16亿元,市值缩水幅度20.24%;第三季度持股市值蒸发2595.03亿元,市值缩水幅度20.6%;按三季末的持股量及12月16日收盘价计算,基金持股市值为6094.37亿元,四季度以来基金持股市值再度蒸发679.89亿元。2008全年账面浮亏10066.21亿元,整体缩水幅度在20%左右。
通过对比发现,在每个季度的账面盘点中,社保均跑赢各大投资机构,尤其是在最近的两个季度里,社保更是渐入佳境。值得注意的是,社保基金已经在11月份追加股票投资100亿元,被市场人士认为是市场将转折的信号,而且增仓一线蓝筹被认为是大盘蓝筹启动的先兆。
三大法宝
连续两个季度实现盈利的战绩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探寻盈利玄机更是让投资者趋之若鹜。
第一,看准利好政策动向。社保基金对于政策的敏感是众多投资者无法比拟的。今年四季度,为刺激经济、扩大内需,各种利好政策密集出台,无论是4万亿的投机计划还是108个基点的降息都会成为社保基金行动的指南。作为“国家队”的成员,社保基金把握政策性投资机会略胜一筹。
第二,把握行业盈利潜力。在宏观经济下滑趋势下,社保基金为保证资金安全有独特的方式,进驻防御性行业个股,主要集中在食品、公用事业、机场高速公路、有色金属、机械设备以及医药生物等板块。这些行业安全边际较高,成为其弱市中的“避风港”。
第三,稳健参股蓝筹股。社保实现盈利最重要的保证点就是持有的股票多是蓝筹股,这些股票业绩具有增长的持续性,后市上涨空间较大。11月社保基金增仓品种已经转移到了石油化工、金融、地产、钢铁、医药等大蓝筹行业,其中占据市场权重最大的石油化工、金融行业是其重点,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华新水泥均重点增持的股票。尤其是社保持股5.18%的华新水泥,10月28日以来股价累计上涨62.84%。
有分析人士表示,社保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边加仓边换股,追加投资时取之有道;本着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自身特点,社保对市场逐步进入价值区域表明了一种明确态度。
F. 请问QFII,基金,社保,券商,信托各有什么不同
都是属于大资金搏杀的主~要说有不同的话~就只能说资金规模有不同了咯~QFII~境外资金~这个比重不大~不到A股票的资金5%~基金就是属于大的庄家了咯~这个在股市场虽然资金量还是没有散户多~但是他们心齐~能左右很多股票的价格上下~基金要分好几种~全股票型的基金又要分规模大小~以及阳光化的和私募的~在中国非常复杂混乱~社保~只是股票市场中一股力量~比重也不太大~但是就国家意见来说~股票市场一般不允许这些钱进入~因为这些钱都属于热钱~本来是老百姓的钱~被社保拿来做股票了~但是现在股市不好~国家就对这些热钱开放了~券商~这是在股票市场里面的一个定义~这是专门负责股票发行以及上市的公司~很多公司的股票都和他们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做股票开户头都是他们这类公司~例如宏源证券 招商证券等等~都是属于券商~信托就是类似保险等等~~至于说大小非解禁~其实就是非解禁因为资金量大小~分出了大小非~是国家规定在公司手上拿着的一部股份~在年限内不能拿到市场上进行流通~这样也是为了稳定市场~防止人恶意抛售~
G. 作为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管理社保资金和管理公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长盛公司是是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社保倡导的是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所以我们在投资管理上也是按照上述理念来进行投资的;在现行的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下,公募基金受行业相对排名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在价值投资的同时,也会关注一些短期的主题性或者风格性投资机会。
H. 世界主要各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
(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
(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
(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三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结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八)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应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要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托管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四)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就下列事项向社保基金会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本规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
(二)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监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全国社保基金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保基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义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可建议社保基金会解除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境外中资银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债券。
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产品。
第(五)项所称股票是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项所称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第(七)项所称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条 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会将其持有股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可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按照分散化原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
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应参照国际同类产品费用标准确定,并报告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发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会应立即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将境外委托资产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统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有权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于社保基金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I. 什么是社保基金什么是QDII和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