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开一家保险公司,请问需要什么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包括对主要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硬件设施的要求等。
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保险公司投资人员资格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1)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要再次认真阅读保单条款,确信自己能够理解。要注意检查收到的保险合同是否完整,除了保险单外,通常还包括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表,客户保障声明书,缴费凭证,费率表等文件。
妥善保存保险单:将保险单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保险单是您购买了寿险的主要凭证,在您向寿险公司索赔,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其他服务时,必须要提交保险单。
将投保情况告诉受益人。
要按时交纳续期保费。
要遵守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住址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寿险公司。
不要轻易退保:如果遇到中途缴费困难,可以优先考虑其他办法。
定期检视保单:根据您的保险需求,支付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定期检查购买后寿险产品是否仍然符当前需要,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或减少保额。
了解投诉途径:如果遇有不满意的地方,可视情况分别向寿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投诉。
参考资料:网络:保险公司
㈡ 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保险公司投资人员资格扩展阅读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㈢ 做保险业务员的条件
所以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还要符合《保险法》对其的特定要求。《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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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㈤ 保险公司要具备哪些证件
需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5)保险公司投资人员资格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㈥ 在保险公司做什么职务都要保险资格证吗
不是,在保险公司从事与保险相关的业务性工作才需要,类似文员、后勤之类的不需要。
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是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相关人员通过国家的专门考试而获得的一种职业证书。有了该证书相关人员才可以从事保险行业。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可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㈦ 保险行业需要什么证书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济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去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法的资格证书,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证》,考取这个证书以后才可以销售保险,接下来才可以考取以下证书:
《保险经纪人资格证》
《保险公估人资格证》
理财规划师
保险精算师
㈧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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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㈨ 请问保险公司必须取得哪些证件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规定。
本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款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设立条件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设立保险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法对保险公司设立所规定的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根据本法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出资人名称;(5)出资人出资的方式和出资额;(6)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7)公司的梦见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特别强调的是,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与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与本法和公司法相抵触。如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法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又如关于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转让资产,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其它如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等,本法和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章程应当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是为了保障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稳定,以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保险关系,当约定的危险发生时,根据合理的计算,对特定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保险事故,提供资金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可见,保险公司的运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保险费率的确定、新险种的设立、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都需要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运作,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就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2001年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健全的组织机构是保险公司得以健康有序运行的组织保证。本法和公司法关于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将在第八十三条的条文释义中作具体解释。
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根据公司业务的性质,对其内部经营活动等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追求经济效益的制度保障。根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经理拟订,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决定。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营业场所和必备的设施,是保险公司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也是所有公司都应具备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稳固的企业法人,从事连续性经营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长期发展和不断盈利是其追求的最大目标。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应具备适合其经营、发展的营业场所和有利其开展业务的相关设施。
二、审查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都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业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从微观上把关,即具体审查报批的设立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而且要从宏观上把关,即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考虑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是指根据需要宏观调控保险业的发展规模,避免保险业盲目发展和保险公司过多过滥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考虑公平竞争的需要,是指适当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避免某个或某些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制约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两者都要兼顾,哪个都不能忽视。
PS:
呵呵,你真牛。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单独的责任险保险公司,责任险一般都在财产保险公司内购买。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注册需要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区域性)而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则需要5亿元人民币,要有从事过金融或保险一定年限的人担任机构负责人(要报保监会批准)。股东一般为法人,要十家以上的股东投资才行。而且占股比例一开始不得超过10%,这些准备完成就该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核,只有通过审核你才能去工商部门组册登记。其他还有不少细节,因为我们都没有这种经验,只能给你提供这些帮助了。希望你能开出来:)
㈩ 开设一家保险公司支公司需要具备哪些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