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有法律效力
『贰』 职业股民代客理财违法么
目前是属于违规行为,一直被禁止。
南京一家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对表示,券商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违规行为,此前一直被禁止,但事实却是屡禁不止。代客理财一般分为不保底和保底两类。不保底的,代客理财人员不承担投资亏损,对投资收益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如代客理财人员拿三成,投资者拿七成等。
保底类的,代客理财人员要承担投资亏损,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这种方式风险较大,一般不保底的代客理财较多。很多券商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订代客理财协议,一旦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证券公司并不承担责任。
有券商表示,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行为,证券公司并不知情,且未提供任何便利,因此从业人员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且从业人员之所以掌握客户的密码等信息,是客户主动提供。因客户自身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在证券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需由客户自行承担。
(2)委托理财交易安全吗扩展阅读:
业内人士认为,在国外很多成熟的证券市场都是允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的,而国内券商代客理财现象一直屡禁不止,与其禁止不如通过加强规范来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也希望借此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转型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盈利水平。
在关于《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就提到,随着居民财富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希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专业人员在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不仅能为其提供投资分析建议,还能为其提供账户管理,代理其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
『叁』 什么是个人理财比较个人理财和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个人理财,简单的讲就是“如何处理自己的财富”。作为一种服务,个人理财是指根据个人(家庭)的风险偏好和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或收益目标,对个人(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消费和使用。
目前在中国大陆,部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已开办了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相比,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业务专业性比较强,但同时理财范围也有较大的局限性,理财建议主要集中在投资的操作层面上,而在理财的整体规划上则比较欠缺。例如,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的理财业务就主要集中在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投资工具上。
而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特点则主要体现在其综合性上,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作为个人资金的出口和入口,与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大型商业银行的各种储蓄业务、国债、住房按揭、外汇、黄金买卖、消费信贷等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理财工具,尤其是近几年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了深入的合作,已经能从银行平台上为客户提供保险、证券和基金等理财业务,逐步形成了“一站式”的服务格局。因此,商业银行在综合性理财业务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将会在国内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当然,在现今国内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下,国内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并不能真正做到代客理财,离客户对个人理财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但随着国内金融体制的逐步放开,混业经营的格局将逐步形成,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也将在现有的平台上得到更快的发展。
所谓委托理财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运用自己的智慧、经验、知识、信息等各种专业优势,通过各种市场、工具及方法对委托人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殖的一项业务。委托理财可以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等各种主体之间。
『肆』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1)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版客户资金不得权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
2)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
3)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
『伍』 委托理财的常见问题
从业人员全权帮忙买卖股票,合法吗?
不合法。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资者私下全权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若有损失,受托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举证证明其交易指令确下达到场内,交易损失是市场风险所致,损失后果只能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负。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证券公司对上述双方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承担相应后果。
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吗?
可以。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理其股票交易活动。但是投资者应与委托代理人到证券商处临柜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包括订立授权事项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交由券商备案;预留本人印鉴以及本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影印件)。投资人在授权有授权有效期内变更或终止授权时,应及时通知券商,并到券商处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账号操作者为何应及时告知券商?
由于代理权的授与是基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如委托、雇佣等基础法律关系,因此代理权的授与必须公知于外,使第三人(如证券营业部)知悉代理人有权代理。否则虽然本人没有授权但因其行为使第三人(证券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仍允许他操作账户;也虽然本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但因未及时告知证券部而使证券部有理由认为代理人其代理权未被变更或未被终止,仍允许他操作账户,因此产生的后果仍由本人承受。
因此,投资者变更或终止对代理人授权时,应及时告之证券商,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就有这方面的要求。
『陆』 客户资产管理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自觉抵制违规业务 保护自身资产安全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的投资意愿,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交付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这种普遍称为委托理财的业务,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近年来,证券公司积极开拓业务渠道,大力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成为完善证券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由于初期缺乏业务规则和一些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和运行规则缺乏深入了解,甚至被歪曲,致使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出现了诸多偏差,不规范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时有发生,进而引发行政责任以及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经营风险,甚至给证券公司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和运行困难,并进一步加剧投资者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当市场行情低迷时,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危害更为突出。下面我们摘编一个案例,期望引起投资者警惕。
2002年4月,某证券公司L营业部根据公司授意,违反国家规定,以7%至10%的高额合同回报及1.5%至3%的中介费为诱饵,在当地开展违规委托理财业务。2002年5月,营业部经理王某结识了社会人员袁某,袁某称给2%的中介费可以联系当地某公益性资金中心业务,王某将中介费按3%向公司汇报得到同意。经袁某从中撮合,该营业部与某公益性资金中心于2002年8月达成了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合同金额为4000万元,合同回报率为7%,期限一年。某公益性资金中心开户将4000万元转入后,营业部另外以肖某(假名)在营业部开户,证券公司总部打入肖某账户120万元,56万元由袁某提走作为中介费,24万元由王某取走支付给某公益性资金中心领导及经办人员,40万元由王某购入股票再转托管到其他证券公司变现取出自用。委托资金被证券公司购入国债用于回购,回购资金除用以支付合同约定的回报外,绝大部分被转移。2003年9月,该笔资金到期后又以同样方式继续进行操作,后因该证券公司违规被关闭,无力偿还相关资金,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国际上看,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其对证券公司收入、利润的贡献率达到3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属性的认识尚未统一,由于委托理财业务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异,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相关理论研究涉及不多,且业务是否规范运作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在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保底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一些客户参与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引发纠纷,造成资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证券市场声誉。对因不规范导致的纠纷进行处理,应着力于慎重解决由于证券公司不规范运作而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因制度执行偏差而导致的扭曲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和平衡,引导其规范运作,积极稳妥地、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维护金融安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目的。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有赖于相关法规制度、业务规则的完善,有赖于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管理、规范开展业务,有赖于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参与合规业务,自觉抵制违规业务。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印发一系列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发展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全行业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做好示范;向各证券公司重申,必须合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立即停止未经批准同意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随着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监控措施力度不断加强,违规委托理财总额大幅下降,违规委托理财行为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委托理财等基础性业务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
『柒』 公务员为什么不能以交易和委托理财等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以交易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捌』 前几天有人给我说专户理财,说就是代客理财的,还是一个基金公司,这靠谱吗,他们这合法吗,
首先要看你的资金是否安全,专户理财应该是你的钱始终在你自己的账户里面,在结算之前不应转账到其他人的银行卡上;
其次要看账户有没有风险底线,比如亏损30%就必须按照协议平仓结算(协议上应该规定亏损30%时你有权修改登录密码自行平仓),若与对方签订的是保本协议,那就让对方赔偿你的全部损失,这样不至于血本无归,至少还有70%的资金留在账户里,至于对方赔不赔偿或能否赔得起,那就要你好好考察一番了,最好看看他自己的交易账户;
最后一点很关键,就是要看对方是否有赚钱的真本领,最好的方式就是让他打开几个他的老客户的账户或他自己的账户,看他最近几个月或一年的交易详情,出入金情况,这些数据一目了然,谁也改变不了。
上面三点都没问题,一般就可以放心的合作了,最好签一份协议,能录音或录像最好,有法律保障。
推荐找专业的机构合作,个人的话最多只能代几个小账户,一般都是亲戚朋友,大的账户,他们不敢接,因为要承担风险,一般专业机构都是保本的,有一定的资本保障,有成熟稳定的交易系统,不像个人靠感觉,那样不太稳定。
推荐一家专户理财机构“毅王国际有限公司”,我是他们的老客户,同时也是志愿地帮忙介绍优质客户给他们,确实挺正规,放心最重要。
『玖』 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