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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投资理财

发布时间:2021-03-31 1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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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创新创业理财的五大交换模式

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并且提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基金,应支持创新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Ⅳ 创业融资运用创新基金的方法是什么

在保险业创新投资方式的尝试过程中,“双创”相关项目有望受惠。一方面,在相关政策支持险资投资创业企业的前提下,部分地区已表示明确支持保险业从多元化投资渠道和提供风险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保险资管机构普遍认为,扩大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和“一带一路”、国企改革、“双创”等战略,都将为保险业带来机遇。保监会人士表示,创业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规模较小,难以实现保险资金规模大的要求,创投基金可以考虑设计出适合保险资金特性的创投基金或创投基金的母基金,这样可以便于保险资金支持“双创”发展。鼓励支持“双创”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意见》还提出,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部分地区已经在考虑相关政策,如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募集手段,通过上市募集、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使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覆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发展阶段。对于创业企业可能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保险业不仅从资金运用方面给予支持,在风险保障方面也有所动作。据报道,河北省张家口市尝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保险资金的保障功能,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出“财政+保险+银行”的融资模式。通过设立保险保费补贴机制和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当地政府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投放市场,使借款资质欠缺的经营主体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更大程度的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有效解决大众创业初期的融资难问题。保险业专家表示,《意见》专门提到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并发展新业务,对于一贯被视为资本市场上最具规模优势、最具投资实力、而在创业投资领域尚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保险资金而言,无疑是一个意义深远的重大挑战。同时,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相关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以分享高成长企业的利润、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创投基金模式或受青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表示,当前环境下,不断加大的负债端的压力向资产端传导,使得后者同时承担负债端的压力和市场下行的压力。尽管如此,保险资管行业依然面临多重发展机遇。保险资管机构普遍认为,扩大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和“一带一路”、国企改革、“双创”等战略,都将为保险业带来机遇。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全国目前资产管理的角度看,由于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负债明确,所以被认为是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优质的资金。保险资金正探索多样化服务实体经济,如放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发起设立中小微企业投资基金、健康养老基金等,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应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资料显示,早在2010年,保监会就已放开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2014年12月,保监会又连发两文,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专项私募股权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增值服务。但从实际运行结果看,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并未充分展开。保监会人士表示,创业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规模较小,难以实现保险资金规模大的要求。后者要求的不一定是“暴利”收益,而是希望得到高于负债的相对稳定的收益。这些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困难,资金运用方式有待创新。该人士表示,险资可以通过参与股权投资计划的方式投资创投基金和私募基金,而创投基金可以考虑设计出适合保险资金特性的创投基金或创投基金的母基金,这样可以便于保险资金支持“双创”发展。

Ⅵ 现在理财平台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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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双创在线平台跑路了吗

发短信诱惑,先让投资,短短几十天就关掉平台,就是【双创在线】法定人周江蓉投资理财平台,10月17号已关,卷钱已经跑路,骗了全国受害人千千万万血汗钱,

Ⅷ 共青城青年双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共青城青年双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7-06-29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共青城青年双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405MA362XJ26E,企业法人共青城大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共青城青年双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共青城青年双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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