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理财规划师的道德准则有几个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
理财规划师不但要具备常规的基础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实务操作守则,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一般来说,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一般原则包括:正直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勤勉谨慎原则、专业尽责原则、严守秘密原则、团队合作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理财规划师对公众、客户、同行以及雇主的责任。具体规范则是一般原则的具体化。
(1)正直诚信原则及相关具体规范
理财规划师应当以正直和诚实信用的精神提供理财规划专业服务。因此,理财规划师职业操守的核心原则就是个人诚信。
“正直诚信”要求理财规划师诚实不欺,不能为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理财规划师并非由于主观故意而导致错误,或者与客户存在意见分歧,且该分歧并不违反法律,则此种情形与正直诚信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不违背。但是,正直诚信的原则绝不容忍欺诈或对做人理念的歪曲。正直诚信原则要求理财规划师不仅要遵循职业道德准则的文字,更重要的是把握职业道德准则的理念和灵魂。
(2)客观公正原则及相关具体规范
理财规划师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所谓“客观”.是指理财规划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坚持客观性,不带感情色彩。当然,客观是任何专业人士均应具备的、不可或缺的品质。无论理财规划师在具体业务中提供何种服务,或以何种身份行事,理财规划师均应确保公正,坚持客观性,避免自己的判断受到不正常因素的左右。
所谓“公正”,是指理财规划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对客户、委托人、合伙人或所在机构持公正合理的态度,对于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应随时向有关各方进行披露。因此,理财规划师应摒弃个人情感、偏见和欲望,以确保在存在利益冲突时做到公正合理。理财规划师在处理客户、委托人和所在机构之间关系时,应以自己期望别人对待自己的方式对待有关各方,这也是任何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3)勤勉谨慎原则及相关具体规范
理财规划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恪尽职守,勤勉谨慎.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勤勉谨慎原则,要求理财规划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要及时、彻底、不拖拖拉拉,在理财规划业务中务必保持谨慎的工作态度。勤勉谨慎,是对理财规划师工作全过程的要求,不仅包括理财计划的制定过程,还包括理财计划的执行及其监督过程。
具体来说,勤勉就是理财规划师在工作中要做到干练与细心,对于提供的专业服务,在事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与计划,在事后要进行合理的跟踪与监控;谨慎就是要存提供理财规划服务过程
中,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始终保持严谨、审慎、注意细节,忠于职守,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4)专业尽责原则及相关具体规范
理财规划是一个需要较高专业背景及资深经验的职业。作为一名合格的尽责的理财规划师,必须具备资深的专业素养,每年保证一定时间继续教育,及时储备知识,以保持最佳的知识结构。由于理财规划师提供服务的重要性,理财规划师有义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既要做到专业,同时又要尽责,秉承严谨、诚实、信用、有效的职业素养,用专业的眼光和方法去帮助委托人实现理财目标。具体来说,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要对客户及相关职业者保持尊严与礼貌;在实务操作中,必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谨守业内规章,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审慎判断;并且理财规划师有责任与客户充分沟通,以尽责敬业的职业态度,维护和提高理财规划师的声誉和公众形象。
(5)严守秘密原则及相关具体规范
理财规划师不得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客户信息,除非取得客户明确同意,或在适当的司法程序中,理财规划师被司法机关要求必须提供所知悉的相关信息。这里的信息主要是指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具体规范包括客户为取得理财规划专业服务,愿意与理财规划师建立个人信任关系,这种个人信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客户相信提供给理财规划师的秘密信息不会被理财规划师随意披露。所以,理财规划师必须恪守严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6)团队合作及相关具体规范
理财规划业务涉及客户的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风险管理规划、教育规划、税务筹划、投资规划、退休养老规划及家庭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贯穿个人与家庭的一生,因此,理财规划业务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对理财规划师来说,所掌握的知识、经验有限,必须要与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合作,团队合作,这样才能为客户制定最佳的理财规划方案,实现最终的理财规划目标。所谓团队,就是由具有互补技能组成的,为达成共同的目标,愿意在认同的程序下工作的团体。团队合作,就是理财规划师要及时认识到自身所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局限,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财规划师请教咨询该领域的专业机构,或及时将业务交给自己所在机构的其他具备该专业知识的理财规划师办理。理财规划师要集思广益,融合保险、投资、税收、法律、财务等各领域专家的建议,针对客户的理财规划目标,制定最合适的理财规划方案。反过来,理财规划师也要积极协助其他同行开展相关的业务,这是一个相互合作的过程。
㈡ 投资理财保险有何风险
1、从产品自身利益来说:收益高低难说,至少保本而且安全。
2、从保障来说:除了保险产品之外,没有任何一种有对人身保障的理财产品。
3、从法律层面来说:所有保险产品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避税的功能。
㈢ 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㈣ 请问从事投资理财人员应该考那几个证件啊
可以试试 理财规划师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简称CFP。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五批53项职业标准中,理财规划师作为一种新认定职业列在其中。
据了解,《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将理财师分为两个等级,分别是理财规划师和高级理财规划师两类。理财师必须掌握9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分别是经济学、消费支出、保险学、投资学、货币金融学、实业投资学、税收、财务会计和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有关理财师的认证项目有近十种,包括注册理财规划师(CFP)认证、财务顾问师(RFC)认证、公认财务顾问师(ChFC)认证、注册财务策划师(RFP)认证、特许财富管理师(CWM)认证、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等。
据透露,去年国内已经正式推出中国金融理财师认证项目。该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共同研发,培训内容包括个人财务规划原理、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筹划及遗产规划这五个模块。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简称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鸿儒教授称,金融理财师不是一个从业资格证书,而是一个水平资格证书。他透露,在制定好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之后,标准委员会今年要在中国举办第一次中国金融理财师资格考试。
在国外,最具权威性的认证项目是注册理财规划师(CFP),认证证书名称:Certified FinancialPlanner,中文翻译为“注册理财规划师”,简称CFP。在国外,只有获得CFP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个人理财业务。
CFP证书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的理财顾问认证项目,持证者人数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理财行业发达程度的参考指标。对个人来说,CFP证书是理财专家的身份证明,更是获得高薪和高职的有力保证。在美国,CFP持证人的平均年薪高达11万美元。
CFP认证包括培训、专业考试、职业道德考核等几个步骤。其中,专业考试包括理财规划概论、投资计划、保险计划、税收计划、退休计划与职工福利、高级理财规划六个模块,考试面非常宽泛,内容涉及与财务规划、税务规划、财产规划有关的百余门学科,而且全部采用英文试卷。现在,CFP不单是在美国,在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各国,以日本为首的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亚洲、澳洲各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加拿大、南非等世界各地都有组织。目前,中国内地的CFP资格认证体制的导入工作也在积极的筹备当中。
㈤ 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是什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㈥ 投资与理财可以考哪些证
证书和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可参加考试的专业 备注 1、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上岗证)(1)初级会计电算化证:《初级会计电算化》(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两门同时通过方可获得合格成绩单):《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清远:一年两次(6月、12月)广州:《初级会计电算化》每月一次,会计专业知识考试一年两次(6月、12月)。 会计(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税务(税务筹划)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投资与理财专业投资与理财(证券与期货)专业资产评估与与管理专业 有意从事会计岗位的学生均可报考。 2、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证 系内安排 金融系各专业均可报考 3、金蝶ERP 系内安排 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电算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亦可报考 4、银行从业资格证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可任意选考) 考试时间具体安排见: www.china-cba.net 有意从事银行业的金融系各专业学生均可报考。 5、初级会计资格(助理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9-11月,考试时间为次年5月份。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金融系各专业学生均可报考。 建议:会计、会电、税务、资产专业学生考取。 6、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基础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每季度一次。一般是4、6、10、12月份考试。 主要是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投资与理财专业、投资与理财(证券与期货)专业报考,其他专业亦可报考 有意从事证券业的学生。 7、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 考试时间为:每年五次,一般是3月、5月、 6月、8、9月、10月、11月。 主要是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投资与理财专业、投资与理财(证券与期货)专业报考,其他专业亦可报考 有意从事期货业的学生。 8、助理理财规划师理论知识:《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实操知识:《专业能力》 每年考试两次,考试时间分别为5月中旬和11月中旬 税务(税务筹划)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需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报考,其他专业在校期间均可报考。 一般大学三年级同学方可报考。在校学生必须由系组织团体报名 9、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中旬至4月中旬,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个周末举行。 主要是会计(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税务(税务筹划)专业报考,其他专业亦可报考 一般大学三年级同学方可报考。
㈦ 投资理财专业必考什么证件及证件通过需要条件!
理财规划师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简称CFP。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将理财师分为两个等级,分别是理财规划师和高级理财规划师两类。理财师必须掌握9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分别是经济学、消费支出、保险学、投资学、货币金融学、实业投资学、税收、财务会计和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有关理财师的认证项目有近十种,包括注册理财规划师(CFP)认证、财务顾问师(RFC)认证、公认财务顾问师(ChFC)认证、注册财务策划师(RFP)认证、特许财富管理师(CWM)认证、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等。
培训内容包括个人财务规划原理、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筹划及遗产规划这五个模块。金融理财师不是一个从业资格证书,而是一个水平资格证书。
在国外,最具权威性的认证项目是注册理财规划师(CFP),认证证书名称:Certified FinancialPlanner,中文翻译为“注册理财规划师”,简称CFP。在国外,只有获得CFP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个人理财业务。
CFP证书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的理财顾问认证项目,持证者人数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理财行业发达程度的参考指标。对个人来说,CFP证书是理财专家的身份证明,更是获得高薪和高职的有力保证。
CFP认证包括培训、专业考试、职业道德考核等几个步骤。其中,专业考试包括理财规划概论、投资计划、保险计划、税收计划、退休计划与职工福利、高级理财规划六个模块,考试面非常宽泛,内容涉及与财务规划、税务规划、财产规划有关的百余门学科,
㈧ 投资与理财 好学吗
在美国,他们的年收入与哈佛MBA的平均年薪相当;
在香港,他们去年的最高收入已超过百万港元;
在中国,据最新统计,人才缺口超过300万,已被国家人事部门列为紧缺人才之首;
他即将成为一个超过CPA、MBA的全球第一黄金职业。
他就是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FChFP)
FChFP的全名是Fellow Chartered Financial Practitioner 。正如CA(英国特许会计师)、ACCA(英国公认特许会计师)、CFA(注册特许金融分析师)一样,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FChFP)是亚太财务策划联会(APFinSA)为理财专业人士所颁发的国际权威认证,代表国际财务策划标准协会(IFFSA)各个成员国及地区包括英、法、瑞士、澳大利亚、中国、日本、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等39个国家和地区的行业标准和最高头衔。
FChFP项目的认证机构是亚太财务策划联会,该协会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财务策划组织协会。FChFP证书的操守监管机构是国际财务策划标准协会(IFFSA),该协会是由亚太财务策划联会(APFinSA)及欧盟财务策划联会(EFPA)共39个国家与地区联合组成,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财务策划组织及资质认定机构,领导全球财务策划标准与资格认定,实行行业性的统一标准。
主办机构:亚太财务策划联会(APFinSA)
国际财务策划标准联盟(中国)教育发展中心
课程内容
基础财务策划(21学时)
宏观经济分析
个人财务策划概念、需求与前瞻
个人与公司财务策划的区别
金钱的时间值与计算方法
现金流量分析
财务计算器的使用方法及运用
合理计划退休与安排遗产
财务策划流程与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
投资策划(21学时)
投资的基本概念
货币市场工具与利率
外汇市场
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
股票投资与股价评估
债券投资
衍生证券
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
投资组合管理的基本概念
企业融资策划(21学时)
把“融资”视为商品来交易
为你的“商品”选择合适的买家
融资模式选择
包装你的项目,让它吸引投资者
资产重组与兼并(案例:借壳上市)
公司治理的发展与企业成长的关系
英美德日与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中国民营企业治理现状和问题(案例)
企业集团的治理模式、机制与核心问题(案例)
企业融资综合案例一(由案例带动知识点)
企业融资综合案例二(由案例带动知识点)
企业融资综合案例三(由案例带动知识点)
企业融资综合案例四(由案例带动知识点)
税务策划(21学时)
不同商业目的需要的税收筹划安排
税收筹划的合法与不违法界定与安排
税收筹划的不同诱因与选用
税收筹划的环境与条件影响
税收筹划的内容、方式和基本方法
中国个人税务筹划安排之适用与局限
中国房地产投资与股票投资税务筹划技巧讨
跨境区业务之关联交易税务安排
跨境区业务安排之香港税务制度介绍
中国企业上市与资本运营应注意的税务安排
中国主要税务制度的税务策划案例分析
如何注册离岸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安排
信托业务在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风险管理及保险策划(21学时)
企业风险分类与特点
风险评估、管理方法与技巧
风险管理对企业发展规划的作用
投资风险管理
融资风险管理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国际社会保障体系介绍与分析
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保险合同与保险分类
如何购买保险
保险与财务策划的关系
高级财务策划实务及应用(21学时)
中国理财市场发展史
中国理财市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国际、国内理财业现状、执业环境与前瞻
理财公司能为客人提供的服务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策划师
理财师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如何编写个人(企业)理财报告书(案例分析)
考前串讲
论文报告书的题目和大纲发布
证书颁发:完成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课程您可以获得AACTP美国培训认证协会证书
清华大学结业证书(盖有清华大学钢印)
通过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考试您可以获得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证书
(获得该证书者可以同时在39个会员国及地区注册执业)
㈨ 在我国,早在什么时期就渗透着依法理财,客观恰当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理财行为人类自古就有,“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就是最为朴素的理财观念。现代理财观念起源于金融比较发达的美国,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的保险业。
众所周知,保险规划是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30年代,尤其是1929年10月美国股市暴跌后,从破产危机中清醒过来的人们逐渐萌生了对个人生活综合设计和资产运用规划的需求,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使得保险公司的地位空前提高。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保险推销员在推销保险商品的同时,也提供一些生活规划和资产运用的咨询服务。这些保险营销员就是理财规划师——FP的前身。
真正的理财仅有保险是远远不够的,投资才是金融理财的高级形式。理财的真正发展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马克维茨资本市场理论和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被提出之后,投资才成为一门科学,建立在金融理论、社会学和投资方法等基础学科之上的理财也才逐步走向正规。随着理财成为科学,传统的保险营销员式的非标准的咨询活动已经不再适合理财发展的需要,理财规划师协会作为培育理财师和维护行业发展方向的标准化组织应运而生。经过20世纪70和80年代这20年的发展,理财规划师协会不断摸索出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初步形成了目前的课程体系。
任何事物的成熟总是与苦难和考验结合在一起的,理财师行业也不例外。20世纪70和80年代,由于石油危机、美元危机的影响,私人经济进一步发展,使得个人金融资产膨胀、金融自由化浪潮兴起,个人财产管理观念、金融工具运用的时代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方面使传统的理财手段难以适应需要,同时也促使人们对理财的需求急剧增加。作为社会变革和金融自由化改革所带来的一个结果,金融商品迅速增加、金融风险加大,个人已经无力自行解决自己的理财问题,人们迫切需要理财师的帮助。这样就推动了理财业的空前发展,同时理财的内容也从传统的保险、投资增加了养老、避险避税的成分,理财师的地位也不断提升。
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的大变革年,里根领导下的美国经过10年的努力,最终改变了国家的经济状况,并在90年代的前5年内收回了过去20年的“失地”,重新确立了经济上的主导地位。而科学理财也跟随着美国的发展,最终走向了全世界。美国的理财规划师协会逐步在全球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编写符合当地实际的理财课程,培养专业化理财师。虽然世界各地均有自己的风土人情,但美国理财业70余年的历史还是为世界人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成功与失败均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CFC作为植根于北美的理财协会,不仅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拥有自己的研究和培训队伍,其开设的课程涵盖了理财发展所经历的各个阶段的宝贵经验,非常值得中国这样的新兴理财市场的投资者和理财师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