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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理财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8 14:14:31

㈠ 国有企业用流动资金买信托理财符合制度规定么

国有企业用流动资金买信托理财的情况目前很常见
1、国有企业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专是在公司章属程没有明确禁止的前提下
2、报方案给上属集团公司
3、原则上需要国资委审批
补充:目前很多大型国企都有直属的创投公司,连PE/VC都在投,信托作为风险较低的理财品种,目前都在抢着投。

㈡ 国有资金允许投资理财吗

个人觉得如果真要按照金融理财公司排名来选平台,那前200名的都可以考虑。全国现在还有2000多家平回台呢,1/10的筛选概率中答再挑选出1/10算是比较安全的平台了。我个人会从中再考虑三个维度,一是可以选择前10名的平台,实力上都比较牛,收益低吧至少能够保本。二是选收益高一些但做抵押贷的平台,回款有保障,比如企额贷。三是选短期项目多一些的平台,资金能够在急用的时候出来。反正是自己的钱,要多花些心思。

㈢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㈣ 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

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定义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

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

(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

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

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

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

(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

(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

(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

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

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

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

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

当予以协助。

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

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

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

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

(二)市场状况分析;

(三)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回收期;

(五)投资流动性;

(六)投资的预期成本;

(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八)税收优惠条件;

(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

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

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

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

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4

初审予以否定的项目,直属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初审认定为可行的项目,

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当进一步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原则

控股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投资管理原则

(二)市场潜力较大,经济效益良好;

(三)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资金、人才、技术、物质等条件具备;

(四)法律手续齐备;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时所需资料

控股公司审批投资项目时,投资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尚未审批的投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任何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进行实际投资。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控股公司视情况确定投资主管部门、专门项目小组或直属企业负责

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

不得更换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

投资项目责任人应当每半年定期或视情况不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资主管

部门,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表;

(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三)项目累计投资额;

(四)投资回收情况;

(五)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六)对投资风险的重新评估;

(七)未来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变更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控股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予以实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资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原投资计划受到影响、不能顺利实施时,

项目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控股公司报告情况,由控股公司决定是否更改或终止原投资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提出调整建议,由控股公司相应

决策机构做出调整决策。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导致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计划

滞后二年以上实施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投资项目分类档案,归纳总结各项

目的投资、收益及实施运作过程,作为以后审议和规划相关投资项目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管理方式变更

就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后,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

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

行全面回顾和评价。

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内容6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二)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三)对项目实施管理(如成本、质量、进度控制等)进行评价;

(四)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年度投资计划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检查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原定经济效益,并分析差异原因;

(五)分析影响项目经营的各项因素(如政策、管理、财务、技术、环境等),对项目是否

可持续经营并取得稳定收益进行评价,如发现项目预测与估计分析中的不足,应改善投资预算与

资源分配;

(六)总结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提供数据和经验参照。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保障

公司监事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股公司财务

总监应按照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出具独

立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

列行为的,对于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有损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应依法

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7

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执行

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违法吗

原则上是不违法的,抄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国有企业使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无硬性规定。并且国有企业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的情况目前很常见,几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称用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
但是首先要确定该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里有没有相应要求或者规定,有的企业自身章程是不允许的,章程不允许的话,当然就不可以了。
假如不触及其它法律,公司章程又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就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不过虽然没有规范,但是程序肯定还是要走的,一般企业层面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首要条件,国有企业么,一般来说是需要上级主管的批复。
如果按以下流程操作购买理财产品,是被允许的:

1、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理财产品。
2、报方案给上属集团公司。
3、原则上需要国资委审批。
满足以上条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的。
补充:目前很多大型国企都有直属的创投公司,连PE/VC都在投,信托作为风险较低的理财品种,目前都在抢着投。

㈥ 关于投资公司的设立.国有企业设立投资公司有什么政策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
审查。

㈦ 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基金有什么规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员、资质和成本等问题,都得依据你拟设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尤其是你将来打算据以投资和分配的模式来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类:按组织实体类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按投资领域分,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设立方式不同分,有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设立时要考虑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记,但公司型基金出资人得认缴出资而且在投资公司类型下5年之内必须实际缴付,而合伙型基金并不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其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如何缴付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份额。
同为合伙企业,法律上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实践中采取合伙类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合伙人之间缴付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模式又存在较大不同。总之,从基金登记注册程序来讲,公司型基金其登记要求比合伙型基金公司要求严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备,其管理会更规范但缺乏灵活性;合伙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尤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比较普遍。
以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他得对基金的管理运作负责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时又可以只缴付象征性的出资甚至可以不出资,一般都得由在该基金投资运营领域内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当技术、资源的人来担任,由于他要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人选是否适当几乎直接影响基金的成败。
除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还需要多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实体中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基金初始运营资金的来源。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但要根据约定的利润分成来提取投资回报,也不从基金中领取日常报酬,因此,可以说,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要有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人既有钱又有在基金投资领域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那就相当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资质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资质,你只要确保其合法注册成立,依法运作即可。
至于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成本构成有很多因素,设立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确是指哪方面,很难在此给出一个比较满意的回答。鉴于你的基金还在初创阶段,从设立成本来讲,还是采用合伙型基金类型比较合适。
一是合伙型基金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合伙人的初始出资压力很小,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将来投资运作的需要追加投资,还可以根据需要去市场募集资金而不需要自己凑齐全部出资;二是合伙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运作起来更灵活,容易在基金合伙人中取得一致认可,投资策略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更适合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快速、即使和准确的要求。
设立合伙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的起草,因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说合伙型基金成功运作的纲领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么样的架构来搭建、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合伙人怎么样分配盈利、发生亏损如何分担、执行合伙人报酬如何确定等等事项,都得事先考虑妥当后,落实到合伙协议中来

㈧ 谁知道国有企业投资理财是否违法

广东禁止对扭亏无望企业增资
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投资期货或委托理财
近日,广东省国专资委下发属《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收紧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
业不得进行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省国资委强调,该办法主要对下列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广东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且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按照规定,为防范投资风险,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进行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企业应严格做好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㈨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9)国有企业投资理财规定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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