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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关联交易

发布时间:2021-03-17 13:35:05

㈠ 基金交易与基金关联交易有什么区别呀

基金帐号是客户在基金公司开立的交易账户,每申购、认购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首先要开立该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用于进行基金管理交易结算。简单说就是放基金份额的。
基金交易账户是代理机构为客户开立的资金交易结算账户,用于存入资金及接受基金赎回结清或其他结算资金。
两者建立结转关系保证资金的畅通。

对于银行来说,与客户直接关联的是基金交易账户,每个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都是他的子帐户,公司下的具体基金是子帐户的子帐户,因此基金交易账户加基金代码就能反映结算关系了。
基金帐户与基金交易账户在开户时(基金TA帐户开户)银行应当返回客户一份开户申请表,上面明确了对应关系。
基金账户一般有基金公司邮寄,到达时间较长。

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不是唯一对应关系,在代理机构,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可以管理全部代理基金公司的交易账户(在同一个代理机构只能由一个交易账户);从基金公司角度,每个基金账户可以与每个代理机构的相应基金交易账户对应。

㈡ 基金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呢谁给介绍一下。

推荐你去新浪show请教专家还有其他股民基金关联交易的知识,基金关联交易可以简单定义为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其内涵非常复杂,外延也相当广泛。这东西太多了,我就不细说了。

㈢ 基金和股市有什么关系吗

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由于大多数资金是投资股票的,因此股市上涨,这些基金也会上涨,股市下跌,这些基金也会下跌。

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是不确定其收益的,股票的收益随着上市公司盈利的情况变动而在不断的变动,公司盈利多的时候收益就多,基金则分为很多种,有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收益的稳定性上也有所不同。

基金由于大多数资金是投资股票的,因此它的收益稳定性跟股票一样也不能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二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基金关联交易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㈣ 基金交易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策略问题
(1)我应该从哪里着手,开始筹划投资于开放式基金?
如果您手上有了合适的资金,准备投资于基金,那么在投资之前,您还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A、明白自己,了解个人需求
在您购买基金之前,先要花点时间作一下自我评估。为了协助您的财务规划,我们建议您考虑四个问题:
您的收入支出情况:您有多少钱可以投资?
您首先需要考虑自己的财务状况,例如目前的收入、开支、储蓄以及额外的收入来源等。假如您的财务状况比较宽裕,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应采取比较进取的投资方针。相反,您就应当采取比较稳健的投资方针。

您的投资目标:您为什么要投资,对收益有什么期望?

您的投资目标应该是根据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定的。人生历程中会有不同的需要。现在如何?短期内如何?长远又如何?无论您的投资目标是什么,关键是要切合实际,这样才能决定需要多少的回报。当然,如您希望投资能于一夜之间增长数倍,基金投资就未必能达到您的期望。

您的投资期限:您估计可以投资多长时间?

如果您的投资期限较长,您可以相对承担短期损失的风险,同时预期实现长期较高的收益。反之,则应当进行较为稳健的投资。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您对短期内的大幅亏损怎么看?
每一位投资者都需要了解风险与回报的关系,以及学习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这个情况因人而异,因为它取决于每个人对风险的看法。例如,同一项投资策略,部分投资人会认为它稳健,但在其他投资人眼中却过于进龋了解您对风险的看法和态度,有助于您制定合适的投资计划。
B、认识您的投资选择
市场上的基金也有不同的类型,您需要注意阅读每种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这些资料可以帮助您了解基金的收益、费用和风险特征,从而判断某种基金是否切合您的投资目标。此外,您还需要注意各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从而对准备投资的基金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这些资料您都可以通过报纸、基金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公司的互联网站得到。
C、了解投资需办理的手续
开放式基金的买卖是很方便的,通常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银行的网点销售。在投资前您需要通过阅读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销售机构的规定了解需办理的手续,并准备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例如身份证等),开立符合需要的银行卡并存入足够的资金。等将来条件成熟以后,您还可以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更方便的方式进行基金买卖。
(2)何时是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最佳时机?
A、要想判断短期大盘的走势,选择一个最佳的投资开放式基金的时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任何人也无法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
B、相对来说,投资者综合自己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资金成本、投资规模等因素采取分批投资的办法是一种较好的策略。但对于持有大额资金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的基金公司对大额投资者有一定的费率折扣,投资者在考虑分批投资的策略时,还应该测算费率折扣对投资成本的影响。
C、最后,从国外证券市场的走势看,在何时进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对投资者的长期收益没有太大的影响。
(3)证券市场下跌时,该如何操作?
国外的研究表明,证券市场呈现一种波动中上升的趋势;不管在证券市场哪个阶段买基金,长期的收益基本没有区别,投资者应把眼光放远,不要局限于短期。

其实,市场的下跌往往会为我们创造一些好的投资机会。
(4)现在的股指太高了,是否等它降下来再买基金?
现在的股指正处于历史的最高区段,但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股指将是一个屡创新高的过程,现在的高位是相对于过去而言的。

股指涨跌和基金涨跌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基金净值的涨跌还要取决于基金经理的水平。因此,投资者在决定购买基金时,既要考虑整个市场情况,也要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水平。

(5)如果基金净值跌了,我是否一定要赎回?怎样选择赎回的时机?

不一定。基金净值下跌有多种情况,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原因可能是大市变坏,也有可能是基金公司管理水平下降。因此,当基金净值下跌时,您需要作出谨慎判断,基金净值下降是因为市场形势发生了长期变化、还是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了重大异动。如果是后者,在短期内又没有改善的迹象,您就应该考虑卖出该基金。如果是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您就不适宜贸然作出投资决定。因为市场变化是无法预期的,下降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假如因某只基金价格下跌,就匆匆把它卖出,而不理会该基金以后的上涨机会,这种做法就会让短暂的市况变成永远的亏损。
(6)投资开放式基金的期限最好多长?

投资于基金的获利秘诀在于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所以频繁的短线进出并不适用于基金投资,反而会白白损失手续费,故投资者宜事先做好中长期的投资规划。

以闲钱投资,尽量不要负债投资,以免受利息负担所累,而且长期投资中难免有盘整或下跌行情,闲钱投资心情较平静,不为短期套牢所苦;

彻底了解投资基金的特性,以免选择不适合自己的基金品种;

分散投资、分批买进,避免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篮子里,忽略了分散风险的重要性。

投资者是否决定赎回,除了上面的因素外,主要应当考虑自己的财务计划,根据自己的财务安排来考虑是购买、继续持有、还是赎回基金单位。
(7)购买基金后,我应该做些什么?
购买开放式基金后,您还可以花一些时间来跟踪您所投资基金的表现情况,再结合自己的投资需要和财务状况来调整投资组合。
A、留心您所持有基金的公告等披露的信息

关心您投资基金的表现,如基金单位净值、投资组合、投资策略以及对后市的看法,掌握该基金的投资现状和收益水平。
B、注意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变动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了重大人事变动,那么您应该密切关注该基金的投资变动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C、了解市场对基金投资的评论

您可以借助一些专家对基金市场的评论,加深对基金投资的全面认识,比如同类基金的业绩表现,投资市场的景气状况等,以此来帮助您对投资基金的相对表现和发展前景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D、根据自己的支出需求,调整分红方式

开放式基金有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两种方式,您可以自由选择。如果您希望能够增加基金投资额,您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这样可以简化再投资手续并节省费用。
E、咨询投资顾问,协助投资
投资者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的投资顾问,听专家分析,可以使您对资产的运行状况有更清楚的认识。最后,不论选择哪一种基金,都必须时常关心自己所投资基金的绩效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当初投资时的预期。如果有任何疑问,都应该随时向基金公司询问。

㈤ 私募股权基金关联交易需要披露吗

不需要!私募股权是相对应特定的投资人,门槛较高,是不需要披露的。

㈥ 基金gp与lp有共同大股东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LP是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 是指有资本的人,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活动 GP是general partner (一般合伙人), 是指给有资本的投资者管钱的人,也可自己有钱投入也参与管理的

㈦ 基金的问题

1、熊市里购买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年轻人一般长期无须考虑,只可作短期不用的钱做就可以了,例如2005年2008年债券型的收益都在10%左右!
2、当然都受影响了,不过相对来说债券的影响更大些
3、是利好,相对来说它的收益都会是同期一年银行存款的8-9折左右,所以利息涨,它就跟着涨
4、货币的万家,一直不错,债券的如果要找一支股票仓位较轻的,建议华夏债券,持有时间短选C,时间长选A

㈧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非法集资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非法集资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

㈨ 什么是基金关联交易

基金关联交易可以简单定义为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其内涵非常复杂,外延也相当广泛。

首先,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基金关联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以基金管理人为例,在其与基金进行关联交易中,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它与基金之间存在着信托法中的信赖关系,对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应当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与基金交易的另一方,必然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而且和基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这种地位的双重性和矛盾性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在缺乏持有人监督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违反其忠实义务,损害基金的利益。这也是基金关联交易受到严格法律管制的主要原因。

第三,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第四,关联交易的管制具有限定性。法律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管制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一概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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