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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需求

发布时间:2021-04-19 06:32:48

A. 农业保险具有哪些特征

特点是同其难点直接相联系的。表现为:承保的标的价值不稳定、实行低额承保、危险复杂、赔付率高等特点。具体说明如下:

1、承保的标的价值不稳定,就要正确处理好标的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赔偿的关系。作为保险标的的农作物或牲畜,在保险期间处于生长期,价值不断增长,再加上市场价格变化、受灾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投入的成本不同,给保险金额的确定造成很大困难。

2、实行低额承保,目的是为农民提供基本保障。灾后自然条件的变化和人工管理方面的努力,对于减少农业损失有时有明显作用。

3、承保危险的复杂性。农业生产面临各种灾害,而且大部分是巨灾,一旦发生,就造成惨重损失。另外,这些灾害发生的频率很高。因此,农业保险在形成的初期,承保的都是某种单一风险,如棉花、西瓜等作物的雹灾保险。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农业保险需求扩展阅读:

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在作物生长期间,其收获量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抗御能力、生产者的培育管理。

因此,在以收获量价值作为保险标的时,应留给被保险人自保一定成数,促使其精耕细作和加强作物管理。如果以生产成本为保险标的,则按照作物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生长阶段投入的生产费用,采取定额承保。

农业保险的需求是双向的。从政府方面来讲,政府需要一种更好的途径来解决受灾农户因灾返贫的现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保险公司帮助政府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提供管理资源。这种方式比政府直接对农户直接补贴更加科学。

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当前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城市市场的的盈利空间被大幅压缩,在加大创新力度的同时,农村保险消费能力正在逐步得到培育和壮大,因此,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研究和投入,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在当前情势下双方都出于主动的地位,积极性高,更能促进此工作的顺利实施。

B. 求一篇农村农业发展保险需求的课题研究报告要快 重谢

网上的,请自己删改↓ 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畜禽等)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我国在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业务,但这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创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未能很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参与保险、扶危济困的需求。相比我国城市保险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的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供求失衡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资源配置中最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而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供给极为不足。
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我国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也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与完善。农业保险既有我国保险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一般特点和规律,也有许多新特色、新问题。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论是从法律架构、治理环境、经营主体、保险模式、财政税收的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所有这些都为农业保险课题留下了很大的研究空间和探索余地。
笔者认为对该课题的研究可分为四个部分:一、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可介绍我国农业保险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环境状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的总体情况和局部试点情况。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可从供给、需求和政府政策方面力求找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所在。三、各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借鉴。通过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在农业保险制度方面的国家立法、政府支持、运行模式和实践效果等,可总结各国制度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启示。四、设立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构想。可在对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对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运作模式的设想及需要配套采用的政策措施。

C. 农业保险的需求

农业保险的需求是双向的。从政府方面来讲,政府需要一种更好的途径来解决受灾农户因灾返贫的现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保险公司帮助政府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提供管理资源。这种方式比政府直接对农户直接补贴更加科学。
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当前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城市市场的的盈利空间被大幅压缩,在加大创新力度的同时,发现新的市场是每个公司面临的课题,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农村保险消费能力正在逐步得到培育和壮大,因此,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研究和投入,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在当前情势下双方都出于主动的地位,积极性高,更能促进此工作的顺利实施。

D. 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2]。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
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4.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近几年来我国多地遭受了大范围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几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在财政上也没有专项补贴。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农业保险费十几倍。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甚至保险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风险,以确保农业保险继续发展下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5.监督管理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主要是由保监会来执行的,而从历史上来看,保监会主要是从事商业性保险的监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质,而商业性保险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二者的目的不同,经营理念亦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益,也要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顾,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将其作为一种政策进行推动,以达到最终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目标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门监管,你然要产生多方面的矛盾冲突。这样,必然要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

是为国家的农业政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是:收支平衡,小灾略有结余丰年加快积累,以备大灾之年,实现社会效益和公司自身经济效益的统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之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公司对政策性农险长期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有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2、坚持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不动摇;
3、政策性农险的核心是政府统一组织投保、收费和大灾兜底,保险公司帮助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
4、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做到政策性农险有法可依;
5、各级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使农业保险的惠农支农政策家喻户晓,以下促上;
6、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共同发展。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空间很大,而且还会逐年增加,农业保险的网络可以为广大农村提供商业保险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需求,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7、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建立相应的机构组织,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
8、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对下拨的财政资金最好进行省级直接预拨,省级公司统一结算,保证资金流向明确,足额及时,保证操作依法合规;
9、长期坚持农作物生长期保险和成本保险的策略;养殖业保险以大牲畜、集约化养殖保险为主。但不能足额承保,需给投保人留有较大的自留额,同时要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

F. 如何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G. 如何解决农业保险扶贫的资金需求问题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统一组织。发挥专项扶贫、生活。 (三十九)人才保障。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产业政策,同步实施。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推动贫困家庭妇女积极参与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农业综合开发。 (三十六)产业扶持。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 (三十五)金融服务、土地整治、备件。把对少数民族,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三十八)生态建设。 (三十四)投资倾斜、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组织教育,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四十)重点群体、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的综合效益。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国家大型项目。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大支持力度、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发挥创业人才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政策保障,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定点扶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干部要关心爱护: (三十二)政策体系、科研院所、科技、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 (三十三)财税支持。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提高农村残疾人生存和发展能力,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加大村级公路建设,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在项目安排上。支持贫困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农村饮水安全,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向有条件的重点县倾斜,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估。制定大专院校。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等投入力度、水土保持。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三十七)土地使用。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在贫困地区继续实施退耕还林。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力度。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生态建设、农村水电建设等支持力度、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重视贫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关注留守妇女和儿童的贫困问题、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文化

H. 2019年农业保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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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建国前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等阶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I. 如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
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
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
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
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
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
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
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
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J. 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种一亩地要多少钱保险费

小麦保费每亩15元玉米,玉米保费每亩15元。

以山东为例,山东2015年开始,将对小麦、玉米和棉花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小麦保费由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每亩320元提高到375元;玉米保费由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每亩300元提高到350元。

棉花保费由每亩18元提高到30元,保险金额由每亩450元提高到500元。为规范作物签约期,避免承保公司补贴资金跨年度挂账问题,小麦签约期调整为每年的1月20日前,玉米为7月15日前,棉花为5月31日前。

(10)农业保险需求扩展阅读:

农业保险要求规定:

1、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共同发展。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空间很大,而且还会逐年增加,农业保险的网络可以为广大农村提供商业保险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需求,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2、政策性农险业务应当全部录入系统,便于后期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建立起规范、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标准。发生赔案后,要及时足额的赔付给投保农户。

3、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发达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各省财政负担,落后省份和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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