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② 关于保险理赔 法律 跪求大神帮分析
C的损失是一台八九成新的4G版ipad4,B应该赔偿的应该是目前重购一台4G版ipad4并折旧八九成的价值。A承担的责任保险,也就 是B应赔偿C的前述价值。据此回答:
如果目前4G版IPAD的价格是3588左右,那么是应按这个价格折旧。
根据“损害填平”原则,C相当于损害已被填平,B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了替代责任,损害也已被填平,都不应该再获得额外的价值(即损坏的ipad的价值),保险公司有权收回损坏的ipad
③ 简述保险的法律特征
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01.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002.保险的补偿性。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定金额进行给付。
003.保险的射幸性。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在保险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保险责任。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
004.保险的自愿性。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合同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005.保险的储蓄性。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
④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⑤ 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⑥ 汽车保险理赔的特点和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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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汽车保险理赔的特点是哪些
与其他保险不同,汽车保险的理赔工作具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 (一)被保险人的群体普遍性 我国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各个阶层的人,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方面的知识了解太少。这就要求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要注意选择正确的交流方式,从而保证被保险人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得到实现。 (二)损失频率高 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人力、资金上有较大的投入。并且,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建立强大的受理机制和高覆盖网络体系。 (三)受汽车修理厂限制较大 修理厂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着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因而,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优良的修理部门。 (四)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实现 保险保障了在事故过程中被毁坏的标的重新恢复原来的功效。对于汽车保险企业的经营方针就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并将其用于支援经济建设,稳定人民生活。二、汽车保险理赔的原则 汽车保险业务量大,出险频率高,再加之理赔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情况也较复杂。如何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关键。因此,汽车保险理赔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⑧ 保险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⑨ 车险理赔的特点
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工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理赔工作人员必须对这些特点有一个清醒和系统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是做好汽车理赔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步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四)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五)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