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船舶建造保险的船舶建造保险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陆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责任,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①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②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④被保险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⑤在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⑥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⑦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以及救助费用;⑧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⑨被保险船舶遭受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基于船舶建造的特点,该保险有特定的承保区域。我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规定,建造期间的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而试航、交船期间, 2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500 海里, 1000 总吨至 2000 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250 海里, 1000 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l00 海里。保险人对此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此范围的,则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
㈡ 中国海上船舶保险中,一切险包括碰撞责任。
给你个条款你在研究研究吧,只限与中国人保.
第五条 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对此种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
本碰撞及触碰的责任限额为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额达到责任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被保险人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恢复。
(二)共同海损与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保险船舶及所载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特殊额外费用,按船、货的获救价值比例应由船方负责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2.共同海损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无以上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3.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与救助的累计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施救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船舶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述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且以保险金额为限。
㈢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两者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 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
(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指由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的海上灾难。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自然灾害,搁浅、触礁、沉没、失踪、碰撞、触碰任何固定(包括浮水)或浮动物体及其他物体等意外事故。
(2)火灾和爆炸。按传统的海上风险理解,火灾和爆炸与海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将其单独列为一项保险责任。
(3)来自海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由于伦敦保险市场将暴力盗窃、海盗风险都列为海上风险承保。我国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不再将这项风险划为兵盗险或战争险责任范围。
(4)抛弃货物。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海难,为了船舶的安全,船长下令将船上装载的货物抛弃时,可能引起火灾、爆炸,造成船舶全部损失;或是因抛弃货物造成共同海损时,应由船方分摊损失;或是在抛弃货物后,船舶由于重心转移而使船身断裂所造成的损失。
(5)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核装置或反应堆是指船舶航行所使用的非军事用的核动力。这是为了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扩展承保的一项风险。
(6)船员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这一条款称为疏忽条款。即由于不可预料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内容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船舶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下列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但承保的风险是相同的。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被保险船舶由于遭受保险风险而造成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保险人对全部损失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并且不扣除免赔额。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遭受保险风险而造成的不属于全部损失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责船舶的部分损失。如果船舶在保险期限内连续发生两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只要每次损失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限度,保险人仍予负责赔偿,不过在赔付时都应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
(3)碰撞责任。保险人负责被保险船舶因碰撞所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被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救助费用、被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由于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但保险人对碰撞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清除障碍物或残骸、残货、其他物品和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延迟损失或间接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扩展承保的责任,我国船舶保险碰撞责任的赔偿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国际惯例,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队的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需承担责任时,应视同为第三方船舶一样,由保险人予以负责。
(4)共同海损和救助。船舶一切险条款明确规定,如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损失,被保险人可获得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5)施救费用。我国船舶一切险条款规定,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在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费用。因此,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受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等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如果船舶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施救费用要按比例赔偿。
(6)其他费用。首先,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者过失造成被保险船舶受损,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第三者提出诉讼或抗辩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次,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进行检验、查勘等合理费用,包括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的费用,也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㈣ 25.下列项目中,属于船舶保险一切险责任免除的包括( )。
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包括:
1、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2、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恪尽职守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保险人在碰撞责任项下不予赔偿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有:
1、人身伤亡或疾病
2、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3、清除障碍或残骸、残货、其它物品
4、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玷污,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它船或其它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它物体的延迟损失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㈤ 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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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一切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大于船舶全损险,因而其保险费率大于船舶全损险。根据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担船舶全损险规定的各种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但是一切险不包括水渍险。就是说货物被淋湿这种是不算的。一切险包括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和救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而无须被保险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船舶保险条款在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责任中还规定,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保险人予以相应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避免被保险船舶全损。
㈥ 如何理解船舶责任保险
一、船舶保险有哪些特点
作为最古老的保险险种之一,现代保险的起源,船舶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灾难造成船舶的损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风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损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船舶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由于船舶自动化能力增强,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征,船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集中。一旦发生海难事故,损失巨大,少者数十万元,多者几百万或上千万元。 3、船舶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高。 4、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泛。 5、船舶保险属于定值保险。 6、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 7、船舶保险涉及的法律广泛、政策性强。
二、船舶保险怎样索赔
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保险承保的损失。航行途中没有通讯设备的内河船舶应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报案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基本项目有:保险单、出险地点、出险水域或方位、出现简单经过、估计损失金额以及报案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在报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证书并尽快提供给保险人,其中包括:船舶证书、检验报告、修理记录、船员证书、气象证明以及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电报日志、船上往来电报、货物配载图。
在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后,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检验或修船事宜。当被保险船舶受损并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均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否则,将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㈦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责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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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保险有哪些特点
作为最古老的保险险种之一,现代保险的起源,船舶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灾难造成船舶的损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风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损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2、船舶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由于船舶自动化能力增强,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征,船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集中。一旦发生海难事故,损失巨大,少者数十万元,多者几百万或上千万元。3、船舶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高。4、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泛。5、船舶保险属于定值保险。6、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7、船舶保险涉及的法律广泛、政策性强。
二、船舶保险怎样索赔
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保险承保的损失。航行途中没有通讯设备的内河船舶应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报案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基本项目有:保险单、出险地点、出险水域或方位、出现简单经过、估计损失金额以及报案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在报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证书并尽快提供给保险人,其中包括:船舶证书、检验报告、修理记录、船员证书、气象证明以及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电报日志、船上往来电报、货物配载图。
在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后,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检验或修船事宜。当被保险船舶受损并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均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否则,将视为自愿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