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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补助保险下发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1-04-13 16:21:45

『壹』 什么是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的不同点:

一、概念不同

1、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医疗补助:医疗补助也被称为医疗保健,是指投保人有权享受的疾病医疗服务。

二、要求不同

1、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雇主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单位与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互补性保险。

2、医疗补助:领取医疗补助金的资格通常不受资格期的限制,而资格期比领取疾病现金补助金的资格期稍短。在大多数国家,受保人雇员的受扶养亲属获得与受保人雇员相同的医疗服务。

(1)公务员补助保险下发在哪里扩展阅读: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础上,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障实施的公务员,主要用于补贴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内的标准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超过一定数量的部分。

鉴于医疗改革启动初期,职工个人账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公务员基本医疗支付门诊费用的规定。

一、医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根据筹集资金用于医疗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4%的职工的工资总额,并由市财政承担。

二、医疗补贴的使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纳入本范围的人员,按不同年龄、不同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的门诊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报名条件如下:

(1)、不满四十五岁的,按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一计算。

(2)、年满45岁,退休前,应当记应付工资的2%。

(3)、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纳工资的2.3%入账。待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平均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进行调整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2、在将医疗补贴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将补贴公务员自付的住院费用和公务员患规定疾病的门诊费用。

3、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予以结算。

4、用人单位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个人医疗费用结算文件,并办理补助手续。

5、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补助待遇。

『贰』 什么是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概念不同

1、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医疗补助:医疗补助,亦称医疗照顾,是指受保人可以享受的疾病医疗服务。

二、要求不同

1、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2、医疗补助:享受医疗补助的条件,通常无合格期限要求,若有要求,比疾病现金补助合格期限稍短些。大多数国家对受保员工的供养亲属,和受保员工一样,提供同样的医疗服务。

(2)公务员补助保险下发在哪里扩展阅读

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自己拥有并经办医疗设施,这些设施一般由领取薪金的人员掌管,由他们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对大部分医疗服务不支付费用,只是他们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要拨作医疗经费。

『叁』 社保里的公务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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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医疗费自付补助
1、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补助80%;
2、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的部分,补助80%。
医疗费自付补助,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属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外出急诊就医的,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定期体检费用支付
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由市劳动和社会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
(三)医疗费困难补助
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符合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等规定的诊疗费用,且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70%的补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补助限额为10万元。
国家公务员中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补助按《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肆』 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补助标准
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经费,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1%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补助标准
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和已退休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处级及其以下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补助标准
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标准是: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范围内(10万元)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10%。其他参保公务员个人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20%。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10%。其他参保公务员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20%.
床位补助标准
1.厅级公务员和其它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单人间,每天的床
位费为60元。其中,住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0元;住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2元。
2.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处级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标准间,每天的床位费为:住三级医院4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30元);住二级医院每天的床位费为3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22元)。

『伍』 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来公费医疗资金渠道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形式。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

(5)公务员补助保险下发在哪里扩展阅读:

其它相关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共有四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职工因自身身体机理病变或者非因工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是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已缴纳生育保险的,因怀孕、分娩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并非自身身体机理病变而产生的治疗医疗费,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三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侵权造成参保人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治疗医疗费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参保人的经济损失。此外,《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还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是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境外逗留期间患病治疗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出境人员自行购买商业境外保险解决医疗费用,不属于国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陆』 退休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在哪领取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参保人,可以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五)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在职公务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 (二)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职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进行补贴; (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8%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填写专家名册并确认其行政级别,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每年7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专家人数及应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经费拨付到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判刑、开除公职以及出国定居的人员,不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手续,足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视同按本办法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并按原缴费途径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 属经费自筹解决的单位,如不再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账户及其管理。 (一)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按以下标准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 1、参保人年龄在3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93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118.5元; 2、参保人职务为厅级划入20元、处级划入10元、科级划入5元。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1、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转移及继承。 2、长期异地定居或异地工作的参保人,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医疗账户金额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 3、个人医疗账户转移办法。 (1)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入参保人在本市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 (2)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往外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往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确实无法转移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关系。 4、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人继承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参保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三条 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职务、级别调整或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3日前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 参保人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但逐月缴纳原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逐月全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到各单位;经费自筹解决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监督、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调整、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年度内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统筹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为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期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不含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并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府〔2004〕141号)同时废止。

『柒』 如何进行公务员补助保险信息查询

进行公务员补助保险信息查询可以下载网络APP,在网络APP中搜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搜索公务员补助,下拉点击公务员补助保险信息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网络APP。

注意事项:

查询时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可更改。

『捌』 医保结算公务员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来公费医疗资金渠道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形式。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
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为例,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参保人员,即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1)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属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2)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3)经人事部批准列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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