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给付金或是赔付金由合同规定的受益人领取,如果没有列明受益人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顺序(如:配偶、父母、子女),继承该笔款项。
在法律角度来说,继承权,大于债权。
债权人,没有领取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权利。
希望对你有用。
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揽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至于消灭程度,要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总额在责任限额内,全部消灭;若超出,则部分消灭。但是,这种替代责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责任限于被替代人责任范围,而此处的替代责任扩大了范围,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时,含盖了受害人的过错责任,且其责任大小在所不问。这种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相关律师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具有程序意义,更具有实体意义。程序意义在于明确赋予了受害人对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以赔偿请求权,相应确定了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即处于“被告”的主体地位,实体意义在于确定了具体的赔偿规则和免责情形以及赔偿义务人的顺序。由于有法定的赔偿顺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又没有连带关系,各自在一定的责任段上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种类的,从诉的角度言,是二个独立的诉;从诉讼性质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正因如此,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如前所述,保险公司担责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将被保险人一并起诉,有滥用诉权之嫌,人民法院将其追加为被告,于法相悖;即使损失额大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动追加,当事人有自己的价值评判和权利处分。强行追加,可能带来不良效果,甚至信访压力。当然,适当的释明也未尝不可。这里涉及一个小问题,被保险人未参加诉讼,谁提供保单等资料。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查明事故机动车
是否投保及其具体情况,是交警部门查明事实的“必修课”,向其调取,举手之劳。
还有一个问题要实务中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逃之夭夭,不支付或部分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者说赔偿权利人如何救济。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讲,它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清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诚然,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该条只是规定被保险人有申请并提供资料的义务,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向谁支付保险金。对此,《道交法》在第七十六开宗明义地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言而喻,保险金的支付对象是受害人;其次,交强险作为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时,仍受《保险法》调整。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法律提供了二种救济途径供当事人选择:一是据《合同法》和《道交法》规定,以保险公司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直接要求保险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二是据《保险法》的规定,违反法定止付义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相比,结果是一样的,但前者对当事人较为有利,至少要少担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保险人领走了保险金。
3. 保证保险理赔后债权可否转让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4. 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单还有效吗
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单同时失效。(此情形属于以下情形中第二种)
以下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5. 保险法上的一个问题
除去家庭成员、合伙之类的关系的,保险公司当然对张三享有求偿权。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不足汽车的价值,汽车公司还可以就不足的部分向张三索赔。
6.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的赔偿,债权人能否行使权利
处理案件时,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在投保了车辆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在一次拉货中发生车祸死亡,其生前借别人的买车钱3万元,债权人要求肇事方赔偿给债务人的费用及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用来还账,法庭在解释法条后,债权人说法官是机械执法,后经多次工作,最终使债权人端正自己的认识,接受调解。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予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是投保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目前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承担公民的生命、健康或劳动能力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司法实践中,依照法律规定财产保险获得的赔偿金因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财产保险的受益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个别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约定由第三人享有优先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主要指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通常,善良的国民是这样认为的!其实不然也。 人身保险赔偿金目前司法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1、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当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为投保人的遗产,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显然,这里的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属于“(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范畴。 2、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除非受益人违反法定义务,例如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系依据合同而获得的保险金,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组成部分,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处理本案时,依照保险法的精神原则,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解决纠纷。有时,法律与现实发生冲突,通常人难以理解,就需要我们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把晦涩、难懂的条文通俗化,使人易于接受。目前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在处理案件把这八个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尽量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双方满意。
7. 保险公司理赔后就算结案吗
不一定的,如果你买的是轻症豁免功能的险种,那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而且不用交后续的费用了
8. 保险公司结案后后续是否还能够理赔
你好:那要看你投的是什么保险,理赔的是什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