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学部分积累制度概念
楼主指的应该是保险学里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制度中的“部分累积制度”。
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劳动者,通过他和他的雇主在其工作期间的缴费,把一部分劳动收入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并将这些不断积累的资金用于投资,等参保人退休后,该基金再以积累的养老金和投资所得回报向他兑现当初的养老金承诺。这是一种把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转移到退休期间使用的制度安排。
注:最权威的名词解释还得去教科书上找,可惜我书本没带又背不出来了,暂且只能找到以上这个解释。
B. 什么是保险学
每一个行业都有其存在的专业知识,保险行业也不例外。这就是我们常听到的保险学,究竟什么是保险学呢?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保险在很多人的传统概念就是保障自身安全的一种赚钱行业,其实不然保险是分为很多种,更重要的是保险是一门学问,是一种生活态度。保险学(Insurance)是保险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必修专业基础课,也是全校除保险以外其他专业的选修课。作为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是保险专业学员从公共基础课转入保险专业课学习的桥梁,是保险专业课学习的理论基础。作为金融、经济等其他专业的选修课,通过学习可深化对保险的了解,明确保险在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作用。基本框架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商品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保险人作为保险商品经营的主体,在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商品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结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联结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纽带是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保险学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经济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存在基础。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与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等之间因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保险商品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之间,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再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保险商品关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企业,从性质上看,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形式上看,有内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从业务内容上看,有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从经营范围上看,有全国性保险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等。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还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险企业,从而形成一种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并存的保险市场格局。这些保险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保险学市场经济中均处于平等地位。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它们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既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又存在相互协作关系。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国家保险主管机关对在本国领土上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根据保险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险企业等。政府对国家负责。企业按政府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必然有保险市场的竞争。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需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包括经济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为保证保险商品交换正常运作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系结构任何学科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保险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更是如此。撇开早期的保险学,如保险法学,保险数学等不谈,即使到了近代,保险学的体系结构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格式。有人曾经将保险学分为原理和实务,也有人将保险学分为总论与分论,还有人将保险学分为保险经济学与保险经营学,等等,且各种划分方法及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在于,方面人们在主观上对一门学科的认识要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受到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难以达到对客观事物完全正确认识的程度。因此,对一门学科的逻辑结构的安排也就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保险学体系结构的变化恰好说明了这一点。随着保险这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变化。保险学及其体系结构也会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我个人认为将保险学分为四个部分较为恰当,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理论分别论述保险与风险的关系,风险的定义与分类,风险管理;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合同及其特征,要素,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其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的应用等。第二部分:保险实务分别论述保险形态及其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经营实务,包括各种保险的特征、内容及相关条款等。第三部分:保险经营分别论述保险经营的特征、原则、环节、以及保险单设计技巧、保险精算原理,保险营销方式,保险基金运用和保险经营效益的评价分析,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等。第四部分:保险市场分别论述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运作,保险市场的监管等。学生具备保险知识及相关经济知识,能从事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保险财务会计、基本精算技能的经营管理工作。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内容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学生基本达到以下培养要求:1. 系统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合理的知识结构。2. 了解和掌握与保险专业密切相关的金融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3. 掌握规范与实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4. 关注和了解世界经济的发展动态、我国经济政策和保险理论前沿动态。5. 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从事社会调查和实践。
C. 保险学名词解释1.责任保险2.人寿保险3.再保险4.年金保险
1、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众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排除法只能选D,任何保险都不保战争和核事故。故意行为显然不行。
2、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选B
3、B。投保的是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4、B。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5、D。保险的基本原则国际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以及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6、C,理由上面有
7、C。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8、C
9、C。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10、D
11、C。1:2的比例
1、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2、错。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人身保险按投保方式可分为团体和个人。
3、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该时段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住院医疗类保险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则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4、错。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派生功能是投资。
5、正确
6、错。保险合同的主体是2个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2个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和2个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7、错。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8、错。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9、错。保险肯定会避免赌博风险。
10、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11、错。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我自己整理的,里面内容基本都涉及到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保险学专业的概念
什么是保险学?
在2012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保险学属于经济学门类中金融学类下设的一个专业,标准学制4年,毕业后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保险学在报考热门的金融类专业里,但考生们的报考热情却远不及金融学类的其它几个专业(金融学、金融工程、投资学)。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保险专业的就业还存有误解。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保证,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国民经济等现代生活中占据着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保险专业主要培养能从事保险及相关行业的应用型人才。
本科毕业生应掌握经济学科的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业务知识与技能;熟悉我国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
保险学专业学什么?
我国高校的保险学专业是为适应我国保险业的需求而开设的,大多数学校都要求学习金融、经济、会计、投资等经济课程,有的学校还补充了市场营销、法律知识等相关知识。另外,如果学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较强的外语阅读和翻译能力,可以更方便获取专业信息,将来去外企工作也有优势。
保险学专业需要学习的主要课程包括以下三类。学科基础课: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外语、高等数学等。专业基础课:保险学原理、风险管理、保险精算、财产保险学、人身保险学等。专业选修课:精算学原理、非寿险精算、寿险精算、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保险基金管理与运行、财务管理、经济法、民法、保险法、市场营销等。各校根据自己的人才培养方向在课程设置上会略有差异。
E. 求保险学原理的名词解释若干 越多越好
首先,最基本的—保险标的:就是你要“保”的东西。 保险人:其实就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人,一般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人身险或健康险中的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的最大金额。 其他一些简单的如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太多了…
F. 保险学举例说明什么是重要事实
保险学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两个案例都是违反了这一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项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先说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案例(一)中,珠宝商行承诺店内24小时有人值班,事实上已经做出了保险意义上的保证。而事实上案发当天保安离岗外出,珠宝商行违背了自己的保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因此拒赔是合理合法的。
再说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这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何种条件承保的重要事项,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隐瞒了“长子曾经有过两次偷窃财物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