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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

发布时间:2021-04-09 17:34:21

㈠ 在保险公司理赔时继承人申请继承怎么写 啊,求个样板!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约定好受益人的话,只需要到保险公司直接办理理赔就可以了,保险公司会有相关格式文本的。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约定受益人的,那么就是法定(受益人)继承人。一般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要求理赔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人的公证,避免出现多位有权继承人提出争议。你可以先到当地的公证处了解一下手续要求,很多东西要求出示原件的,程序比较复杂,还要被保险人的所有真系亲属到场的。最起码要跑两三次。

㈡ 我公司一工人意外身故(买了意外险的),现向保险公司理赔,说要继承权公证和委托公证,一定需要吗

死亡赔偿金赔付对象,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赔付给受益人。如果没指定,就是默认法定,也就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领取。公证是最有效的证明,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的话,其实派出所提供的家属属关系证明也是可以的,委托公证的话不知道你说的是委托什么权利。

㈢ 在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放弃的证明需要带什么证明材料

所需: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两寸照片三四张。因为涉及翻译,一般三五天办妥。

㈣ 异地可以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吗需要哪些材料

一、丁是可以在外地到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

二、申请办理放弃财产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通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2、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存款证明或者公积金证明等;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

4、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这个你可以到你的单位,或者是死者的单位为你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是到死者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反映你们之间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4)保险理赔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扩展阅读: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㈤ 关于继承权公正办理问题(保险要用的)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域的公证处之间按其辖区受理公证事项的权限分工。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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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也要由死者父母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并进行公证。根据上述说明,在死者父母所在地办理公证。然后还得由死者哥哥在他所在地再做一个公证,证明死者哥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这样比较麻烦,还不如死者父母继承保险金,然后再转让给死者哥哥。
公证费为保险金的2%,比较高。所以,投保的时候最好指定受益人,省却了诸多麻烦,并节省了费用。

㈥ 父亲死后保险理赔自愿放弃自己的份额全给母亲和弟弟保险公司是不是要签放弃协议

当然不是,你放弃自己的份额,全给母亲和弟弟,是你的自由,跟保险公司是没有关系的。
跟保险公司签订放弃协议是整个或部分放弃保险赔付,而不是你放弃继承权。
如果你放弃继承权,并作为法律证据,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而不必要跟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事故理赔到保险公司,交警队对事故认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数额,保险公司据此赔偿,事故双方不必签其它协议。

㈦ 保险金受益权放弃声明书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之家华彩人生
(B)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6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的较大者。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在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基本保险金额按所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可以将其调整为该最低金额。
(3)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本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证明、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24时起效力终止。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而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种类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期交保险费每期交纳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期交保险费每期的交纳金额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并且须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可以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您在追加保险费时可向我们查询。
4.2增加期交保险费
您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的每期交纳金额,增加后的金额不得高于6000元,且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向我们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可按照本条款“2.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的约定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该最低金额。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此后各保单年度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无论增加的期交保险费归属于哪个保单年度,均从实际进入保单账户后开始计算利息。
4.3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同时支付风险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您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的约定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补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并从实际进入保单账户后开始计算利息。
4.4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后,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按期交保险费所归属的保单年度收取,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
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
保险费
第1个保单年度
第2个保单年度
第3个保单年度
第4至5个保单年度
第6至10个保单年度
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0~6000元部分
50%
25%
15%
10%
5%
4%
超出6000元
部分
5%
5%
5%
5%
5%
4%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按照我们当时的规定确定。
4.5持续交费奖励
自第2保单年度起,如果您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期交保险费应交日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我们将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按该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持续交费奖励至保单账户,并按本条款“5.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2至3个保单年度
第4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奖励比例
1%
2%
如果本合同已增加期交保险费,对于按前述规定按期交纳的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增加部分的保险费,若其归属于第2或以后保单年度,则分别按其所归属的保单年度及相应的持续交费奖励比例给付持续交费奖励。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5.保单结算
5.1保单账户
我们在收到首期期交保险费(银行转账的自款项到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于核保、体检等原因除外)建立保单账户。
5.2结算利率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24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
在结算日24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3年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2.5%/365。
本合同生效后,在每年的12月31日,若当年末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若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不再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并按照本条款“5.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4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及首期风险保障费用;账户建立前,已交保险费按我们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您继续交纳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3)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4)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减少;
(5)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6)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7)给付持续交费奖励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奖励金额等额增加;
(8)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金额等额减少;
(9)我们因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申报错误,按照本条款“9.2年龄性别错误”的约定更正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变更为更正后的金额;
(10)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11)我们按本条款“5.5风险保障费用”的规定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增加;
(12)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5风险保障费用
风险保障费用是对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障应收的保障成本,具体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及风险保额等确定。风险保障费用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个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合同生效日至生效后首个结算日不足一月的,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按合同生效日至生效后首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结算日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标准见本合同风险保障费用表。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我们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至保单账户。
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情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用的,我们将于保险单上批注。
5.6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为维护保险合同而收取的管理费用。我们将于每个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月5元,我们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前述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时起至本次保单管理费调整时止的累计涨幅。若我们调整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的,将及时通知您。
5.7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24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风险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用及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1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仍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所给付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2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时,您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的风险保障费用。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高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用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障费用。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近一次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低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我们将按照该次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的比例调整当时的风险保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风险保额之和。
9.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障费用、保单管理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被继承人在世,继承人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要如何办理

一,被继承人在世的,继承人是无权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的:
1,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才开始的;
2,放弃继承权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可以等被继承人过世后,再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㈨ 保险理赔受益人法定怎么写放弃继承

通过保全这项服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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