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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1-04-08 06:18:42

① 简述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国家负责组织社会保险,负责保证“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并负责长寿退休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之后继续按原有的标准支付。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40%-60%。

(二)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政府鼓励有经济能力的企业为职工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或行业年金。严格说,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国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也不是纯商业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它是政策性、商业化运作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

(三)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称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可分为团体业务和个人业务,产品形态主要体现为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主要形态为团体分红年金类产品,团体投资连接保险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养老保险政策层面

1.基本养老保险未实现“全覆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虽然2009年全国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但覆盖面还有待扩大。即使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也主要覆盖企业职工,城镇中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养老保障。

2.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不尽合理。政策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达50%以上的,给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对被征地农民失地达不到50%的,政府和集体不予承担保险缴费。部分达不到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对此有意见,不愿积极配合政府征地;还有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因为“短视”,不愿自己负担30%的费用。

3.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模式执行结果是,“事业单位、公务员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在职收入的90%左右,而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只有在职收入的60%左右”。这就导致“同等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人员,同等工作年限、职称等级,公务员退休职工人均月收入远远高出企业退休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突出,国家财政压力巨大。由于现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管理,为了弥补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很大程度上被用来发放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这使得个人账户有名无实。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单一,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动和经营性事业。这一规定确实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却忽视了基金的增值。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以不低于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则已超过5%,已经高于1年期银行利率。

(三)补充养老保险

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明确。二是中小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缺乏依据,极大制约了市场的启动。三是现有投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要,投资品种的范围有待扩大。四是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分散,影响市场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2011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首批试点覆盖面为60%。建议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的不公平现象。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建议国家制定政策将失地面积达不到50%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根据征地比例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参保费,让所有被征地农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积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养老待遇。同时,建议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将缴费比例凋整为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70%、10%、20%缴费,加大政府投入。尽快制定相关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

(三)尽快明晰并落实各类型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养老金的缴纳、投资和积累阶段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积极支持养老保险基金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例,在缴费阶段,企业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时按一定数额给予税前扣除,若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领取则依法纳税。在投资和积累阶段,划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应修订法律规章理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厘清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应借鉴功能监管的理念,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监管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综合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其的信托行为、保险契约行为、上市行为进行分业监管。

(五)鼓励建立捆绑式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国外实践经验,专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方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明确提出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应积极付诸实施。

(六)采取措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激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

1.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是要尽快做实个人账户。二是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降低参保人员的实际负担,进而刺激非国有企业以及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体制。

2.对于补充养老保险。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借助市场力量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

(七)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产品

未来,应允许企业年金等投资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私募股权市场等,开发更多的投资产品,并使基金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对股票、企业债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须控制投资比例。

②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保障过度与缺位并存,保障范围狭窄,保障标准不一,制度各组成部分功能重叠又衔接不力,制度主体间矛盾冲突频发,制度建设落后于 经济 发展进程等诸多缺陷。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制度内部各相关主体利益协调一致。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抚恤,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需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也要正确把握社会保障项目发展的时序。

1.从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起步。 目前 ,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限于对五保户、特困户的救济和灾害救济,而且对五保户的救济,也是采取集体供养、亲友供养、义务供养多种不同方式,尚无统一的模式。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应着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应根据各地最低生活费用支出标准,确定一个农村居民收入最低线,对于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农村居民,则由政府予以补贴。如果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的需要,则应由中央政府予以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助力度。

2.应优先完善义务 教育 制度和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增加财政对于农民工、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投入。人力资源是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增加教育支出,提高国民素质,是许多国家取得经济发展成功的重要经验。教育还直接 影响 到社会成员个人未来的职业生涯及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的差别是造成居民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因此,免费提供基础教育,并对贫困学生的高等教育提供资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从国际社会看,170多个宣布法定义务教育的国家均宣布实施免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免收学费,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又规定可以收取杂费,还不能算是完全的义务教育。最近,我国已宣布,从2007年起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能够享受到“二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仅此还不够,还应尽早对所有义务教育实施免费。我国对高校贫困生实行银行贷款助学制度,政府仅对优秀贫困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这种制度混淆了福利制度与经营制度、奖励制度的边界。政府应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由财政出资实行拨款资助、无息贷款资助和低息资助。政府可以贴息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发放教育消费信贷,但应尊重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3.应着力建立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这里所说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包括血吸虫病、艾滋病、SARS、传染性肝炎等。其中,对有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如血吸虫病、艾滋病、SARS,政府对患者应给予免费 治疗 ;有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如传染性肝炎,政府应免费为居民接种疫苗。

4.重新选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发展模式。在对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统账分离”的基础上,分步骤为农村居民提供社会统筹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所谓“统账分离”是指将养老社会统筹保险和个人养老基金分离开来,分别采取不同的筹资、基金营运、支付和监督方式。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足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再分配,目的是满足社会老年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应涵盖农村老年居民。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目的在于强制个人进行养老储蓄,以防个人在养老方面的“短视”,而不是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因而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所需资金通过征收养老保险税来筹措。不论农村,还是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都应缴纳养老保险税;而达到一定年龄后则可从政府手中领取统筹养老保险金。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对农村老年人的支付标准可以低一些,并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可以将统筹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凡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在他们进入老年期后,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统筹养老保险。这样既可以解除这部分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又可以鼓励更多的农村家庭只生一个子女,优化新生人口结构。第二步,将统筹养老保险扩大到所有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第三步,将统筹养老保险扩大到所有农村老年居民。

(二)推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改革与调整

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与就业状况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能够充分就业,而且就业者所获得的收入都能达到或超过满足其基本生活的水平,社会保障的压力就相对较轻;相反,劳动者不能充分就业,或者就业获得的收入过低,社会保障的压力就大。因此,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应该将扩大就业摆在首位。应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切实推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应通过立法明确 企业 对劳动者工伤、医疗、养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立法约束企业雇用或解雇职员的行为,企业与雇员之间应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为降低成本而任意减员。

必须着力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的基本功能是维持社会公平。除满足行政和国防以及必要支出的需要外,公共财政支出应重点用于社会保障。为此,财政应从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退出;财政公共投资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设施如福利 医院 、中小学、养老院等的建设,非福利性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尽量引人社会资本;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应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资助高校的贫困学生,而不是高水平大学的发展;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福利支出应主要用于资助或补贴低收入者,而不应是高收入者。

必须改革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壁垒,并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我国14亿人口中有9亿农村居民,要协调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没有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移转,是不可能的。我国现行的城乡户籍分离管理制度,严重阻滞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严重落后于 工业 化进程。同时,城乡户籍分离管理制度还是造成城乡两种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差异的重要基础,导致了对农村居民公民权利的歧视。这种世界独有的不合理的制度必须彻底予以打破。要还农村居民以在城乡之间自由迁徙的权力

③ 试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并结合实际谈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合理的投资结构。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变化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社会需求旺盛、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有利于减少需求的膨胀;而当经济衰退、有效需求不足、失业率上升、低收入者增加时,就必然要求通过增加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加大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增加各种社会救济支出,从而刺激社会购买力和即期消费,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此外,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低收入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并使这种差距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以消除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弥补市场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④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体的哪一方面我就简单的说说
深化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理论思考
前言: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似乎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理论界和政策层面一些人士各种议论纷纷,包括主张再来一次颠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济贫制度而不要社会保险的,以及要求回复到现收现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后参与在中南海、钓鱼台等地方召开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内部座谈会,并就国务院今年颁发的新的改革方案较系统地阐述过自己的观点,作者是主张在现行框架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现将作者的部分发言加以整理并公开发表出来。
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不能仅从经济的或政治的或社会的层面去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纵观世界,可以发现,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几乎都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最早出现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而是出现在较为薄弱的德意志?为什么在一些福利国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时,亦还有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却在继续强化并保持着福利国家模式的健康发展?为什么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大国,却还有4000万人口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中国却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学者或国际组织在建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智利模式的同时,却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国实施这种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制度?等等。对此,唯一的解释便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乃至修订,均要接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乃至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的影响,依赖单一因素所做出的决策通常不会是最优决策,大多将注定要遭遇失败的命运。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对处于渐进改革、综合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业进程中,就必然需要综合考虑多元因素的影响,并在推进中确保求稳、求妥、不留后遗症。
有必要坚持在现行框架下推进改革的基本取向。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会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这种制度自产生发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连续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以来已经遇到了信誉危机,这种信誉危机起因于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性、社会保障待遇的无法全部兑现,以及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舆论渲染;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居民对政府信用的怀疑和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维护社会保障的信誉、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国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其次,社会保障改革以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方针,既考虑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又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从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历史因素及其他现实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当前应当讨论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消化历史包袱,改善制约新制度生存与发展的现实条件,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等等,而不是放弃正在改革中得到确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维护现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还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负责的现收现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个人完全积累的极端激进型道路,而中间道路却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坚持认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应当在现有基本框架下进行,但现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在我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这里的效率是指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是“平均主义”与“大锅饭”盛行,需要矫枉过正;那么,经过20年来的发展,情况又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也不能对贫富差距扩大化问题视而不见;社会保障改革应当有利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改革的推进不能将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变成对改革的憎恨。针对目前的现状,我认为提高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应当包括开辟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广覆盖、适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中的份额、建立完整的对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政策等。
在确定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监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时,坚持渐进改革。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影响,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设中,既要避免构成政府的沉重负担,也不能对家庭或个人构成巨大压力,在整个社会并未像前苏联、东欧国家及智利等发生剧变的条件下,社会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极端也不可能走向极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有效监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则是不能急于求成,而是同样需要渐进式地推进。例如,计划经济几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职工养老金欠帐,就绝对不是现在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可以偿还的,任何寄希望于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完成这样巨大的还帐任务,不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注定行不通的。因此,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来消化历史欠帐,促进新制度的最终确立,或许是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选择;即国家只保证做实已经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的个人帐户,而对此前的欠帐仍然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其结果必然是进入新制度中的人越来越多,而完全现收现付者自然减少,只不过需要的时间可能长一些,但偿还历史巨额债务却不会构成现时的巨大压力,我们仍然会沿着改革中确定的既有目标前进。
在改革策略上宜采取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官民结合、统放结合、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我的这些观点其实早已在多个场合阐述过,但仍有重复的必要,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应当尽快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采取将能够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强调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并将多元制度安排作为必要的过渡,将能够解决不同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从而既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改革目标的路径,因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强调官与民相结合,是基于责任共担的改革方向,充分调动民间的、社会的力量,如在企事业单位自愿基础上建立补充保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并对慈善事业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等,均可以不断壮大民间力量,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强调统与放相结合,就是要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实现中央统一决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在层次上应当实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规范,中央则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及重大灾害的救济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则应当下放,由地方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协调推进,将使社会保障改革进展顺利。强调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是在不损害受保障群体的利益的条件下,对能够由市场替代的尽量由市场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应当鼓励并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养问题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终维护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如哺幼养老既是我国传统伦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现行法律所明确规范的,因此,国家在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时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并促使获得双重效果。
关于费改税问题。对这个问题,需要分层次来考虑:一方面,我赞同开辟新的税收渠道或者将原来的有关税种收入用作社会保障支出(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非慈善性捐赠税乃至特别消费税或其他附加税,这些税收都属于收入分配调节范畴,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属于恰到好处,从而值得决策层采纳;另一方面,我对目前讨论得更多的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却持有与大多数人不同的观点,即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因为这种改变不利于控制国家财政的责任,亦并不能真正解决现有的一些问题。具体理由包括:一是征税与征费的强制性强弱,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立法,即社会保险法与税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征税来解决征缴难问题的人至少是对社会保险费、税在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具有的同等强制性不了解;二是费、税之争不是简单的筹资手段之争,而是必然涉及到采取何种制度模式的问题,国际上凡采取完全积累或个人帐户的国家,都是采取征费方式而非征税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的国家则既有征税的也有征费的,因为税收的公共性质与个人帐户或完全积累的私人性质是不相容的;三是费改税后,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加上税收的刚性,将促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被强化,它虽然能够缓和现阶段的基金支付危机,却给国家财政的长期负担埋下了隐患,国家财政尤其是在中国人口老年化加速度进行的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成直接责任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合二为一,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国际趋势,也不利于有效控制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从而可能构成对国家财政正常运行的新的压力源;五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而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财务机制并不相同,所要求的统筹层次也不一样,费改税还将面临着许多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这些技术难题绝对不容小视,它将决定这种改革的效果不会像主张费改税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样。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并不必然改变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困难,其强制征收、专款专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征,决定了国家不能将其与其他收费等同视之,与其在费、税之间费力争论,不如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多花功夫扩大覆盖面,同时完善基金筹集与管理机制,强化监控。
关于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的结合。在讨论社会保障改革时,我认为还不能只讨论经济保障问题,还需要同时讨论服务保障问题,因为经济保障事实上需要服务保障配套。如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需要服务系统,失业工人的培训需要职业培训系统,医疗保险的落实需要医疗服务系统;即使是能够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呈现出对养老院的需求增长的趋势,而服务保障还能够在某种

程度上改善经济保障并补充经济保障的不足。因此,应当将服务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主张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系统为主导,辅之以各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现阶段尤其应当强化社区服务系统,理顺社会化服务系统,大力改造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它对于促进经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缓和失业问题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于养老保险。一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继续完善,在坚持统帐结合的原则下调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结构为必要举措,我认为应当增大统筹部分的比例,缩小个人帐户的规模,以便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同时,主张在调小个人帐户的基础上,明确划出责任起讫时间,逐步填实个人帐户。二是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以避免制度分异激化阶层冲突、增加运行成本;但从有利于将社会精英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出发,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补充待遇,根据职级高低、在国家机关服务年限长短、正常离退职与非正常离退职等情形实行一次性补偿;但若短期内无法统一认识,则可以延后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因为农民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客观的,尤其是已经非农化或正在非农化的具有乡村户口的职工对社会保障(如工伤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现阶段一些富裕乡村对村民福利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做法和一些贫困地区连“五保户”的生存也出现了困难的极端情形,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等处于失控状态,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引导,其后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对此,建议采取区域推进策略,而不宜全国展开,选择自东向西、自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的策略,实行自我负责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引导与政府适度介入相结合,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区域试点的示范,来规范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这将是一项并不需要太多成本却又能够消除重大社会风险的举措。
关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同样存在着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补充保险制度急切需要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负起制定规则并实施监管的责任,因为尽管补充保险应当且可以按照市场化来运营和管理,但在市场体制还未成熟的条件下,政府的监控先严后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尽快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为此需要尽快扩充失业保险基金,以便应付加入WTO后可能出现的失业保险金支付高峰;医疗保险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医德为基础的医生执业资格制度,并真正实现医务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需要摒弃歧视性色彩,同时将居民的非工资性收入(如房产收入、存款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围,并尽可能地采取统一的现金或物质援助方式,防止多种补贴(如现金补贴、房租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粮油补贴、“送温暖”等)并存情形下造成贫困陷阱与失业陷阱,等等。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也存在着需要吸取的教训,目前又进入一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为此,既需要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坚持在现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无疑是避免造成混乱和给未来留下后遗症的正确取向。

⑤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包括哪些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以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三是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创新经验。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的、单一的、国家主导下的单位保障制,逐步转型为政府和企业主导、社会各方与个人责任共担、通过社会化方式实施的国家—社会保障制。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合计达8.37亿人,其中职工参保3.38亿人,城乡居民参保4.99亿人,待遇领取2.26亿人。目前已发行社会保障卡6.8亿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9亿人,其中职工医保2.8亿人,居民医保3.1亿人,新农合参保7.35亿人,总覆盖超过13亿人,95%以上的城乡人口有了基本医疗保险”。中国成功编织起世界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数量最多、保障类型比较完整、保障水平较好地满足受保障群体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网络。
“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转型发展将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善的阶段。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以及转型期城乡社会风险趋于显化,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助力,而且真正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统一起来,强化人民个人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动中国社会迈向共同富裕的大同世界。

⑥ 如何评价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社保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虽然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各个层次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虽然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已经确定,但是长期的空账运转使得半积累制未落到实处;虽然扩大覆盖面的工作取得新进展,但是防止“碎片化”和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尚需努力。在发展和改革社保制度过程中,第一,需要注意经济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关系,防止拉美化;第二,需要注意统账结合与部分积累制的关系,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保改革。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镇,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已经全面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加快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的步伐。中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迅速增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年均增幅达到7%,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幅达到20%左右

⑦ 我国社保改革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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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社保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虽然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各个层次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虽然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已经确定,但是长期的空账运转使得半积累制未落到实处;虽然扩大覆盖面的工作取得新进展,但是防止“碎片化”和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尚需努力。在发展和改革社保制度过程中,第一,需要注意经济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关系,防止拉美化;第二,需要注意统账结合与部分积累制的关系,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保改革。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镇,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已经全面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加快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的步伐。中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迅速增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年均增幅达到7%,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幅达到20%左右

⑧ 社会保险制度模式改革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社保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虽然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各个层次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虽然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已经确定,但是长期的空账运转使得半积累制未落到实处;虽然扩大覆盖面的工作取得新进展,但是防止“碎片化”和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尚需努力。在发展和改革社保制度过程中,第一,需要注意经济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关系,防止拉美化;第二,需要注意统账结合与部分积累制的关系,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保改革。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镇,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已经全面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加快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的步伐。中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迅速增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年均增幅达到7%,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幅达到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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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我国有关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制度与财政补贴的改革趋势

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已经构筑了一个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框架的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但仍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基本的和关键的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对制约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诸多问题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相当多的争论和分歧乃因“钱”而生。确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的制度,其实质就是资金的分配,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维持的物质基础。因此,从财政角度剖析社会保障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显得更加迫切。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的财政管理实践也取得较大突破。各级财政积极参与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制度;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社会保险基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由提取管理费改为财政预算安排,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尽管社会保障财政管理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几年来,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1996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662.31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8.34%。到2000年社会保障支出的规模达到1922.3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增加到12.10%。“九五”期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年均增长30.53%,比财政总支出的平均增幅高11.59个百分点。 尽管社会保障财政支出连年大幅增加,但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尚未建立起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有学者对我国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投入等进行研究后发现,一方面我国个人缴费水平和企业缴费水平都位于较高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养老基金贡献水平偏低。目前,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 [ii]尽管近两年中央也一再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出的15%—20%用于社会保障,但这只是一种行政要求,缺乏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立法性约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一是社会保障事权过分下移,统筹层次不高。国务院自1998年就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在1998年底以前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尽管如此,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仍然处于“县级统筹”和“市级统筹”的分散管理状态,全国除了京、津、沪三市外,仅陕西省基本做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省级统筹。 二是中央政府在政策制定、基金管理上权威不足。目前所有的社会保险基金均处于省及省以下市、县的分散管理之中,导致中央财政缺乏调剂地区间社会保险基金的权利和能力。三是地方政府财政责任不明,既无法自主地推进社会保障改革,又可以在社会保险具体方案设计、基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违背中央的统一要求,维护地方利益。四是政府间的财政投入责任不清。1998-2001年,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中,90%以上均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不足10%; 有条件的地方可能多投入,无条件、负担重的地方反倒可以少投入甚至不投入,完全依赖中央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养老社会保险风险。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1997年全国有5个地区出现收不抵支,1998年扩大到21个,1999年又达到25个。1998年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000多亿元。不断扩大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已经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巨大隐患。

在养老社会保险之外,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风险。2001年,全国有8个省份失业保险金收入当年收不抵支。 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财务的不可持续性将迅速显现,无形中增加了财政风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本身就是由财政负担,各级财政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城镇贫困人口保障。但目前对城镇贫困人口的保障仍显不足,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 随着“低保”范围的扩大,最低保障水平的提高,财政风险也不断加大。

虽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应实行预算管理,由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实还算不上真正的预算,不仅预算审批层次低(经同级政府批准即可),而且具有预算软约束的特点,预算的监督管理作用形同虚设。

由于预算约束的软化,各地区各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上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社会保险基金不同程度地存在挪用和浪费现象。一些地方擅自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资,甚至盖办公楼、宿舍和搞房地产投资和证券投资,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检查核定,仅1996年至1998年3月各地违规动用基金就达到173.98亿元。 [vii]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资金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如果继续实行分散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的预算体系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施。

目前整个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是由地方甚至是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分散管理。在这种背景下,或者基金太少无法进行投资运营,或者虽有一定的积累,但基金运作又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地方利益的驱动,挪用基金、投资难以回收的现象屡屡发生。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渠道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目前的国家规定,基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严禁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而银行利率水平和国债发行量、发行方式等很难满足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1996年山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为3.71%,1997年为2.57%,1998年为2.41%,1999年为2.23%,2000年只有1.41%,增值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且仅略高于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远远低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viii]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主渠道,恐怕仍然是依靠买国债、存定期的低息收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正陷入“安全性”与“效益性”的两难选择之中。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对于不同的保障项目,均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资金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项目的逐步健全,继续实行单一的现收现付制显然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因此,要结合各类保障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实行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三种筹资模式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复式筹资制度。一是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用部分积累制。部分积累式的收费率以及通货膨胀的压力虽高于现收现付式,但低于完全积累式,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用部分积累就成为两种筹资模式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二是对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采用现收现付制。这些险种都属于短期支付项目,保险基金规模较小,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现收现付、缺口由财政补贴的做法。三是对农村养老保险采用完全积累制。这是在农村经济尚不发达、农村老龄人口数量众多的情况下的现实选择。

社会保障作为分配职能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应是中央政府的职责,但中央政府在这方面承担较大职责并不意味着它承担全部成本,必须要结合政府的职能按照社会保障的项目特点将其划分到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项目中,养老保险涉及的范围最广、周期最长、风险最大,任何地方政府都难以长期独自承担。因此,应将养老保险划归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即由目前的省级统筹改为全国统筹。通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也应划归不同的地方政府,将失业保险划归省(市)一级政府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划归地市级政府管理,工伤和生育保险则划归县市级政府管理。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应遵循“分类保障、分步推进”的原则,首先选择意义重大、急需解决、财力允许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作为突破口,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程度与标准。一是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方案,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提高合作医疗覆盖率。同时,各级财政应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医疗事业。二是积极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筹措机制,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确保“低保”资金落到实处。三是逐步启动农村养老保险。应区别不同地区实行有进有退的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即,在发达地区,应按照完全积累制的筹资模式积极推进,在欠发达地区则可酌情暂缓推行。四是结合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契机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进程。随着各级财政农业投入的进一步增加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民的负担减轻,收入增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留下了发展空间。要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进程,逐步建立城乡统筹、有利于与城市社会保障相融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采用“费+税”的复合筹资形式。以社会保险税方式筹集雇主缴纳的用于社会统筹的资金,以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税费的征收管理应实行“双轨”征收、“分账”管理的模式,即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社会保险税方式,由税务机关征收;建立专门的个人账户收费管理体系,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二是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继续完善现有的财政投入制度,充分运用税收的和财政支出的方式,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娱乐业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使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制度化,经常化,确保社会保障筹资需要。三是变现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减持国有股、推行社会保障“专用资产券”和“认可债券”等形式,逐步解决社会保障欠账问题。

一是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客观要求和规范政府收支、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实际,应实行“板块式”社会保险预算模式,即在政府公共预算之外,单独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用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继续在政府公共预算中编列、反映。二是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扶持,为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三是加强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职能,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投资运营以及拨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要综合运用各种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加快发展,一方面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缴付水平,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同时,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也可以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缩小贫困群体数量,降低失业率,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能力,减少对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二是要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规模。比较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应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财政风险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预算。但由于政府对社会保障负有最终责任,政府的公共预算又负有对社会保险预算注资的义务,因此,政府公共预算的实力与规模对于缓解社会保障财政风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支出存量结构,用好财政支出增量,集中财力向社会保障倾斜。每年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这样,通过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现在的10%左右提高到15-20%。四是建立社会保障财政风险预警机制。社会保险财政风险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一旦发生就必然波及到整个社会。因此必须要加强社会保障财政风险的预警性或预防性监督,构建科学灵敏的社会保障财政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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