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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发布时间:2021-04-07 18:43:34

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内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容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❷ 举报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可以获得奖励的范围是什么

答:任何个人(举来报人)举报参保源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被举报人)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

❸ 请问谁有各行业的举报电话,很多时候都不知道什么部门管什么事,不知道往哪打

公众服务电话号码、常用电话、紧急电话 民警、匪警 110 火灾、火警 119 交通事故、交警 122
急救中心 120 天气预报 121 公安短信报警 12110
森林火警 95119 号码查询 114 声讯服务 160
北京时间 117 邮政特快专递 11185 长途话费查询 170
电话报装 189 邮政编码查询 184 国际长途查询 106
国际受话人付费电话 108 国际长途挂号台 115 水上救援电话 12395
民航信息查询 2580 铁路信息查询 2585 气象综合信息 221 中央党政部门公众服务电话、公益团体服务电话
文化部 95598 建设部 010-58934114 民政部 010-58160600 外交部 010-65961114
教育部 010-66096114 劳动部 010-84201114 水利部 010-63202114 财政部 010-68551114
农业部 010-64193366 交通部 010-65292114 海关总署 010-65194114 红十字会 95598
中华慈善总会 010-66083260 壹基金 021-52504617
中国扶贫基金会 010-82872688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010-64035547
全国国家机构监督、投诉、抢修、举报电话
消费维权投诉电话 12315 物价举报投诉电话 12358 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333
技术监督局质量投诉 12365 机构编制违夫举报 12310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供电抢修服务电话 95598
国家烟草局投诉电话 96300 城建服务热线电话 12319 政府公益服务接入网 12345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 12348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 12318 全国纪检监察举报 12388 公共卫生环境投诉 12320 偷税漏税举报热线 96102
全国通信机构服务电话号码
中国电信服务电话 10000 中国移动服务电话 10086 中国联通服务电话 10010 中国网通服务电话 10060
中国铁通服务电话 10050 中国电信IP号码 17900 中国移动IP号码 17951 中国联通客服 10010
全国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号码
中国银行服务电话 95566 工商银行服务电话 95588 建设银行服务电话 95533 农业银行服务电话 95599 交通银行服务电话 95559 光大银行服务电话 95595 邮政储蓄服务电话 95580 民生银行服务电话 95568 广东银联服务电话 95516 广东发展银行服务电话 95508 深圳发展银行服务电话 9550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话 95528 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汇丰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800-830-2880 花旗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800-830-1880
东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800-830-3811 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兴业银行服务电话 95561 中信银行服务电话 95558 北京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全国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号码
中国人寿保险 95519 太平洋保险 95500 平安保险 95511 太平人寿保险 95589
中国人保保险 95518 天安保险 65229000 大众保险 96012345 华泰财险 95509
中华联合保险 95585 华安财险 95556 中国大地保险 95590 安邦财险 95569
泰康人寿保险 95522 新华人寿保险 95567 信诚人寿保险 65588598
希望能给你帮助!

❹ 社保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

长沙市劳动局向社会公布了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如果市民发现社保基金征收、管理、支付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可致电0731—4447483进行举报。此外,长沙市所辖各区县即日也将开通社保基金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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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人社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人社局投诉电话是12370和12333。

根据《关于继续使用12333和开展12370全国统一公益服务专用短消息号码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为了便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咨询、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社保账户查询等社会公益服务。

2008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后,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继续使用全国统一公益服务专用号码12370和12333,并已经获得了批复。

(5)华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继续使用12333和开展12370全国统一公益服务专用短消息号码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1、12333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

2、12370主要用于涉及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考等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上述号码开展有关公益服务。

3、12333和12370号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拨打上述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

4、12333和12370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❻ 劳动局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一、各地一般统一为12333,也可以直接电话当地劳动局稽查大队;

二、举报的方式还有其他,例如:

1、到就近的劳动局窗口去提出投诉,需带上相关的材料证明;

2、找到网上投诉的网址,提交资料进行投诉,在线的人员会为其解答;

3、直接拨打12333进行投诉。

(6)华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扩展阅读: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

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

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❼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❽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
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 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 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流动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 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产财务状 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k体问题而 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 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的纠正措施。 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 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督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密切监 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把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 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 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

❾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举报电话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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