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会保险2019年新政策
用人单位缴纳的是五险,而不是五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养老保险:在退休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退休金。医疗保险:在生病治疗时,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在失业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可以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在生育的时候,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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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的主要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3]47号)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0]4号)
省财政、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09]1954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
《关于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6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1〕56号)
《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
《关于如何确定失业人员死亡后抚恤金标准问题的批复》(劳社秘〔2005〕212号)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职工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9〕3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10号)
财政部
⑶ 求《社会保险法》,要全本的,有相关的政策解释更好,谢谢!
据政策网络里面的政策解读介绍:《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我们预期目的。
·政策宣传·
编者按: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本刊将分期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专题解读,以飨读者。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解读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简要过程和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自1993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起草,到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近17年。期间,党的执政理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发展变化。总体上看,构成《社会保险法》重大而直接的立法背景,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也为社会保险立法确定了基本原则。第八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了立法规划,把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国务院连续推出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赞同的意见占绝对多数比例,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时机和基本精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一致的。
第三,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包括: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为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还有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有待立法解决。比如,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社会保险体系有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社会保险制度分割,缺乏衔接;筹资渠道偏窄,难以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需要;
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因此,要求制定一部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从1993年开始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1995年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1998年后,根据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第二次组织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1年再次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但是由于当时社会保险制度在急剧变革之中,有关各方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基本模式等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因此,这两次报国务院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都未能在社会各方面形成共识,也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6年报国务院。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并于2008
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正式诞生了!
总的讲,社会保险法研究起草工作从1993年启动至今,历时近17年。其间,先后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通力协作,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大量吸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对一些主要的制度和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可以说,社会保险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成果。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适应劳动者和公民的合理流动,促进城镇化进程。《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使各类群体更加公平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可以说,《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造福百姓的法,是一部彰显公平的法,是一部促进和谐的法。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推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推进入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做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涵盖面广,内容丰富,要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保险法》在目前社会保险实践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发展和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二)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三)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我举几个例子:一是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三是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五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六是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五)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六)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
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我们预期目的。
⑷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实施,许多人有着一定的忧虑,2010,养老保险个人要交多少钱?我们看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中去领略新政策的意义,同时了解一下,新政策下我们需要交多少钱养老。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⑸ 2018社保有什么新政策
2018社保新政策:
一、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将大幅减少。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6条提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个人来回奔波跑腿的麻烦有望大大减少。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社保“黑名单”将会建立。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2018社保新政策
一、养老金全国统筹将要开始
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2018年,要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这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迈出的第一步。
二、拟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继续延长一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做好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工作。人社部2017年11月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条例相比,意见稿中新增了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企业年金
自2018年2月1日起,《企业年金办法》将正式施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⑹ 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2018年养老保险政策及规定:
1.缴交比例方面: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2.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帐问题。
3.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5.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6.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7.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⑺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7)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政策扩展阅读:
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同义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般指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由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发布,包括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等十一条内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