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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发布时间:2021-04-06 23:10:22

⑴ 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用于工伤保险事业开支的专项基金。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原则为依据的,即通过广泛筹集基金,实现人员、单位、地区之间调剂使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各种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必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来说,各项保险费来源于社会。基金是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政府三方面负担的,这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但是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方式也有例外,一般情况,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或者全部是由企事业单位负担,被保险人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扩大社会保险范围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所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且采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或全部由企事业单位负担的方式。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工伤保险费。但是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⑵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该基金用于何处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
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我国目前列支待遇项目和发展趋势看,基金的用途应包括:工伤医疗费、长期伤残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事故预防监察费用、管理费和储备金等。因此基金必须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即根据各行业发生事故及职业病的风险类别、频率制定费率,并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基金从税前提取。

⑶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⑷ 谁知道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是什么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属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也要纳入基金中。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⑸ 中国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是指由专职的社会保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行为,它是关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的重大问题,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提出了三项原则:一是受保职工负担的费用不应超过全部所需费用的一半;二是避免低收入者负担过重;三是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状况。[1]
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要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基金来源渠道上应有多种准备,既要有正常条件下的基金来源,又要有在特殊情况下的基金来源;既要保持来源渠道的畅通,又要保持来源渠道的稳定。在基金筹集方式上应当与制度模式相适应。在基金筹集的量上,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这里的收支平衡,既指短期的收支平衡,也指长期的收支平衡。
2.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尤其是在基金积累制模式下,基金的积累会将一部分当前的消费推迟到未来,在宏观经济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较多的积累有利于缓解求大于供的状况;但是,在宏观经济供给大于需求的状况下,较多的积累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宏观经济的形势,科学确定社会保障基金中积累部分的比重。
3.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用于抵御风险的,但是,抵御风险的程度可以是不同的。抵御风险需要一定的成本。经济学证明,随着风险程度的降低,降低风险所需的成本递增。成本实际上也是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我们将资源投入一种用途,就会失去将资源投入另一种用途所带来的收益。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权衡资源的投入方向。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还取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也不能太高。必须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保障基金才有更可靠的来源。

⑹ 养老保险制度的三种筹资模式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规范化,政府和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须规范化。财政介入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主要应考虑社会保险税、养老基金预算管理和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过社会保险税方式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目前世界各国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方式即筹资模式,通常有三种形式:缴税制、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强制储蓄)。通过对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我们认为社会保险税比缴费制更有效率,比预筹基金制和缴费制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比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过社会保险税获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和改革发展客观要求的选择。为此,我们尝试设计了一套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险税方案,方案如下:
——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确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农民进城从事工商盈利性活动一年以上者,也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企事业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税课税对象,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险税开征的难点,其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行。一般地说,养老保险应选择部分积累模式,而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可选择现收现付的模式。税率的设计上,应综合考虑如何满足不同险种对保险资金的需求。从国外的经验看,有的国家只设计社会保险总税率,然后将其分为企业和个人应交税率;也有的国家按保险项目设置税率,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应设置一个总税率,将其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然后可将征收额按固定比例分解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按照有关测算,五项社会保险支出占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仅为27.7%,远低于现在五项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率40.6%.这说明现在的缴费率过高,其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仍主要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正是养老、失业、医疗负担最重的经济成份,大量的非国有经济发展时间不长,社会保险支出负担相对轻一些。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减轻社会保险负担、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重要途径。我们认为,在2005年前我国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纳税人负担:如按30.6%的社会保险总税率,由企业单位负担19.6%,其中养老保险负担12%、医疗保险负担4%、失业保险负担2%、工伤负担1%、生育保险负担0.6%;由职工个人负担11%,其中养老保险负担8%、医疗保险负担2%、失业保险负担1%.这样可以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和企业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
——将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划分为相应的保险基金。我们认为,30.6%的社会保险税征收额,可以按以下比例划分:20%作为养老保险基金;3%作为失业保险基金、6%作为医疗保险基金、1%作为工伤保险基金、0.6%作为生育保险基金。其中20%的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上面的测算可以形成部分积累,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五项社会保险项目中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适宜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8%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2—4%;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2%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1%.
——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单位缴纳的12%部分中除2—4%进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的8—10%均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缴纳4%的部分,除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3%进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起征点与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凡是工资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一律免交社会保险税:凡是工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超过部分按规定税率交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作为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一般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同级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可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影响的分担:地方财政承担本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中央财政承担中央一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条件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在这里主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支付顺序与方法。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可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个人,应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领取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的社会性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或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平均余额等分的份额,或从“个人帐户”中领取相当于个人离退休离工资水平35%的缴费性养老金,后者不按平均余额等分。医疗保险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统一规定执行,即“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分开核算,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开支,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体制的构建等。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调动各级政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按不同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及影响的大小,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散于县(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级管理。可以考虑将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交给县(市)一级政府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交给省(市)一级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交给中央政府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主要购买国债和纳入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不得随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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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中国社会保险基金中采用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的项目有( ) A、基本养老保险 B、工伤保险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

⑻ 社会保险的基金筹集模式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用回于工伤保险事业开答支的专项基金。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原则为依据的,即通过广泛筹集基金,实现人员、单位、地区之间调剂使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各种待遇。
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来说,各项保险费来源于社会。基金是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政府三方面负担的,这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但是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方式也有例外,一般情况,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或者全部是由企事业单位负担,被保险人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扩大社会保险范围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所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且采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或全部由企事业单位负担的方式。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工伤保险费。但是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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