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负担方式中 属于政府全额负担的是哪国
政府全额负担的国家应该是丹麦,他们国家的国民幸福指数比较高,就算不上班也不用担心看病呀,医疗呀,这些方面的问题。
2. 医疗社会保险投保人的费用支付方式及内容
一、医疗社会保险投保人的费用支付方式主要有:
1、起付线法或扣除法
起付线法是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额度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这个自付额度标准称为“起付线”。
起付线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1)年度费用起付线法:采取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计算,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在一定额度内由参保人自付,年度累计费用超过此额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参保人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额度的费用,每次就诊费用超过此额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即对某些特殊的诊疗项目,参保人每使用一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自付一定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按比例分担法或共付法
指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费用,分担比例可以恒定,也可以随医疗费用递减或递增。由于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的绝对值将随医疗费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只要比例适当,此方法能够有效地增强被保险人的费用意识,起到良好的费用控制作用。
采用此办法的技术关键是如何制定适当的分担比例。
3、最高保险限额法
最高保险限额指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一个规定额度不再支付了。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控制医疗费用。
主要缺点是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人群不能发挥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
4、最高自付限额法
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就不再自付应该自付的医疗费用。这种办法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少数发生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产生经济困难。此方法一般与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和比例分担法联合使用。
5、混合式
混合式指的是将上述多种费用分担方式综合在一起应用的支付方法。实际上,现今多数支付方式都是混合运用不同费用分担方式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新的筹资机制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待遇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变了过去由财政或企业包揽、资金来源单一的做法,实行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
2.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即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
3.明确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统筹基金支付,而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
一是各统筹地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政府主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目的是要打破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打破过去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不同职工身份之间的界限,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二是在一个较大的地域范围进行统筹。在这一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简称为统筹地区),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5.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过去由用人单位分担的基金管理风险转为主要由政府承担,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统筹基金不能出现赤字,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必须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6.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医疗机构是职工医疗服务的供给方,是控制医疗费用的源头,其行为直接影响了职工医疗费用的高低,因此,必须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职工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不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之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同时,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调整,加快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医疗行为,减员增效,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方便职工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7.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在此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此外,要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 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方式为
年缴
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什么
针对不同的分类标准,医疗保险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内容: 按保险金支付方式分类:
一、 医疗费用补偿型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病治疗开支费用可在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限额以内由保险公司予以报销补偿。要注意的是,这种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患病治疗花费的单据。所以,看了病以后单据要收好,以免保险公司"不认账"。把单据交给保险公司以后,保险公司会在合同规定的金额内给予补偿。
二、 固定费用津贴型它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疾病种类或治疗方式,保险公司向被诊断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疾病,或者采用保险合同规定的治疗方式的被保险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定额补偿。这种保险方式一般不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单据,而且与目前公费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并不发生矛盾,对保险公司而言也较好控制经营风险,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
按照医疗过程的不同形式来分类:一、 门诊医疗保险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在医院门诊进行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而提供的保障。这种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比较低,风险不易控制而且支出频繁,所以品种比较少。二、 住院医疗保险它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及其他杂项支出所提供的保障。为什么要将住院治疗当作一个独立的保障呢?我们都知道,一旦住院,那钱可是花得像流水一样,没点经济补偿可不行。补偿的形式分为两种:费用补偿式和固定费用津贴式。保险合同对不同疾病的住院时间长短有限制。三、手术医疗保险。它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需要手术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手术、麻醉等费用所提供的一种保障。保险公司会负担全部手术费用。这种保险可以作为单独保险,也可列为附加险种。
按照保险疾病种类来分类:一、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一般性疾病所产生治疗费用所提供的保障。不过,小病小痛的,保险金额一般高不到那里去。二、特种疾病医疗保险顾名思义,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癌症、全身瘫痪等产生的治疗费用所提供的保障。这种保险形式保险金额一般较高,多采用支付一笔固定费用的方式来提供保障。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人员;(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主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劳务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少儿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规定。
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分为:①间接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与私人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病人先自付医疗费,然后再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其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这类制度多见于西方工业化国家。②直接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直接拥有并管理医疗机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承担。这类制度多见于社会主义国家。③基本医疗照顾。即预防性、治疗性和综合性的卫生保险服务。包括营养改善、卫生用水供应、母婴照顾、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常见病的治疗等内容。这类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根据就业期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确定。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的资格条件与疾病保险的资格条件相匹配,享受疾病保险现金补助者就可享受医疗服务。中国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医疗费用由国家或企业承担,80年代后期试行由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办法。●商业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分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社会医疗保险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医疗费用的高低可大致分为三个级别:门诊、住院、重大疾病。1.门急诊保险。相对而言,门诊的频率最高,费用最低。门急诊费用通常由社保、单位与个人分担。目前,针对个人只有意外门急诊保险,并没有综合的门急诊保险。团体保险中有门诊保险。2.住院保险。住院的频率较高,费用也较高,是最受欢迎的健康保险。住院保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住院费用保险,另一种是住院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用于报销住院期间花费的各种费用,包括:床位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费用。一般不会100%报销,如报销80%或90%;住院补贴保险用于弥补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每住院一天赔偿若干元,如50元或100元。一般有3天的免赔期,另外一年中往往最多赔偿180天。3.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的概率相对较普通住院为低,但对个人与家庭杀伤力更大。中老年朋友比较亲睐此类保险。照赔偿的方式可分为报销型(补偿型)与补贴型(给付型)1.报销型。报销各种医疗费用,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如住院费用保险、意外门急诊保险。2.补贴型。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并不考虑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5. 中国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1、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形式为实物补偿。参保人员只有患病或受伤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尽管医疗保险是通过支付费用,补偿参保人员的经济损失,但参保人员最终获得的是医疗服务,而非现金。
2、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方式为非定额补偿。参保人员患病后就医机会均等,不受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影响。但由于病情不同,每个患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额并不相等。因此,医疗保险对每个患者一般依据伤病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金额,不采用定额补偿。
3、疾病风险具有较强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在人的一生中,疾病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很难对疾病的发生时间、类型、严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群体,无论患病与否,必须一律参加医疗保险,以有效分担不可预期的疾病风险,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障能力。
4、医疗保险必须处理好医、患、保、药等各方面的关系。患病时每个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无法事先确定,支出多少不仅取决于伤病的实际情况,也取决于所采用的医疗处置手段和医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由于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垄断地位,难以完全通过市场手段,由患者选择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数量,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因此,医疗保险的支出管理需要对医药服务提供者以及医药服务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管理,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
6. 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的优缺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费用的主要方式 起付线法或扣除法 起付线法是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额度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这个自付额度标准称为“起付线”。 起付线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年度费用起付线法:采取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计算,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在一定额度内由参保人自付,年度累计费用超过此额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参保人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额度的费用,每次就诊费用超过此额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即对某些特殊的诊疗项目,参保人每使用一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自付一定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按比例分担法或共付法 指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费用,分担比例可以恒定,也可以随医疗费用递减或递增。由于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的绝对值将随医疗费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只要比例适当,此方法能够有效地增强被保险人的费用意识,起到良好的费用控制作用。 采用此办法的技术关键是如何制定适当的分担比例。 最高保险限额法 最高保险限额指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一个规定额度不再支付了。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控制医疗费用。 主要缺点是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人群不能发挥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 最高自付限额法 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就不再自付应该自付的医疗费用。这种办法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少数发生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产生经济困难。此方法一般与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和比例分担法联合使用。 混合式 混合式指的是将上述多种费用分担方式综合在一起应用的支付方法。实际上,现今多数支付方式都是混合运用不同费用分担方式的。 看着办吧!!! 校友!!
7. 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专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属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4)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有何要求
按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一是要分开管理,分别核算,这就要求统筹版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权,不得挤占个人账户;二是要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各自支付范围,这就要求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三是要严格限定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范围和给付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限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即超出这个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