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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在少数的保险理赔过程中,也有出现争议或是纠纷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是不希望发生这一类事件的,因为任何原因的争议或纠纷,都会为被保人带来不愉快,也会给保险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许多公司都有一定的通融赔付准备金。只要不是原则性错误或是赔付数额比较大的案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运用通融赔付的手段予以处理,来缓和争议。当然,如果是针对原则性的争议,就不能采用通融赔付的方式。通常是会以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来进行解决。对理赔争议的解决程序,一般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如果被保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异议时,可遵循的原则是:先协商再调解;调解无果再仲裁;仲裁不服最后才对簿公堂-诉讼。诉讼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⑵ 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分为几个阶段呢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以各种理由遥遥无期的拖延赔偿。
一、理赔起算时间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期间包括的两个阶段
1、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到做出核定的那段时间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从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及时作出赔付或拒赔的决定,“及时”为多长时间,《保险法》没有作明文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对《保险法》中的“及时”规定为三十日,除有困难的除外,按照保险实务来讲简易理赔案件为3~5天,普通理赔案件为2周左右,疑难复杂案件可能会长达30-60天。
但是不管何种情况。从保险公司从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开始六十日内,必须对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作出决定,如果期限已满而保险事故比较复杂或者保险金的数额难以确定的,譬如在意外伤害中伤残人员需要较长的时间治疗,因此医疗费用的确定就需要较长的时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种先予支付的规定是基于保险的补偿性质,目的是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以维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的先予支付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是一致的。
2、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到实际给付保险金之间的阶段
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一般而言,非巨额的保险金都能在达成协议后的当场或1-3日内获得支付。
⑶ 保险理赔困难主要存在因素是什么
三方面因素:
(一)保险公司方面
1我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基层各支公司,总公司除外)全都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分支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每年各保险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都会举办上百场产品说明会,但是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开一个面向客户的理赔说明会。
2由于长期存在重保费,请管理,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大量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理赔过程中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致使理赔标准不统一。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如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赔额问题,这个免赔额是相对免赔额还是绝对免赔额,条款没有说清,致使一个条款,两个理赔结果。
(2)销售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存在瑕疵,往往不向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销售人员的经济利益。“重保费、轻管理”的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代理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各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4每年递增的业务指标,除了带来了大量保费外,还使理赔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理赔人员严重不足,造成部分公司不能及时理赔。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险知识,客户对于保险理赔有一定误解,使得客户感觉理赔困难,并经常调侃:“保险公司收钱容易,出钱难!”
1客户基本的法律、保险知识淡薄,忽视或无视保险合同。保险是完全建立在法律之上,一切以保险合同款为准的金融服务。很多客户得了重大疾病就来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理由就是医生说:“他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理赔,”殊不知医学上的重大疾病并不是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不了解理赔流程, 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很多理赔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经济犯罪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3大多数客户认为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 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及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但客户就不能理解,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更有甚者聚众来保险公司大闹一场,给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4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或代签字,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医院、公安等部门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不分原因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 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
4保险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超范围。寿险理赔诉讼案件中,部分法院过度使用保护受害方的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法律和保险条款责任范围的赔偿项目,使得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时常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项目发生争议,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⑷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4)保险疑难理赔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⑸ 保险公司理赔总结
保险公司理赔年终总结以及工作计划
一年来,我们紧跟市公司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扎实措施、合力攻坚、强势奋进的一年。在这一年里,理赔部全体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文明服务,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和公司总经理室交付的各项工作。截至2008年12月底,我部共处理各类赔案***件,支付赔款近***万元,有利地保障了全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⑴ 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狠抓本职工作
一 、工作总结
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专线岗共受理各类报案**件,较上年同期增长**%;其中:机动车辆险**件(交强险**件,商业险**件)、意外险**件、企财险**件、公众责任险**件、雇主责任险**件、货运险**件、家财险**件、校园方责任险**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件、医疗责任保险**件、承运人责任险**件、建工险**件,其中,委托外地**件、代勘**件、投诉**件 、电话回访**件,客户满意度达**。第一现场调派率**%。查勘定损岗共处理案件**件,较上年同期增长**%;其中:机动车辆险**件,较上年同期增长**%,人险**件,企财险**件,货运险**件,责任险**件,家财险**件。理算岗共理算各类赔案**件,较上年同期增长**%,注销**件、拒赔**件;其中机动车辆现场赔案**件、金额**万元,件数占总赔案件数的**%;预付赔案**件**万元;诉讼赔案**件,起诉金额**万元,整体结案率为**%。针对伤人案件,我部特聘请了专业医师对机动车伤人赔案和各类人险、责任险赔案中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截止2008年12月25日,已审核各类赔案**件、金额为**万元,剔除金额占医疗费用赔款金额的**%。
⑵ 以新的考核办法指导工作,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水平,突出业务重点
2008年,我们加大了对各环节工作的改革力度,通过改革本部门内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核算管理办法,即将本部门内所有员工的收入分拆成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个部分,施行绩效工资与个人实际工作质量相挂钩的考核办法,依据工作质量对绩效工资进行核定、发放,进而实现工资由统一的岗位工资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取筹的科学转化,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切实加大了对现场赔付案件的推行力度,加快了案件在各环节的流转速度,提高了保险理赔服务的质量,进而使中华保险品牌特色服务进一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⑶ 以“比、学、赶、帮、超”为口号,提升岗位人员业务技能水平,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理赔队伍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不断加大对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2008年1-9月份,我部门共组织各类培训、岗位技能考核及业务知识交流活动10余场次,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讲授保险公估知识、理赔业务技巧;调派员工参加社会及公司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在二零二厂华源汽车行针对特定事故车组织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技能大赛;赴兄弟中支公司参观学习、进行业务交流;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切实提高了部门内广大员工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⑷ 加大硬件投入力度,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
2008年1月,ebao车险理赔系统正式上线使用,为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理赔部及时的为每组查勘人员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并以组为单位增配了数码照相机,从而使每一个查勘组都能够拥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两部数码照相机,与此同时,理赔部还在每一辆查勘车上加装了GPS定位系统,进而使专线人员可以更直观的掌握包头市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状况以及部门查勘车辆所处位置与使用情况,使现场调派更加合理,避免了“误派”、“错派”,提高了调派的质量,进而保证了较高的第一现场查勘率。强大的硬件投入,先进的车险理赔系统,为中华保险特色理赔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⑸ 加大对保险骗赔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 “不惜赔、不滥赔”
2008年,加大“打假、防骗、反保险欺诈”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查处保险骗赔案件**件,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万余元,切实做到了不惜赔、不滥赔,有效地维护了我公司的权益,同时对居心不良者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⑹ 发送温馨短信,为客户提供人文关怀
每遇雨、雪天气,机动车辆肇事率增高,我部利用专线信息平台向客户手机发送温馨短信,提醒客户雨、雪天气小心驾驶、稳驾慢行,此举不但能有效地降低出险率,也能充分体现出中华保险的无时无刻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
二、2009年工作计划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的品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与不足,如保险赔付率仍然偏高,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欠缺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全面提高理赔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仍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车险查勘、定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激励,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
⑴ 专线接报案时间控制在每案3分钟以内,回访率力争达到95%;查勘定损岗现场到位率力争达到100%,超时限交案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报价岗自报车型控制1天以内,分公司报车型与分公司协调尽量控制在2天以内;理算岗件数结案率和金额结案率力争达到85%。
2009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现场赔付案件考核力度,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在包头市场树立中华保险理赔服务特色。
⑵ 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确保车险赔付率明显下降。因此我们要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核损,加强对查勘、定损工作的监督和把关。
⑶ 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纪律,全面细心接报案,及时出现场,准确报价,热情服务,合理理算赔付。进一步完善案件快速理赔办法,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下,保证案件处理的简化、便捷、快速,突出中华保险特色。建立健全维修、救援、配件为主的服务网络,本着互利互惠、控制风险的原则,考核签定合作协议的汽车修理合作单位。加强查勘定损队伍建设,提前一步储备人员,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作大,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体理赔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理赔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规范理赔人员的言行,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要求查勘人员要作到车辆洁净、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服务高效,以崭新的面貌应对客户,教育每一个理赔人员在做理赔服务的同时,要做中华保险的宣传员。
⑷ 2009年,我们在保证第一现场到位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报案率,加大无现场自述案核查案发现场的力度,以减少假骗赔案的发生。我部出台拒赔案件奖励办法,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赔付率,增大利润空间,重点加强非车险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抽调专业组进行非车险查勘和疑难案件的调查。
⑸ 加强报价管理,做好价格本地化工作,挤压汽车配件和修理价格中的水分,切实做到同一车型,统一报价金额。
⑹ 加强伤人案件赔偿的审核。
⑺ 积极防范保险欺诈,做好疑难赔案调查处理工作。
⑻ 规范未决赔案管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未决赔案的处理原则和操作流程,提高未决赔案的估损准确性,尽量杜绝未决赔案零估损情况的发生。
⑼ 加强内部信息反馈。理赔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保部反馈,以促进公司承保风险控制,监督承保制度的执行,从源头上遏制赔付率的上升势头,协调好业务发展和理赔管控的关系。
⑽ 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管控与监督。我们公司各部门及下设各支公司收集在我部门从事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帮助性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而对保险理赔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全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质量与效率。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部门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标,着力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提升公司的社会美誉度,树立公司品牌,展示我们公司的服务优势,力争通过服务促进效益,为把我公司建成为一流现代保险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⑹ 保险怎么理赔,保险理赔为什么那么难
1.明确责任范围有部分保民买了保险,对自己所购买保险并不是很了解,对保障范围也很模糊,不该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当然不会赔,比如有人买了重疾险,但感冒生病住院花了一笔钱,也想去找保险公司保险,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2.及时报案,询问理赔相关事项当事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然后询问相关理赔要点,保险公司的客服会详细解释理赔流程,而保民朋友需要做的就是记下重点,然后将相关资料准备好。说到这里就要提一下报案问题,务必要在第一时间报案,时间越长越不利于理赔,或许现场会被破坏,保险公司找不到重要的证据,这也会给理赔造成麻烦。
3.将单据存放好这点很重要,保险公司会理赔,但前提是有相关证据,俗话说口说无凭,这些单据就是最好的佐证。凡是收到的单据不管是证明还是发票或者是病例,都要好好保存,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到足够资料后才会开始理赔,资料的缺失会拖长理赔时间。
4.受益人和其他相比,这一项很容易被忽略,其实指定受益人有时候正是成功理赔的关键因素,举个例子,某保险因为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了理赔,如果原先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保险金将会直接给指定受益人,但是若并不是指定受益人,选择的是法定受益人,这笔赔偿金就会作为遗产继承,而父母,孩子,配偶都是有这个权利的,到底该如何分配呢,这种情况下,理赔时间当然会变长。
综上所述,建议在买保险时最好指定受益人,也许有保民问了,现在在网上买保险,都是默认的法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这个选项,这个又该如何是好呢?方法很简单,可以通过保全才实现,所谓的保全就是保险售后服务,可以办理地址变更,银行卡号更换等,当然也可以遵从被保险人的意愿更改受益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