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哪些费用,哪些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发生工伤之后,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回,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答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⑵ 工伤保险基金不足赔偿款,差额部分怎么处理
工伤保险参复保范围:
凡在制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⑶ 工伤保险的作用
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初级会计
⑷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该基金用于何处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
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我国目前列支待遇项目和发展趋势看,基金的用途应包括:工伤医疗费、长期伤残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事故预防监察费用、管理费和储备金等。因此基金必须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即根据各行业发生事故及职业病的风险类别、频率制定费率,并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基金从税前提取。
⑸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
为了保障将资金主要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救济,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
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 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 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也
包括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费用。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与 培训;安全生产奖励;对高危行业参保企业作业环境的检测和对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补助;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等。依照条例的规定,下
一步将由国务院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 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条例列举了工伤保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随着工伤保险事业 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新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条例目前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应由基金支出的项目。因此,该
条还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 他费用。
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⑹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企业支付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版施办法的相关权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⑺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怎么办 单位要不要负担补足责任 法律依据在哪里
单位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因为单位故意降低缴费基数未按员内工容实际工资申报而导致的工伤员工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也规定要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按比例缴纳保险费,工资总额则为员工的实际工资)。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人。工伤保险除了要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还要参照地方省市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般地方性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是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订立的并且会针对各种情况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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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工伤职工在仲裁申书请求个人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是否赔偿。谢谢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以直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法支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⑼ 如何中加强对工伤基金的监管
(1)《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 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容
(2)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 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 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 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⑽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劳动争议为讨薪和工伤纠纷,从形成纠纷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纠纷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所以,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纠纷,笔者一直认为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