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1、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因为:保险所承保的是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保险标的的状况,对此,保险人一般并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才能据以考虑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种保险费率。保险合同订立,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就需要保险人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否则订立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意义,诚实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2、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的,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质,由于保险业的发展,各国保险业的交叉经营和协作,保险合同逐渐出现技术化定型和标准化的趋势,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条款由保险方事先拟定,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大多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点,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保险金额就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人寿保险例外);相反,对于保险人而言,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义务。
B. 保单和保险合同的区别
保单和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单是保险单的简称。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最大诚信保险合同。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3,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4,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
5,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C. 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了保险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反映出来。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具体内容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D. 保险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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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F.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保险人的名称、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G. 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就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为买卖的房屋,劳务合同的标的为劳务;标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成果。
(3)“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约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尺度。
(4)“质量”,当事人应对标的的质量作出约定,即标的的外形和性质,可以国家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也可经双方约定确定质量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货币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对方支付金钱,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报酬”是指在以行为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向对方支付金钱,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中还应规定合同何时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采取什么方式,这些内容的约定将作为判定合同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7)“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的民事责任,它以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为主要承担责任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旦出现争议,将用什么手段,在何处解决争议。手段包括仲裁、诉讼,地点是指具有仲裁、诉讼管辖权的机关。当事人也可不约定仲裁或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