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北宜昌社保局在那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办公楼二楼。
电话: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0717-6756030
⑵ 湖北宜昌社保缴费查询
一、登录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社保基金中心网,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再输入密码即可查询。
二、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为好。
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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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公共就业培训考试中心,与区劳动就业局合署办公。重新核定区劳动就业局(区公共就业培训考试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23名。同时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其职责划转区公共就业培训考试中心承担。
(三)设立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受理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应征缴额;负责参保人员异动处理;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集、账务管理;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稽核、综合统计分析等。核定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事业编制10名(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划转7名)。撤销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划转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9名。
(四)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级别明确为副科级。
(五)原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划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综合、电子政务运行、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内外宣传归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和法律咨询;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和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市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及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宜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宜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级行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宜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五)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终至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文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局维稳、应急工作。
(六)军转安置办公室(挂“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和中央、省在宜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参与制定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岗位初审、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专家产业基地考核、认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指导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作用。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并指导实施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各系列(专业)中级及医疗副高、中学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中、初级及医疗副高、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其他系列高级职称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发及审验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落实机关工勤人员有关人事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有关事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参与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福利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工作;核定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权限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审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待遇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有关抚恤待遇审核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市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条件核实;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市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核实手续。
(十三)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市直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性质认定工作,负责工伤、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科
研究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能力建设与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各类培训方案,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市直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的年度审验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评估认定工作;拟订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内容)和师资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编制农村社会保险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指导检查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办法。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用)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科(挂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省属在宜及市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九)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新进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机关、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全市综合性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上报省级表彰奖励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市级劳动模范);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管理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二十)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产业工会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⑸ 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可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区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区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五条、城区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人员、资金保障机制,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逐级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评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地税、民政、公安、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九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1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及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时,参保人员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本办法施行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城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市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地方财政负担5元。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3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经办机构申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1000元。
第十七条、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每月加发部分和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八条、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城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办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经办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的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市经办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城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施居民养老保险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五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六条、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各区财政给予补助。其中:
(一)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未满60周岁的,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办法施行时尚未领取待遇的,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条、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5)宜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地方财政负担5元。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3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宜昌市城区
参考资料来源: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
⑹ 湖北省宜昌市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一、登录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社保基金中心网,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再输入密码即可查询。
二、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为好。
祝顺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1、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承担履行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就业安置,民办职介机构及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再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主体资格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认定;统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示范城市建设;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就业社区创建,信用社区创建;劳服企业管理及服务(商贸)型企业管理;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流动就业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书记:石义雄;
副局长:谢天星、杨学锋、邹家法、王晓波、李钢。
2、宜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
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调整和支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预决算及相关报表的汇总、分析等。
书记:易振权,主任:王友华,副调研员:孙孝和、丁德银;
副主任:李继、刘开岳。
3、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负责医疗保险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和个人待遇享受资格查询;负责对定点药店进行管理,对个人帐户消费进行审核结算;负责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居住人员门急诊抢救医疗费审核,慢性病医保患者门诊治疗申报、评审、审核、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筹集,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核,建立健康档案,接待上访咨询;负责核定单位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缴数,核对实缴金额,核定投保金额,做好参保职工缴费记录,个人大额医疗保险费收缴,资料整理统计;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负责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审核,工伤医疗费的审核,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审核;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行政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财务支付,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离休人员台帐的管理,工伤、生育保险的社会化发放等工作。
主任: ;
副主任:刘远秀、曾庆华、王康礼。
4、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
负责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受理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应征缴额,参保人员异动处理,基金征集(包括向地税部门传输应征缴数据和地税部门实征缴数据传回),实收到帐处理,分配、记录、公布个人帐户,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帐(包括社会保险欠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稽核,综合统计分析等。
主任:冯伟农;
副主任:黎军、吕江鸿、周永华。
5、宜昌市技校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综合管理和指导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教学工作,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和组织审编教材、教学辅导资料,负责教学质量督导,指导并实施各类职业技术培训考务管理,指导和组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和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开展各类教改实验,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职业技术培训技术装备、电化教学技术、先进教具教法,指导并组织实施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研究、掌握国内外职业技术培训动态,参与制定职业技术培训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国家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全市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组织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试题库并培训考核工作人员;组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开展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学术理论研究;承担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新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示范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承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
主任:朱邦伍;
副主任:王刚、姜立群、胡扬帆、王洪军、刘庆;
工会主席:李顺志。
6、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支队长:侯刚;
副支队长:谢远林、谢继友、汪邦安、万峻、韩晓明。
7、宜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贯彻部省劳动保障信息标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市本级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及系统安全工作;负责市级数据中心数据维护,组织开发各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并参与推广应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上网信息资源并在网上发布信息,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组织发放工作;开展信息调查和分析预测,为局领导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决策支持;承担局办公自动化技术服务和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指导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主任:秦韧;
副主任:王天皓。
8、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心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向财政部门申拨支付资金、核对财政专户资金,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财务统计报表等。
主任:蔡彬;
副主任:姜海燕。
9、宜昌市工业技工学校
负责技工学历教育,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中短期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承担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
校长:杨庆华,书记:张维清;
副校长:陈化明、杨国栋、李晓兰。
10、宜昌市第一技工学校
负责技工学历教育,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中短期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承担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
校长:侯江;
副校长:周万平、杨德琳、杨新华。
11、宜昌市劳动培训教育中心
负责职业技能中短期培训,承担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
主任:杜丛山;
副主任:陈佑林,工会主席:高华斌。
12、宜昌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负责为劳动就业提供培训服务。
主任: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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