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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不理赔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01 05:51:03

㈠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未告知赔付案例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㈡ 我在蚂蚁保险买了意外险,但出了意外后,保险公司一直拖着没有理赔,很失望

蚂蚁保险只是平台,理赔的是保险公司。但是网络上投保和找代理人投保,在理赔方面有差异,好的保险代理人有可能会让不能理赔的案例获得理赔,找个好的代理人购买肯定会好一些。

在蚂蚁等互联网平台买保险,应该如何理赔,推荐阅读这篇文章《网上买保险靠谱吗?关于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指南》

一、蚂蚁保险意外险保什么?

首先介绍第一款保障少儿的意外险:

萌宝保分为三个保障计划,除了保费和保额不一样,我们还可以从上图看出安心款是缺少其它额外保障的,尊享款是缺少接种疫苗的保障。

而且尊享款的投保年龄与其它两款不一样,约定10-17岁少儿才能投保;

毕竟10岁以后对疫苗保障的需求不大。

1、基本保障

1)意外身故/全残:安心款和全面款的保额为20万;尊享款的保额为50万。

需要注意的是,不包含接种疫苗导致的意外身故或全残!

2)意外医疗保障:安心款的保额为3万;全面款和尊享款的保额为6万。

同样不保障因接种疫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3)住院津贴:三个保障计划约定的津贴不一样。

安心款:30元/天;全面款:60元/天;尊享款:90元/天。

因意外导致的伤害,并在约定的医院里接受住院治疗,按照保障计划的津贴数额赔付,一年累计赔付不超过180天。

4)报销限制:因为意外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看病产生的费用,不限社保,没有免赔额,100%报销。

2、接种疫苗保障(尊享款没有约定)

安心款和全面款约定的接种疫苗保障额度是一样的。

A、因接种疫苗导致身体不适,并在180内身故或伤残的,赔付20万保额;

B、因接种疫苗导致身体不适,并在规定的医院治疗,赔付5000元保额;

C、因接种失效,导致被保人患上疫苗对应的疾病,赔付5000元保额;

以上是关于接种疫苗的保障,婴幼儿抵抗力低,需要接种疫苗防止疾病的入侵,但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一样,有些婴儿可能会出现副作用,所以需要接种疫苗保障来规避风险。

3、其它保障

监护人责任:3万、6万、10万

小孩子好动,无意间可能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财产损失,这一责任能够帮助父母缓解补偿的压力。

接下来看看蚂蚁保险成人意外险的保障如何:

无忧保综合意外险分为10万元和50万元版本;50万版本约定了猝死保障。

要知道一般意外险的赔付范围是不包含对猝死的保障,除非产品有约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无忧保还约定了什么保障内容:

1、意外身故/全残:

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赔付10万或50万保额。

2、意外医疗保障:

因意外导致受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可赔付5000元或5万;但有100元免赔额,且只能报销社保范围内的费用,这一点稍有不足。

3、急性病猝死保障:

只有50万元版有约定这一保障。

这里的猝死指的是突然发生急性病,且在发病后48小时内身故,即可赔付5万元保额。

㈢ 太平保险有没有不理赔的案例

目前没有~但是这样的案例多 例如 条例保手安全 脚受伤了 就去理赔 你会赔吗? 这样的太多 买保险不看条例 什么是理赔范围内的什么不是

㈣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㈤ 保险公司以健康未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下面的案例大公司能赢吗

我不是律师,是一名三方保险服务公司的保险顾问。但对你这个问题有一些建内议,希望能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曾经学习了一些保险理赔的诉讼案例,其中很多都是因未如实告知而引发的。其中有几件与你所说的情况很相似,从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最终都是赔付了,或全部,或部分。
另外,如果单纯从法条的角度去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但在保险诉讼时,法院一般都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法官会多角度分析,尽可能的保护投保方,同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同样的案件,不一定会是有完全一样的结果。
从我看到的一些案例来看,你说的这种情况相对乐观。我建议投保人可就理赔事件与保险公司先协商,把理由列举充分,同时动之以情,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明知是输还去打官司的。

㈥ 拒赔案例:为什么这些保险会被拒赔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啊。
买个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险,因疾病住院是不赔的。
买个重疾险,普通疾病是不赔的。
违法驾驶造成的事故,也是拒赔的,因为保险不可以违反法律精神,违法犯罪是不能得到理赔的。

㈦ 男子买重疾险,得病后却不予赔付,为何会出现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

因为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往往说的比较笼统,而购买者也很难逐字逐句去琢磨合同条款。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买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里为未来考虑的必然行为。可我们总能在媒体上看到很多关于保险的负面报道,以至于很多人对保险观感很差。



人们在生活当中见到或听过这样的案例真的不少,以至于很多人谈保险色变。在他们看来保险就是忽悠着骗钱的一种方式,而保险的口碑也正是这样一点点被破坏掉了。

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需要更专业化的人员,而消费者购买保险也应该要慎之又慎。

㈧ 有没有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时没问客户病史导致客户发生理赔拒赔案例

这种情况确实是有发生的,有的业务员为了业绩而误导投保人,导致投保人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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