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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1-03-30 12:53:21

❶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细则

这个问题我记得我答过啊!!!
对外稽核1.检查缴费单位缴费基数有没有少缴漏缴。
2.检查补缴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内部控制1.内部业务是否符合规范
2.业务环节是否存在业务风险
3.内部检查是否落实。内部控制一般分为制度控制岗位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财务控制等等
政策类大纲可以查国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专项行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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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

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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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稽核1.检查缴费单位缴费基数有没有少缴漏缴。
2.检查补缴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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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环节是否存在业务风险
3.内部检查是否落实。内部控制一般分为制度控制岗位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财务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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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下载

社保稽查实际上也只是社保局每个做做样子的检查罢了。原则上需要带的,如果不想提交真的上去,自己做一份假的资料就可以了。社保网上会有每个月的增减记录,下载下来直接打印就可以了。缴费基数申报一般是网上申报上传结果成功后,在社保网上打印下来,一式两份,盖公章后拿去当地社保局那边确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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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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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说明
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1994.10.27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1999.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0号令2000.12.8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修订理由
1
劳动部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1994]447号
1994.11.14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2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1994.12.3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3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1995.5.1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4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5号令
2002.5.14
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
5
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22号令
2004.1.2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6.11.11
1987.1.1
2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
[1990]2号
1990.1.18
1990.1.18
3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薪字
[1991]46号
1991.10.5
1991.10.5
4
劳动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号
1993.7.9
1993.7.9
5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部发
[1993]161号
1993.7.9
1993.7.9
6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部发
[1993]276号
1993.10.18
1993.10.18
7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部发
[1993]300号
1993.11.5
1993.11.5
8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1993.11.5
9
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号
1994.2.22
1994.2.22
10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4.11.14
1995.1.1
11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1994.12.1
1995.1.1
12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4]497号
1994.12.3
1995.1.1
13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号
1994.12.6
1995.1.1
14
劳动部
就业训练规定
劳部发
[1994]490号
1994.12.9
1995.1.1
15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
[1994]498号
1994.12.9
1995.1.1
16
劳动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1994.12.14
1995.1.1
17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504号
1994.12.14
1995.1.1
18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4.12.26
1995.1.1
19
劳动部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5]142号
1995.3.22
1995.3.22
20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部发
[1995]218号
1995.4.21
1995.4.21
21
劳动部、审计署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5]329号
1995.8.24
1995.10.1
22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1.22
1996.5.1
2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号令
1996.9.27
1996.10.1
24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号令
1996.9.27
1996.10.1
25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部发
[1996]370号
1996.10.30
1996.10.30
26
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部发
[1997]181号
1997.5.29
1997.5.29
27
劳动部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9号令
1997.8.8
1997.9.1
2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号令
1999.3.19
1999.3.19
29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号令
1999.3.19
1999.3.19
3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号令
1999.3.19
1999.3.19
31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5号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劳动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6号令
2000.3.16
2000.7.1
33
劳动保障部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7号令
2000.8.29
2000.8.29
34
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8号令
2000.10.26
2001.1.1
35
劳动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9号令
2000.11.8
2000.11.8
36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11号令
2001.5.18
2001.5.18
37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12号令
2001.5.18
2001.5.18
3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13号令
2001.5.27
2001.5.27
39
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14号令
2001.10.9
2000.12.1
4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6号令
2003.2.27
2003.4.1
41
劳动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17号令
2003.9.23
2004.1.1
42
劳动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18号令
2003.9.23
2004.1.1
43
劳动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9号令
2003.9.23
2004.1.1
44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号令
2004.1.6
2004.5.1
45
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21号令
2004.1.20
2004.3.1
46
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3号令
2004.2.23
2004.5.1
47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4号令
2004.12.31
2005.3.1
48
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5号令
2004.12.31
2005.2.1
49
劳动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6号令
2005.6.14
2005.10.1
50
劳动保障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7号令
2006.7.26
2006.10.1
51
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8号令
2007.11.5
2008.1.1
52
劳动保障部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9号令
2007.11.9
2007.11.9

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哪些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办 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

❼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这个问题我记得我答过啊!!!
对外稽核 1.检查缴费单位缴费基数有没有少缴漏缴。
2.检查补缴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内部控制 1.内部业务是否符合规范
2.业务环节是否存在业务风险
3.内部检查是否落实。 内部控制一般分为制度控制 岗位控制 信息系统控制 财务控制等等
政策类大纲 可以查国家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社会保险内部控制 风险控制专项行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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