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工伤后是否应当归还公司垫付的医药费
1、双方属雇佣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本案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而是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进行赔偿。
损失的费用问题,原告在法院起诉时应对相关赔偿费用进行请求,交通费、误工费属其请求范围,法院对本案已作出判决,再次请求不予支持。
3、在你受到人身伤害时,可选择起诉雇主或侵权人,现已起诉侵权人,并已判决,雇主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是否归还垫付款问题。个人意见,应当返还。理由是已由侵权人赔偿。
2. 工伤是否要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报销.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垫付的,也可以先行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2)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医药费扩展阅读: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网络
3. 关于工伤中 员工在治疗期间公司垫付的医药费怎么算
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对工伤职工的抢救治疗刻不容缓,而工伤认定尚需时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实践中,有不少是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情形,也又不少社会保险机构联通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金一并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垫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4. 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有谁承担
工伤的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版》第三十条规定: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药费在医保范围内,应该从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理来说,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那么,治疗工伤的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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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伤医药费用是由公司垫付.还是由自己垫付
可以自己垫付然后再向公司报销,也可以向公司申请垫付
6.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先垫付
你的问题没问完整啊?医药费是用人单位应该先行垫付的,让后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后,退还单位,也不知道你是不是问这个,不是的话可以追问!
7. 工伤医药费用是由公司垫付.还是由自己垫付
公司垫付工伤医疗费与社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往往突发事件工伤职工抢救治疗刻容缓工伤认定尚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治疗费用由用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与社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实践少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社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情形少社保险机构联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金并支付给用单位情形述情形用单位社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费用扣除垫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用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关情况本单位内公示 用单位职工应遵守关安全产职业病防治律规执行安全卫规程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避免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工伤用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及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单位垫付经社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由用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湖南省实施办》 第二十三条 经统筹区社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职工其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单位垫付;经依认定工伤垫付费用及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及经医疗机构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统筹区外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照省关规定执行
8. 工伤自己垫付医药费后,工伤医疗基金不能报销的剩余部分该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有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一、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随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 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9. 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要不要垫付医药费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