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释】本条是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例如,清洁工人负责的清洁区域范围内都属于该工人的工作岗位。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一规定与266号文相比,变化较大。根据266号文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条例对266号文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266号文将突发疾病纳入了工伤范围,如果条例不将其纳入工伤情形,势必缩小职工的现有保障范围,不利于稳定社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围,有利于调动工伤风险较小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近七年的试行结果表明,266号文的有些规定,诸如工作紧张、第一次抢救治疗,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易引发大量争议,条例在将其纳入工伤范围的同时,删除了原来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为了帮助广大职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种情形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例如,某单位职工在过铁路道口时,看到在道口附近有个小孩正牵着一头牛过铁路,这时,前方恰好有一辆满载旅客的列车驶来,该职工赶紧过去将牛牵走并将小孩推出铁道。列车安全地通过了,可该职工却因来不及跑开,被列车撞成重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应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1989年4月民政部颁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具体范围包括: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
职工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按照工伤的基本精神,不宜认定为工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其后果不应由职工个人而应由国家来承担。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将其规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2.关于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1)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的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享受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至24个月的工资;——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2)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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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解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公布后第一个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的行政法专规。
人力资源和社属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方面作了一系列调整。
一是将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从制度上解除了广大职工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是设置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取消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等规定,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还上调了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使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条例》还调整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用人单位责任等,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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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回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答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D.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的图书信息
书 名: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
ISBN: 9787509320020
开本: 16开
定价: 35.00元
E.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
合同期满终止,就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这种情况下和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专的情况是一样的,你不属仅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老都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合同到期,单位续签,你就只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如果若干年后,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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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的内容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新解读》内容简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内作原因容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G.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的介绍
为了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令体工商户等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条例》中确立的各项具体制度,直接参与条例起草、审查修改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的部分同志共同编写了《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工作。
H. 工伤保险条例案例解读本的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案例解读本》一书,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该书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的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同时,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该书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阅和运用。
I.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35条
请问职业病伤残7级的工伤赔偿?
J.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路线,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也就是说,由第三人违章造成职工受伤。比如汽车,轮船,火车,自行车,摩托车等等,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不是本人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工伤,如果虽然是上述交通工具侵害,但是经过交警认定是本人的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工伤,如果自己骑车摔倒,自己走路摔倒,不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能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