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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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
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如何完善?
为体现再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国家将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从而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导致互相攀比。
因此,我省明确,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
我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我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
对此,我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特别说明
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同一统筹地区、跨统筹地区
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但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损。
职业年金
什么是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如何缴费?
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研究制定。
经办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按规程开展经办管理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信息专管系统,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经办规程》已经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
改革如何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将符合新政策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再按照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机构性质,严格对照新政策规定的改革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制、财政部门界定后,按照厘清一户、纳入一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如何规范?
对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来确定改革范围。应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要转移到新制度中来,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原试点的单位已转企改制到位和其它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试点单位及人员因单位性质或人员编制身份尚未确定,既没有纳入到新制度、也没有转移到企业的,继续执行原试点政策
2. 国家机关养老保险是如何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报告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的钱是由养老保险基金出吗
国务院1月14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改革后,公务员养老待遇是否会下降?他们的养老金又从哪里来呢?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原来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都按照同样标准交钱,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
再来看看改革后养老金怎么发。此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本人退休时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按照70%到90%的比例发放。胡晓义表示,改革之后,将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领到手的钱,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胡晓义:改了待遇确定机制或者叫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的。缴费越长肯定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那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待遇,究竟会不会降低?胡晓义强调,本着增量改革的原则,会努力保证现行养老待遇“不降低”:
胡晓义: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这不是我们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希望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的有所提升。
具体来说,改革之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待遇不变;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属于“新人”,退休待遇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之和,计发方式与企业职工一致。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也就是目前在职的3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来到手的养老金,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还将改革之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进行调节,以保证待遇水平不至于降低。
这么听下来,您肯定会有点晕。这样,根据《决定》的计算方法,在不考虑收益、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等的前提下,我们来算笔帐:
本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界限,区分“老人、新人、中人”,按不同方式发放养老金。首先来算算“老人”的养老金。
比如公务员老周,在2014年10月1日前就已经退休,属于“老人”,不受改革影响。老周的退休工资为4000元,按规定养老金约占退休前工资比例的70%—90%,那么老周每个月能拿到的退休金,大概在2800到3600之间。
就是说改革之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待遇不变。
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以后才参加工作,那就属于“新人”,比如24岁的小明,他怎么算呢?
“新人”完全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方式进行。小明距离60岁退休还有36年,假设小明的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社会平均工资也为
5000元,且36年保持不变。那么按照规定,小明的基础养老金为5000×36%=1800元,这是他养老金的第一部分;
36年后他的个人账户,按照每月400块钱的标准,积累了17.2万元,再除以139个计发月数,他养老金的第二部分,个人账户每月有1243元。两项合计,小明退休后实际拿到的钱,是3043元。
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待遇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之和,计发方式与企业职工一致。
至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换句话说,也就是目前在职的3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就相对复杂些。
今年40岁的在职公务员老李,他在2014年10月1日前,有16年工龄,还有20年退休,每年都是按照上一年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来缴费。那么到退休,他的缴费年限是36年。按退休前老李工资5000元算,他的基础养老金为5000元×36%=1800元。假如他退休时个人账户里面9.6万元,用来除以139个计发月数,那个人账户部分可发约690元。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1800元+690元=2490元,便是他退休后拿到的基本养老金。不过,除每月2490元外,老李还能领过渡性养老金。但是能领到多少,由于具体办法还未出台,所以无法计算。
存在了将近20年的养老双轨制,拉大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退休待遇,带来不公平,这些年没少受到诟病。如今改革在即,社会上对于改革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改革造成的转制成本如何消化?企业已积累的养老基金会不会被吃掉?
在某外企工作的网友@爱丽斯旺提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将近20年,目前基金账户积累超过3万亿,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刚刚开始,账上没钱,我们企业职工的钱会不会被“吃掉”?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解释说,《决定》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使用,因此不必担心:
胡晓义:改革之后,在制度模式和基本规则是和企业统一、一致的。但是基金单独统筹,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还是要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的资金渠道。
既然改革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由此触发第二个担忧——有专家提出,如果并轨后将大家“没缴费”的年限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发过渡性养老金,高额转制成本会不会给财政带来过大压力?
胡晓义:实际上,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就是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所以实际上不完全是看上去那样同时筹措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
最后一个担忧,是来自公务员群体的。秦女士今年29岁,在北京某机关单位工作4年。她捏着工资条合计4000刚出头的总数,忧愁的问:
秦女士:如果在4月的工资的基础上如果再扣除一块儿养老保险的话,确实就会形成一定的这个负担。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谁知道这个文件具体内容,
内容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4)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报告扩展阅读: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有:
1、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3、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4、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的办理流程: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基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转入工作单位名称。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调入的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指标卡》,职工调动的《行政关系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办理。
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应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
审核无误的,报部门负责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签字后,交转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基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转入工作单位名称。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审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算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章;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由转移单领取人签字后,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领取人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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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社保,财政部发2015年2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社厅错误理解人社部(2015)28号文件,制订“新”办法出现了巨大偏差
国家人社部(2015)28号文件中第四条原文如下: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上面的国家人社部文件非常明确,非常清楚,(1)全国统一(不是某局部地区)执行人社部(2015)28号文件,一个标准。(2)把2014年10月至2024年退休的列为“中人”。“中人”的“过渡期”为10年。(3)这10年过渡期计发退休金的最根本的思想是“保底限高”。(4)明确了对“老”“新”办法的计增率(2015年10%,2016年20%……2024年100%),这个增长率的基数是“新”办法比“老”办法“超出的部分”,既不是“老”办法算出的退休金,也不是“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而是“新”“老”办法之间“超出部分”。
例如:
2015年按“老”办法算出的退休金为5000元,按“新”办法算出的是6000元,超出部分是1000元,1000x10%即为100元,2015年“中人”的退休金即为5100元;又如,2016年退休按“新”办法算出是7000元,超出部分即为1900元,再乘以增长率20%,为380元,2016年退休金即为5480元;再如,2017年以“新”办法算出的是8000元,超出部分(8000一5480=2580),再以此作基数乘以30%=774元,2017年的退休金即为5480十774=6254元……以此类推至2024年。这才比较符合国家人社部“平稳过度”“保底限高”的真实意图。而省人社厅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是把上一年的退休金当作递增的基数来乘以增长率,所以才出现每年退休金上千元的巨大差距。
我国今年对外公布的经济增长率为6.5%,而据说内部掌握的实际增长率要低很多,如按省人社局的“新”办法,最后一年的“中人”退休金轻松地达到一万五六至两万多,因为每年的基数在飞涨,2024年退的将是2015年退的三四倍。我国经济在这几年中不可能放卫星,估计国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解决飞快增长的巨额在职人员工资和退休养老金的,要同企业退休人员“并轨”更是不可能,后退“中人”的基数每年在上涨,增长率10%实际都会在千元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坐上火箭都追赶不上。所以,省人社厅错误理解国家人社部(2015)28号文件精神,制订出的新办法与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相悖,制订和实施都出现了严重偏差,希望省人社厅尽快纠正。
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怎么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内:退休上年度当地容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8.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准备期清算是什么意思
1、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参保单位代扣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按财政拨款方式分别处理。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参保单位向地税申报缴纳,属于财政负担的部分相应调减2017年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
由财政调整预算下达参保单位,单位发放的统筹内养老金不再退还参保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按照经办机构核定数据,通过清算的方式确认收入,不纳入地税部门征缴。
清算的基本原则
(一)明细算账。准备期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支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各参保单位上报的缴费基数经市社保局按规定核定后的数据,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二)全额记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准备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实缴部分)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全额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三)差额结算。根据各参保单位申报并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生成的基金清算总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参保单位进行差额结算;单位原代扣预缴的个人扣款,由单位与参保人员个人进行结算。
准备期内新增的退休人员,按工资福利部门核定的退休费和历年调整金额之和进行清算,待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相关数据后,重新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与原待遇的差额,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直接与退休人员进行结算。
9.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中的补退调整是如何计算的
参保单位2013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 ( 退收 ) 的社会保险费,在2013年7月《xx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专表》中对应的属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8 %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额 =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2 % ]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 =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1 % ]
1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比去年减少的原因有哪些
在排除人为因素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相对减少是主要原因。有些单位整体上划上一级行政单位(县转市等),退休人员增加过快,而在职人员增加太少。